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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精選5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2W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 篇1

合同編號: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精選5篇)

_x集團旅遊生態

開發專案顧問諮詢合同

甲方(委託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_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受託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就甲方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以下稱本專案),委託乙方提供本專案整體定位及發展戰略;啟動策略及物業發展建議;規劃、設計跟蹤服務等顧問諮詢服務事宜達成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專案概況

1.1 專案名稱: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

1.2 專案規模:4600畝

1.3 規劃指標:1500畝的建設用地,其中包括1000畝住宅用地及500畝的旅遊用地

1.4 專案履行地址: 廣東高要市白土鎮195鄉道廣新農業生態園(暫定名稱)

第二條:工作內容

2.1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

2.2甲方委託乙方執行《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的市場調查研究及專案策劃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專案研究、市場調研、專案整體規劃與建議、財務分析等。主要工作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條:雙方宣告和保證

3.1 甲方向乙方保證:簽署本合同時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內:

3.1.1 甲方系在中國正式成立和登記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規定、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內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甲方有簽署和執行本合同一切條款的權利和權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證:簽署本合同時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內:

3.2.1 乙方系在中國正式成立和登記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規定、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內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乙方有簽署和執行本合同一切條款的權利和權力。

3.3禁止招募條款:在履行本合同期間以及在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後一年內,在沒有得到另一方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招募或僱用根據本合同由另一方委派為此專案提供服務的現任或前任(在離職後不超過一年)員工。

第四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要求彙報工作,並有權要求乙方對所提交的報告內容陳述理由,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形式予以安排。

4.2 甲方若需召開相關會議並要求乙方參加,提前兩天通知乙方會議時間及議程。

4.3 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持有的完成本專案顧問諮詢工作所必需的專案相關資料。

4.4 甲方應指定專人 負責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工作,並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應的工作協助。

4.5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及金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諮詢費。

4.6為了保證服務質量、監控專案服務進度、確保公司品控機制的有效落實,乙方將根據不同服務階段,提供下列檔案的模版,例如:《市調服務確認回執》、《報告接收回執》、《專案鑑定書》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待乙方完成相應階段服務並提交相關檔案後,甲方應於7日內予以驗收,並在上述相關書面檔案上進行簽字並加蓋公章。(提供附件)

第五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5.1 確定本專案之乙方專案經理,負責與甲方就顧問諮詢工作事宜進行溝通、聯絡與推動,組織專業人員形成顧問專案團隊,制定詳細的顧問諮詢工作執行計劃並安排實施。

5.2 乙方提交的顧問諮詢報告應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準確性及適用性。

5.3 乙方自實際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顧問諮詢費三日內,除不可抗力,即組織顧問專案團隊到甲方辦公地或專案所在地開展現場工作。

5.4 乙方應適時向甲方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如甲方有要求,乙方應當安排在另日內彙報工作進展。

5.5在合同期內,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派員(或特別指定)參加甲方召開的與本專案相關的會議,原則上乙方專案負責人必須參加。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需給與合理解釋,否則視為違約。

5.6 如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各期報告檔案存在疑問,乙方應該按照甲方要求進行清晰全面的解答,並視需要提供替代方案。

5.7乙方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顧問專案團隊成員簡歷及資質證書(附件三),並向甲方保證該團隊成員具有為本專案提供相關服務的能力。

5.8乙方每階段的工作成果以列印文字一式陸份的形式提交給甲方;在甲方付清全合同項下全部顧問諮詢費後,乙方向甲方提交以光碟為載體的所有工作成果的電子文字一份,以及加蓋公章的紙質文字一式兩份。

5.9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參觀相關專案,若甲方提出需求的專案因實際情況無法安排考察,則由雙方另行協商安排其他專案進行參觀,涉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乙方負責行程安排及相關介紹。

第六條:提交成果及工作時間

6.1第一階段乙方向甲方提交《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整體定位及發展戰略》報告,自本合同簽訂且乙方實際收到甲方該階段首期顧問諮詢費三日後起計40個日曆天內完成。

