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建設單位):
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X專案(小區)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事宜,訂立本合同。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服務區域概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以下簡稱本物業)
坐落位置:
物業型別:
佔地面積: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
具體物業構成明細及裝置設施明細見附件一。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條
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的主要內容為: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具體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屋面、大堂、公共門廳、各出入口、走廊、過道、樓梯間、公共衛生間、清潔間、電錶房、化糞池、應急發電機房、消防給水系統泵房、消防裝置控制室、儲水箱(池)、電梯房(含電梯井)及其它地方或範圍,但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開發商保留地方除外。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管理。具體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汙水管、中央空調系統、共用照明、光彩照明、水泵、發電機、樓內消防設施裝置、衛生間裝置、電梯、電視監控系統、門禁系統、停車管理系統、巡更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通訊系統、電線、電纜、公用通告板及其它衛生裝置等。以上所列的各類裝置,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或租戶使用的設施則不包括在內。
3、物業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水池、井、路燈。
4、共有綠地、花木、建築小品、休閒設施、健身設施等的養護與管理。
5、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共用排汙管道及設施的疏浚。
6、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7、公共秩序協助管理和服務,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
前款約定的事項不含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保險責任。雙方另行簽訂人身、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專項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8、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開展日常消防監控裝置執行管理,開展日常公共區域及經營辦公場所內的消防巡檢,處置消防突發事件和違章事件。
前款不包含專有區域內業主及使用人應承擔的消防管理責任。
9、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0、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11、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2、接受業主委託,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服務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
13、物業服務費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收取。
14、法律政策規定應由乙方管理服務的其它服務事項。
第四條 裝修管理
1、本物業區域業主(使用人)裝修由小區物業公司統一管理,業主或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3天到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交納裝修保證金住宅20__元/戶,非住宅5000元/戶,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另行約定,自裝修完畢之日,業主或使用人向物業公司告知報備,3個月後經物業公司二次複驗合格後,由物業公司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原則上應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負責清運至市政垃圾處置場所。委託物業公司清運的,高層(含小高層)由業主或使用人按 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一費制)向物業公司支付清運費(除渣費),業主或使用人應將產生的建築垃圾自行清理(清掃)收堆於室內,物業公司負責入戶清運(除渣)。其他業態(洋房、別墅、商業)的建築垃圾棄土如需委託物業公司清運的,清運方式及清運費(除渣費)標準由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清運至市政垃圾處置場所。物業公司應明確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的清運方式(除渣方式),業主在裝修時自行選擇除渣方式並在與業主簽訂的裝修協議中予以明確。
建築垃圾棄土清(轉)運費(除渣費)在辦理裝修手續時繳納。
若業主實施違規裝修、不遵守小區臨時管理規約(裝修協議)約定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及重慶市市政府282號檔案有關規定的,可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及裝修保證金退還和業主在申報開通水電氣網路等手續方面不配合。以保障整棟房屋安全,維護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2、業主應按照規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僅可改為辦公),業主應當在徵得相鄰業主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相鄰業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商業收費標準執行。
3、 業主或使用人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佔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業主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
上午: 時至 時
下午: 時至 時
週末靜音施工。其他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擾民。
4、 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佔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築物、 構築物(例如:開挖地下室 、 樓頂加層等);
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3.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4.損壞或者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5.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裝置;
6.將衛生間、 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 廳)、書房的上方;
7.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 易爆 、 劇毒 、 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10.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11.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12.損毀樹木、 園林綠化;
13.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本專案臨時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報告。對違章裝修情況制止無效的,基於小區物業服務系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公共服務行為,就業主或使用人單一侵權違規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區域;
2、禁止施工材料進入物業區域;
3、禁止施工工具進入物業區域;
4、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和確保房屋安全前提下,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整棟房屋安全,維護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本合同特別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為:
1、接受業主委託,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服務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包括但不限於:
(1)戶內有償維修服務;
(2)根據業主需求提供有償戶內服務、待辦服務、特約服務;
2、適時開展以下服務專案,合理收費,包括但不限於:
(1)房屋代管、代租、代售;
(2)傳真、打字、影印、電信服務;
(3)商務會談、會議安排,會議裝置出租服務;
(4)郵件、郵包、快遞及報刊、雜誌訂閱等郵政服務;
(5)電話、寬頻等電信裝置代辦、代裝服務;
(6)代訂機票、酒店服務(市內三星級和三星級以上各大酒店);
(7)祕書服務,包括各種檔案處理等。
第三章 物業服務質量
第六條
一、本物業服務為政府指導價。乙方服務標準為《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的 級服務。
二、本物業服務為市場調節價。乙方服務標準以《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的四級標準內容為基礎,增加《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服務標準(試行)》規定的超等級服務。
(具體服務標準見附件)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條
小區物業服務系以物業服務企業為主體實施的市場化運作有償服務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採取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方式,實行一費制。(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合理的利潤)。業主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後,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標準繳納。雙方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如下(按建築面積計算):
序號費項名稱物業服務費標準起計時間繳費時間備註
1洋房/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電梯和公攤水電費)
2高層元/平方米/月;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電梯和公攤水電費)
3底商元/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攤水電費)
4車庫 元/月/個。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攤水電費)
3 通知接房之日起
說明:
1、上述費用標準不含業主財產保險費用、裝置設施大中修等費用。
2、本物業區域業主或使用人自開發建設單位交(接)房通知之日起繳納物業服務費(接房本月按實際天數收取物業服務費)。接房時業主預交三個月物業服務費(其他情形除外),超出預交期後物業服務費用按月繳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月10日前履行繳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義務。業主不得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或質量問題無法解決以及未接房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業主未在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書面交(接)房通知時限內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發出書面交(接)房通知之日起計繳。
業主、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地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逾期的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的標準按日加收違約金。
3、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綜合竣工驗收後,業主應在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書面交(接)房通知時限內接房,交付物業(房屋)涉及整改的由業主、物業企業確認登記,並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進行整改,整改期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整改後由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查驗,物業公司驗收後書面通知業主查驗並接房,業主應自通知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接房,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未在小區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時限內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經整改後若業主或使用人接房仍存異議未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業主或使用人可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期的物業服務費。
4.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綜合驗收竣工交付的房屋涉及整改的,不屬於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延期交房範疇。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物業使用人不按照約定交納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繳費約定,業主應當自約定之日起告知乙方。
6.本物業區域內業主的空置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按照 於通知接房之日的次日進行計繳。
7、業主裝修需停工的應到物業客戶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停工期產生的物業服費按全額繳納。
8、商品房自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經建設單位(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承接查驗手續,在正常使用和維護的情況下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按照《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或《重慶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程》的規定承擔保修維修責任。未涉及《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規定內容的,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與業主另行約定;若《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保修內容有調整則按照政府相關檔案要求執行。
二、本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執行、維護(小修)及保養費;
3、管理費分攤;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管理費;
5、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
6、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辦公費;
8、物業服務企業用於為業主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9、法定稅費;
10、合理利潤。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前,若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開展多種經營的(經營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涉及能耗費用的由租(使)用人承擔)應單獨記賬入冊,列出經營明細,定期予以公示,其經營所得收益扣除稅金後由物業企業與全體業主按比例提取管理服務費,業主分成收益部分應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若用於其他合理用途的,在使用時應徵求業主意見。賬目收益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在街道或居委會的參與下與業委會進行移交。期間,若小區業委會未成立,根據管理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可在有業主的參與下與轄區街道(居委會)進行移交。
第九條
乙方接受業主委託,提供專項服務的,專項服務的內容和費用按其約定執行。
第十條
停車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小區室內(車庫車位)由乙方(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小區室內(車庫車位)規劃停車位 個,小區內室外(露天)規劃停車位 個。為維護有車業主和無車業主的共同權益,業主使用停車場地(室內、室外),應繳納停車使費用及停車管理服務費。
2、為保障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及休閒娛樂安全,在小區停車庫(室內停車位)能滿足本小區業主車輛停放時,小區內室外(露天)規劃停車位(場地)暫不啟用,僅用於小區消防、應急、出警、醫療急救及其他公益性工作車輛臨時停放,待小區停車庫(室內停車位)車位不能滿足本小區業主車輛停放需求時,則有償啟用小區內室外(露天)停車位(場地),其經營採取室外停車位服務費 元/個/月標準(最終以物價備案為準)或按車位經營收益分成管理方式實施,具體實施方案徵求業主意見後進行單獨建賬管理。
