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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術不端調研報告(精選3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47W

關於學術不端調研報告 篇1

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各國、各個歷史時期都曾經發生過,但是像中國當前這樣如此氾濫,嚴重到被稱為學術腐敗的地步,卻是罕見的。這不僅表現在違反者眾多、發生頻繁,各個科研機構都時有發現,而且表現在涉及了從院士、教授、副教授、講師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個層面。

關於學術不端調研報告(精選3篇)

由於中國高校缺乏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方面的教育,學生在學習、研究過程中發生不端行為,經常是由於對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缺乏瞭解,認識不足造成的。因此,對學生--特別是研究生--進行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教育,防患於未然,是遏制學術腐敗、保證中國學術研究能夠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為了解當前“學術不端行為”現狀,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教育頻道聯合清研諮詢專門做了問卷調查。

一、調查時間:20xx年11月18日--20xx年11月28日

二、調查內容:學術不端行為現狀、產生的原因、對策

三、調查物件:關注教育的網友

四、調查工具:網路問卷(清研通網路調查平臺)

五、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調查物件基本資訊

此次,共回收1041份有效問卷;其中男性681名,女性360名。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調查物件身份分佈均勻,大學生較多,佔到近50%;另外,教師佔調查物件的18%;科研人員佔14%。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在專業領域分佈上,理工類較多,比例超過50%;其次是文史類,比例為26.8%;最少的為藝術類,僅為3.9%。專業領域分佈較符合我國高校實際。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調查物件中,中青年(70後、80後、90後)較多,佔總樣本的90%多。這符合網路使用使用特徵,說明此次網路調查結果比較能反映中青年對學術腐敗的看法。

綜上,調查物件整體來說男性多於女性,多為大學生,專業領域以理工類居多,年齡層次上80後最多。調查物件分佈較符合實際,不能從調查物件男性多於女性很多就說男性更關注學術不端事件,理工科專業男生本來就比女生多;而且從高校實際情況來看,科研人員中女性也較男性少。不過,可以得出的結論是中青年對學術不端事件比較關注。

(二)論文抄襲和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比較普遍

問卷主要是從三個方面來考量當前學術不端現狀:1、是否有過學術不端行為;2、有過哪些學術不端行為;3、論文抄襲內容的來源。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如圖所示,55%的調查者認為論文抄襲和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很普遍;另有31%的調查者認為身邊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但是很少;僅僅5%的調查者表示,自己和周圍的人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統計調查資料得知,50.3%的調查者曾經用網路下載的方式完成作業或論文;接近40%的調查者曾把別人的論文拼湊成自己的論文;25%左右的調查者有過將間接引用改為直接引用文獻的經歷;20%的調查者曾經在自己沒有參與撰寫或研究的論文、研究成果中署名,

僅僅有25%左右的調查者表示自己沒有上述任何行為,這和上面的多數人認為學術不端行為很普遍是相互印證的。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關於論文抄襲內容的來源,絕大多數(84.5%)的調查者表示是網際網路,有接近60%的調查者認為論文抄襲多是他人論文。另外,分別有49.4%和36.9%的人表示專業書籍、報刊雜誌也是論文抄襲的來源之一。

學術不端行為現狀分析:

超過半數(55%)的調查者認為學術不端現象很普遍。這應該引起我們的反思,重新打量我們的學術生態環境,以求發現問題、找到源頭和解決的途徑,淨化我們的學術天空!

具體來說,學術不端現象主要是剽竊抄襲、間接文獻改為直接文獻、論文著作署名中“搭順風車”等。將間接文獻改為直接文獻,可能由於調查者對學術規範不太瞭解,以至於犯錯;也有可能是瞭解學術規範,但是高校學位論文對參考文獻的數量、包括外文文獻的數量是有明確量化的要求的,很多學生文獻查閱量達不到要求,尤其是閱讀外語文獻有一定的障礙,不得不採用這樣違反學術規範的做法。在論文、著作發表時搭“順風車”署上自己的名字,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同一個師門或者關係比較親近的人之間,如師兄發文章時,順便署上師弟的名字。這多是因為所在學校(或單位)對學生畢業(或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有發表論文的要求且有數量限制,但是自身條件又不足以達到發表多篇文章的水平,只能在別人發的論文署名裡“搭便車”,充當論文的第二作者。

