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xx印花稅稅率是怎樣的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賬簿
(1)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萬分之五貼花(自2018年5月1日起,減半徵收印花稅)。
(2)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徵印花稅。)
二、購銷合同怎麼繳納印花稅
購銷合同要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到底是按照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繳納取決於你的合同簽訂。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三、購銷合同印花稅什麼時候交
購銷合同印花稅是在購銷合同簽署的時候繳納。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
1、購銷合同的印花稅不是按主營業務收入做計稅金額的,是按購銷合同的金額計算的。
2、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3、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檔案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檔案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您好,購銷合同的印花稅計稅金額是指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沒有購銷合同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按照《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工業購銷合同按照購銷金額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購銷金額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按購銷金額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照購進金額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照購銷金額(營業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徵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準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拓展資料: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具體徵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購銷合同雙方都要交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稅率是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徵收:
1、工業企業:按採購金額和產品銷售收入之和的50%—70%核定計稅額;
2、商業批發企業:按採購金額和銷售收入之和的60%—80%核定計稅額;
3、商業零售企業:按採購金額的60%—80%核定計稅額。對不能確定採購金額的,按採購成本確定採購金額。
需要。購銷合同的印花稅,是根據合同的標的來計算的,是萬分之三.這合同的標的是針對雙方的,當然是雙方都要交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調整等問題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於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問題
(一)工業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對大型工業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9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xx人(含)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含)以上。
(二)商業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其他型別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關於印花稅核定徵收有關政策問題
(一)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收入的100%和產權轉移書據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商品房銷售收入含預售款收入。
(二)對從事汽車營銷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採購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對金融企業的借款合同以查實徵收為主,對確屬《黑龍江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實行核定徵收。
(四)對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甲方自行採購原材料,直接用於工程建設的,分別按照以下情形查實徵收:
1.對於建設單位(簡稱“甲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採購材 料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徵收。
2.對於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額的50%,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徵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原材料金額×50%×適用稅率
3.對於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不健全,未能準確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則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為原材料採購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實行核定徵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工程成本金額×30%×50%×適用稅率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麼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於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麼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麼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購銷合同印花稅演算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徵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531 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規定,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彙總表,明細彙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彙總明細表的彙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影印件應與明細彙總表一同儲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於核定徵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採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繳納申請稽核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稽核批准後,製作《印花稅核定徵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徵收印花稅,對於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的核定徵收專案應以繳款書辦理入庫手續,無需購花貼花。但對於核定徵收範圍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貼花。
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稅收徵管,解決印花稅徵管難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是指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並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是本辦法所稱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
第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有權對其印花稅進行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但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是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核定徵收印花稅的。
第五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稅目、核定依據、核定比例,依照本辦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稅核定徵收比例表》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核定期應納印花稅稅額=核定期的核定依據×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管理中發現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責令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繳納印花稅。
適用核定徵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附件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三)。
稅務機關在檢(稽)查中發現納稅人在檢(稽)查年度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補納稅人應繳納印花稅稅額。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的次月開始實施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期限為一個月,在每月終了後的十五日內,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期印花稅。
第九條 納稅人已貼花的應稅憑證,可以在申報繳納當期同類應稅憑證印花稅稅款時予以扣減,納稅人應當同時在申報表的備註欄中註明已貼花應稅憑證的名稱、金額、已繳納印花稅額以及稅票號碼等資訊,並完整儲存已貼花憑證備查。
第十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採取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核定期限為一年,在核定期限內不得變更,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於發生變化的當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報送《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重新核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稅核定徵收比例表
附件二:
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