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職務: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並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隨土地使用權共同出讓,範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河北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並領有土地使用證後,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並於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土地概況
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於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畝(大寫:_________畝),其位置及四至範圍 。
甲乙雙方約定準確標示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座標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畫押)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土地交付現狀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狀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規劃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規劃用途為集體建設用地。
第九條 出讓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五十年,出讓年限到期後,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自動延續五十年,以此類推,直至該土地滅失為止。
第十條 本合同附件村委會決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等與之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後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 出讓款項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畝,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 款項支付
經雙方商定,乙方採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具體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並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若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願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後,予以退還。
3、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該土地的,甲方除退還上述第十二條乙方支付的款項外,還須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第十五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三十日內,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甲方應予以全力協助。
第十六條 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徵地補償(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乙方所有。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後,發生了甲乙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變動、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甲乙雙方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及合同修改,變更、補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變更,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後生效。
3、修改、變更、補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視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且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補充合同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視為雙方對本合同的變更,應以補充合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補充合同或附件內的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塗改無效;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見證方(見證方為個人,須可手寫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