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方(甲方):
承辦方(乙方):
本次會議的主辦方(下稱甲方)與承辦方(下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通過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後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進行會議服務的內容如下:
1、 會議名稱:《“駕馭時代,快捷商機”客戶推廣會》
2、 參加人數:預定200人
第二條 會議服務時間、地點及服務要求:
1、會議時間:從 20xx年11月8日13時30分始至20xx年11月8 日16時30 分止。
2、會議地點:上海市汶水東路670號105室
3、服務要求:
(1)會議的各項服務要求以附件提供的具體內容為準(詳見附件1)。
(2)附加條款:無
第三條 會議服務結算方式:
1、合同金額:人民幣 69492元(陸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整)。
2、在乙方根據合同規定完成會議服務且服務無爭議後,將發票交由甲方簽字蓋章後,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及時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雙方約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發生不可抗力(如火災、洪水、爆炸等);
2、 本合同與國家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第五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乙方召開會議,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
2、 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乙方召開會議,乙方承擔違約 責任,同時支付給甲方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 其它約定:無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會議主辦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任何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為在舉辦推介會進行會場佈置並代付場地租金一事達成一致意見。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成立的前提
甲方委託乙方代訂場地並在201X年X月X日前完成場地佈置,合同價款人民幣四萬八仟元整。乙方承諾按照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價款包括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支付的場地租金及場地佈置、涉及、施工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對場地佈置情況進行監督和驗收。 甲方負責相關審批手續。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便利條件,配合乙方佈置場地工作的正常執行。
2.甲方及時向乙方支付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負責為甲方代訂場地、代為支付場地租金並進行場地佈置設計及施工。
2、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證施工質量;甲方要求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
3、 乙方負責將場地佈置的具體情況詳細登記,工程結束後將登記資料提供給甲方。
第三條 結算條款
乙方向甲方出示其已經代為支付場地租金的證明、將場地在施工完成交付給甲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指定帳戶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款項計人民幣整,甲方款項進入乙方賬戶三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開具載明相應金額的合法、有效發票。乙方指定帳戶如下:
戶 名:
帳 號:
開 戶 行:
乙方變更上述帳戶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未及時通知甲方的乙方應就由此發生的後果單獨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合同,任一方違約應向對方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五條 免責條款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無法履行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日之日起七日內取得不可抗力的合法證明並送達另一方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爭端解決
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均應由雙方首先友好協商解決,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附則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告生效,在合同中涉及的業務結束後,合同自動失效。本合同內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靖民一初字第151號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彩旦,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東筍路23號。
被告趙忠作,。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忠作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瑞娟適用簡易程式,於20xx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英鈺擔任記錄。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彩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忠作於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酒店的工作人員多次催收結賬,但被告總採取無理由的推諉,形成欠款近兩年一分未還。原告無奈之下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明,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情況;2、酒水單、選單,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趙忠作沒有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趙忠作於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到原告經營的酒店擺宴席,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在原告處設宴席38臺的餐飲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3248元,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應當履行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
一審訴訟期間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視為對原告所起訴事實的預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忠作支付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餐飲服務費人民幣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86元,由被告趙忠作負擔。
上述款項,限義務人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51010120xx39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黃瑞娟
20xx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英鈺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的技術諮詢(該專案屬_________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諮詢內容、形式和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 履行。三、甲方的協作事項
在合同生效後 :________ (時間)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資料和工作條件: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五、驗收、評價方法
諮詢報告達到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的要求,採用:___________ 方式驗收,由 出具技術諮詢驗收證明。
評價方法: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專案報酬(大寫) 元。
(二)支付方式
①一次總付 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 元,時間:
元,時間:
③其它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二)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採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式解決。
(一)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雙方約定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九、其它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
年 月 日
甲方:(承運單位)
車主姓名: 車 號: 駕駛證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檔 案 號: 詳細地址: 車主手機號:座機號: 乙方:(託運單位)
貨 主: 證件號: 詳細地址: 電 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公路道路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為確保公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雙方權益,規範相互合作行為,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乙方產品運輸服務事項達成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內容:
1.貨物名稱:
2.貨物數量(重量):;
3.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運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8.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運輸費用
11.結算方式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協助甲方做好運輸工作。
3.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取運費。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及時向託運方傳達資訊,協助託運方做好貨品交接工作。
4.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第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1.託運貨物中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及禁運物資。
2.運輸期間沿途運輸費、住宿費、過橋費、過渡費、高速公路費等屬於車輛的費用由承運方承擔。
3.運輸途中,因承運方的手續不全,車況不良造成的事故、罰款由承運方負責。
4.運輸中,因承運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方要負責全額賠償。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合作,如出現爭議,先進行協商解決。
2. 出現糾紛,協商不成,交由託運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承運方):乙方(託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