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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合同書(通用1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46W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通用13篇)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工程名稱:安徽玉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5萬方加氣塊生產線——附加鋼結構工程。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概況:

1、結構形式:

2、軸線尺寸與面積:

四、承包施工內容、承包方式及材料選用:

1、承包內容為:主鋼構及結構小件、檁條、屋面板、牆面板、製作、運輸、安裝、驗收(不包括鋼結構防火、天溝、落水管)。

2、材料的選用:主鋼結構拋丸除鏽兩遍中灰面漆:屋面板為瓦楞980型EPS泡沫夾心(上板0.5mm、下板0.45mm彩板);牆面為V900型0.5mm單層彩鋼板。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總價包乾,不因原材料變動調價。

五、採用圖紙:

甲方提供圖紙乙方按圖紙中合同內容加工製作。

六、工程造價:

1、工程含稅造價大寫: :小寫:¥ 元

2、如圖紙變更或工程量增減,以甲方工地代表簽證為準。

七、質量標準及開竣工日期:

1、本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

2、本工程現場具備安裝條件安裝工期為20天。

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誤工、停工工期順延;

八、工程付款:

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工程款15萬元,剩餘3萬元工程完工後支付。

九、甲方工地代表為陳志剛,乙方代表為張興山

十、解決糾紛的方法:原則上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時生效,有效期至工程款全部結清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信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工程包給乙方。特訂合同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甲方負責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及裝置,乙方負責工人日常生活費用,安排工人正常施工。

二、承包範圍

乙方按現有成品工程樣式施工。甲方負責挖開地基溝槽交給乙方施工,具體包括:壓灰土、打圈樑、砌磚、外牆抹灰、門樓、內牆、廁所、貼瓷磚、院內做地溝鋪地板磚。

三、承包單價每戶X元整。

四、付款方式:工人到場付X元生活費;毛牆做成付X元;完工後驗收合格付清X元。

五、施工要求:

乙方按樣品工程認真施工,保證工程質量,甲方在施工中有一些具體要求或變更,雙方協商配合解決,完工後,甲方甲方按施工要求進行驗收。甲方交給乙方工具及裝置,乙方要看管好,並愛護使用,丟失或損壞,乙方應照價賠償。甲方保證施工中水、電、路三通到位。

六、安全事項

1、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安全,乙方及其工人由於裝置原因,違規操作,疏忽大意,管理不嚴等原因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負責。

2、由於甲方原因,如外來干擾等造成的事故或傷害,甲方負責。

3、由一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雙方協商解決。

七、違約責任

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提前XX日通知對方。經協商同意後,能解除合同。否則應付對方經濟損失及違約金X元。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工程款全部結完後,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3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本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範圍: ;(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4、承包方式:_ 。

5、材料及工藝補充說明(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誤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天數 天(以實際進場施工之日算起);

2、由於承包人的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_ _的違約金,算至驗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a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或確認)施工圖紙及開工條件;

b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c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d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

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f不可抗力;

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4、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 日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按照《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驗收。

四、合同價款

總計合同金額(大寫)(人民幣) ,小寫¥ 。

五、工程款結算及支付

1、主鋼構進場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 的進度款;

2、綱結構主體完工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 的進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 的進度款;承包人向發包人開具工程合同總價款 的銀行保函作為保脩金,發包人於壹年內返還承包人;

六、施工準備

1、承包人在合同簽定後 日內免費完成圖紙的設計和細化,完成後由發包人提交給設計院,承包人協同參與技術交底以便圖紙通過。

2、發包人在施工前應負責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準測量點,免費提供施工用水、電;

3、發包人應辦理完備專案報建、圖樣簽章手續,協調好周邊及有關部門關係;

4、承包人於接到審查合格圖紙 日內完成主構件的加工並運抵工地現場

5、承包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中的材料進行採購和加工,並提供主要鋼材,彩板的質量保證書;

七、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3、如發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4、當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八、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三日內,應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屆時驗收,如發包人不能按期參加驗收,須提前通知承包人,並與承包人另行商定驗收日期,但發包人必須承認承包人的竣工時間;發包人推遲驗收,其間所發生的管理費和其他損失均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驗收通知未提出異議,但到期又不按期組織驗收或發包人提前使用的,視為驗收合格;

3、竣工工程經驗收合格之日,辦理工程移交,從驗收之日起三日內移交完畢,如發包人不按期接管,致使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4、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種材料或裝置雙方均無法解決,致使該項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可作減項竣工,並對已完成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辦理移交手續;

5、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內承包人對工程負責免費保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承包人提供終身優惠服務。

九、現場代表

發包人現場代表_____,承包人現場代表_ _,雙方代表的權利義務按本合同約定,解決工程中所遇問題的協商、及決策意見的簽證、處理;如一方換人時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對方。

十、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時,除前面條款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十一、爭議解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附則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附則條款,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以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四份,發包人與承包人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

2、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3、圖紙

4、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4

日期: 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先生( 年 月 日由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國家)

國籍:_____(國家)

總部:_____(國)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信箱

鑑於甲方要興建的_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於 年 月 日被_____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國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市對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裝置、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檔案、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階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影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檢視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儲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用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後,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杯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範完善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範、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並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採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裝置,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則,等於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並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為是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承並辦完合同註冊登記付稅手續之後,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後,該保承應該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一家a國的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並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

續,同時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異議。預付款應從支付給乙方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按預付款在合同總價中所佔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為止。保函額度也可以按預付款收回的金額遞減。

2 乙方運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實際需要並被甲方接受的材料, 其費用中的_%應付給乙方。條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應是優質、適用、符合規定,為甲方工程師所接受,並須妥善儲存在倉庫裡。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乙方運到工地的機器裝置,這些機器裝置具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安裝時應是完好無損的,但屬乙方所有的機械則不包括在內,因為這些機械並非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為了施工而引進到現場。

上述預付款要首先從乙方用庫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進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為止。

