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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套利自查報告(精選3篇)

欄目: 自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92W

銀行套利自查報告 篇1

從“三套利”到“四不當”,銀監會正在全面加強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專項整治。

銀行套利自查報告(精選3篇)

第一財經獨家獲悉,4月6日,銀監會已經向銀行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xx】53號文),對銀行“四不當”進行專項治理。

“四不當”專項整治檢查要點包括,在“不當創新”方面,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執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不當交易”方面著重檢查的業務包括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託業務。同業業務方面,銀行要自查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巢狀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同業融資中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在要求自查同業業務當中,提及“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餘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餘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據此前天風測算,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納入同業存單後總負債中同業負債佔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對更近。

銀行理財業務檢查要點的不當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等。資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援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等。

“不當激勵”方面,53號文讓銀行自查包括考評指標設定、考評機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當收費”方面則要檢查銀行是否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專案,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銀監會要求銀行開展自查,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資產覆蓋體制、機制、系統、人員及業務。業務範圍為20xx年有餘額的各類業務。銀行業法人機構彙總各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的基礎上,在7月15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同時銀監局按機構分類彙總在8月15日前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門則按機構類別形成彙總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創新部。

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

一、不當創新方面

(一)治理機制

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執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二)管理制度與流程

(1)本機構是否建立並實施開展金融創新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式,評估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從事重大收購和投資等可能帶來的風險,採取有效措施對創新業務或產品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

(2)是否針對上述經營活動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要求上述經營活動需事先得到風險管理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的稽核同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准;

(3)是否對快速發展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以及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進行專項壓力測試,有效測試識別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可能對銀行持續經營帶來的重大影響。

二、不當交易方面

(一)銀行同業業務

1.

(1)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巢狀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

(2)是否進行了嚴格的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

(3)是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足額計量資本和撥備;

(4)是否將穿透後的基礎資產納入對應最終債務人的統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1)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2)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3.

(1)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是否展期;

(2)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淨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3)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餘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4)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5)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餘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4.

(1)是否違規對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轉出資產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本機構,同時該資產未按照原風險狀態進行分類的情況;

(3)是否對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是否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二)銀行理財業務

1.

銀行理財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的要求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2.

2.1

是否對每隻理財產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是否開展了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理財業務。

2.2

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相互調節收益的行為;

是否存在代客理財資金用於本行自營業務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行為;

(6)理財產品與本行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

2.3

(1)是否存在委託非金融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者理財產品投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的情形;

(2)是否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機構准入標準和程式、存續期管理、資訊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3.

3.1

(1)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援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

(3)是否準確統計理財資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以及該項資產餘額在任何時點是否超過理財產品餘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4)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5)是否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情況。

3.2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行為。

3.3

是否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4.

是否對保本型理財產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存款管理並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納範圍。

(三)信託業務

1.

信託公司是否通過信託中信託(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託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槓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資訊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託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信託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2.

(1)信託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專案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後管理,並與代銷銀行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機構作為委託人投資信託產品時,信託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3.

是否存在信託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託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槓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託產品通過資管產品彙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信託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4.

信託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託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是否委託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

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託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三、不當激勵方面

(一)考評指標設定

本機構績效考評指標設定是否涵蓋監管規定的合規經營類、風險管理類、經營效益類、發展轉型類、社會責任類五類指標;

經營效益類指標是否以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為核心確定分值和權重,是否考慮資產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並相應設定中長期資產收益對經營效益類指標的貢獻度;

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是否明顯高於其他類指標;

是否設立時點性規模考評指標;

是否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外設定單項、業務條線或臨時性考評指標;

是否設定沒有具體目標值、單純以市場份額或市場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分支機構是否自行制定考評辦法或提大學聯考評標準及相關要求;

本機構考評物件存在被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發生案件、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是否相應調低相關指標的考評等級或得分。

是否依據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決策層批准的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績效考評制度和指標體系;

是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績效考評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質量控制;

本機構審計和監察部門是否對績效考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將業務費用變相作為績效獎勵、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肅問責;

是否建立對利潤等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利潤目標。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

針對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是否按監管規定設定績效薪酬的發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監管規定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並有效實施;

是否按監管規定的標準,根據風險類指標管控情況對當年績效薪酬實施控制。

四、不當收費方面

(一)收費行為規範

(1)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專案,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

(2)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3)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和收費規定。

(二)價格資訊披露

(1)是否制定收費價目名錄並按規定統一收費專案名稱等要素;

(2)是否按照規定在本行營業場所和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本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專案等;

(3)本行提高市場調節價收費水平或新設市場調節價收費專案前,是否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

(4)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是否事前告知相關服務專案、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並在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提供相關服務。

(三)內部管理程式

(1)是否由總部統一制定和調整本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專案,並按照監管規定的程式實施;

(2)是否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並建立了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確的價格行為違規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是否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絡方式等渠道並醒目公示。

銀行套利自查報告 篇2

為貫徹落實市聯社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本人認真學習和領會了《關於落實案件專項治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銀行案件風險的通知》、《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協會《關於防範操作風險做好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通過學習討論,充分了解了本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了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認識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危害性,並根據自身情況展開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線。

