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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調研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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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當前,如何建設符合我縣實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完善我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保險調研報告4篇

一、建立新型城

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我縣已建立了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為補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並取得積極成效。截止XX年底,在全縣11.14萬名常住戶籍人口(城鎮居民2.03萬人,農村居民9.11萬人)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有8334人,佔7.48%;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2674人,佔2.40%;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佔4.15%;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18928人,佔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決了部分居民群眾的養老保障問題,化解了一批影響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社會問題,為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然而,從目前情況看,全縣還有約8.15萬名城鄉一般居民(佔全縣常住戶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統性的養老制度保障;同時,由於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思路不盡合理,致使農村原參保人員的養老問題實際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加上這一塊,相當於全縣實際上有90.15%的居民群眾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障。因此,在不斷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並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思路,儘快解決廣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第一,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要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注重社會公平,注重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使全縣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養老保障方面,只有實現廣覆蓋,使城鄉居民群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才能體現公平,才能實現共享,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目前,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蓋到城鎮從業人員和農村部分居民,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缺乏應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養老保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客觀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擺在首位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受工業化、城市化的影響,城鄉大批青壯年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人口地域性結構發生較大變化,農村老年農民的日常生活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廣,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呈現上養四位老人、下養一個孩子的“四二一”結構,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嚴重削弱,城鄉家庭養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際供養已經難以解決養老問題。再一方面,隨著老齡社會的提前到來,加上目前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於覆蓋面窄、參保人數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無法滿足參保人員養老的需要,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我縣城鄉社會養老所面臨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這幾年來,城鄉居民要求解決養老保障的願望越來越強烈,社會各方面的呼聲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抓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擴充套件到全體城鄉居民,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反映了他們的實際需要,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高廣大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從而緩解廣大居民因老致貧、因老返貧等問題,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依據統計學上的“大數法則”,各類保險只有不斷擴大覆蓋面,才能提高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十五”期間,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基金支付能力越來越強,覆蓋範圍從國有、集體單位擴大到了非公經濟組織,從正規就業人員擴大到了靈活就業人員,從城鎮從業人員擴大到了進城務工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將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全體城鄉居民,符合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度,是構建大社保體系的重要內容。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體系, 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標誌,也是一種制度創新、政策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近年來,我縣相繼出臺實施了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新制度,擴大了社會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廣大居民群眾的歡迎。在此基礎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全體城

鄉居民的養老之憂,正是堅持探索、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的具體體現,同時也豐富了大社保體系的內涵,必將推動大社保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二、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及現狀

1、發展歷史及沿革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於"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並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

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過程共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試點探索階段:1995年釋出實施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規定,從1995年起,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為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類人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暫行辦法》精神,我縣出臺了《關於建立雲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雲政辦〔1995〕16號)和《雲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雲政辦〔1995〕21號),並於1995年4月在雲和鎮紅光、沙溪兩個村進行了試點。二是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全縣鋪開,覆蓋了全縣所有鄉鎮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及1個零散戶。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頂(浙政發〔1995〕4號檔案規定的月繳納標準分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個檔次);農保基金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同時,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整頓規範階段:1998年,國務院將此項工作從民政部門劃歸勞動保障部門。1999年,受巨集觀經濟影響,國務院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農保”進行整頓規範。我縣的農保工作以保持穩定為原則,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基金不丟”,並於XX年9月把該項工作從縣民政局下屬的農保處整體劃入縣社保處管理,順利完成了農保機構的職能劃轉。

2、工作現狀

通過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前已達到一定規模,在農村也有一定的影響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為止,全縣共有14個鄉鎮、170個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和1個零散戶開展了農保工作,參保人數有18928人,參保率為20.77%;積累基金341.54萬元,累計支付待遇1.49萬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為2.20元,月領取額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於繳費起點低、待遇標準低,目前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沒有新保及續保人員,實際上已處於停滯狀態。為維護農保政策和業務的穩定性、連續性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我縣農保工作處於不宣傳、不發動,上門參保不中止的狀態。

三、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縣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據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訂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主要政策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參保物件範圍:60週歲以下農村戶籍公民,包括務農務工經商人員及鄉鎮招聘幹部、應徵入伍青年、民辦教師、醫生和其他各業勞動者等。