3.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室內停車場地(車庫)由建設單位(開發商)辦理完善有關使用手續後,由車主(使用人)租賃或購買有償使用上述停車場地,室內停車位租金收費標準為 元/個/月(含車位服務費 元/個.月),最終收費按物價部門備案標準執行。室內車位空置、出租及售出前其車位服務費由車位產權人向停車管理服務方(物業服務企業)交納;
4.業主自行購置室內停車位的,無論是否空置均按 元/個/月的標準(最終以物價備案為準)於車庫(室內停車場)手續辦理完善啟用之日起向管理者(物業服務企業)繳納停車場物業服務費。
5、由物業企業收取的停車管理服務費主要包括車場公共裝置設施維修養護,清掃保潔、照明及車場管理服務等費用,所收費用構成中不含車輛的盜損保險費和保管費用。無論是室外(露天)車位及車庫(室內),管理者負責提供停車位場地及相關裝置設施的維護和清潔服務,故入庫或室外停放車輛,車主須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若有損壞或丟失,由公安機關勘察出具證明。管理者不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
上述停車場(車庫)、室外停車的臨時停車車位使用費(次票)按發改委核定的標準執行,
其他約定
第五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1、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維修養護計劃,監督檢查乙方各項方案計劃的實施情況;
2、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3、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4、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說明,要求物業買受人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2、甲方在銷售物業時,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應當對遵守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且本合同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隨之轉移。
3、建設單位(開發商)在滿足《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等有關規定的移交條件後,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有關規定,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承接查驗工作,並移交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資料,甲方應保證本物業服務區域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和有關專業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2)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平整,標識系統完備,雨汙水通暢,路燈通亮,園林綠化,圍牆大門建設完畢,具備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3)機動車停車場、垃圾桶、垃圾間、公告欄等可投入使用;
(4)供水、供電、供氣、電梯、通訊、有線電視、消防、郵政等設施能保證供應或正常使用;
4、在查驗過程中,甲方應對甲乙雙方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的問題予以確認,並簽訂確認書,同時明確解決方案,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服務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甲方應認真完善和處理本物業的遺留問題,以達到本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中第3項的要求。
5、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綠化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資料;
(2)規劃設計資料;
(3)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4)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6、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竣工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7、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若成立業主委員會,甲方應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街道的指導下,協助成立籌備組,報送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建築規劃總平圖、交付使用共用共有裝置的證明(說明書、合格證、維護保修協議)、物管用房證明等。
8、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1、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服務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以及本服務合同進行服務,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2、按照本合同和有關規定向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費用;
3、可以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託,提供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4、可以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併委託給他人;
5、自主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服務事項獲取不當利益;
6、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2、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3、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並做好書面記錄和籤認工作;
4、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5、結合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管理計劃,維修保養計劃,經議定後組織實施;
6、制止本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規章制度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協助做好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協管人員在維護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公共秩序時,要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8、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應與其訂立書面協議,告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負責監督;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9、未經業主許可並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用途;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
10、不得在處理物業服務事務的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11、新建物業交付使用時,除政府規定、物業銷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業主亂收費;
12、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及時如數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街道或居委會代管。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 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為維護公眾、業主及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業主或使用人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6、甲方、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因意外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或刑事案件而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乙方已經盡到相應的專案巡視義務但任然未能避免的。