3 不符合條件與現範而且是實際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雙方確定的單價基礎上向乙方支付其造價的__%。這些支付款項的金額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面定。這些款項要在扣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預付款比例和先前業已支付的入庫材料費後才能支付,每月支付款金額不少於___第納爾、甲方支付本條規定的月工程進度款,要在工程報表得到甲方認可的45日之內進行。條件是完成的工程應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

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支付(月進度)款的時限適當推遲,以便對報表進行校正。本文規定的因遲付而享受利息的規定不適用於預付款、合同決算款、過期退回保證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這個規定只適用月工程進度款。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決定將 匯景廣場消防工程 專案委託給乙方承建;為圓滿完成該專案,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的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該工程的實際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內容和承包範圍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地址:

(三) 建築面積:

(四) 承包範圍:

1、消防工程報警系統

2、消防工程自動噴淋系統

3、消防工程防排煙系統

4、消火栓系統

上述系統材料、裝置的成套供應、安裝及除錯,系統竣工驗收合格起免費保修一年。(注:不含消防水池;消防系統弱電部分安裝由乙方負責,強電由甲方負責;甲方將強電送到消防控制室配電箱內和水泵房水泵控制櫃內。)

第二條:工程造價及承包方式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圖紙施工,實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及保修一年的形式,承包上述系統工程。

(二)付款方式:

1、套用__省20__年安裝定額及相關檔案取費。

2、材料按__省市場價格資訊(注:以當地當月資訊造價結算)

(三)工程總造價暫為:  元(大寫:人幣     元)。

(四)由於甲方前期原因導致乙方增加的工作量甲方應補償乙方相應費用,具體金額雙方協商制定。

第三條:合同檔案的使用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語言:漢語。

(二)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件》及有關法規。

(三)適用標準、規範:

1、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2、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__版)

3、GB50084-20__《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4、GB50261-9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5、GB50166-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6、GB50166-9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第四條:圖紙及甲、乙雙方現場代表

(一)圖紙提供套數: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圖

(二)圖紙特殊保密要求:雙方均應妥善保管圖紙

(三)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

第五條:工期

(一)開工日期: 20__年_月_日

竣工日期:

工期:乙方施工隊全面進場後_個月;

(二)其它:

1、因前期工作未完工,或工作場地有障礙物,施工用水、用電未接通,經雙方協商,工期可以順延。

2、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停工,工期可以順延。

3、因甲方沒有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而影響施工進度,由甲方負責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材料、裝置供應

乙方負責提供和購買工程的全部材料和裝置,所有材料必須執有出產品合格證;裝置必須出示國家消防產品檢測機構合格檢測報告。

第七條:工程款的支付

(一)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

(二)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後一週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總額的90%,驗收合格後(注:驗收合格以拿到消防驗收意見書為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總造價的97%。

(三)剩餘工程總造價的 3%作為工程質保金,一年後7日內付清。

(四)在合同簽訂後,除遇材料和裝置價格上浮外,無特殊因素,乙方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由乙方造成的誤工或在驗收過程中有不合格專案,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由乙方負責返工直至合格,乙方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八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現場施工協調、監督,並盡力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

2、安排好乙方的辦公和施工以及材料堆放臨時佔用的場地。

3、提供設計和施工中必須的相關技術資料。

4、協助組織對該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工程進度款辦理竣工結算。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按圖施工並達到消防驗收標準。

2、做好施工的自檢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確保合同工期;做好施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彙集施工技術資料、維修資料等交工檔案和附件一併移交甲方。

3、按施工安全規範的規定採取預防事故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責任。

4、作好施工組織、管理、保持現場清潔、道路通暢、器材堆放整齊,並及時清除垃圾和不用的臨時設施。

5、工程竣工後清理現場,做到工完場清。

6、負責對使用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操作培訓。

第九條: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1、施工中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應隨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裝置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銷售許可證等。

2、乙方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做好質量自檢記錄。

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甲方作預驗收檢查,甲方應及時配合。

4、工程竣工時,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資料叄套。

5、經驗收檢查工程需返修,則以返修合格後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6、乙方的生產、生活臨時裝置,應在竣工報告提交期十五天內全部撤離,並工完場清。

第十條:其它

1、由於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不利而造成的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2、雙方因其中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賠償金額雙方協商解決。

3、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法規及有關條例規定。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保修期滿後,自動失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手機: 手機

地址: 地址:

開戶行: 開戶行:

帳 號: 帳 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6

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專案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範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後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工商註冊住所:

企業程式碼:企業程式碼: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年月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7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方雙方協調,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具體條款如下:

一、安裝內容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範圍:

1) 甲方提供的消防系統施工圖、系統圖

2) 設計變更規定的範圍

3) 技術核定單規定的範圍

4、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施工總包乾)包輔材,水系統甲方只提供管材、裝置、閥門、卡箍件、瑪鋼件、法蘭螺絲、管道油漆、型鋼、套管,報警系統甲方只提供線管、線纜、線盒、絲桿及報警裝置。其餘材料均由乙方負責提供,且保證所提供材料符合規範及設計要求。

二、工程工期

1)依照本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規定,乙方總工期為日曆天,開工日期以甲方的進場通知為準,竣工日期為在具備系統執行的條件下,乙方應於10天內完成全系統的除錯執行。

2)在規定工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以甲方核實簽字的文字記錄為準。

3)工期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甲方的臨時搶工要求視為工期,工期提前獎勵1000元。

4)如果採取措施後仍完成不了工期,按第八條第三款執行,並處以合同金額5%的罰款.