2、資金籌集方式:堅持農民自我保障為主和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儲蓄積累式的辦法進行籌集;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3、資金積累方式: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屬於個人所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均記在個人名下。

4、待遇享受規定:我縣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0週歲,待遇標準按達到領取年齡時個人賬戶的積累總額確定,並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縣為單位統籌,並按國家有關金融政策運營管理,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二)現行制度設計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現行農保制度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規劃制訂的,符合當時國民經濟狀況和農村特點,也曾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但是,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和農民生活生產方式的轉變,我縣農保工作出現了因缺乏激勵機制和扶持政策而“擴不出”、因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而“保不齊”、因制度銜接性差而“流不動”等問題。現行制度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1?穩定性和適應性差。首先,我縣現行的農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省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導致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其次,在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日趨完善的今天,將鄉鎮企業職工、私營企業主和僱員等有勞動關係的群體繼續納入現行農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繳費機制設計時儘管考慮到了農民收入季節性和不穩定的特點,但是明顯缺乏彈性。如按1995年我省暫行辦法規定,按月繳費標準一直維持在6—20元之間,但十年前的繳費標準是無法適應如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的。第四,現行的養老金計發係數按8.8%的利率測算,具有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經濟高利率和高通脹的鮮明特徵。但是隨著國家連續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經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和投資人才,都是將基金存入銀行進行管理。但是,由於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從1995年的10.98%下調至現在的4.14%),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實現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了參保的人越多而國家賠得越多的尷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於實行自願投保,大多數人員採用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總額普遍較低。同時,基金積累類似於銀行存款,靠自我積累模式,而養老金待遇則僅靠自我繳費的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來確定。加之,當時是在預定利率12%的情況下制訂政策的,較少考慮到金融風險,結果在政策推出後,銀行利率接連下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執行,國家原先承諾的農民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1997年1月下調至8.8%,1998年1月下調至6.8%,1998年7月下調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調至2.5%),造成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不高,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沒有設計增長機制,幾十年同一標準。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農民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責任缺位。原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一方面,由於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硬性規定政府責任的具體機制,而變成了完全依靠個人積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實現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對增值渠道不暢通的現實,以理論上較高的支付係數和實際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實,基金明顯孕育著較大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四、我縣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分析

(一)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備了一定的基礎條件。

1、較高的養老意識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了思想基礎。

由於多年來各類養老保險宣傳以及社會高度資訊化,廣大城鄉居民對養老保險有了基本認識併產生較為強烈的要求。一是城鄉居民的養老意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要求出臺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或完善現行“農保”政策)、依靠養老保險實現養老的意願較為強烈。二是通過社會保險資訊的廣泛傳遞,廣大城鄉居民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較羨慕,從而增加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和要求。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多了一份比較。絕大部分居民感覺商業養老保險有吸引力但繳費額較高,希望政府能承辦低繳費額的“政府福利型”養老保險業務。這都為儘快建立並完善科學合理又適應廣大城鄉居民繳費能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礎。

2、相關政策法規明確了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黨的xx大早已經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XX年中央一號檔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除了繼續重點“關注”農業保險外,還以農村人身保險為突破口,首次出現了“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表述。

(3)黨的“xx大”報告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時,要求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時,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浙委〔XX〕28號)提出,要“圍繞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加快建設覆蓋廣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規範方便有效、與全面小康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個人養老儲蓄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適當補貼”的原則,加快建立面向農業勞動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5)XX年雲和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把“重視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列入今後五年要抓好的七個方面重點工作之一,提出要“繼續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3、多年實踐所積累的管理經驗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我縣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比較健全,隊伍比較穩定,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規範,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

建設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社會認同程度、制度發展方向、現有工作基礎等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地方財政支援能力、城鄉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程序的加快,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從XX年到XX年,全縣生產總值從8.01億元增長到22.41億元,年均遞增11.9%;人均生產總值從7530元增長到XX8元,年均遞增11.7%;農業佔三產結構的比重,已經從24.6%下降到12.5%。然而,從目前情況看,農業佔有生產總值的比重仍然較大,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重高達82%,同時,財政收入只有2.82億元(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只有1.65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縣經濟社會仍將以發展第二和第三產業為主,離“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政府財政支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能力還不夠強,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仍然較弱,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必需的物質基礎還較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思想認識基礎和工作經驗,制度建設的政策走向也已經較為明確。雖然目前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執政為民和關注民生的角度出發,我們應主動創新,穩妥謀劃,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縣實際情況和適應民生需求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願參加的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以儲蓄積累與享受待遇調整機制為核心的“低門檻、多層次、廣覆蓋、可接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為新型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援與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原則。從近期看,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程序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進入二、三產業,或者季節性、階段性地從事非農產業。因此,當前這個階段要有所側重,重點解決好大齡農村人員(男45週歲以上、女40週歲以上)的養老問題,對此年齡段以下的人員,可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從長遠看,隨著政府財政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養老保障體系的容納能力會不斷增強。所以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從適應戶籍和職業轉移的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角度來設計,以利於今後的溝通和銜接。