論文抄襲的來源主要是網際網路、他人論文、專業書籍、報刊雜誌等。選項支援率最高的兩項是網際網路、他人論文。可以看出,在當前蓬勃發展的網際網路大背景下,資訊獲得的便捷性給論文抄襲帶來了很大的方便,以至於出現了“剪下+貼上”就可以搞定論文的情況;很多的論文資料庫,如中國知網,本應該是大家相互學習借鑑的資源,從中可以瞭解前人或他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以避免做重複的研究工作。但是現在,這些資料庫卻成了寫論文的原始資料庫,一個相關主題,下載很多同類文章,然後複製貼上成自己的文章。

(三)學術不端行為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如果發現自己的文章被剽竊抄襲,你會採取措施嗎?採取何種措施?如果單位發現工作人員有論文抄襲等學術不端現象,會如何處理?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可以從側面窺知社會大環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態度。當一個社會對學術不端行為聽之任之,那無疑更會惡化現在的學術生態環境。

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竊抄襲,會不會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會和不會兩種做法基本持平。有46.7%的調查者表示不會採取措施。

從上文我們得知,只有53%的調查者表示在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竊或抄襲時會採取行動。其中,有65%左右的人會向論文發表的期刊、雜誌或其他相關機構申訴;57%左右的人表示會聯絡對方,要求道歉;47%左右的人表示會採取法律途徑。

分析上圖,我們遺憾的發現,超過40%的人表示對單位的處理方式不清楚;35%左右的調查者表示會處罰,但是處罰力度很輕;有接近20%的人表示單位不會處罰。“給予重罰、如開除等”的選擇率僅僅為12.5%。

學術不端行為監督處理情況分析:

發現自己的文章被剽竊抄襲,有46.7%之多的調查者表示不會採取措施。這表明很大一部分人沒有智慧財產權意識,沒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另一種可能就是自己的文章也或多或少抄襲了別人,有一種'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想法,所以對別人剽竊抄襲自己的文章就聽之任之了。不管是那種情況,這種“聽之任之”不採取任何措施的態度,反映了大家對學術腐敗的態度,這其實是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縱容。

在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竊或抄襲後,會採取行動的僅佔到被調查者的一半。這其中不足半數人會採取法律途徑;會向相關機構申訴的人多些,但也僅僅佔到2/3而已。由此可見,大家的維權意識以及採取正確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均有待加強。在一定程度上也從側面反映出在相關的政策法規方面,亟待作出更有效的規範。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討伐此人和向媒體透露這一情況,這兩項也獲得了相當的支援。反映出網路、媒體在生活中越來越具有廣泛的影響。網路是把雙刃劍,怎麼用好網路,讓其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是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

超過40%的調查者表示不清楚單位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處罰措施,說明很多單位在這方面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也可能是有相關規定,但是沒有對單位的員工進行宣傳推廣,對這一問題處理的透明度不夠;即使是有處罰,處罰力度也很輕,這肯定不足以形成威懾作用。當然,治理學術不端不能完全依靠行為發現後的嚴厲處罰,學者(研究者)自覺地遵守學術規範才是根本之策。但是在這種自覺意識還很弱小的情況下,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就顯得極為必要。學術不端行為是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一經揭露、核實,就必須立即採取制裁措施,以儆效尤。綜合調查資料可以發現,違反學術不端行為的代價是很小的,被抓獲進而處理的可能性很小,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傾向的人來說,這無疑是一個訊號,一個讓學術不端行為最終發生的催化劑。

(四)學術不端行為產生的六大原因

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原因,通過調查得知,排名第一的是“社會風氣不良”(63.5%)和“評價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63.5%),緊隨其後的是“為獲得利益置規範於不顧”(58.2%),“自身能力和學術要求不匹配,不得已而為之”(52.4%);也有45%左右的人認為工作或學業壓力過重,精力有限;42%左右的人認為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原因在“對學術道德規範瞭解不夠”。