7、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託乙方員工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為泊車等)。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管理 、使用、續籌,嚴格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章 物業服務用房
第十五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 約 平方米,位置分別位於 (以有關部門明確位置及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並代表全體業主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或自治時為止。期間,若經業主大會表決與選聘或續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
小區業委會成立或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及時如數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轄區街道居委會移交。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設施裝置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機構的鑑定為準。若因甲方原因導致物業未能達到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約定的交付條件導致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物業服務內容(即乙方的義務)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遲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物業服務內容(即乙方的義務),並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整改完畢,因此導致乙方、物業買受人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責任。物業交接後,因隱蔽部位、隱蔽工程、結構安全等存在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使用的,不視為乙方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存在過錯,由甲方負責修復,由此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甲方違反第十一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致使業主不履行本合同約定,乙方可要求甲方督促業主履行本合同的約定,同時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的服務不能達到本合同第三章“物業服務質量”約定的,由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乙方無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約定的三項以上“物業服務事項”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服務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能達到本合同第三章“物業服務質量”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及業主相應的損失;乙方無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約定的三項以上的“物業服務事項”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由乙方賠償甲方及業主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甲方、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未按時如數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的,乙方可以向本物業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逾期繳納的應按逾期金額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甲方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但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合同約定需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對方時即行解除,並在二十日內辦理交接。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及於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可監督本合同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後,根據甲方委託服務事項,自房屋竣工驗收後分專案、分階段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二十九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本物業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物業構成明細
甲方: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甲方:(建設單位):
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X專案(小區)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事宜,訂立本合同。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服務區域概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以下簡稱本物業)
坐落位置:
物業型別:
佔地面積: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
具體物業構成明細及裝置設施明細見附件一。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條
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的主要內容為: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具體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屋面、大堂、公共門廳、各出入口、走廊、過道、樓梯間、公共衛生間、清潔間、電錶房、化糞池、應急發電機房、消防給水系統泵房、消防裝置控制室、儲水箱(池)、電梯房(含電梯井)及其它地方或範圍,但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開發商保留地方除外。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管理。具體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汙水管、中央空調系統、共用照明、光彩照明、水泵、發電機、樓內消防設施裝置、衛生間裝置、電梯、電視監控系統、門禁系統、停車管理系統、巡更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通訊系統、電線、電纜、公用通告板及其它衛生裝置等。以上所列的各類裝置,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或租戶使用的設施則不包括在內。
3、物業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水池、井、路燈。
4、共有綠地、花木、建築小品、休閒設施、健身設施等的養護與管理。
5、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共用排汙管道及設施的疏浚。
6、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7、公共秩序協助管理和服務,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
前款約定的事項不含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保險責任。雙方另行簽訂人身、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專項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8、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開展日常消防監控裝置執行管理,開展日常公共區域及經營辦公場所內的消防巡檢,處置消防突發事件和違章事件。
前款不包含專有區域內業主及使用人應承擔的消防管理責任。
9、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0、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11、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2、接受業主委託,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服務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
13、物業服務費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收取。
14、法律政策規定應由乙方管理服務的其它服務事項。
第四條 裝修管理