三、工程質量要求:

1)嚴格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範組織施工,如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甲方有權處以合同金額5%的罰款,且無條件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一般質量問題,經甲方指出不整改的,處以500元罰款,處罰之後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

3)鼓勵合理化建議。建議被採納後產生了效益,給予創造效益的40%現金,當場予以獎勵。

四、工程價款:

工程包乾價:人民幣 圓整(小寫¥ 元)。

其中:①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人民幣 元;

②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人民幣 元;

③ 消火栓系統 : 人民幣 元;

五、結算方式

1)進度款的結算:水噴淋、消火栓系統以管道延長米作為結算依據,消防報警系統,以報警點為結算依據。

2)最終結算以報警點和噴淋點為結算依據,報警 元/點,噴淋 元/點,新做消火栓280元/個,移改消火栓200元/個

3)工程設計變更,以簽證單為結算依據,減量5點以下不減價,增量的人工費據實結算。

4)乙方進場後,做完每層(管道試壓完)甲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作為進度款。工程施工完畢進入試執行後,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暫定總額的70%,通過政府及使用方驗收並移交後,施工費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5%;5%作為工程質保金,一年後支付。

六:保修

執行國務院第279號令《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保修期限壹年,保修期從驗收之日算起。質保期的維修工作由施工隊全面負責,其中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提供施工圖及有關技術資料,並將施工技術交底。

2)及時組織材料進場。

3)為乙方提供合適的工作條件。

4)按照乙方工程進度及時付款,乙方施工完畢,及時組織驗收。

(二) 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施工圖、國家技術規範及施工工序組織施工,沒有甲方的設計變更通知,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按甲方的要求參加施工協調會和技術商討會。

2)負責與監理的協調工作,及時完成施工中的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施工中的技術資料、竣工圖等,收集整理成冊後呈交甲方。

3)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承擔在交付之前發生損失的費用,接受甲方對已完部分工程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要求。

4)乙方派駐現場的人員應保持穩定,如調離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未經同意離崗或變相離崗,甲方將處以每次1000元罰款。

5)做到文明施工,如發生有損甲方企業形象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將予以乙方人民幣1000-5000元的罰款。

6)統一著裝,安全施工,凡在現場發現未穿工作服的,每人每次罰款20元,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每人次罰款500元。

7)乙方必須給所有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一切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還將扣除合同總額的5%作為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無條件退場。

8)負責甲方提供材料的現場保管,丟失和被盜由乙方全額賠償。

9)乙方在施工中的材料損耗,不得大於定額材料損耗係數,否則由乙方承擔差額費用。

10)乙方不得截留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資,凡發生工人因工資找到甲方或建設方的行為,則每次扣除合同總額的5%作為處罰。

八、其它事項:

1)甲、方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各項條款,單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

2)乙方應保持通訊暢通,發生乙方關機、停機、換號等原因聯絡不上的,第一次罰款50元,其後每發生一次罰款100元。

3)當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工期進度或質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務時,甲方有權採用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①無條件更換現場管理人員;

②無條件進行經濟處罰;

③無條件接受專案部的工作面割讓;

④中止雙方合同,無條件退場。

4)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8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專案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審批、核准或備案文號: 。

4. 資金來源: 。

5. 工程內容及規模: 。

6. 工程承包範圍: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 設計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裝置購置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3) 建築安裝工程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4) 暫估價(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5) 暫列金額(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6)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

五、工程總承包專案經理

工程總承包專案經理: 。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條件;

(5) 承包人建議書;

(6) 價格清單;

(7)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採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訂立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訂立。

九、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 訂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成立,並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9

第一條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1)"業主",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2)"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同意的受讓人。

(3)"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4)"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7)"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8)"建築裝置"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裝置,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11)"技術規範"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範,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圖紙"包括技術規範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13)"現場"指建築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14)"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後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複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 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在業主對工程師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師在履行其部分職責時需經業主特殊同意,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規定。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職權,但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交書面授權檔案。在授權期間,工程師代表的決定對承包人和業主來說等同於工程師本人的決定。

以下情況如此辦理:

(1)工程師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師仍有權否定,並決定拆除相應的建築。

(2)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決定不滿意,有權提請工程師親自判定。

轉讓和分包

第三條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到期款項外)轉讓。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師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將承擔合同義務。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將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為、失誤、失職一樣,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為某部分工程提供勞力將不被視作分包。

合同檔案

第五條 (一)在第二部分將寫明下列條件: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按哪國法律解釋;

如果檔案用同一種以上語言書就,檔案按哪種語言解釋,就在第二部分中將其

定為以這種語言為準。

(二)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比其他條款更具約束力。

構成合同的幾個檔案可互相解釋,在發生歧義和不一致時,將由工程師向承包人作出解釋。

如果工程師對歧義進行解釋時,導致承包人增加未預見的開支,經工程師證明,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款額。

第六條 (一)工程圖紙將由工程師保管,但需向承包商提供兩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則自己承擔費用。完成合同工程後,承包人將圖紙全部歸還工程師。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現場保留一份圖紙副本,以便工程師及其代表,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人士隨時審查。

(三)如果工程師不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圖紙或命令,導致工程延誤或中斷,在此情況下承包人要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中應詳細描述所需圖紙、命令,為什麼需要,何時需要,以及否則可能造成的延誤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上述圖紙和命令,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增加開支,工程師將決定延長承包人的規定工期。且只要開支合理,承包人將得到補償。

第七條 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正確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執行且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第八條 (一)根據合同條款,承包人要認真進行工程建設維護工程。只要合同規定需要,為了建設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應暫時或長期提供勞力、材料、建設機械等。

(二)承包人將對施工現場操作和建築方法的恰當、穩定、安全負全部責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決定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工程的設計、規格不負責任。

第九條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簽訂並執行的一個合同協議,協議由業主人準備並承擔費用。

第十條 為了執行合同,承包人在標書中應承諾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業主共同同意的保險公司、銀行或其它保障機構開出的保函。保函式額不超過驗收證書中所要求的保函式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人將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業主應在招標檔案中向投標者提供經過考察獲得的有關工程的水文

及地層資料。標是以這些資料為基礎的,但承包人對自己的理解負責。

承包人被視作在提交標書前,已檢查了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掌握了關於工程性質的資訊,包括地層情況,水文、氣候狀況,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達現場的交通和食宿問題等。總之,承包人被認為已掌握了可能影響投標的一切必要資訊,包括風險,偶發事件。

第十二條 承包人被認為在其標書的工程量表和價目表中已規定好價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這一價格已被認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義務,正確執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執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認為有經驗的承包人也不能預見的情況或人為障礙(天氣狀況除外),他將向工程師代表提交書面通知。如果工程師確認其不可預見性,將要求業主支付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費用。包括:

(1)為執行工程師相應指示的合理費用;

(2)在沒有工程師特別指示時,採取工程師同意的恰當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建設工程,要得到工程師滿意的肯定。無論合同中是否有規定,工程師有關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在第二條的情況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條 (一)承包人中標後,應在第二部分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執行合同的順序計劃,待工程師肯定。承包人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詳細敘述他進行工程安排的書面報告。

(二)一旦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上述計劃不符,將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計劃,保證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這樣的計劃,並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責任。

第十五條 承包人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或在工程師認為履行合同義務必要時,提供監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全權代表應隨時在現場,並負責監督管理。工程師可隨時撤銷對全權代表的確認,如果這樣,承包商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撤銷對其的授權,不再錄用他,並提供替代人選。全權代表將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按第二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條 (一)承包人在工程進行中,需在現場僱用如下人選:

(1)在自己的專業範圍內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監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領班和帶頭人。

(2)為及時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二)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解僱其僱用來執行合同的人員,這些人員在工程師看來未履行職責或不稱職。被解僱的人員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再被僱用。被解僱人員的職位應立即由工程師同意的稱職人選接替。

第十七條 承包人負責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裝置和勞力。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在這些方面發生錯誤,承包人應負擔改正的費用,直至令工程師或其代表滿意,除非這些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其代理提供的不準確的書面資料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改正費用由業主承擔。工程師或其代表對開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線的檢查並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確的義務,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儲存開工中使用的水準基點、觀測軌道、測標等。

第十八條 如果在工程進行中,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挖深坑,應書面提出要求。除非這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則這一要求將被視作根據第五十一條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條 承包人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工程師或及代表的要求,或應權威機構的要求,自己承擔費用提供燈光,警衛等來保衛工程,保障公眾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條 (一)從工程開始到按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竣工證書中規定的日期,承包人負全部責任。如果工程師發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證書。則承包人從證書中規定的日期起不再對這部分工程負責,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至業主。承包人要對尚未完成將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部責任,除了"意外風險"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損害、損失,承包人要負責負擔費用修理好,以確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時狀態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則承包人按工程師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條合同義務時,操作對工程造成損害,也要負責任。

(二)"意外風險"包括戰爭、敵對(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反叛、革命、騷亂或軍事政變內戰,或在工程進行中,由承包商的僱員、分包人制造的動亂、混亂,或業主使用、佔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於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燒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汙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種後果,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行物的聲波壓力,和其他有經驗的承包不能預見的事件,所有這些被稱作 "免除風險"。

第二十一條 不限制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任義務,承包人要以業主和承包人的聯合名義,對按合同條款在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間內對除免除風險以外的任何損失投保,同時還要對維護期前產生的原因在維護期內造成的損失和承包人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條義務而採取行動引起的損失投保,應保險:

(1)工程及應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裝置,或加上第二部分相應條款規定的款額;

(2)承包商購買的替代建築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經業主同意,業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金收據。

第二十二條 (一)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對建設和維護工程中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對業主造成的損失和索賠進行補償,及對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進行補償,以下補償和損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佔用土地;

(2)業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設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權利;

(3)為按合同規定建設和維護工程構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4)由業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的行為或失職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承包人認為由業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且可公正的認為是業主的責任,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

(二)業主應對按(一)款規定導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和開支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一)在開始建築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應對非第二十二條原因造成的,而由執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財產(包括業主的)損失或人員(包括業主的僱員)傷害,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投保。

(二)保險人和保險條款均需業主的同意,業主不得無緣由的不同意。保險金額不少於標書附件的規定。承包人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

(三)應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發生承包人應得到補償的損失時,而該保險受益人為業主,則保險人就這一損失造成的開支、費用對業主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一)業主不對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僱用的工人受傷或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主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承包人應補償業主,補償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費用、開支等。

(二)承包人應對發生這樣的事故為自己所負的責任投保。保險人應經業主同意,但業主不得無緣由地不同意。承包人應在僱用工人完成工程的過程中繼續保險,應要求隨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如果再承包人已為其僱用的工人投保,但以業主為補償物件,則承包人的投保義務被視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其代表出示保險單和已付的保險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條的保險義務,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險義務,業主將進行相應投保,支付保險金,隨時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認作承包人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一)承包人應注意所有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及與執行工程合同有關的地方或其他權利機構的規章細則,以及財產和權利將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並交納規定的費用。

(二)承包人將遵守以上法規、制度,如因違反上述法規而使業主受懲罰,將保險業主得到補償。

(三)如果工程師確認承包人應付這樣的費用,則業主應再支付給承包人。

第二十七條 任何在工程現場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物、或文物、建築物和其他具有地質、考古價值的物品均屬業主的財產。承包人應採取恰當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損壞這些物品,並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然後按代表的指示處理這些物品,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保證業主不受對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築裝置、機械材料方面受保護權利和專利權,設計、商標等侵權行為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並對其所受損害、支付的費用、開支進行補償。除另有規定外,如果要為工程建設需取得石頭、沙子、砂礫、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負責支付噸位費、使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凡是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進行,但不應在不恰當的情況下妨礙公眾的便利,不應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佔用,無論財產所有人是業主還是其他人,如果發生承包人負責的這類事件,承包人應保證業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並對其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一)承包人應採取各種必要的手段,防止與工程現場相通的公路、橋樑由於施工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應選擇路線、車輛,限制分散卸貨,使因運輸裝置、材料到施工現場增加的運量被限制在合理範圍內,從而避免對公路、橋樑不必要的損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運送貨物經過部分公路、橋樑,包括建築裝置、機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這種運送極有可能損壞公路、橋樑,除非採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運送貨物前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貨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還要告知他打算採取的保護、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師在接到通知14天內指示不必要採取這樣的方法,承包人將採取行動或按工程師的要求實施修改後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護加固公路、橋樑的任務,保護加固費用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以後的時間裡,承包人因工程損壞公路、橋樑而被要求索賠,應立即告知工程師。業主將商洽解決辦法並支付索賠款,並對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賠、訴訟、損害、費用、開支進行補償。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於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義務,則經工程師確認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補償給業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上述條款中的"公路"應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應包括船隻,上述條款同樣有效。