6.2第二階段乙方提供規劃跟蹤服務。由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為準,負責召開甲方、規劃設計單位、乙方的三方溝通會議,乙方從專業角度提出調整建議與意見,並出具書面意見書。本服務週期為通知發出之日起2-4個月,乙方在此期間為甲方提供共計8-10次三方(甲方、設計單位、乙方)溝通會議。

6.3第三階段乙方向甲方提交《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啟動策略及物業發展建議》報告,自甲方下達該階段書面任務書三日後起計20個日曆天內完成(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6.4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誤的,則乙方工作時間相應順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誤的,甲方有權

向乙方追討違約責任。

第七條:顧問諮詢費及支付方式

7.1 顧問諮詢費共計:人民幣玖拾伍萬元整(小寫:¥950,000元)。

7.1.1首期款:自本合同簽訂後五日內,甲方即支付乙方50%首付款計人民幣肆拾柒萬伍仟元整(小寫:¥475000元),作為乙方啟動專案服務的費用(包含專案團隊組建、市場調研方向內部討論、專案前期調研等服務),在乙方赴專案所在地進行首次溝通會之日起計五日內,甲方對該部分服務進行書面確認。

7.1.2第一筆進度款:乙方向甲方進行《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整體定位及發展戰略》提交報告終稿並通過甲方認可簽收後十五天內,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顧問諮詢費計人民幣壹拾玖萬元整(小寫:¥190000元)。

7.1.3第三筆進度款:如啟動《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啟動策略及物業發展建議》此階段工作,甲方需先支付10%顧問諮詢費計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小寫:¥95000元),作為乙方啟動該階段服務的費用。

7.1.4終期款:乙方完成合同6.2條,並向甲方進行《_x集團旅遊生態開發專案啟動策略及物業發展建議》提交報告終稿並通過甲方認可簽收後十五天內,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顧問諮詢費計人民幣壹拾玖萬元整(小寫:¥190000元)。若因甲方或者規劃設計方原因導致本專案規劃設計方案未能在4個月完成,則甲方應於啟動本階段服務的任務書下達後的第4個月末之前支付此款。

7.2附加條款(非本合同正式條款):在乙方完成本階段全部工作內容後半年內,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規劃方案評審或專案發展會議,則由甲方出具參會邀請函(內附會議議題)並承擔乙方與會議有關人員交通、食宿費用,乙方在收到參會邀請函後可根據甲方實際需求安排相關專案經理級別人員參會並提供專業建議,

7.3 在履行顧問諮詢合同期間,乙方為甲方提供顧問諮詢服務所發生之食、宿、差旅費用,已包含在本費用中,不再另外計取(7.2條款除外)。

7.4甲方應按照本條第2、3、4、5款所規定的時間表,將每期應付的顧問諮詢費用匯至如下乙方銀行賬戶,並將有效付款憑證傳真至封面所載明的乙方傳真號碼:

公司全稱:深圳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賬戶:

匯入地點:深圳市

開戶銀行:招商銀行深圳市金豐城支行

7.5 乙方在申請甲方支付的每一筆費用時,應提前5天向甲方開具等金額的正式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8.1 本合同項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載體所體現的工作報告、圖表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乙方,甲方在全額付

清本合同顧問諮詢費用後對本合同項下乙方提供的知識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權。未經雙方協商同意或司法機關強制,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檔案及其複製文字。

8.2乙方應向甲方單獨進行工作彙報,任何工作彙報均謝絕以下第三方在場(與甲方確有本專案合同關係者除外):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房地產顧問公司、房地產策劃公司等其它同行業、同性質公司。

第九條:保密義務

9.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或終止之日起的5年內應嚴格保守對方商業祕密。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密資訊對外發布或披露、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9.2雙方對於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取的對方保密資訊承擔保密責任。只可以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所必需的範圍內予以使用。未經保密資訊所有方的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披露予其各自具有保密責任的專業顧問除外。