1、本物業區域業主(使用人)裝修由小區物業公司統一管理,業主或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3天到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交納裝修保證金住宅20__元/戶,非住宅5000元/戶,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另行約定,自裝修完畢之日,業主或使用人向物業公司告知報備,3個月後經物業公司二次複驗合格後,由物業公司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原則上應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負責清運至市政垃圾處置場所。委託物業公司清運的,高層(含小高層)由業主或使用人按 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一費制)向物業公司支付清運費(除渣費),業主或使用人應將產生的建築垃圾自行清理(清掃)收堆於室內,物業公司負責入戶清運(除渣)。其他業態(洋房、別墅、商業)的建築垃圾棄土如需委託物業公司清運的,清運方式及清運費(除渣費)標準由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清運至市政垃圾處置場所。物業公司應明確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的清運方式(除渣方式),業主在裝修時自行選擇除渣方式並在與業主簽訂的裝修協議中予以明確。
建築垃圾棄土清(轉)運費(除渣費)在辦理裝修手續時繳納。
若業主實施違規裝修、不遵守小區臨時管理規約(裝修協議)約定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及重慶市市政府282號檔案有關規定的,可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及裝修保證金退還和業主在申報開通水電氣網路等手續方面不配合。以保障整棟房屋安全,維護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2、業主應按照規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僅可改為辦公),業主應當在徵得相鄰業主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相鄰業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商業收費標準執行。
3、 業主或使用人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佔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業主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
上午: 時至 時
下午: 時至 時
週末靜音施工。其他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擾民。
4、 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佔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築物、 構築物(例如:開挖地下室 、 樓頂加層等);
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3.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4.損壞或者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5.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裝置;
6.將衛生間、 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 廳)、書房的上方;
7.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 易爆 、 劇毒 、 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10.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11.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12.損毀樹木、 園林綠化;
13.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本專案臨時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報告。對違章裝修情況制止無效的,基於小區物業服務系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公共服務行為,就業主或使用人單一侵權違規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區域;
2、禁止施工材料進入物業區域;
3、禁止施工工具進入物業區域;
4、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和確保房屋安全前提下,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整棟房屋安全,維護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條 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本合同特別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為:
1、接受業主委託,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服務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包括但不限於:
(1)戶內有償維修服務;
(2)根據業主需求提供有償戶內服務、待辦服務、特約服務;
2、適時開展以下服務專案,合理收費,包括但不限於:
(1)房屋代管、代租、代售;
(2)傳真、打字、影印、電信服務;
(3)商務會談、會議安排,會議裝置出租服務;
(4)郵件、郵包、快遞及報刊、雜誌訂閱等郵政服務;
(5)電話、寬頻等電信裝置代辦、代裝服務;
(6)代訂機票、酒店服務(市內三星級和三星級以上各大酒店);
(7)祕書服務,包括各種檔案處理等。
第三章 物業服務質量
第六條
一、本物業服務為政府指導價。乙方服務標準為《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的 級服務。
二、本物業服務為市場調節價。乙方服務標準以《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的四級標準內容為基礎,增加《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服務標準(試行)》規定的超等級服務。
(具體服務標準見附件)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條
小區物業服務系以物業服務企業為主體實施的市場化運作有償服務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採取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方式,實行一費制。(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合理的利潤)。業主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後,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標準繳納。雙方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如下(按建築面積計算):
序號費項名稱物業服務費標準起計時間繳費時間備註
1洋房/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電梯和公攤水電費)
2高層元/平方米/月;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電梯和公攤水電費)
3底商元/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攤水電費)
4車庫 元/月/個。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攤水電費)
3 通知接房之日起
說明:
1、上述費用標準不含業主財產保險費用、裝置設施大中修等費用。
2、本物業區域業主或使用人自開發建設單位交(接)房通知之日起繳納物業服務費(接房本月按實際天數收取物業服務費)。接房時業主預交三個月物業服務費(其他情形除外),超出預交期後物業服務費用按月繳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月10日前履行繳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義務。業主不得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或質量問題無法解決以及未接房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業主未在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書面交(接)房通知時限內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發出書面交(接)房通知之日起計繳。
業主、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地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逾期的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的標準按日加收違約金。