中國教育網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74%的人認為有必要對學術規範進行專門教育。

學術不斷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從統計圖表可以看出,選擇前六項的比例差距不大,選擇人數都接近半數或半數以上,說明這些因素的存在都是學術不端行為產生的較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全社會普遍存在著一種焦慮和浮躁的氛圍,這也影響到學術界,很多人不在能靜下來搞研究,只想著趕快出成果;另外,評價制度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要求教師每年發若干篇核心期刊的文章,教師在繁忙的教學之餘還得應付這些考核的量化指標。

其中,評價制度根據評價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學生(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的評價;另一類是對老師、科研人員的評價。

一些高校規定碩士畢業必須得在核心期刊上發文章,本科生則至少要寫學位論文。近期,學位論文抄襲曝光的事件屢見不鮮,更有一些著名專家學者也被發現曾經有此汙點。確實,就目前我國高校教學現狀,本科生接觸研究的機會甚少,即使是研究生也由於導師帶的學生越來越多,陷入難分一杯羹的窘境。沒有對某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又何來原創的分析並形成論文。關於學位論文,尤其是本科生學位論文是否必要或如何改革的話題也多次被探討,短期內可能很難找到其他有份量的考核方式替代,至於其他考核方式是什麼,不同學科特色也會有不同的需求。也許,我們只能期待越來越多的學校勇敢走上這條探索之路,最終尋找到一個能達成社會共識的模式了。

在對高校教師、科研人員的評價,尤其是職稱評定中,一般以發表論文數、參與專案數、專著數、獲獎數排隊,這種量化的評估方法決定了所發論文等的數量是評定職稱的一句。可以說,教師和科研人員的衣食住行水平一定程度上取決於這些“數字”。結果,學者們關注的是論文的數量和發表論文的雜誌檔次,較少關注論文的質量和內涵。為了追求數量,不顧科研成果的週期,開始走捷徑。在追求數量的同時,關心核心刊物。所謂的核心刊物,發表的文章水平不一定就有多高,但是評價的重視使得大量的投稿湧向核心期刊。而在缺乏有效監督措施的背景下,一些雜誌純粹以斂財為目的,有錢就可以發文章。這樣供需雙方就成了一個互惠互利的利益團體,未獲得利益而置學術規範於不顧。

調查也顯示,很多學術不端行為源於對學術規範的不甚瞭解。在高校平常的教學中,教師沒有將學術規範言傳身教地傳遞給學生。很多高校沒有專門就學術規範給學生以講解,都是在寫畢業論文的時候,才把一些大概告知學生,也使得很多畢業論文中的引用、標註就不是很規範。值得欣慰的是,20xx年,北大、清華、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在新生入學之初即邀請學者講述學術道德,期望新生從一入學就能嚴謹治學。雖然每個人都自覺踐行學術規範,不是一個必修課或講座可以保證的。但是,對學生--特別是研究生--進行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教育,防患於未然,是遏制學術腐敗、保證中國學術研究能夠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五)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會影響學生學術不端行為

70%的調查者認為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會影響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其中,50%的人認為影響很大;20%的人認為有影響,但影響不大;只有4%的調查者認為不會影響;另有25%的調查者認為不好直接說影響還是不影響,應該視導師和學生自身情況決定。

分析:近幾年,隨著研究生的連年擴招,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據報道,我國研究生導師的人均指導人數超過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上限水平。例如,美國高校中每個導師同時指導的研究生人數一般為2-3人,5-6人屬較高水平。香港中文大學規定,每個教授同時指導的研究生數量不能超過6人,超過者需向學校備案並做出解釋。據華中科技大學周有光新書《中國博士質量報告》顯示,46%的博導同時指導的學生超過7名,最多的高達47名,這還都是博士生,碩士生的情況就更嚴重了。

