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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2W

核心內容:在日益頻繁的經濟往來中,借條是我們生活裡司空見慣的一種保障和確認債權的憑證。但借條的寫法不同在法律上會產生不同的後果。下面,法律快車合同法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關於還款期限:借條沒有還款期限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如果有還款期限,則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對方產生訴訟時效之抗辯。也就是兩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實體勝訴權。因此,借條最好不約定還款期限,如果想約定則可以口頭約定。

其次,關於擔保:很多人在對方立下借條時會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自認為有擔保人簽字就很有保障了,實則不然!在實踐中我見到有些借條擔保人只是簽字,並沒有簽上“擔保人”字樣。更有甚者,只是口頭擔保,這顯然沒有擔保效力。因為擔保的法定要件是書面,口頭的無效。書面擔保必須要有“擔保人”字樣。另外,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現分述如下:

(1)如果只寫“擔保人”字樣,則主債權到期後超過六個月擔保人則免除擔保責任。即使六個月內起訴,一般保證責任的擔保人也有先訴抗辯權。即,先訴主債權人。

(2)除一般保證責任之外,還有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責任才是對主債權保障最大的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在簽字時不光要寫上“擔保人”字樣,還要寫上對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陳述。否則只能視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果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話,則債務人對主債權就喪失了先訴抗辯權。也即,可以起訴債權人,也可以起訴擔保人。這對於借款後將外出務工的債務人來說,找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才能達到保障最大化。

最後,很多人分不清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在實踐中也有人本來是借錢,卻讓對方打的欠條。這在法律上也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欠條是對已產生債務的一種確認,是債的滯後的確認。欠條自出具之日起或者約定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滿兩年不訴則喪失勝訴權。借條則是借現金或物品,是即時產生債務的憑證,是債的當場產生、並確認的一種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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