3、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綜合竣工驗收後,業主應在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書面交(接)房通知時限內接房,交付物業(房屋)涉及整改的由業主、物業企業確認登記,並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進行整改,整改期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整改後由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查驗,物業公司驗收後書面通知業主查驗並接房,業主應自通知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接房,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未在小區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時限內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經整改後若業主或使用人接房仍存異議未接房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計繳。業主或使用人可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期的物業服務費。
4.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綜合驗收竣工交付的房屋涉及整改的,不屬於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延期交房範疇。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物業使用人不按照約定交納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繳費約定,業主應當自約定之日起告知乙方。
6.本物業區域內業主的空置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按照 於通知接房之日的次日進行計繳。
7、業主裝修需停工的應到物業客戶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停工期產生的物業服費按全額繳納。
8、商品房自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經建設單位(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承接查驗手續,在正常使用和維護的情況下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按照《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或《重慶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程》的規定承擔保修維修責任。未涉及《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規定內容的,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與業主另行約定;若《重慶市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保修內容有調整則按照政府相關檔案要求執行。
二、本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執行、維護(小修)及保養費;
3、管理費分攤;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管理費;
5、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
6、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辦公費;
8、物業服務企業用於為業主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9、法定稅費;
10、合理利潤。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前,若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開展多種經營的(經營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涉及能耗費用的由租(使)用人承擔)應單獨記賬入冊,列出經營明細,定期予以公示,其經營所得收益扣除稅金後由物業企業與全體業主按比例提取管理服務費,業主分成收益部分應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若用於其他合理用途的,在使用時應徵求業主意見。賬目收益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在街道或居委會的參與下與業委會進行移交。期間,若小區業委會未成立,根據管理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可在有業主的參與下與轄區街道(居委會)進行移交。
第九條
乙方接受業主委託,提供專項服務的,專項服務的內容和費用按其約定執行。
第十條
停車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小區室內(車庫車位)由乙方(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小區室內(車庫車位)規劃停車位 個,小區內室外(露天)規劃停車位 個。為維護有車業主和無車業主的共同權益,業主使用停車場地(室內、室外),應繳納停車使費用及停車管理服務費。
2、為保障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及休閒娛樂安全,在小區停車庫(室內停車位)能滿足本小區業主車輛停放時,小區內室外(露天)規劃停車位(場地)暫不啟用,僅用於小區消防、應急、出警、醫療急救及其他公益性工作車輛臨時停放,待小區停車庫(室內停車位)車位不能滿足本小區業主車輛停放需求時,則有償啟用小區內室外(露天)停車位(場地),其經營採取室外停車位服務費 元/個/月標準(最終以物價備案為準)或按車位經營收益分成管理方式實施,具體實施方案徵求業主意見後進行單獨建賬管理。
3.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室內停車場地(車庫)由建設單位(開發商)辦理完善有關使用手續後,由車主(使用人)租賃或購買有償使用上述停車場地,室內停車位租金收費標準為 元/個/月(含車位服務費 元/個.月),最終收費按物價部門備案標準執行。室內車位空置、出租及售出前其車位服務費由車位產權人向停車管理服務方(物業服務企業)交納;
4.業主自行購置室內停車位的,無論是否空置均按 元/個/月的標準(最終以物價備案為準)於車庫(室內停車場)手續辦理完善啟用之日起向管理者(物業服務企業)繳納停車場物業服務費。
5、由物業企業收取的停車管理服務費主要包括車場公共裝置設施維修養護,清掃保潔、照明及車場管理服務等費用,所收費用構成中不含車輛的盜損保險費和保管費用。無論是室外(露天)車位及車庫(室內),管理者負責提供停車位場地及相關裝置設施的維護和清潔服務,故入庫或室外停放車輛,車主須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若有損壞或丟失,由公安機關勘察出具證明。管理者不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
上述停車場(車庫)、室外停車的臨時停車車位使用費(次票)按發改委核定的標準執行,
其他約定
第五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享有的權利:
1、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維修養護計劃,監督檢查乙方各項方案計劃的實施情況;
2、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3、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4、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說明,要求物業買受人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2、甲方在銷售物業時,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應當對遵守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且本合同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隨之轉移。
3、建設單位(開發商)在滿足《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等有關規定的移交條件後,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有關規定,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承接查驗工作,並移交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資料,甲方應保證本物業服務區域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和有關專業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2)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平整,標識系統完備,雨汙水通暢,路燈通亮,園林綠化,圍牆大門建設完畢,具備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3)機動車停車場、垃圾桶、垃圾間、公告欄等可投入使用;
(4)供水、供電、供氣、電梯、通訊、有線電視、消防、郵政等設施能保證供應或正常使用;
4、在查驗過程中,甲方應對甲乙雙方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的問題予以確認,並簽訂確認書,同時明確解決方案,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服務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甲方應認真完善和處理本物業的遺留問題,以達到本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中第3項的要求。