2、保障水平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原則。從我縣實際來看,首先,區域之間也還存在著經濟不平衡,各鄉鎮以及同一鄉鎮的各個村之間的經濟情況存在不小的差異性,由此造成城鄉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存在著較大不同。其次,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與農村居民畢竟有所區別,農村居民或多或少還擁有著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的土地,相對而言,他們的生活費用中需要由現金支出的比例相對低一些,而城鎮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現金來獲取。同時,這兩個群體的醫療需求也存在較大距離。因此,當前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要著眼於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通過養老保險來為他們年老以後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助,同時繼續立足於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多層次、多方位地解決其養老問題。

3、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則。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必須彌補原先制度設計中缺乏政府投入機制的不足。繳費可以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自身經濟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確政府繳費補貼的具體比例,並對經濟困難群眾予以適當傾斜。

4、簡潔直觀、便於接受的原則。居民群眾是最講實際的群體,需要的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設計必須簡單直觀,具有靈活性,讓城鄉居民真正感覺到實惠,這樣才易於群眾的接受和參與。

(三)具體設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應該定位在建立我縣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對現行農保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新制度出臺後,應該明確暫停受理老農保業務,通過制度銜接,逐步消化老農保,以利於推進新型養老保險。

2、範圍物件。新制度的實施物件界定為在雲和縣行政區域內16週歲至60週歲、具有我縣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由於生產經營方式的轉換,城鄉居民中已經有部分參加了現行的各類政府性養老保險,所以重點解決物件是除已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中的大齡人員(男性45週歲以上、女性40週歲以上)。

3、繳費標準。考慮到城鄉居民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參保時年齡未滿60週歲的人員採取按年繳納的方式繳費,繳費金額按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確定。首先,根據我縣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縣財政的支援能力,同時考慮到有關統計資料的公佈時間有一定的滯後性,一方面,繳費基數可按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另一方面,繳費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其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於8%),同時縣財政可按不低於上上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標準進行補貼,並向經濟困難的群眾適當傾斜(縣財政按不低於5%的比例給予補貼)。其次,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也為了提高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意識,可確定繳費年限為XX年。再者,參保時年齡已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由於年紀較大,逐年繳納不現實,所以可採取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金額按繳費時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和繳費月份確定,繳費月份具體標準視年齡增長情況逐年遞減。

4、帳戶管理。為確保養老金計發基數的確定性,可將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部分用來建立個人繳費帳戶。同時,為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水平,可將縣財政補貼中的一部分用於建立參保人員補貼帳戶(比如縣財政補貼5%,其中3%補貼到個人),並按規定與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合併計算養老待遇。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可將縣財政補貼部分的其餘部分(比如縣財政補貼5%中的2%部分),用於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藉以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為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補貼賬戶和統籌帳戶每年可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帳利率標準計息一次。參保人員自領取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再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遷居,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能轉移的,轉移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轉移的,可一次性退還本人。

5、待遇享受。設計待遇時要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待遇計發辦法採取繳費確定型,根據繳費賬戶積累總額確定待遇標準;二是設定養老金調整機制,養老金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具體來說,月養老金起領標準為繳費賬戶積累總額乘以待遇計發係數。假定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XX年,則年滿60週歲人員的待遇計發係數為1/156;60週歲以上人員的待遇計發係數則與其繳費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關係。參保人員死亡後,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銜接。本著平穩過渡、操作方便的原則,新制度可以與原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條件內銜接,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本息可以按有關規定折算過渡,以利於今後城鄉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費用測算