本人能夠自覺主動地學習國家的各項金融政策法規與聯社下發的檔案精神,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牢固思想防線

1、提高政治意識。能夠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堅定的政治立場,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穩腳跟,經受得起大風大浪的考驗。二是能夠顧全大局,不為眼前利益所動,站在單位的角度去想問題、做工作,堅決不說不利於全域性的話,不做不利於全域性的事,堅決完成社裡安排的工作任務。三是不計較個人得失,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矛盾時,以集體為重,個人利益要無條件地服從。四是能夠加強自身愛崗敬業意識的培養,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做到“幹一行、愛一行、專一行”,自覺接受廣大客戶監督,定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2、恪守規章制度。一是能夠按照國家金融法令,有關法規制度和現金管理條例,具體辦理現金、有價單證的收付和調撥工作,正確辦理殘破幣的兌換,嚴格庫存限額,及時調撥和上解現金。二是能夠自覺加強櫃面監督,嚴格審查憑證要素,做好反假工作,準確及時編制各種現金報表、調撥計劃。三是能夠堅持軋帳制度,正確使用有關登記簿,做到帳、簿、款相符;嚴格按規定處理長、短款,發現差錯能及時彙報。四是能夠加強庫房管理,堅持鑰匙分管,明確分工,同進同出,做到“六無”標準;遵守錢帳分管和“四雙”制度,按要求做好庫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夠嚴格按照福建省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系統櫃員許可權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櫃員卡和密碼,做到保管嚴密,操作合規。六是能夠不斷增強防範意識,落實“三防一保”;認真熟記防盜防搶防暴預案,熟練掌握、使用好各種防範器械,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保護信用社的財產安全。

二、嚴謹工作、生活作風

在工作作風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點:一是突出一個“實”字。工作不搞形式主義,不作表面文章;上報數字以實為本,不搞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彙報工作敢說真話實話,不誇誇其談,弄虛作假,做到說話讓人相信,辦事讓人放心。二是牢記一個“細”字。細心做好大小票幣、損傷幣的兌換整理工作,做到點準、墩齊、挑淨、捆緊,及時上解;嚴格按照金庫保管制度,細心做好庫房的保管工作,確保工作無疏漏。三是做到一個“快”。完成任務不拖泥帶水,辦理業務快而不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個“嚴”。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事情敢於糾正,自覺維護單位利益。

生活作風上,能夠牢記“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教導,用工作紀律嚴格約束自己,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牢固樹立“平凡”意識,忠於“平凡”崗位,保持“平靜”心態,甘於“平淡”生活,勤勤懇懇辦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存在問題

一是學習不夠深入,如政治理論學習只側重單位裡組織的學習,對許多政策、法律、法規只知其表,不知內含;業務上只注重鑽研出納工作,對其它的經濟知識學習不夠主動,不願意去學。二是工作還不夠積極主動,有時候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除出納工作較為重視,對其它工作不願主動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創新,按部就班;許多工作只是照著別人學,不去鑽研,不去研究,不去歸納,辦事憑經驗,憑主觀。四是內控制度的落實存在薄弱環節,同事間相互信任,“四雙”制度落實不夠全面等。

銀行套利自查報告 篇3

按照區委、區政府召開的裕安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精神,新安鎮政府認真開展了“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成立了由新安鎮鎮長張恩平為組長、抽調由財政、農經、紀委等部門人員為清理工作領導組成員,認真紮實地開展了清理工作。現將自查工作彙報如下:

一、健全組織,強化領導

在裕安區召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後,6月4新安鎮迅速召開了黨委擴大會,傳達《裕安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新安鎮黨委高度重視,成立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財政所,負責小金庫”專項治理日常工作,6月6日新安鎮根據《裕安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制定了《新安鎮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細則》,x月x日新安鎮召開了鎮直各單位負責人會議,鎮長張恩平佈置了新安鎮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各單位負責人必須親自抓,對照“七種”表現形式認真自查自糾,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從而進一步規範我鎮的經濟秩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

(一)動員部署、做好宣傳發動(檔案下發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召開相關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加強資訊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自查自糾(截至xx年x月x日)。按照通知要求,鎮直各單位認真組織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在6月25日前已將《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報送新安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三)落實舉報制度。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

三、自查結果

(一)按照有關檔案的要求,通過深入自查自糾,新安鎮各單位財務管理均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收入、支出全部納入本單位財務部門法定帳目統一核算,未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沒有單獨帳戶,未設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二)各單位自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從無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以及以個人名義私存公款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從制度上保障財務管理的規範性、嚴謹性和有效性。

(三)單位監管使用的票據由財政所統一管理,各類票據均由財政所購領和銷燬,按照有關的票據登記制度設定票據登記薄;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票據保管、領用和核銷工作,並建立相應的備查薄。

(四)按照財政集中支付要求,現金管理採取備用金制度,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嚴禁設“小金庫”。財務報銷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杜絕坐支行為。嚴格控制財政資金支出,沒有以任何形式進行私存私放。

通過自查、自糾、回顧,新安鎮及鎮直各單位認真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沒有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