5、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綠化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資料;
(2)規劃設計資料;
(3)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4)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6、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竣工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7、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若成立業主委員會,甲方應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街道的指導下,協助成立籌備組,報送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建築規劃總平圖、交付使用共用共有裝置的證明(說明書、合格證、維護保修協議)、物管用房證明等。
8、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1、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服務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以及本服務合同進行服務,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2、按照本合同和有關規定向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費用;
3、可以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託,提供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4、可以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併委託給他人;
5、自主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服務事項獲取不當利益;
6、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2、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3、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並做好書面記錄和籤認工作;
4、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5、結合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管理計劃,維修保養計劃,經議定後組織實施;
6、制止本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規章制度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協助做好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協管人員在維護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公共秩序時,要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8、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應與其訂立書面協議,告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負責監督;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9、未經業主許可並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用途;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
10、不得在處理物業服務事務的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11、新建物業交付使用時,除政府規定、物業銷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業主亂收費;
12、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及時如數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街道或居委會代管。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 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為維護公眾、業主及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業主或使用人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6、甲方、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因意外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或刑事案件而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乙方已經盡到相應的專案巡視義務但任然未能避免的。
7、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託乙方員工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為泊車等)。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管理 、使用、續籌,嚴格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章 物業服務用房
第十五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 約 平方米,位置分別位於 (以有關部門明確位置及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並代表全體業主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或自治時為止。期間,若經業主大會表決與選聘或續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
小區業委會成立或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及時如數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轄區街道居委會移交。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設施裝置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機構的鑑定為準。若因甲方原因導致物業未能達到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約定的交付條件導致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物業服務內容(即乙方的義務)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遲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物業服務內容(即乙方的義務),並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整改完畢,因此導致乙方、物業買受人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責任。物業交接後,因隱蔽部位、隱蔽工程、結構安全等存在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使用的,不視為乙方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存在過錯,由甲方負責修復,由此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甲方違反第十一條甲方應履行的義務,致使業主不履行本合同約定,乙方可要求甲方督促業主履行本合同的約定,同時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的服務不能達到本合同第三章“物業服務質量”約定的,由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乙方無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約定的三項以上“物業服務事項”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服務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能達到本合同第三章“物業服務質量”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及業主相應的損失;乙方無法完成本合同第二章約定的三項以上的“物業服務事項”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由乙方賠償甲方及業主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甲方、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未按時如數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的,乙方可以向本物業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約定申請仲裁。逾期繳納的應按逾期金額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甲方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但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合同約定需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對方時即行解除,並在二十日內辦理交接。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及於本物業服務區域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可監督本合同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後,根據甲方委託服務事項,自房屋竣工驗收後分專案、分階段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二十九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本物業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物業構成明細
