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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7W

一、責任單位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制度

衡陽市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

二、責任人

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在編工作人員。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 部門責任人:袁偉偉;分管稽核領導:程鋼。

三、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XX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XX年3月5日國務院第39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4.《湖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辦法》(XX年11月27日湘教計字[XX]13號)

5.衡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0日衡教字[XX]48號)

四、審批範圍

擬變更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的民辦學校、幼兒園。

五、審批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即: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符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

2、申請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舉辦者應通過捐贈、出資等方式為設定的教育機構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有足夠的辦學啟動資金並有較穩定的經費來源。

(2)學校有辦學章程;有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有健全的規章制度,設立了董事會或理事會,並有董事會或理事會章程。

(3)有明確的招生物件及相對穩定的生源,並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領導班子。

(5)校長和分管教學副校長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園長和副園長鬚具有中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熟悉教育規律、教學業務,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有與辦學層次、辦學內容、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7)有與辦學相適應的、穩定的、集中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舍、食宿設施。

(8)有與辦學相適應的教學、實驗實習操作裝置和場所。

(9)有一定的圖書、雜誌、報刊等資料。

六、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原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決定變更的檔案;

3.原學校財產、財務清算的有效證明檔案;

4.變更後的新學校的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5.變更後的新學校的校舍、教學設施情況。

七、審批程式和時限

(一)申請

由申請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

1.崗位責任人: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局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並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三)審查

1.初審

(1)崗位責任人: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初審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合理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受理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②提出初審意見,交本辦負責人複審。

(3)時限:10個工作日。

2.複審

(1)崗位責任人: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對申辦材料及初審意見、專家考察報告進行復審,組織評委進行評議,評委2/3以上(含2/3)同意即為通過。

② 按照標準稽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查驗初審人員稽核意見和評委考察報告,根據評委評議情況,提出複審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且通過評委評審同意的,提出同意的書面稽核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經評委評審未同意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併退回初審人員。

(3)時限:5個工作日

(四)決定

1.崗位責任人:局行政。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並通過局行政會議審定同意的,由局長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5個工作日

(五)告知與公示

1.崗位責任人: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公示審定結果,如無異議,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將《辦學許可證》或者同意許可的檔案發放給申請單位;

(3)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制定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還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4)按要求將文字材料歸檔。

3.時限:5個工作日。

八、審批收費

不收費。

九、監督檢查

1.辦公室內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辦事環節承辦人簽名,並歸檔儲存承辦資料;

2.辦公室內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局紀委、紀檢監察室、法制法規股進行監督檢查;

4.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廳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專案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洩漏申請單位專案資訊的;

8.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為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發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主管領導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級以下(含股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正、副科級(實職)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於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重的,均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