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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貨物採購合同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5W

1.付款

聯合國貨物採購合同

1.1 如果商品運送到紐約的聯合國總部(以下簡稱為聯合國),聯合國應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檔案的30天內付款,(a)(b)不分先後。

1.2 如果商品運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聯合國應在收到a)賣家商品發票和b)海關運輸檔案和其它合同規定的檔案的30天內付款,(a)(b)不分先後。

1.3 除非由聯合國另外授權,根據合同,每一批貨物應有單獨的發票,在這些發票正面的右上角應註明採購批號。

1.4 合同中所列價格不能增加,聯合國也不付因推遲付款而引起的罰款,除非有書面明確的協議。

1.5 在收到貨物後,聯合國應有充足的時間來檢查貨物和拒收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依照合同付款不應視為商品已被接收。

2.免稅:聯合國特權與豁免條約(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規定,對於聯合國官方用途的進出口商品,聯合國包括其下屬機構將免繳所有的直接稅以及關稅。因此,賣方授權聯合國從賣方的發票中扣除代表這類稅收的款項。扣除這類稅收後的付款為聯合國的全額付款。如果任何稅收機關拒絕執行聯合國的稅收減免,賣方應立即與聯合國聯絡,以達成有利於雙方的解決方案。

3.出口許可證: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證,那麼賣方應具有此類許可證。

4.損失風險:貨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丟失、損害或毀壞等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5.商品及包裝的完好:賣方應保證商品及其包裝符合規格,能在正常情況下以及聯合國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正常使用,在產品工藝和質量上沒有差錯。賣方應同時保證商品包裝或外包裝足以牢固,能保護該商品。

6.聯合國的權力

如果因賣方沒能按條款規定執行合同,包括但不僅限於未能取得相應的出口許可證或未能按約定時間運送全部或部分貨物,聯合國在給賣方容許改正的合理時間,容許其改正之後通知並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權力:

6.1 從其它供應商購買部分或全部的貨物,同時聯合國要求賣方負責由此產生的多餘的費用。聯合國行使該項權力目的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

6.2 拒絕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貨物。

6.3 終止此合同。

7.受讓與資不抵債

7.1 除非得到了聯合國的書面允許,賣方不得將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規定的賣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受讓、轉讓、許諾或以其它方式處理。

7.2 如賣方出現破產,或由於賣方破產而導致賣方控制改變,聯合國可以在不損害其它利益的情況下,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此合同。

8.聯合國名稱和標記的使用:賣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聯合國名稱、標記、聯合國正式圖章或聯合國的縮寫。

9.禁止廣告賣方不得以廣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佈為聯合國提供商品及服務。

10.仲裁:任何由於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爭論或賠償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違約,都應依據uncitral的仲裁法規加以解決,通過直接談判解決的情況除外。簽約方應服從對此類爭論或賠償要求的仲裁結果。

11.特權和豁免權:任何出現在基本條件和合同中的條款都不應被視為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對其特權和豁免權的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