甲方: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 託 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電 話: 受 託 方: 顧問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地 址: ____市____區 法人代表: 李 電話: X859 傳真:X85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專案委託策劃銷售顧問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委託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對位於市專案進行專案營銷策劃及銷售過程的跟蹤。
二、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首次報紙廣告刊登後八個月止。
三、委託內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務的內容包括:專案前期策劃、銷售策劃和專案銷售跟蹤服務三部分。
2、乙方應在簽訂合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一份詳盡的專案前期策劃報告書。在甲方的建築方案(包括建築外立面效果圖、小區規劃圖、戶型平面圖)審批通過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一份詳盡的銷售策劃報告書。
四、委託費用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專案營銷策劃顧問服務的總費用(以下簡稱顧問費)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為專案策劃銷售顧問費,費用為人民幣30萬元,
第二部分為專案跟蹤服務費,費用為專案實際銷售總額的0.5%(不計額外獎金)。如果專案交由代理銷售,則營銷策劃諮詢服務的收費可優惠為人民幣10萬元整。
五、甲方付費方式
1、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先預支乙方專案營銷策劃前期市場調查費用及人員雜費人民幣10萬元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專案前期策劃報告書後5天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策劃費用人民幣10萬元整。
3、乙方向甲方提供銷售策劃報告書後5天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策劃費用人民幣10萬元整。
4、在委託顧問期間,當銷售率達到90%以上(包括90%)時,甲方另向乙方支付獎金人民幣5萬元整。
5、專案跟蹤服務費用:每月____日結算一次,結算範圍為上月內甲方與客戶簽定《購房認購書》的所有單位。結算以當月達到的實際銷售率為標準。
6、甲方將乙方的策劃顧問費和銷售跟蹤服務費扣除5.2%的稅費後,向乙方支付策劃及銷售代理費用的94.8%。
7、營銷策劃顧問費的取費標準對“已銷售”的定義為:甲方收到購房客戶交來足額定金並簽訂認購書。
8、甲方樓盤銷售率按下列公式計算: 樓盤銷售率已銷售的樓盤面積樓盤的可售面積 在簽訂正式合同前,如果由於特殊原因退房,所退面積不計入銷售率。
六、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義務
1、確保樓盤專案符合政府關於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規定,並應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影印件)。
2、向乙方提供本專案完善的經濟技術指標、建築外立面效果圖、標準層平面圖、小區規劃圖等資料。
3、向乙方提供包括____市經濟發展、房地產市場發展、政府有關政策等有關資料。
4、保證按合同規定支付諮詢費用。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保證對本專案諮詢服務工作盡善盡責,同甲方進行多方協調和溝通。
2、向甲方提供詳盡的專案前期策劃報告書和銷售策劃報告書。在提交專案前期策劃報告書和專案銷售策劃報告書後,若甲方對報告有疑問,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解釋。
3、在甲方銷售過程中提供全程營銷顧問服務,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配合甲方工作,並根據甲方需要隨時協助甲方解決策劃方案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為甲方的銷售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5、乙方根據專案進度向甲方提供有關專案宣傳推廣的專業意見(如廣告創意、宣傳品的製作及設計方案、環境設計及其他有關專案包裝的建議等等)及推薦相應的專業公司,包括環境景觀規劃公司、廣告公司、禮儀公司、模型公司、室內設計公司。
6、乙方有權及時修正甲方執行策劃方案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如甲方拒不改正,則乙方不承擔責任。
七、合同違約責任 若乙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未向甲方提供專案前期策劃報告書和銷售策劃報告書,甲方有權拒絕向乙方支付後期款項。 如乙方按期,而甲方付款超出約定的支付期限達____日以上,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每日該筆金額的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且不影響合同後期有關收費及付款方式。
八、合同仲裁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甲乙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友好協商,如最終無法達成共識,則交由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訂立補充合同或直接製作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XX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________年月____日籤於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雙方代表經認真磋商後,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一、甲方委託乙方向銀行聯絡和安排約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貸金額由銀行評估審批後確定),用於經營開發及,乙方接受委託。
二、甲方職責:
1、提供借貸所需的真實性資料。
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職責:
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後,借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
2、全面協調甲方與金融機構的關係。
3、維護甲方權益。
四、甲方需承擔的費用:
1、銀行貸款利息(詳見甲方與貸款銀行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2、保證金及擔保費(詳見甲方與銀行、擔保公司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3、專案前期啟動及專家費用:
4、居間服務費:甲方須在銀行貸款成功到達甲方帳戶的次日前一次性將貸款總額的居間服務費支付到乙方。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託則視作違約。違約方即須支付人民幣______萬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2、銀行貸款到達甲方銀行賬號次日前,甲方保證支付居間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賬號,每延誤一天甲方按申請貸款總額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銀行貸款條件造成銀行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雙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在履約完畢後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洩露;
5、本合同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