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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精選4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2.6W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 篇1

甲方: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精選4篇)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不定期組織開展社群文化娛樂休閒活動 ;

2、其他特約服務 ;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採用酬金制:

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綠化、保潔用水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如下:

2、共用分攤費用

(1)共用分攤費用按計量工具受理範圍處理並及時足額收繳;

(2)共用分攤費用分為共用水電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等;

(3)共用水電費是指消防設施裝置、共用照明、共用配套裝置設施等共用裝置設施及場地正常執行或使用發生的水費、電費;

(4)二次加壓費用是指使用二次加壓供水產生的費用,包括合理的損益; (5)共用分攤費用標準:

①共用水電費用標準

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及使用人分攤收取;計算公式為:分攤費 用=建築面積×分攤費用係數,分攤費用係數=總費用÷總建築面積。

②二次加壓費用標準

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比例向配套工程置二次加壓設施的業主及使用人分攤 收取;計算公式為:分攤費用=用水量×分攤費用係數,分攤費用係數= 總費用÷總用水量。

(6)水電費公攤由乙方在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同時一起代收:

①業主在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須預交300元水電週轉金;商鋪須繳1000元水電週轉金。

②甲方已售出的但業主逾期(以入夥通知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規定的時間為限)仍未辦理收樓手續的空置物業、已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但不裝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水電費公攤按100%計收;

③納入物業服務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水電費公攤由甲方全額交納。

3、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共用部位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共用部位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共用部位秩序維護費用;

(6)電梯使用費(僅含電梯維護費、年度安檢費、日常維保潤滑油及500元以下的維修費用);

(7)辦公費用;

(8)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9)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0)法定稅費;

(11)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12)經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費用。

4、本合同中盛科城住宅專案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只是暫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執行的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參照盛科城專案交付使用時,當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南寧市普通住宅小區一級服務等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於 其所擁有的本專案物業交付 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服務費用繳納方式:

①銀行託收方式:每月10日、15日、25日為集中託收時間,乙方按時將費用清單發放至業主信報箱內,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有異議,可向乙方查詢;當月28日後如乙方未收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異議,則視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已確認清單所列費用,乙方按此委託銀行託收。

②現金繳費方式: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若採用現金繳納物業服務費,應在每自然月度10日前到乙方指定地點交納上月的物業服務費。

2、業主在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須按物價局稽核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向乙方一次性交付半年的物業服務費。半年後的物業服務費按月交納。

3、納入物業服務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甲方全額交納。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按照空置物業收費標準執行,甲方未售物業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於經營。

4、甲方已售出的但業主逾期(以入夥通知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規定的時間為限)仍未辦理收樓手續的空置物業、已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但不裝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其物業服務費按標準100%計收。

5、房屋產權面積核定之前物業服務費的計收以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核定房屋產權面積之後,涉及的各項費用按核定的房屋產權面積收費,房屋產權面積核定之前已交納的費用不退不補。

6、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採取銀行託收手續交納物業服務費、水電費、水電公攤費、物業維修資金、車位停放費等費用的,具體經辦銀行由乙方指定。

7、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物業內車位所有權屬依照法定或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1、如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場,使用人應按照南寧市物價局核定標準向乙方交納車位使用費:

2、停車場屬於開發商所有或業主個人購置車位的,按照下列標準向乙方交納車位服務費:

(1)車位服務費:0.82元/月?平方米

3、停放在地下車庫的摩托車和電動車其車位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按室外車位標準執行。

4、乙方對申請露天停放的汽車、摩托車、電動車劃定位置集中停放,並收取車位使用費,對於收取車位使用費的車輛、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和車輛損壞、丟失的責任。(收取的標準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准的標準)

5、收取的車位使用費的100%給乙方用於彌補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6、若乙方對車位使用費的收費標準作調整,必須提前30天在小區內公告,並報請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執行。

7、如屬於開發商所有或業主購買所有的停車場或停車位,其停車場地或停車位使用費標準由其所有人自行定價收費,但乙方按0.82元/月?平方米收取車位服務費。

第九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服務費用:

1、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裝修活動進行管理。

2、乙方對房屋裝修專案內容進行登記備案並審批,對受業主委託的房屋裝修企業和裝修隊伍的施工人員進出小區實行登記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乙方按有關規定收取裝修施工隊伍一定數額的裝修服務費。

3、房屋裝修企業和裝修隊伍需定期清運房屋裝修建築垃圾,保障物業內整潔乾淨,乙方實行監控管理,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承擔。

4、乙方收取業主的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為3元/平方米。

裝修過程因破壞公共部位及設施需要修復的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 甲方 所有。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裝置設施統一委託乙方經營,經營收入按下列約定分配:

1、收取的車位使用費的100%給乙方用於彌補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2、在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情況下,對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場地(所)和公共配套設施使用、經營、出租的所得收入用於給乙方補貼物業管理費用。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的問題(見查驗後的書面記錄)。甲方應承諾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並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服務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六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4、物業服務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應在專案入夥前六個月計起。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介入甲方責任。

1、為乙方前期物業介入提供合適地點、辦公場所作為管理處前期辦公室。

2、稽核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介入服務費用,並支付乙方前期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必須的物資及人力成本費用等。

3、在售樓處安排合適位置給乙方作為物業諮詢臺,並作適當佈置

4、對物業前期介入實施監督檢查。

5、負責處理非物業管理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6、入夥現場佈置及宣傳。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介入乙方責任:參與該物業前期工程建設、工程驗收;招聘,培訓前期物業管理員工。

1、向甲方報告工程改善專案,列出遺漏工程供甲方跟進。

2、完善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議。

3、對各種設施、裝置的選型提供專業性建議。

4、小區環境佈置景觀設計的建議。

5、根據小區物業情況,成立專業小組,進駐小區進行稽核及接管準備工作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

7、與銷售部門的銜接工作,對物業管理推廣、策劃提出建議。

8、負責在售樓處回答業主對物業管理方面的來訪和提問,並做好跟進工作。

9、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政府部門(房產局、物價、工商、稅務、派出所、街道辦)溝通與協調。

10、與物業管理相關部門(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寬頻、環衛、學校、銀行)接洽與合作。

11、編寫業主入夥指南,制定電腦化管理程式。

12、物業竣工驗收的參與。

13、組織物業的接管驗收。

14、向甲方提交合理的物資及人力成本費用,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收取前期物業介入服務所需的物資和人力成本費用;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採取規勸、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於 物業交付使用前60日內 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按《南寧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甲方應無償提供不少於414.97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給乙方使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屬業主共用的公用設施、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除日常維修保養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開支。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按照國家和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如遇到國家或當地法律法規和規章變更時,物業公司有權直接按照最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條 在盛科城目成立業主大會/臨時業主大會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當地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第三十一條 相關業主不批准乙方所編制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引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相關業主同意後,乙方未及時按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實施的,所引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政府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責任除外)。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應按國家或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甲方、業主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欠費總額的1.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在本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於傷害、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盜竊等事由所致之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不在此限。

6、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託乙方工作人員提供服務所致之任何損害。

7、其它業主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自20__年 9 月 1 日起至 20__ 年 8 月 31 日。本合同期滿,乙方將繼續服務本專案,並視為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動延續,直至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並按照合法程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之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四十條 非乙方原因造成小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養護工作標準和工作範圍超過本同規定的,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四十三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各履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履約方可向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陸 份,甲、乙雙方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 貳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 篇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 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 編:

資質等級:

資質編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型別:

座落位置: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裝置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組織開展社群主題文化活動; 日常業主會所文化娛樂活動。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五)。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業網點: 元/月·平方米;

地上車庫: 元/月·平方米;

半地下車庫: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 辦公費用;

(7)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法定稅費;

(10) 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第七條 業主應於入住通知書確定的入住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以書面告知乙方。

物業服務費用按年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上次物業服務費到期之日起提前一個月履行交納義務。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向乙方交納滯納金。

第八條 乙方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一次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九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車場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2、地下車庫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使用人應按地下車庫 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甲方所有。

會所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按市場標準向使用會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裝置設施統一委託乙方經營,經營收入補充物業費的不足。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屋頂、外牆、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雨水管等; 上水下水管道、化糞池、窨井、道路、停車場、綠化、水泵、水箱等; 自維箱變、消防設施裝置、智慧設施裝置、共用照明、排風裝置、熱風幕等。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如存在問題:甲方應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按設計檔案要求執行; 負責協調施工單位、廠家積極解決; 以事前交驗事後複驗,互籤憑據為證。

第十五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六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物業規劃圖 總平面圖

住宅區整體移交驗收表 房屋公用設施等竣工和接管及產權移交驗收交接表 電路及消防工程竣工圖 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工程預算報告 工程合同

2、工程開工、竣工報告

3、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5、原材料試驗報告

6、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

7、消防系統驗收證明書

8、公共設施檢查驗收證明

9、供水試壓報告

10、綠化工程圖及清單。

11、水電、衛生器具、節能裝置

12、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條 乙方可採取情理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應簽訂三方書面《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合同》,對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在裝修施工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於業主入住前三個月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政府相關規定為 平方米,位於 。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由物業公司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由市、區小區辦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在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3‰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代管。

第三十六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存在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向新鄭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業主):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法規以及乙方與北京首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 預售/銷售合同”內的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前期物業服務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服務。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本物業名稱:

乙方房屋情況:位置: 樓 單元 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二章 委託管理的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公用(下同)部位的維護、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 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五條 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 雨漏管、公共供電線路、煙道、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井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條 園藝及環境衛生