鑑於我縣實際,在設計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一方面,城鎮居民的保障水平應低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鑑於大部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還可以藉助耕地來實現基礎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於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單位繳納2648.4元,個人繳納1059.4元),月平均養老金享受標準為1164.32元;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四個檔次的平均繳費標準為每人2.7萬元(其中 政府補助1.375萬元,個人和集體繳納1.325萬元),月平均享受待遇為150元。

按照上面的具體設想,如果我縣在XX年開始實施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於8%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297.3元和1025元;按政府補貼5%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得到的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85.8元和640.65元;經過XX年,也就是到2022年,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90.2元和311元。 據統計,全縣未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有3000多人,16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農村居民有6.3萬人,60週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約有1.2萬餘人。按以上標準,要讓全縣所有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障,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9300多萬元的配套補貼資金,約年均投入186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0%,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14.8元和395.9元,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1.86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360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5%,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39.4元和480.7元,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2.79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5580萬元。到底以何種方案為妥,需根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而定。

關於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的調研報告保險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為全面準確掌握我縣各類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基本情況,有效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縣由勞動保障局牽頭,組織工商、稅務、經濟商務、供銷、糧食等部門,按照條條管理、塊塊分割,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縣所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障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各類用人單位參保基本現狀

近年來,我們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在加快全縣經濟發展的同時,理清工作思路,健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斷加大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徵繳力度,基本形成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位一體的社會保險體系,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據統計,目前,我縣共有各類用人單位 367 戶,涉及職工 26472 人(在職 19686 人,退休 6711 人),其中機關事業單位 283 戶,涉及職工 15957 人(在職 11654 人,退休 4303 人),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 84 戶,涉及職工 10515 人(在職 8032 人,退休 2408 人).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 15957 人,欠繳保費 468 萬元;參加失業保險 7327 人,欠繳保費 506.8 萬元;參加醫療保險 15957 人;參加工傷保險 946 人.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 6690 人,欠繳保費 437.56 萬元;參加失業保險 2323 人,欠繳保費 47.71 萬元;參加醫療保險 3476 人,欠繳保費 264.45 萬元;參加工傷保險 3257 人,欠繳保費 18.27 萬元;參加生育保險 2301 人,欠繳保費 15.25 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一)部分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個別企業未參加社會保險.一是個別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在穩定員工隊伍、增強員工的歸屬感、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因而缺乏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二是員工只顧眼前利益,沒有長遠的意識,由此減弱了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這一點在我縣的外來企業中較為突出.

(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仍然存在.我縣的企業一般都是生產經營規模小、生產科技含量低、產品檔次不高企業,產品成本高、利潤低,有些初始執行的企業都在負債經營.為維持企業的生產經營,部分企業存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三)存在選擇性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失業、工傷風險較低,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積極性較高,而不願參加失業、工傷保險.我縣大多數企業員工是本地農民,就近務工,半工半農較多,因此多以土地為保障,所以參保繳費意識淡莫,只求多掙點錢,從而存在儘量少參保甚至不參保現象.

(四)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現象依然存在.少數企業為儘可能降低企業成本,保證利潤的最大化,想方設法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

(五)企業人員流動性大導致參保管理困難.目前,我縣相當部分企業的員工大多屬於臨時用工,存在今天干,明天走的現象,人員極不穩定.社保經辦部門很難準確掌握企業職工人數,多數老闆都會以此為藉口不參加社會保險.另外,由於各地社會保險制度不銜接,在政策上也有一定差異,許多外來務工人員考慮到在務工當地參保幾年,一旦回鄉又是一件麻煩事,因此務工人員不願參保.

(六)企業改制程序緩慢導致部分人員參保困難. 由於我縣企業改革的程序較慢,而且原來單位欠費時間較長,企業長期處於關閉、停產階段,間斷繳費情況存在,而這些單位的人員又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到私企去打工,他們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而又與新單位形成了實際勞動關係,在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時非常棘手.

(七)社會保險政策的盲點導致部分人員參保較困難. 在實行社會保險前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原三社企業(鐵器社、縫紉社、補鞋社)人員,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在企業關閉破產後,失去了退休費來源.現在年老體弱多病,無任何經濟來源,生活相當艱難.去年,省政府雖出臺了川辦發 185 號檔案,解決原國有、集體企業超齡未參保人員老有所養問題,一次性參保繳費額近 4 萬元,因這部分人員無力支付所交的鉅額保險費,多次上訪要求解決養老保險問題.

