原告深圳市羅湖區共發達貨運市場傑通貨運部,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
法定代表人肖虎勇,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全政,該公司鄭州辦事處經理。
被告周口祥龍四五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匯區法定代表人高化彩,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景珠,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深圳市羅湖區共發達貨運市場傑通貨運部訴被告周口祥龍四五貿易有限公司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XX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深圳市羅湖區共發達貨運市場傑通貨運部以庭外已協商解決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羅湖區共發達貨運市場傑通貨運部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羅湖區共發達貨運市場傑通貨運部負擔。
審判員:許 東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