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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建議書編制、申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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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專案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專案建議書編制、申報、審批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專案由來及背景。

專案承辦單位和專案投資者的有關情況。即:生產經營內容、生產經營規模、產品銷售情況、年上繳稅額、自有資金數額、債權債務情況等。

興辦外商投資專案要簡述:

(1)合營各方概況,即:合營各方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國籍及姓名、資金實力、技術力量等。

(2)合營方式(註明合資、合作、獨資)。

(3)合營年限。

(4)經營範圍。

(5)產品銷售方向(內銷或出口比例)。

簡述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技術引進專案,要簡述技術引進內容(關鍵裝置或技術專利)、擬引進技術裝置水平及其國別和廠商。

產品技術水平及市場銷售前景。

(二)專案建設初步選址及建設條件

專案建設擬選地址的地理位置、佔地範圍(四至範圍)、佔用土地類別(國有、集體所有)和數量、擬佔土地的現狀及現有使用者的基本情況。

如果不指定建設地點,要提出對佔地的基本要求。

專案建設條件。簡述能源供應條件、主要原材料供應條件、交通運輸條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條件及實現上述條件的初步設想。需進行地上建築物拆遷的專案,要提出拆遷安置初步方案。

(三)專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生產性專案要提出主要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生產能力;非生產專案要根據專案的不同性質說明其規模,如旅館、賓館專案要說明有多少客房、多少床位;房地產開發專案要說明擬建的建築物類別及數量;成片開發建設的小區要說明小區的主要功能、建築容積率等。

總建築面積及主要單項工程的建築面積。

(四)環境影響

一般民用建築專案不寫,其他非工業生產專案簡寫。

(五)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專案總投資額。技術引進專案要說明進口技術裝置使用外匯數額,建設費用和購置國內裝置所需人民幣數額;外商投資企業要說明總投資額、註冊資本數額、合營各方投入註冊資本的比例、出資方式及利潤分配方式。

資金來源。利用銀行貸款的專案要將注設期間的貸款利息計入總投資內。

利用外資專案要說明外匯平衡方式和外匯償還辦法。

(六)建設進度初步設想。

(七)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算。

(八)結論。

(九)附件

建設專案擬選位置地形圖(城近郊區比例尺為1:XX;遠郊區縣比例尺為1:10000)。標明專案建設佔地範圍和佔地範圍內及附近地區地上建築物現狀。

在自有地皮上建設,要附市規劃部門對專案建設初步選址意見(規劃要點或其它檔案)。

國家限止發展的或按國家及市政府規定需要先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專案,要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的審查意見。

外商投資專案要附以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商資信證明材料。

(2)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3)合營各方簽署的合營意向書(境內單位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單位合建的專案要附以下材料

(1)合建各方簽署的意向書(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2)合建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其他附件材料。

二、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專案的專案建議書的審批許可權和申報渠道

(一)審批許可權

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限額以上更新改造專案、3000萬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資專案,經市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專案經市經委)稽核後,報國家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專案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其中2億元以上專案,由國務院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專案,限額以下更新改造專案

(1)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專案、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利用外資專案、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專案由市計委(工業更新改造專案由市經委)審批。

(2)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專案、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利用外資專案、3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專案,山區(縣)、局、總公司審批。

(3)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地方單位合建的專案,由市計委、市建委聯合審批。

其它幾類專案的審批

(1)外省市省級單位駐京辦事處,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由市建委予以確認。

(2)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機構的駐京聯絡處、各大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經市政府辦公廳批准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經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市計委予以確認。

(3)外省市單位在京獨資建設的專案,按上述許可權由專案所在地區縣計委或市計委審批。

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建設專案,不論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及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凡是按國家規定可以由北京市審批的,均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下列專案,不論規模大小均需報國家審批

(1)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專案,需經市計委、市經貿委、市旅遊局聯合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部、國家旅遊局審批。

(2)需國家補助投資或使用國家統借外匯的專案,需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3)國家規定的限制類(乙)外商投資專案。

下列專案在市計委審批之前需徵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1)汽車檢測場或汽車駕校,需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廳專案,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需徵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徵得區縣文化局同意後,由區縣計委審批)。

(3)經營黃金飾品的專案,需徵得市人民銀行同意。

(4)施工企業需徵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設計企業需徵得首規委辦同意。

(6)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需徵得市房地局同意。

(二)申報渠道

市屬單位申報專案,先按隸屬關係報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上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區縣屬單位申報專案,先報到區縣計委,再由區縣計委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合建專案

(1)中央在京單位與地方單位合建專案,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籤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地方單位需經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單位認可,中央單位需經部委的業務司局認可)後,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市建委。

(2)地方單位與地方單位或外省市單位合建專案,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籤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後,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

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單位的駐京聯絡處專案,由聯絡處持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批件和當地省一級計委的批件,到市計委辦理確認手續。

股份制企業或民營企業等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專案,外省市單位獨資在京建設的專案,由專案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市計委。

中外合營專案,由合營的中方按上述辦法上報。

需要上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的專案,一般由主管部門先報到市計委或市經委初審,初審同意後由市計委或市經委上報。

三、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專案建議書申報和審批渠道

(一)審批許可權

國家計委和市計委是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審批機關,除危舊房改造專案可由區縣計委審批外,其他房地產開發專案,區、縣、局、總公司一律不具備審批權。具體分工是:

中央在京單位(含軍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專案,由國家計委審批。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高檔房地產開發專案、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專案,由國家計委審批。

高檔房地產專案是指: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價高於一般民用住宅造價(XX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專案;建築標準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建安造價超過一般民用非住宅造價(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類綜合用房、寫字樓、商業服務樓。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總投資在2億以下的高檔房地產開發專案、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專案以及其它房地產開發專案,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1)非中外合資、合作專案,屬於新開發區內的專案和危舊房改造小區內非配套的大型公建專案,由市計委、市建委審批;屬於危舊房改造小區內住宅及相應配套專案,由區、縣計委審批。

(2)中外合資、合作專案,由市計委審批。

(二)申報渠道

需國家計委審批的專案申報渠道

(1)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專案,如需報國家計委審批,開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將專案建議書報送市計委(建委),經初審後,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2)中央在京單位(含部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專案,專案建議書由開發公司的主管部門直接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審批專案之前涉及北京市規劃等有關方面問題,由市計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關程式協助辦理。

需市計委審批專案的申報渠道總的原則是,由具有在京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按隸屬關係上報。

(1)市屬單位的公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上報。

(2)區(縣)屬公司,由區(縣)計委上報。

(3)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公司若其組成單位中有地方企業,可由地方企業按上述渠道上報;若組成單位中沒有地方企業,則由專案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

四、專案建議書批准之後的主要工作

選定建設地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做規劃設計方案。

落實籌措資金方案。落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汙水排放、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落實主要原材料、燃產的供應。

落實環保、勞保、衛生防疫、節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