三、解決問題的幾點對策

第一,領導重視、部門協調.目前,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參保繳費較困難,反應出制度、體制、管理等多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對擴面工作的組織領導;其次,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徵繳,搞好宣傳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組織引導,工商、稅務部門應搞好監督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對參保繳費的執法檢查、監督等工作都要協調一致形成合力.

第二,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維權意識.用人單位員工特別是民營企業員工對社會保險在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和意義認識不足,是目前阻礙社會保險繳費進展的現實問題.因此必須充分發動新聞媒體、社群組織、廠礦企業、社保主管部門和其他宣傳機構,加強社會保險政策宣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要在社群、村開設社會保險諮詢站點,開展諮詢服務;同時要抓好正、反典型的宣傳,提高全民的社會保險意識,牢固樹立參保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觀念.

第三、以靈活的政策引導參保.我們應以國家的政策

法規為依據,針對地方經濟、企業勞動用工的實際特點,採取靈活適用的政策,引導用人單位參保,例如對農民工數量多,經濟效益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採取低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的新農保政策引導其參保.同時要加大改制力度,儘快讓那些停產破產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及時做好重新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

第四、求真務實,常抓不懈,著力做好民營企業參保擴面工作.民營企業保險擴面是一項長期、複雜的工作,一方面,應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分部分批推進這項工作,從少到多,從區域性逐步擴充套件,最終達到全覆蓋的目標.如果不顧企業的實際問題全員參保,不但達不到預期的目的,還有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增加失業、加重企業負擔.另一方面,民營制企業擴面工作要堅持常抓不懈,使新增企業員工和老企業新增的員工及時分批參加社會保險,爭取做到不漏新企業、不漏新員工.只有這樣才能持之以恆,實現最終全覆蓋的目標.

精準扶貧工作的調研報告(保險業服務)範文保險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一、甘肅省基本情況

(一)地區概況。甘肅位於西北地區的中心地帶,地處青藏、黃土和內蒙古三大高原交匯處,東西蜿蜒1600多公里,呈狹長帶狀,境內多民族聚居,自古以來就是我國東中部地區聯絡新疆、青海、寧夏、內蒙古乃至中亞、西亞的橋樑和紐帶,在保障國家戰略安全、生態安全、促進民族團結繁榮發展和邊疆穩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地位。

甘肅是一個發展潛力和困難都比較突出、優勢和劣勢也比較明顯的省份。它地域遼闊,自然條件複雜,資源豐富,不僅有適於農、林、牧、漁各業綜合發展的土地資源、氣候資源,更有儲量位居全國前列的多種礦產資源、能源資源和生物資源,加之相對完善的交通基礎設施網路和充足的人力資源,為甘肅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條件。同時,甘肅又是一個經濟小省、財政窮省。其經濟總量、人均生產總值、城鄉居民收入、城鎮化率、全面小康程序均在全國處於末位,XX年度人均收入全國墊底;經濟社會發展滯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特徵鮮明;產業結構單一,轉型升級緩慢;基礎設施薄弱、瓶頸制約嚴重;生態環境脆弱,地質災害頻發,減災防災任務艱鉅。受以上種種困難和問題的制約,甘肅貧困面廣,貧困人口比重大,貧困度深,扶貧開發難度大。截至XX年,全省共有58個貧困片區縣、17個“插花型”貧困縣、225個特困片帶、6220個貧困村和97萬貧困戶,共計貧困人口417萬。

(二)甘肅扶貧工作開展情況。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實施,中央支援四省藏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政策措施力度加大,特別是中央為甘肅量身定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援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甘肅省迴圈經濟總體規劃》等政策的落地,為甘肅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極大的活力,推動甘肅的扶貧開發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近年來,甘肅“1236”扶貧攻堅行動和“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的深入實施,以及近期“1+17”精準扶貧方案的制定,使扶貧政策向特困片帶聚集、扶貧資金向貧困戶聚焦、幫扶力量向貧困物件聚合,全省貧困人口的減少速度和收入增長速度都進入了歷史最快時期。據統計,全省近3年年均減貧140萬人,貧困面從XX年底的33.2%下降到XX年底的19.8%。由於扶貧成績突出,甘肅省現被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為國際減貧培訓考察基地之一,成為全國扶貧工作的樣板省份。

