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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的解讀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2W

細解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的解讀

起止日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勞動合同一旦到期,雙方就應就是否續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即應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但是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出於貪圖省事等原因,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定了自動順延的條款。而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勞動合同還必須自動順延,直至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就對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作一番解析。

自動順延條款

在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定了“自動順延條款”,比如以下兩個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案例一

XX年4月19日,王某與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本合同期滿時,如王某仍在外聘單位工作,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合同期,並以此類推。

案例二

田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僱員的僱傭期為自XX年8月8日至XX年8月7日止,除非雙方協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關條款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在僱傭期滿時,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僱傭期,並依此順延”。

由此產生的爭議主要是,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否取代新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以取代新勞動合同。

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不能取代新勞動合同。

對此問題,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能取代用人單位到期後和勞動者簽訂的新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型別。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顯然,沒有“自動順延”這種對終止期限似確定又不確定的勞動合同型別。

根據勞動合同型別法定的原則,超出的型別不具有合法性。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還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樣的的勞動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續訂,屬於最容易引發勞資糾紛的階段,續訂勞動合同原本屬於難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藉口來推託責任。司法機關如果認定此自動順延類條款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新勞動合同的義務,勢必會導致更多的用人單點陣圖省事,以順延條款取代新勞動合同,這樣導致的另一嚴重後果就是使更多勞動關係在順延期間處於不確定狀態。

因為,勞動者無法僅憑具有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來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工傷等勞動爭議,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者無法憑藉順延條款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係,使勞動合同失去其最起碼的功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因此認為,即便用人單位已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順延條款,單位仍應及時製作 《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 《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 等檔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明確期間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法定順延的情形

勞動合同經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可以自由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間,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不過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

關於勞動合同法定自動順延的規定,詳見於《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之中。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當法定順延情形出現時,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選擇仲裁及訴訟,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工資。

通常認為,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既然不是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就不應當算作是續簽一次勞動合同,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仍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後,如果單位終止了勞動合同,會發生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問題。

事實上,實踐中也確實發生著類似案件,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併發生自動順延情形時,通過製作 《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 等類似檔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內容,這樣就能有效防範因勞動合同自動順延發生的勞動爭議。

而對於勞動者來說,掌握雙方簽字蓋章的順延書面材料,對勞動者的權利也是較為明確的保障,如此一來,雙方就共同創造了誠信和諧的用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