第三十一條 對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業主簽訂的其他與合同工程有關的輔助合同專案,承包人按業主的要求,為其他業主僱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業主僱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現場可僱用的機構進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機會。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業主或其他機構使用他負責維護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等其他裝置,或提供類似的服務,則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程現場沒有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處置建築裝置和多餘的材料,從現場清理走殘餘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第三十三條 工程完成後,承包人應把所有建築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從現場清理走,使其整潔,令工程師滿意。

第三十四條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僱用當地或其他來源的勞工,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負責勞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資。

(二)只要按當地情況可行,承包人應向工程現場的人員、工人提供適當飲用水和其他用水,並令工程師代表滿意。

(三)除非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承包人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處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許再承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銷售、贈予和易貨及處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許向他人給予、易貨,處置任何武器、彈藥。

(五)承包人在處理與僱用工人的關係中,應充分考慮公認的節假日及導致和其他習俗因素。

(六)一旦爆發了傳染病,承包人將遵守並執行政府或地方醫療衛生機構為治療疾病所制定的規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應隨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中發生非法騷亂或混亂行為,並保證工程附近地區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對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條款負責。

(九)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條作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代表或其辦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時間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報告其在工程現場僱用的監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工人的情況。如工程師代表要求,還應報告建設裝置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第三十六條 (一)各種工程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和工程師的指示,且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驗。檢驗可在製造、裝配地、施工現場或合同規定的任何地點。承包人要為檢查、測量、檢驗工程及其質量,或材料的重量、數量提供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將材料在應用於工程前提供樣品供檢驗。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則提供樣品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確要求的檢驗,其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對於那些貨載檢驗和工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在合同中均有列舉,承包人可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

(四)如果是工程師要求的檢驗,而

(1)合同中沒有規定,或

(2)合同中未列舉,或

(3)雖有規定,但工程師指示由獨立的第三人在現場、製造、裝配地以外的地點進行檢驗,當檢驗表明工藝、材料不符合合同條款或工程師指示時,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三十七條 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可以去工廠、工程準備地或工程所需材料、製成品、機械的來源地。承包人應為他們獲得這種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一)未經工程師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人要為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機會,檢驗將被覆蓋或遮掩的工程,並在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於檢驗。工程師代表不應拖延這樣的檢驗,除非他認為檢驗沒必要,並通知承包人。

(二)應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要隨時開啟已覆蓋的工程部分,並負責再次施工至工程師滿意。如果被覆蓋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滿足(一)的條件,則開蓋和再施工費用由業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師認為不合適的材料在指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理走;

(2)用合適的材料替換;

(3)無論先前是否檢驗過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換掉,不合格的工藝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執行工程師的上述命令,業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雜費業主可從承包人處取得,或由業主從該支付給承包商的錢款中扣除。

第四十條 (一)承包人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內,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間要負責保證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師指示這樣做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業主承擔。但以下情況除外:

(1)在合同中規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錯誤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現場天氣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師或業主的錯誤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條"免除風險"引起的,為正確施工或保證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師提出要求後的28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其要求,則無權獲得額外的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則由他來決定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和停工時間。

(二)如果按工程師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後仍未得到工程師重新開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況外,承包人將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二十八天內決定重新開工。如果在此期間仍未得到開工的決定,承包人可書面通知(但不一定這樣做),視隻影響部分工程的停工為對這部分工程的省略,視影響整個工程的停工為業主放棄合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第四十一條 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通知後(除非在工程師命令或認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開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條 (一)業主在工程師書面命令開工後,應授權承包人使用部分現場,使承包人能開工和按第十四條規定的進度計劃施工。此後業主按施工計劃的要求,在書面通知工程師後,應授權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現場部分。如果業主不能按本條規定授權承包人使用現場,而導致承包人誤工或增加費用,由工程師決定延長完工期,並確定應由業主承擔的補償承包人的合理費用開支。

(二)承包人將承擔通向施工現場的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費用。承包人將支付為進行工程而在現場外膳宿供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 按合同要求,在整個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個工程應在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期限從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開工期的最後一天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期。

第四十四條 非由於承包人的錯誤行為,而由於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誤或特別惡劣的天氣原因,或其他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要求工程延期。延長時間由工程師決定,並分別通知業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額外工程開始後或特殊情況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代表提交詳細情況,說明其有權獲得延期,工程師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況列入考慮。承包人提供的情況要準備接受調查是否屬實。

第四十五條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定,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確認的休息時間一夜間或星期天進行,也不得在其他當地的假日進行。但為挽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需要採取不可避免的行動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傳統輪作或倒班進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如果因承包人無權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師認為工程進度太慢,不能確保按規定時間或在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將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將同意加速工程進度,以便能在規定時間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要求他人為採取這樣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師這樣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許在休息日一夜間或星期日或當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拒絕。

第四十七條 (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將向業主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違約罰款,此罰款不作為第四十三條規定時間與實際確認完工時間之差的罰款。在不損害其他補救措施的同時,業主可從他手中任何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違約罰款。而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和合同規定的他的其他義務。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經工程師確認完成,業主已開始使用,且合同中沒有其他條款作相應規定,則應支付的違約罰款按已完成工程佔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削減。

(三)如果願在合同中規定有關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獎勵,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一)當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後檢驗,承包人將向工程師或其代表發出通知,並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諾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且被視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師提供工程竣工證書。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發出通知後的21天內向承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上面註明他確認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並交給業主一份證書副本;或給承包人書面指示,指出他認為在發出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師在書面指示後還應指出影響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工程並修正缺陷後的21天內有權收到竣工證書。

(二)同樣,按(一)規定的程式,在如下情況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師發出竣工證書:

(1)在合同中規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主佔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後檢驗,工程師應在全部工程完工前發出這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證書發出,承包人即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針對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發出了竣工證書,如證書中未明示,並不視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一)"缺陷責任期"一詞指標書附錄中定義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師按第四十八條規定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如果工程師發出了多份竣工證書,則分別從其完工日開始計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責任期作相應規定。

(二)為了按合同的條件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儘可能快地將工程轉給業主且令工程師滿意(合理損耗除外),承包人應儘快完成按48條的規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責任期內,或缺陷責任期結束後14天內,工程師或其代表如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書面通知承包人後,承包人應負責修理、修正、再建、調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錯誤。

(三)如果工程師認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確規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義務,則修理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工程師認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費用將得到評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師要求的工作,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費用完成,則產生的費用業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錢款中扣除。

第五十條 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的指導下,對施工過程中或缺陷責任期出現的缺陷、瑕疵和錯誤進行檢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果確應由承包人負責,則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負費用進行修理和改進。

變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條 (一)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他可對工程的形式、質量、工程量作變更,他有權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減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變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

(4)改變部分工程的地層、路線、位置和麵積;

(5)為完成工程增加必須的工程量。

但這樣的變更不會使合同失效,變更所需費用將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二)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變動。如果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是由於本款規定的要求,而是因為與工程量的規定相比或多或少,則不要求書面命令。如果工程師因為某種原因認為可以口頭命令,則承包人應按命令去做。不論在承包人開始執行命令前後,工程師提出的對口頭命令的書面確認,都被視作本款意義上的書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內書面向工程師確認其口頭命令,工程師14天內未與駁回,則被認為是工程師所作書面命令。

第五十二條 (一)所有按工程師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應按合同價格表中工程師認為適用的專案進行估算。如果工程師認為沒有合適的專案可供選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二)如果工程師認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減少,使合同中規定的某項工程的價格不再合理,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談達成一個適當的價格。如果雙方意見有分歧,則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適當的價格。

除非書面命令給出後,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在工作開始之前,儘快給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減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變價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打算要求額外付款或改變價格,或

(2)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

(三)如果在確認工程完工後,發現增加或減少的工作量超過驗收證書中規定量的10%(除去臨時費用和工作補助),是由於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變動命令累計的結果,和

(2)對工程量表中估計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臨時費用,工作補助和按條款七十所作價格調整,

則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商量修正。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由工程師在考慮使用材料,相關因素及承包人執行合同總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價格。

(四)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換工程採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將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關規定,以其標書中附錄的價格表為基礎得到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憑證,在訂材料之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表,待其批准。

針對所有加班進行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其進行中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詳細清單,註明所有加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加班時間,一式兩份,還應提供說明書,標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裝置的規格、數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裝置),一式兩份。清單和說明書經工程師代表確認後,將在其中一份上簽字,退還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標價的說明書,說明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裝置。如未及時完整地提供清單,將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規定提交清單和說明書是不現實的,則工程師有權決定對加班工時及使用的材料、裝置支付合理的款額。

(五)每月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詳細、全面的報告,說明他認為自己應得的增加款額,和前一個月他應工程師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對未包括在清單內的工程量和費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終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書面告知工程師他將對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則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規定,工程師有權要求對這樣的工程量和費用進行支付。

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築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到施工現場後,均視作完全用於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們從現場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則在沒有工程師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移動。而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即時從現場把所有建築裝置、臨時工程及剩餘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業主對上述建築材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損壞不負責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進口某些建築裝置,業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時從政府部門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現場時再出口這些建築裝置。

(五)業主應幫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時候為工程所需的建築裝置、材料和其他物品通關。

(六)其他影響建築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條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條中作出規定。

第五十四條 執行第五十三條並非暗示工程師同意選擇這樣的材料或其他與工程相關的事項,也不妨礙工程師拒絕使用某種材料。

計量

第五十五條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計數字,不應認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進行的實際工程量。

第五十六條 除非另有規定,工程師應計量並決定按合同進行的工程量的價值。如果工程師要對某部分工程進行計量,應通知承包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有資格的代理人幫助工程師或其代表進行計量,並提供所有工程師或其代表要求的詳細情況。如果承包人未參加或未派代理人蔘加,則工程師進行的計量或他同意的計量被視作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如果計量永久性工程時需要記錄和圖紙,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如果承包人被書面要求,應在14天內參與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代表準備的記錄和圖紙,如果同意應簽字。如果承包不參加檢查,記錄和圖紙則被視作是正確的。檢查完畢後,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哪一部分記錄和圖紙他認為不正確,由工程師作出決定,否則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簽字,記錄和圖紙也被視作是正確的。

第五十七條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工程計量應採用淨值,不管慣例和當地習慣怎樣。

暫定金總額

第五十八條 (一)暫定金總額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規定的,按工程師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或用於偶發事件款額。合同價格應包括工程師可同意使用的與暫定金總額有關的工程、供貨或服務費用。

(二)對每一筆暫定金總額,工程師有權命令:

(1)進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貨物、材料、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工程、貨物、材料和服務的價值。

(2)由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3)承包人採購貨物和材料,將對給承包人的款項按第五十九條(四)確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應提供臨時費用支出的所有有關報價、發票、憑證、帳目和收據。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條 (一)所有在合同暫定金總額項下進行工程或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業主或工程師同意,選擇或指定,還有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服務的人,均被視作由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絕時,可不因業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出於某種義務僱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僱用那些在下列條件下拒絕參加分包的人:

(1)針對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材料、服務,指定分包人對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按合同對業主承包的義務和責任;並保證承包人不受因為履行義務、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的損害,並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2)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錯誤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完成合同的建築裝置、臨時工程而引起的索賠的損害,並負責賠償。

(三)如果暫定金總額項下的服務包括設計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確定與工程一體的裝置機械的規格,這樣的要求應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指定分包合同應說明,負責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義務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並對承包人進行賠償。

(四)由指定分包人負責進行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中,以下應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人應支付的和已實際支付的款項;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或由工程師按第五十八條(二)命令,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款項,按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價格;

(3)對其他費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規定了該專案對暫定金總額相應的比率,則以此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項;若沒有這樣的條款,承包人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比率視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規定。