二、保險業服務甘肅精準扶貧工作情況

甘肅保險業積極響應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236”扶貧攻堅行動和“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的號召,充分發揮保險業在風險保障、社會管理、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等方面的獨特優勢,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減災救災、提高貧困人口風險抵禦能力以及為貧困地區提供資金人才支援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一)推進農業保險和大病保險發展,完善貧困地區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業保險發展方面,相繼開辦了玉米、馬鈴薯、小麥、棉花、青稞、能繁母豬、奶牛、犛牛、藏系羊和森林等10箇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中藥材、蘋果、設施蔬菜等3個省級財政補貼險種。根據產業發展和農戶需求,因地制宜開展設施蔬菜、玉米制種、油菜、烤煙、肉牛、肉羊、葡萄、大櫻桃等特色保險試點,形成了多層次的農險格局。中央支援西藏和四省藏區發展的犛牛、藏系羊保險承保覆蓋面、賠款補償額位居全國前列。XX-XX年,甘肅農業保險累計為廣大農戶提供農業風險保障700億元,支付賠款10.4億元,受益農戶150多萬戶次,極大地提高了貧困地區農業、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在人身保險保障方面,通過主動作為、積極協調,甘肅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已在全省14個市州全面推開。隨著工作的深入,根據精準扶貧工作安排,近期,甘肅省政府決定自XX年起,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金額由5000元降低為3000元。截至XX年6月,全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達到6.68億元,有 2229萬城鄉居民擁有了大病保障,累計有11.3萬群眾享受到了大病保險補償,“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得到了有效緩解,全省城鄉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明顯降低。

(二)引導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提高貧困人口的風險抵禦能力。創新開展“兩保一孤”特困群體意外傷害及重大疾病保險試點工作,針對特困戶風險保障缺口,將農村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農村孤兒群體納入保障範圍,採取團體保單方式進行承保。目前,試點工作在秦安縣全縣鋪開,覆蓋“兩保一孤”人群3.41萬人,提供風險保障10.88億元。推進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陸續開辦31款專屬產品。截至XX年底,累計為 303.04萬低收入農民提供了1591.23億元的風險保障,支付各類保險賠款9226.38萬元,有效緩解了農民因意外致貧返貧問題。積極參與貧困地區危房改造工程,推動9市28個縣區開展農房保險,承保農戶34.62萬戶,賠款273.56萬元,受益1308戶。開展涉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為農戶提供增信服務,推動“政銀保”三方合作,支援482名養殖戶獲得融資9886萬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貧困地區農民創業融資難的問題,拓寬了農民的融資和就業渠道,為農民脫貧致富提供了途徑。

(三)整合保險行業資源,為貧困地區提供資金人才支援。積極推動“險資入甘”,三年來,保險資金以債權投資計劃等形式參與甘肅省重大建設專案13 個,累計投資168億元,為專案建設的順利開工和持續進展提供了低成本、穩定、長期的保險資金支撐。開展幹部掛職交流,為貧困地區提供金融人才支援,XX年,甘肅省政府經過會商,同中國保監會等中央金融機構建立金融幹部掛職機制。截至目前,先後從保監會系統和保險公司兩個層面選派了20名年輕幹部到甘肅經濟發展慢、基礎設施差、扶貧任務重的市縣開展掛職鍛鍊,利用行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專業優勢為地方經濟建設找專案、籌資金、出政策,得到了當地政府的一致肯定。常態化開展雙聯扶貧工作,與聯絡村貧困戶結對子,進行一對一扶持。甘肅保監局以及有關保險公司共幫扶雙聯村19個,幫扶特困戶651戶。 3年來,為聯絡村修建了道路、水渠、水窖和農田圍欄等多項公共基礎設施,長期資助貧困學生30餘人,累計捐贈圖書數千冊,捐款數百萬元,併為聯絡村村民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防範聯絡村村民因災或意外事故返貧。

畜牧局政策性生豬保險實施狀況調研報告保險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豬糧安天下。生豬與糧食一樣,始終是一個關係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根本問題。從XX年開始,中央、國務院根據發展生豬生產和穩定市場供應、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執行政策性生豬保險,隨著生豬保險政策在我市的推進,該項政策已逐漸成為深受農戶歡迎的“民心工程”。

