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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境旅遊合同(JSF——1601)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01W

合同編號:_________

江蘇省出境旅遊合同(JSF——1601)

第一部分 特別告知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旅遊者的權利

(一)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的權利。我國出境旅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出示出境旅遊經營許可證明,並與旅遊經營者協商簽訂旅遊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遊者享有知悉旅遊經營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遊經營者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遊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團的旅遊經營者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遊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要求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辦理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

(四)旅遊者享有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遊覽;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遊經營者安排境外旅遊活動,協調處理旅遊事宜。

(五)旅遊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願,購物務必謹慎。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帶團到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遊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專案的權利。參加自費專案純屬個人自願,旅遊者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導遊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專案,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遊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遊活動過程中,旅遊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當受到不法侵害時,旅遊者有權要求賠償。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 因旅遊經營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

(1)旅遊經營者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遊者可獲得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遊經營者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遊者可獲得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經營者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遊專案,應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遊經營者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專案,給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境旅行專案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出境旅行專案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旅遊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遊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整個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受到損害;在出境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出面交涉,並保證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九)旅遊者享有對旅遊經營者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抵制旅遊經營者侵害旅遊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遊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遊者有權將組團旅遊經營者發給旅遊者的徵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遊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二、 旅遊者的義務

(一)旅遊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遊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遊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遊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旅遊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遊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要保守國家祕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遊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發生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四)旅遊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遊經營者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遊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遊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旅遊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遊者和組團旅遊經營者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遊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遊經營者已辦理的護照手續費用、出境稽核證成本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係的行為。

(六)旅遊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遊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必須參加旅遊經營者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遊者要儲存好旅遊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外幣不得超過XX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人民幣不得超過6000元。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 旅遊諮詢與投訴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旅遊者或團體)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組團旅遊經營者)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遊旅遊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諮詢

(一) 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遊組團資格;境外接待旅行團的旅遊經營者是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合法組織。

(二) 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遊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遊旅遊服務情況做詳盡的瞭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遊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專案、旅遊者須知應當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遊服務費用所含專案,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遊服務並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檔案。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並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並可為旅遊者代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並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絡。

(八)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出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 內容

旅遊單位 人數 (男 人、女 人),名單附後。

旅遊者 性別 年齡 人數

團號 (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遊覽點

交通工具

住宿天數

住宿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娛樂次數、內容

保險專案、金額

團費總價

團費所包含的費用

團費付款時間

(二)甲方在旅遊服務提供期間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遊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或未完全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 乙方旅遊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

(二) 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負;

3、由於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絡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遊資訊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由甲方自負;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出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出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下列情況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採取了預防措施,未造成甲方損失的;

2、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未造成甲方損失的;

3、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補充條款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協議簽字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