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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W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的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責任。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特點: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於法律的規定,並非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結果。不過民法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2、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僅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應負的責任,屬於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買賣標的之權利有瑕疵,即須負責,出賣人有無過錯,在所不問。3、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出賣人的責任,因為買賣合同為有償契約,買受人之取得權利,系支付對價而來,故不論出賣人有無過失,總應使買受人所取得之權利無瑕疵始可,否則有失公平。

權利瑕疵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全部或一部分屬於第三人。其二,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負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如第三人在出賣物所有權上享有地上權、抵押權、留置權或租賃權等。其三,標的物所有權的其他瑕疵。主要指標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工業產權,經受侵犯人的申請,法院命令銷燬、沒收或扣留侵權人所製造的貨物,使買受人喪失其受領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