一、基本情況

政策性生豬保險包括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其中能繁母豬保險是全面實施,而育肥豬保險在全國還是試點階段,**省是首批開展育肥豬保險的省份。我市政策性生豬保險分別由人保財險公司、中華財險公司承保,其中巴州區、南江縣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通江縣、平昌縣由中華財險公司承保。全市畜牧系統主管機構(即市、縣、區畜牧食品局)不直接參與保險工作,保險公司在各鄉(鎮)指定代辦人,具體負責保險工作的實施。各縣(區)鄉(鎮)畜牧站如受保險公司委託,則由其指定的代辦人組織協助實施。XX年,根據國家、省上要求,我市共承保能繁母豬21.7萬頭,收取保費259.8萬元,補助金額1039.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649.5萬元、省上補助233.8萬元、市級補助39.0萬元、縣級補助116.9萬元);保險公司理賠1.1萬頭,賠付976.0萬元(包含XX年投保XX年賠付的部分能繁母豬)。育肥豬34.9萬頭,收取保費188.2萬元,補助金額439.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62.7萬元、省上補助213.3萬元、市級補助31.4萬元、縣級補助131.8萬元);保險公司理賠11.5萬頭,賠付406.2萬元(包含XX年投保XX年賠付的部分育肥豬)。

二、主要問題

(一)認識需進一步提高。政策性生豬保險的執行,是中央、國務院為廣大養殖生產者提高抵禦風險能力和確保養殖增收的一項惠民措施。其保險的措施辦法,是由國家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等根據實際情況和生產規律而確定的。而在部分地方,由於對政策性生豬保險認識不足,存在生豬保險操作不規範的現象。對於農戶,由於缺乏對保險的深刻理解,認為育肥豬保險是“挑肥撿瘦”、能繁母豬保險是“一發一收”。

(二)保險機制有待完善。育肥豬保險每年只能辦理一次,保險期限為4個月,而農戶養殖的生豬出欄時間一般都超過了4個月,剩下的8個月時間農戶不能辦理保險業務,因此,農戶對此反映比較強烈。雖然國家在制定該項政策的時候,是根據生豬的生理特點和出欄週期制定的,但保險機制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業務職能存在混淆。畜牧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援工作。保險業務由保險公司指定的各鄉鎮代辦員負責組織實施,畜牧部門並不直接參與保險工作。但由於部分鄉鎮畜牧站職工作為保險公司代辦員,致使保險部門和畜牧部門業務存在混淆,往往給農戶形成誤導。

三、對策建議

針對我市政策性生豬保險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一是要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牆報、標語,廣泛宣傳政策性生豬保險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要示範引導。在政策性生豬保險實施過程中,要注重方法,用典型事例做榜樣,使農戶看到買保險的好處,然後逐步進行推廣。三是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進一步加大基層畜牧、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挑選思想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同志擔任代辦員,做好解釋、說服工作,主動化解矛盾,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完善保險運作機制。一是要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積極主動參與建立面向農民的保險保障體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保險政策,深度參與**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二是要發揮保險行業風險管理的專業優勢,把政策支援和市場機制有機結合,提高保險工作的運作效率。三是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合作,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形成扶持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等農業保險發展的合力。

(三)規範行業指導行為。畜牧部門要積極配合政策性生豬保險,建立健全防疫體系,嚴格免疫制度,堅持“政府保質量,部門保密度”的原則,按照統一免疫程式,統一建立免疫檔案,統一免疫標記,統一疫苗供應,統一免疫管理,確保免疫密度達到100%。保險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基層保險行為,健全基層保險機制。

(四)創新養殖信貸模式。政策性生豬保險在一定程度了化解了養殖風險、市場風險及疫病風險,但融資難問題依舊是制約畜牧業發展的問題。一是要進一步鼓勵商業金融機構發放養殖業貸款。在利率浮動幅度、再貸款、貼息、補虧、稅收等方面,對支農信貸業務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用經濟手段調動各類金融機構信貸支農的積極性。二是積極推廣小額信貸。小額信貸的貸款額度要根據農戶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產業發展規模確定,貸款利息要按實際使用貸款數量和時間計算,以減輕農民貸款負擔。農民還款可以少量多次,分段還款,既促進農民的貸款使用和還款,又有利於小額信貸的貸款回收。三是完善政策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為山區現代畜牧業發展保駕護航,解決制約山區現代畜牧業發展的資金、土地、融資、風險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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