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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百貨商商購銷合同(通用3篇)

欄目: 購銷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7.79K

日用百貨商商購銷合同 篇1

供方:

日用百貨商商購銷合同(通用3篇)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

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

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

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

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

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

如一方確因發生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

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

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

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

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

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

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

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

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

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

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

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

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

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

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

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

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

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

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

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

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

“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儲存好實物。

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

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

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

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

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

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話:               電話:

日用百貨商商購銷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根據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管理條例,確保採購的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就橡塑保溫材料供需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產品價格:

本合同產品為:

產品品牌:

產品規格型號: 以實際訂貨單為準

產品供價: 元/立方米; (此價格含稅金)

第二條 質量條款:

1、 乙方向甲方所供產品須符合

具備國家質檢機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業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要求驗收合格。(以上標準均指供貨時的國家或行業最新標準)

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及規格型號一致。 第三條 交貨條款:

1、 交貨時間: 自甲方下訂單後,7天內發貨

2、 交貨方式: 由甲方協調貨運

3、 乙方應隨貨提供以下檔案,用於甲方進行檢驗、驗收的依據(不權限於以下檔案)

1) 產品質量證明檔案、貨物出廠合格證明書;

2) 貨物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

3) 其它相關資料。

4、 交貨期間,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解決。

第四條 驗收條款: 1、 驗收方式:由甲方對產品質量數量進行檢驗並書面確認;七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預設合格。

2、驗收結果確認方式:根據國家技術要求進行驗收,以國家行業機構檢驗結果為準。

3、乙方就驗收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檢驗完畢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第五條 計量方法:

1、板材、管材以實際長度為準,具體以 材料立方數結算。

2、是否允許合理損耗:

第六條 包裝條款:

1、包裝方式: 。

2、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不回收 。

3、包裝應保證完好無損,包裝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運輸條款: 發貨的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供貨週期:

供貨期: 4 天至 7 天(特殊規格型號 材料由甲乙雙方協商再定)。

第九條 結款方式:

1、本合同以:銀行現匯或銀行承兌形式結算。(銀行承兌不能超貨款的 )

2、結算單價按合同所列單價,甲方下訂單給乙方,預付 貨款,發貨前付清剩餘 貨款方能發貨,乙方開據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條 雙方義務:

1、乙方義務:

1)乙方負責根據甲方的訂單,按標準、按時、按量將產品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若產品規格、質量等不符合規定時,乙方負責在15日內協調解決。乙方須對產品質量負責,如出現質量問題及包裝不當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產品受損,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貨物的生產加工、裝車,提交所需的資料。

3)產品包裝不符合甲方要求時(包裝外觀不低於乙方同類產品要求),乙方應負責重新包裝,並承擔相關費用。

2、甲方義務:

按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3、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合同文字及與合同相關的資料檔案、往來信函等轉予執行合同無關的任何人,否則承擔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內無法履行合同內條款時,應提前與甲方書面溝通,否則視同違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貨款。

2、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貨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應與乙方及時書面溝通,否則視同違約。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本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乙方自身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及安排不當等情形不列此範圍內。

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24 小時內書面通知對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後,本合同才可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稅費的承擔

甲方承擔 的稅金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供需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用百貨商商購銷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

簽訂日期:_____

簽訂地點:_____

經供方:___需方:___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在執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

2.商品質量:

3.作價辦法:

4.交貨時間:

5.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6.質量檢驗及驗收方式:

7.結算方式:

8.運輸辦法:

9.供方違約責任:

(1)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需方同意收貨的,按質論價;需方不同意收貨的,由供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而需方仍有需要的,應照數補交,按延期交貨處理。完不成合同任務,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應交貨總值__%的違約金。

(3)包裝不符合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應承擔支付的費用和損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個月,應償付需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違約金。

(5)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內,應償付需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達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外,並承擔因而多付的運雜費和造成延期交貨的責任。

10.需方違約責任:

(1)變更產品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規格給供方造成損失時,應賠償供方實際損失。

(2)中途無故退貨,應償付供方以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

(3)自提產品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4)未按合同規定的驗收辦法和時間驗收,應償付供方因延期驗收造成的損失;無故延期驗收超過三個月即按中途退貨處理。

(5)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6)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無故拒絕接貨,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金。

11.風險的承擔

12.爭議解決的辦法

13.供需雙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業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或合同管理機關查實證明,可免予承擔經濟責任。

14.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有效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供方:需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