(五)在按第六十條發出證書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應得到的支付,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除先前證書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況,承包人將被視作拖欠:

(1)書面通知工程師其有充足理由延遲或拒絕支付;和

(2)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其已書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在工程師頒發證書後,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應付的款項,再從業主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抵銷。

如果工程師證明業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則其在頒發證書給承包人的同時應把業主已支付的款項扣除,但工程師應按合同規定,不延誤頒發證書。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進行工程,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超過維修期,則在維修期結束後,承包人應把由這種未結束義務帶來的利益應業主的要求轉給業主,費用由業主承擔。

證書和支付

第六十條 (一)除非另有規定,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業主向承包人預付款,用於建築裝置、材料的費用,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支付和償付的相應規定。

(三)如果為工程施工,需從國外進口材料、裝置,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從國外輸入勞務,或因某種特定情況,合同項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第七十二條規定使用某種外幣,則此情況下的支付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作出規定。

第六十一條 只有第六十二條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可視作對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條 (一)只有當工程師簽發了缺陷責任證書並把它交給業主,說明工程已完工並接受保修,情況令他滿意,合同才能視作執行完畢。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28天內頒發證書。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則以最近到期的為準。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按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命令承包人進行的工作已完成並令工程師滿意,則不管先前業主是否已進入、擁有或使用這部分工程,工程師都應儘快頒發證書。頒發缺陷責任證書不構成將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筆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頒發本條款規定的缺陷責任證書前,就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或與進行工程的有關事務提出書面索賠,業主將不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三)儘管頒發了缺陷責任證書,承包人和業主仍應負責合同規定發生在頒發證書前而在頒佈證書之時尚未履行的義務。合同將被視作對雙方繼續有效,以便決定的性質和多少。

補救措施

第六十三條 (一)如果承包人破產,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產申請,或作出有利其債權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組織的委員會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公司將進行清算(非為合併或重組而進行的自願清算),或未事先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嚴重受損,或工程師書面向業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1)已放棄合同;或

(2)不開始進行工程且缺乏正當理由,或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要求繼續進行工程後,停工28天;或

(3)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拒絕接受某些材料和工程後28天內未從現場清理走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或

(4)儘管工程師已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按合同進行工程,或持續故意不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或

(5)不顧損害良好的工藝技術,或公然對抗工程師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業主可在給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駐工程現場,驅逐承包人,但合同並不因此無效,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不予免除,也不影響合同規定的業主及工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主可自行完成工程或另僱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條款,業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為進行工程師專門保留的建築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業主可隨時出售上述裝置、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於支付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支付給他的款項。

(二)在業主進駐工程和驅逐承包人之後,工程師應儘快通過詢問雙方或調查單方面決定,到進駐時為止,對承包人按合同已進行的工程部分應支付多少款額,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築裝置、臨時工程的價值。

(三)如果業主進駐工程,驅逐承包人,他將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且待施工、保修費用、延遲完工損失和發生的其他費用確定並被工程師確認後履行對承包人的支付義務。承包人有權得到的款額為,工程師確認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應接受的款額減去上述各項費用的差。如果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若妥善完工應接受的款額,承包人應要求應向業主支付超過的部分。超過部分視作承包人對業主的負債,業主可相應收回。

第六十四條 如果在工程進行中或缺陷責任期內,因全部或部分工程發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補救或修理工作需馬上進行以確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願馬上進行工作,業主可僱用他人完成工程師或其代表認為必要的工作,並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師認為業主進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義務自負費用完成,則業主發生的所有費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上述緊急事件發生後,儘快書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風險

第六十五條 (一)除了對在特殊風險發生前已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視作不適用的工程,承包人對由以下定義的特殊風險導致的工程損壞,業主或第三方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事件不負補償或其他責任。業主要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引起的索賠、訴訟、損失、費用、開支等的損害,並對承包人進行補償。

(二)如果工程或在現場、現場附近及運輸經過現場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於或將用於工程的財產將遭受由特殊風險導致的損害,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用以:

(1)工程師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所需的,但已被破壞或損壞的永久性工程或材料,將以費用加上工程師認可的合理利潤為基數;

(2)修整工程被破壞、損壞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於或將用於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導彈、彈藥爆炸或衝擊導致的,或由戰爭爆發引起的受傷或死亡被視為特殊風險的結果。

(四)除以下關於爆發戰爭的規定外,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風險導致的進行工程所增加的費用和雜費,但不包括在特殊風險發生前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視作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業主一旦知道費用將增加,應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

(五)特殊風險指戰爭、敵對狀態(宣戰或未宣戰)、侵略、外國敵對行動、第二十條規定的核及壓力波風險,即將進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國發生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只限於承包人和分包人僱工進行工程中發生的騷亂、動亂、混亂。

(六)如果在合同進行中,世界上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且戰爭在財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實質影響,在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前,承包人應繼續盡力完成工程。業主在戰爭爆發後可隨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這樣的通知發出後,合同將終止,但雙方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第六十七條的操作不終止,且不損害任何一方因以前發生的違約而獲得的權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所有建築裝置,並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樣去做。

(八)如果合同終止,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項將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計算,再加上:

(1)對已提供工作、服務完成的預備專案應支付的款項,和對經工程確認已完成專案部分應支付的款項;

(2)為工程所需而訂的材料、貨物的費用,包括已運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義務接收的。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相應款項後,這些材料、貨物成為業主的財產;

(3)經工程師確認的,承包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且此費用未被以上述及支付所包括;

(4)按本條款(一)(二)(四)規定應追加的支付;

(5)按本條款(七)規定清理建築裝置的合理費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將裝置運回其註冊國的主要工廠的費用或運至其他地點的費用(不超過運回註冊國費用);

(6)在合同終止時,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員和與工程有關的僱用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條款下業主應支付的款額,業主有權從承包人應付款中抵銷,包括對建築裝置、材料的預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終止日根據合同業主有權從承包人收回的款額。

