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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買賣合同騙貸款15萬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W

為騙取貸款,黎女士竟然在房主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合同將房屋買到手,然後又將房屋抵押,從銀行獲取了貸款15萬元。日前,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黎女士購買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黎女士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並登出抵押權,並應協助將房屋產權恢復至房主陸老伯名下,同時判決黎女士償付陸老伯律師代理費及查閱費損失1.003萬元。

偽造買賣合同騙貸款15萬

陸老伯是閔行區華漕新村一套房屋的產權人。XX年6月,黎女士為了獲取銀行貸款,通過朋友認識了陸老伯的妻子,並從陸妻處取得了上述房屋的產權證。有了產權證,黎女士便藉此偽造了一份出售方為“陸老伯”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載明黎女士以27萬元的轉讓價購買這套房屋。之後,黎女士辦理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並取得了核准登記。期間,黎女士將上述房產抵押給上海銀行天寶支行,並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獲取貸款15萬元。

直至XX年8月,陸老伯從上海銀行天寶支行處獲悉自己的房屋已被出售。然後根據此線索,找到了黎女士,終於知道了黎女士進行非法交易且取得產權證的真相。陸老伯認為,黎女士的行為已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起訴要求判令黎女士於XX年6月10日就涉案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並將房屋產權恢復至自己名下,同時要求黎女士賠償律師費1萬元和查檔費30元。

法院認為,陸老伯與黎女士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黎女士為了能從銀行獲取貸款,未經陸老伯同意,偽造合同,並通過虛假的買賣關係形式將陸老伯所有的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該買賣合同的成立不管從形式上還是目的性的角度考慮,均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而銀行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並基於物權公信力而向黎女士發放貸款,並無證據證明銀行的行為存在過錯,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確定黎女士在歸還銀行貸款後恢復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