甲方的保密資訊包括其財務資訊、經營運作資訊、專案資訊等資訊;乙方的保密資訊包括其財務資訊、經營運作資訊等,保密資訊須為:

1) 一方專有、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通過公開的途徑所無法獲取的資訊;

2) 一方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提供時以口頭、影象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

密性。

9.3雙方承擔保密責任的期限截止至雙方終止合作之日起計滿5年。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甲方不得以任何與乙方服務無關的理由延遲或拒絕支付已完成工作階段的顧問諮詢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片區規劃方案的調整、政府未審批通過、土地出讓、專案整體轉讓等重大客觀條件變更。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限支付顧問費,則乙方有權暫時中止後續的任何服務,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之日起乙方重新啟動後續服務,乙方提供服務的時間相應順延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如甲方延遲支付顧問費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則乙方有權單方中止服務並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階段的顧問費及相應違約金;如甲方延遲支付顧問費超過二十一個工作日,則乙方可視情況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階段的顧問費及相應違約金,本條款中所列明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延遲部分顧問諮詢費金額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算。

10.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提交相關工作成果,若乙方延遲提交工作成果超過十五個工作日,需向甲方支付相應違約金;若乙方延遲二十一個工作日仍未能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則甲方可視情況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並向甲方支付相應違約金。本條款中所列明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遲延階段顧問諮詢費金額為基數,按延遲時間每日以萬分之四計收,從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顧問諮詢費餘款中扣除。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 篇2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就雙方以旅遊電子商務平臺為依託,開展旅遊營銷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提供下列旅遊線路:

旅遊線路名稱_________;

發團週期_________;

天數_________;

出發地_________;

價格(元)_________;

詳細說明資料_________。

二、據乙方提供的旅遊線路(產品),通過甲方旅遊電子商務平臺、預訂熱線開展旅遊營銷;甲方組織的旅遊客戶由乙方負責接待安排行程服務。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釋出、更新即時的旅遊線路(產品)資訊;同時通過網上宣傳、營銷擴大乙方旅遊線路(產品)的知名度,促進旅客招徠。

2.甲方把握的旅遊市場動態和旅客反饋的資訊隨時提供給乙方,雙方共同制訂適應旅遊市場、有競爭力的旅遊新產品;同時甲方以龐大的旅遊聯盟體,通過旅遊資源整合、互補、共享等聯盟合作使乙方獲得利潤化。

3.甲方承銷乙方旅遊線路(產品)。甲方收到客戶訂單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即時做出回覆是否成交,乙方同意成交,應做好接待安排旅_程服務工作;甲方應做到旅遊客戶資訊的準確性,旅客行程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取消接待。

4.乙方由於旅遊淡旺季及節假日等原因,使乙方所提供的旅遊線路內容及價格發生變動,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以新的旅遊線路內容及價格進行釋出營銷。

5.乙方應確保旅客行程的服務質量,不得變相加價或降低服務標準等損害旅客的行為,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利潤分成

乙方同意按每一單旅遊銷售額_________%提成給甲方,或者按每人_________元作為佣金返回給甲方。

五、結算

雙方每發生一筆業務,乙方傳送業務清單傳真一份給甲方存底,每月結算一次,由雙方財務人員按相關結算憑證對上月的業務進行結算。

六、其它條款_________。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 篇3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規劃完善之__________生態旅遊活動內容,推動__________生態之旅活動,導正國內現有的自然生態文化資源豐富區域包括保護區體系內的錯誤生態旅遊活動與旅遊事業體的經營機制,使其朝向永續生態旅遊事業的發展潮流為旨意,經協議訂立委託合約,條件列明如後:

一、委託案名稱

__________活動案

二、委託內容

辦理甲方__________生態之旅,包含舉辦生態旅遊活動及協助甲方辦理生態旅遊問卷調查等。全部活動結束後,召開活動檢討會議。

三、工作專案  乙方提供:

1.活動手冊、報名、保險、收費、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義務解說員之食宿及交通

3.活動經費統籌使用、活動流程掌控及活動人員清點

4.活動行程之安排

5.協助本處辦理生態旅遊問卷調查

甲方提供:

1.義務解說員解說服

2.針對園區生態旅遊地之活動行程安排

3.解說倡導資料

4.媒體宣傳

四、生態旅遊活動範圍及次數

1.__________遊憩區:共辦理三梯次

2.__________遊憩區:(目前尚未開放)

3.__________遊憩區(目前尚未開放,可規劃辦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態之旅):共辦理三梯次

活動日期由甲乙雙方協議之,為避免活動過度集中假日造成遊憩區質量的降低,活動日期以非假日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約變更、修正補充及轉讓

(一)合約變更

1.甲方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通知乙方變更合約。除合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或其它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檔案。

2.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檔案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3.合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4.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時間由雙方協議延長或取消。

5.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二)合約修正及補充

1.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含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2.合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它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遞(寄)交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三)合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險、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它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業中止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中止作業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經通知須立即作業。

八、合約終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將本合約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項委託其它從事生態旅遊等相關活動經驗之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或由甲方自辦。

(一)未能履行合約規定或履行遲緩,經甲方催告後仍未改進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說明。

(二)規劃設計內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採用,經通知修改拖延不辦理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檔案參加投標者。

(五)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檔案,經查明屬實者。

(六)未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七)乙方發生重大事故,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八)乙方冒用甲方之名義,辦理合約以外之情事

九、合約之生效及效力消滅

合約經雙方簽約後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約內所載各項工作完竣活動檢討會議。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合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合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約內係指天災人禍而非訂約雙方所能控制並經甲方認可者,其內容包括: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_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致無法工作者。

3.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或不法拘禁。

4.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5.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6.其它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合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儘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責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作業時間,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工作,不得藉故拖延。

十一、保密事項

本服務合約各項檔案、資料、底圖及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檔案,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檔案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借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但經由甲方公佈或公開後即解除保密之義務。

十二、履約爭議與訴訟

(一)本委辦案進行中,乙方對本合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提請解釋,如乙方對甲方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時,應以書面答覆。乙方對甲方答覆異議之內容不能同意接受時,乙方得申請調解或提出申訴。

(三)前項之調解及申訴仍無法解決時,兩造得采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十三、履約期限延期

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甲方應提供予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實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約規定提供或實行。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甲方之延誤而影響合約進度者。

(六)其它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合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工作人員保險

委託期間,乙方應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保險,其費用及參保手續由乙方負責。

十五、著作權及智彗財產權

(一)計劃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人發表;計劃完成後,乙方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提出之各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為甲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

十六、罰則

(一)乙方辦理本案如有洩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損失,乙方應負全頁,並列為往後合作物件之拒絕往來戶。

十七、合約附件

本合約評選須知及乙方於服務建議書中所提出之均為合約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務建議書內容如有牴觸時以合約條文為準。

十八、合約生效規定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九、附則

(一)乙方辦理本案僱用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雙方應於工作期間隨時聯絡,協調本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關人員舉行會報,共同商討工作原則,並檢討成果與進度。

(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合約轉讓第三人。

(四)乙方執行委辦工作應遵守本合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五)乙方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換,乙方不得拒絕。

(六)乙方履約人員如有異動,應覓得相當學歷人員經徵得甲方同意後遞補。

(七)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立約人甲方:__________

負 責 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 篇4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點__________________。(二)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遊覽景點共________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______人。一等艙__________人。二等艙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其它艙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

第二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一)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一)旅遊費用(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遊船票__________元;景區門票_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遊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遊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遊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遊費用支付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__________;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__________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線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簽字(蓋章):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合作合同2022 篇5

合同編號:

旅遊者:__(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_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__為準”、“與__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資訊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資訊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絡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絡;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_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資訊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意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