失效

第六十六條 如果因為戰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法律,雙方不必繼續履約,則業主針對已進行工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等於按第六十五條規定合同終止情況下,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七條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發生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工程進行中,還是完工後,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放棄前後,無論是在違約前後,應首先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應一方要求後90天內,將其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此決定將是最終的,對業主和承包人有約束力的,對業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應繼續盡力執行工程合同,無論業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師書面通知他的決定九十天後,業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則此決定將仍為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如果工程師未在規定的90天內通知他的決定,或業主或承包人對其決定不滿意,則業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或九十天限期結束後的九十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師的決定不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爭議和分歧將由按《國際商會仲裁條款》的規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裁定。仲裁員有權檢查並改正工程師的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價格評估。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當時供工程師作決定的證據、爭論。即便工程師曾作出決定,仍不妨礙他作為證人在仲裁員面前就提交仲裁的爭議分歧作證。儘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進行,而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因仲裁而改變。

通知

第六十八條 (一)業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發出的證書、通知、書面命令均應郵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二)所有給業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寄至第二部分條款分別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為工程所在國的另一地址,但應事先書面通知

另一方。工程師需書面通知雙方。

業主違約

第六十九條 (一)如果業主

(1)除去業主有權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中扣除的部分,根據工程師頒發的證書,業主在應付款項到期30天內未向承包人支付;或

(2)干涉、阻礙或拒絕應要求同意頒發這樣的證書;

(3)破產、公司進行清算(並非為了重組或合併的目的);或

(4)書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狀況混亂,無法再履行其合同業務。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書面通知業主,有權終止合同僱傭關係,並向工程師提交通知副本。

(二)當14天到期後,儘管有第五十三條(一)的規定,承包人應迅速從現場移走他帶來的所有建築裝置。

(三)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主應象合同按第六十五條規定終止時一樣對承包人承擔同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六十五條(八)規定的款項,業主還應向承包人支付由於如此終止合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第七十條 (一)有關合同價格的調整,應在第二部分第七十條中就勞工、材料費用的增減,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進行的費用作出規定。

(二)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後期限前30天之後,在工程進行國,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規有所變化,或適用這些法律法規,將使承包人在進行工程中的費用發生增減(非本條款(一)所述增減),費用的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後,由業主支付增加的費用,收回減少的費用,合同價格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第七十一條 如果在提交標書最後期限前30天之後,工程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或貨幣流動管制。業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且不損害承包人行使此種情況下可行使的其他權利和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一)如果合同規定對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幣,則支付不受特定外幣和工程所在國貨幣間匯率變化的影響。

(二)如果業主要求標書中只使用一種貨幣表示,而支付將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已宣告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和數額,則由工程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提交標書最後期限前30天當日的匯率將用於換算外幣支付部分款額。這一點應由業主在提交標書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檔案中寫明。

(三)如果合同規定用多種貨幣支付,當按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臨時費用時,其中用外幣支付比例和數額將按本條款(一)(二)的規定確定。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10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以下簡稱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將學院二期工程五棟宿舍樓發包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此作為雙方互相信守的依據。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西安華光科技學院宿舍樓;

2、 工程地點:西安戶縣東大西安華光科技學院內;

3、 工程規模:五樓宿舍樓,地上六層,磚混結構,建築面積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範圍和內容:施工圖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裝工程 。

三、 工程質量標準:經甲方驗收合格。

四、工程進度要求:具備施工條件後,經甲方乙方協商確定。

五、乙方進場施工時間:甲方須在20xx年11月10日前滿足乙方正式進場、能正常施工的條件,如會審後的施工圖紙、三通一平等發包方應具備的發包條件。

六、工程結算方式:按《1999年陝西省建築工程綜合概預算定額》和《20xx年陝西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費用定額進行結算,並做如下調整:

1、專案直接費中定額基價人工費的計取:按定額工日數量×100元/工日。

2、按費用定額中一類工程取費標準進行取費;即設定專案直接費為A、其他直接費為B、現場經費為C、間接費為D,差別利潤為E,則,B=A×3.84%,C= A×7.38%,D=(A+B+C) ×5.85%,E=(A+B+C+D)×11%;貸款利息根據計費依據,分別按直接工程費的3.02%計取和按人工費的15.39%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補貼按不含稅造價的1.6%計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費的5%(人工費的20%)的配合費,並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費的8%(人工費的30%)的管理費;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進行結算;養老統籌和四項保險分別按3.55%、0.8%的費率計取費用。

3、專案直接費中定額基價機械費的計取:按定額機械費×150%結算。

4、定額中有明確價格的材料(含水電、土建安裝主材、地材和輔材),按定額基價計入取費後,並按市場採購價+採保費(費率為3.2%)+裝卸費+運輸費和途耗費用進行價差調整,市場價以雙方認質認價為準;若雙方認價發生爭議,以採購期間陝西省工程造價資訊公佈價格為準;定額中沒有明確價格的材料(如輔材等),按定額基價×150%計入並取費。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單位工程主體結構±0.000七日內,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後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即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30日內,甲方支付乙方結算總款的95%,餘額5%作為保脩金,工程竣工滿一年15日,甲方支付3%,滿兩年15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後5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幣50萬元;本合同生效後15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幣150萬元;乙方進場5日內,甲方返還工程承包定金100萬元,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完成±0.000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萬元,單位工程主體結構三層封頂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萬元。

八、其他約定

1、因甲方施工手續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締約過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應支付乙方雙倍保證金;

2、因甲方施工手續、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締約過失,致本工程施工中發生停工、窩工,甲方按日承擔所欠款金額的3%的資金佔用費,並承擔給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3、因甲方施工手續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締約過失,致本工程開工、中間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驗收和工程竣工備案,由甲方承擔完全責任和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擔工程款支付連帶責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頁,甲方、乙方、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部門公證後生效,至雙方無債權債務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方(以下簡稱丙方):

年月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1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按照《_____》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第三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檔案號:_________,工程專案表檔案號: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檔案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檔案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檔案號:_________,總概算檔案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專案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五條 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_____》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12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專案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範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給甲方海河東二路建材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專案。

二。甲方管理規定: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專案、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為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為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為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為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