一、小區內共用綠地、園林等的管理和養護(不含保修保養期內小區公共綠化的養護)。

二、公共環境的清潔衛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不含乙方室內裝修、裝飾垃圾收集和清運費用)。

第七條 安全及消防

一、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對本物 業區域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二、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裝置進行日常檢 查維護,做好消防教育、宣傳、培訓、演練、防範等工作。

第八條 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對進出小區車輛實施出入證管理,確保進出小區車輛行駛暢通、停放有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

第九條 檔案資料管理

一、本物業的房屋竣工資料、裝置、設施、圖紙等管理。

二、業主及使用人的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按法律法規和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對本物業裝修進行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一、受業主的委託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裝置的有償維修、養護。

二、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約有償服務。

三、根據本物業內的情況和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有償社群服務及商務服務。

四、法律政策及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議期限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時止。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對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專案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二、設立服務機構,進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三、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五、可委託專業公司承擔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 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六、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七、編制物業管理服務計劃及財務年度計劃。

八、定期向業主公示財務收支狀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監督甲方的物業服務行為,就物業服務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協議及物業的管理規定。

四、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入住前應辦理入住手續。

五、裝飾裝修時,須辦理裝修申請手續,並遵守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規定。

六、依據協議按時向甲方交納物業服務費、供暖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七、不得佔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八、支援並協助物業公司依法所進行的物業服務和經營活動。

九、轉讓房產時,須三日前書面通知甲方,併到甲方辦理物業費等費用的結算手續。 不辦理手續的,乙方與房產受讓人對所欠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xx】1209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住宅按 元/建築平方米·月(含: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小區日常管理、化糞池清掏、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裝置小修等)。

二、費用交納時間: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納該年1月至6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納該年度7月至12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代收代繳費用(以下費用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按政府規定)

一、公共區域的照明電費由單元業主公攤。

二、生活垃圾清運費:30元/戶·年。

三、交費時間:與物業管理服務費同時交納。

第十八條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一、大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210元/月·輛。

二、小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150元/月·輛。

三、小型機動車地下車庫停車位:300元/月·輛。

四、普通自行車:3元/月·輛。

五、山地自行車:5元/月·輛。

六、人力三輪車:5元/月·輛。

七、小摩托車:10元/月·輛。

八、大摩托車:12元/月·輛。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

一、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使用。

二、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的程式續籌。

三、乙方轉讓物業時,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條 本章收費專案及標準,如政府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甲方違反本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費用,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費總額的5‰按日交納違約金。

第七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臨時公約》、《房屋使用說明書》、《住戶手冊》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若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書 篇4

甲方:

乙方(購房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在本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管理服務期限為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使用後2年)。合同期未滿,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所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前期物業管理費為:

(1)商 業:X.00元/月·平方米;

(2)多層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3)高層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前期物業管理費自開發建設單位通知乙方入夥之日起計算,如乙方未入夥或未入住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全額承擔(本條所稱入夥,是指業主或使用人收到書面入夥通知並辦理完結相應手續,業主或使用人收到入夥通知後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夥)。

甲方向乙方收取如下費用:

1、結構保證金: X元/戶;

2、垃圾清運費: X 元/平方米;

第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使用費及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按崑山市人民政府檔案昆政規[20xx]16號《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的通知執行收費標準。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上述停車場(庫)使用(管理)服務費後,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承擔保管責任。如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委託對車輛及車內物品進行保管的,其保管責任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及所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一)經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二)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

(三)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開發建設的工程專案應達到國家標準,並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的驗收,取得驗收合格證書,並按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配套公共建築、共用裝置、設施;按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工程竣工圖紙和裝置資料等;

(五)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擬定本物業的管理方案,並將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書面告知乙方;

(六)為乙方提供入住服務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等特約有償服務,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七)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

(八)依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每半年向乙方公佈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九)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乙方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履行在保修期內對物業的維修責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以及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本物業的《臨時管理規約》、《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規定》等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服從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行為;

(四)依據協議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五)裝飾裝修房屋時,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自覺遵守政府有關房屋裝修管理的法規;

(六)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七)轉讓或出租房屋時,應將本協議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並將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報告物業管理企業;

(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造成本物業的損失、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範圍):

在物業交付使用後,開發建設單位所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根據開發建設單位分期實施情況),其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具體可參考《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所約定的目標;對達標的理解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予以評定。評定費用由對達標的理解有錯誤的一方承擔。申請評定時由雙方各半支付,最終結算。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免責事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甲方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乙方或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七)本合同標的物業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自然或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管責任的,不在此限;

(九)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於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使物業管理企業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採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並給物業管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並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擅自收費部分或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要求返還。

第九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甲方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乙方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據實賠償;物業管理企業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4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崑山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至本物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