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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前期服務合同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3W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前期服務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範文1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 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 編:

資質等級:

資質編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型別:

座落位置: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裝置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組織開展社群主題文化活動; 日常業主會所文化娛樂活動。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五)。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業網點: 元/月·平方米;

地上車庫: 元/月·平方米;

半地下車庫: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 辦公費用;

(7)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法定稅費;

(10) 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第七條 業主應於入住通知書確定的入住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以書面告知乙方。

物業服務費用按年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上次物業服務費到期之日起提前一個月履行交納義務。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向乙方交納滯納金。

第八條 乙方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一次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九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車場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2、地下車庫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使用人應按地下車庫 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甲方所有。

會所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按市場標準向使用會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裝置設施統一委託乙方經營,經營收入補充物業費的不足。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屋頂、外牆、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雨水管等; 上水下水管道、化糞池、窨井、道路、停車場、綠化、水泵、水箱等; 自維箱變、消防設施裝置、智慧設施裝置、共用照明、排風裝置、熱風幕等。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如存在問題:甲方應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按設計檔案要求執行; 負責協調施工單位、廠家積極解決; 以事前交驗事後複驗,互籤憑據為證。

第十五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六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物業規劃圖 總平面圖

住宅區整體移交驗收表 房屋公用設施等竣工和接管及產權移交驗收交接表 電路及消防工程竣工圖 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工程預算報告 工程合同

2、工程開工、竣工報告

3、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5、原材料試驗報告

6、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

7、消防系統驗收證明書

8、公共設施檢查驗收證明

9、供水試壓報告

10、綠化工程圖及清單。

11、水電、衛生器具、節能裝置

12、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條 乙方可採取情理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應簽訂三方書面《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合同》,對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在裝修施工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於業主入住前三個月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政府相關規定為 平方米,位於 。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由物業公司負責。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由市、區小區辦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在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3‰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代管。

第三十六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存在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向新鄭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範文2

甲方:

乙方(購房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在本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管理服務期限為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使用後2年)。合同期未滿,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所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前期物業管理費為:

(1)商 業:X.00元/月·平方米;

(2)多層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3)高層住宅: X 元/月·平方米;

前期物業管理費自開發建設單位通知乙方入夥之日起計算,如乙方未入夥或未入住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全額承擔(本條所稱入夥,是指業主或使用人收到書面入夥通知並辦理完結相應手續,業主或使用人收到入夥通知後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夥)。

甲方向乙方收取如下費用:

1、結構保證金: X元/戶;

2、垃圾清運費: X 元/平方米;

第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使用費及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按崑山市人民政府檔案昆政規[20xx]16號《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的通知執行收費標準。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上述停車場(庫)使用(管理)服務費後,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承擔保管責任。如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委託對車輛及車內物品進行保管的,其保管責任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及所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一)經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二)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

(三)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開發建設的工程專案應達到國家標準,並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的驗收,取得驗收合格證書,並按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配套公共建築、共用裝置、設施;按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工程竣工圖紙和裝置資料等;

(五)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擬定本物業的管理方案,並將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書面告知乙方;

(六)為乙方提供入住服務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等特約有償服務,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七)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

(八)依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每半年向乙方公佈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九)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乙方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履行在保修期內對物業的維修責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以及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本物業的《臨時管理規約》、《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規定》等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服從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行為;

(四)依據協議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五)裝飾裝修房屋時,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自覺遵守政府有關房屋裝修管理的法規;

(六)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七)轉讓或出租房屋時,應將本協議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並將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報告物業管理企業;

(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造成本物業的損失、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範圍):

在物業交付使用後,開發建設單位所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根據開發建設單位分期實施情況),其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具體可參考《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所約定的目標;對達標的理解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予以評定。評定費用由對達標的理解有錯誤的一方承擔。申請評定時由雙方各半支付,最終結算。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免責事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甲方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乙方或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七)本合同標的物業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自然或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管責任的,不在此限;

(九)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於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使物業管理企業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採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並給物業管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並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擅自收費部分或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要求返還。

第九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甲方和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乙方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據實賠償;物業管理企業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4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崑山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至本物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範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業主):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法規以及乙方與北京首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 預售/銷售合同”內的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前期物業服務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服務。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本物業名稱:

乙方房屋情況:位置: 樓 單元 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二章 委託管理的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公用(下同)部位的維護、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 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五條 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 雨漏管、公共供電線路、煙道、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井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條 園藝及環境衛生

一、小區內共用綠地、園林等的管理和養護(不含保修保養期內小區公共綠化的養護)。

二、公共環境的清潔衛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不含乙方室內裝修、裝飾垃圾收集和清運費用)。

第七條 安全及消防

一、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對本物 業區域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二、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裝置進行日常檢 查維護,做好消防教育、宣傳、培訓、演練、防範等工作。

第八條 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對進出小區車輛實施出入證管理,確保進出小區車輛行駛暢通、停放有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

第九條 檔案資料管理

一、本物業的房屋竣工資料、裝置、設施、圖紙等管理。

二、業主及使用人的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按法律法規和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對本物業裝修進行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一、受業主的委託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裝置的有償維修、養護。

二、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約有償服務。

三、根據本物業內的情況和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有償社群服務及商務服務。

四、法律政策及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議期限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時止。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對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專案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二、設立服務機構,進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三、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五、可委託專業公司承擔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 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六、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七、編制物業管理服務計劃及財務年度計劃。

八、定期向業主公示財務收支狀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監督甲方的物業服務行為,就物業服務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協議及物業的管理規定。

四、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入住前應辦理入住手續。

五、裝飾裝修時,須辦理裝修申請手續,並遵守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規定。

六、依據協議按時向甲方交納物業服務費、供暖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七、不得佔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八、支援並協助物業公司依法所進行的物業服務和經營活動。

九、轉讓房產時,須三日前書面通知甲方,併到甲方辦理物業費等費用的結算手續。 不辦理手續的,乙方與房產受讓人對所欠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xx】1209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住宅按 元/建築平方米·月(含: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小區日常管理、化糞池清掏、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裝置小修等)。

二、費用交納時間: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納該年1月至6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納該年度7月至12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代收代繳費用(以下費用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按政府規定)

一、公共區域的照明電費由單元業主公攤。

二、生活垃圾清運費:30元/戶·年。

三、交費時間:與物業管理服務費同時交納。

第十八條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一、大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210元/月·輛。

二、小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150元/月·輛。

三、小型機動車地下車庫停車位:300元/月·輛。

四、普通自行車:3元/月·輛。

五、山地自行車:5元/月·輛。

六、人力三輪車:5元/月·輛。

七、小摩托車:10元/月·輛。

八、大摩托車:12元/月·輛。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

一、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使用。

二、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的程式續籌。

三、乙方轉讓物業時,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條 本章收費專案及標準,如政府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甲方違反本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費用,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費總額的5‰按日交納違約金。

第七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臨時公約》、《房屋使用說明書》、《住戶手冊》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若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