導師的時間畢竟是有限的,要忙教學、要忙科研,真正用於培養學生的時間就少得可憐,而根據每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地培養就幾乎是不可能的了。更有甚者,很多研究生平常的工作就是編書、幫老師寫論文、給導師做助教,連自學的時間都沒有多少。沒有導師的有效指導,沒有隨意支配的學習時間,這種情況下,出現論文抄襲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除了平時的指導,導師最重要的是指導學生進行畢業論文的寫作,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讓學生體會到學術研究的全過程,從而以後可以獨自展開研究。但是,這最重要最不該疏忽的畢業論文的指導,導師也做得不夠好。碩士畢業論文字數在3萬左右,博士畢業論文字數在8萬左右,這麼多學生的論文集中到一段時間,導師能走馬觀花地看一遍就不錯了,更別提有針對性的指導了。

(六)學校或單位對發表論文數量的要求會影響學術不端行為

分析調查資料,僅有不到5%的調查者表示學校或單位對發表論文數量的要求不會對學術不端行為產生影響;超過95%的認為會有影響,且超過70%的調查者認為影響很大。

分析:當前,我國眾多高校和科研機構均採取量化評估方法,明確規定研究生在讀期間必須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數篇學術論文,方允許畢業;教師每年也有發表論文的科研任務,這和教師的職稱評定、年度獎金以及學科的碩博士點資格申請、排名等都有直接的關係。在這些硬性指標高壓下,一些研究生短期內出不了量多質高的論文,又迫於畢業壓力,只得弄虛作假、花錢找關係發論文;有的教師迫於評職稱需要,只得找人當“槍手”,當有名無實的掛名作者。學術評價的本意是促進學生、教師的科研熱情,鼓勵大家努力科研,但是過於注重量化指標的功利化評估體系卻加劇了學術不端行為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論文買賣這一畸形產物。

(七)改善學術氛圍的有效措施

在改善學術氛圍的措施中,“加強科研誠信和學術素養建設”,“保障科研基金審批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加強對年輕科研工作者的支援力度”,“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都獲得了較高的支援。只有極少數網友保持著無需干涉的態度。

可以看出,絕大多數被調查者還是期待能有一個較為純淨的學術氛圍,而措施有很多,能做的有很多,如果能逐一著手實施,相信學術氛圍將逐步得到改善,也讓人們對學術更有信心。

關於學術不端調研報告 篇2

關於舉報我校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王正敏院士

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報告

學術規範字(20xx)6A號

一.事件經過

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於20xx年2月日收到由復旦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轉來的實名舉報,質疑我校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王正敏院士及其領導的聽覺醫學中心團隊有學術不端行為,包括:王正敏本人的瑞士蘇黎世大學博士學位造假、三本學術專著和專利涉嫌抄襲、院士申報材料中涉嫌多處造假、謊報,他和合作者已發表的論文存在一稿多投和一圖多用、任意篡改實驗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信並附有《新語絲》網站上的兩篇化名文章《發現中科院院士王正敏犯有嚴重學術不端情況》和《中國科學院院士王正敏的假博士學位》。(關於王正敏合作者的調查報告見覆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關於舉報我校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陳兵等涉嫌文章一稿兩投等行為的調查報告”。)

20xx年2月29日,我規範委員會指定兩名委員負責調查,3月15日,致函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要求其在30天內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報告給校學術規範委員會。

4月5日,眼耳鼻喉科醫院召開了醫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應到委員15人,實到13人。會議內容:①向該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通報本案的事由和下一步工作計劃;②確定調查組成員,即日起開始調查工作。規範委員會兩名聯絡委員全程參加了會議。

20xx年4月1日,規範委員會啟動調查工作,對王正敏“博士學位”和“一稿兩投”的問題進行查證。規範委員會於4月5日及4月6日,分別約談被舉報人和舉報人。王正敏對相關問題作了說明。舉報人又於4月6日和26日兩次對舉報內容進行了書面補充說明。

20xx年4月16日,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應到委員10人(除應迴避者外),實到會9人,1人請假。兩位規範委員列席會議。4月26日,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就王正敏等涉嫌學術不端問題的調查結果向我規範委員會遞交了調查報告。

20xx年4月23日舉報人通過電子郵件,向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舉報王正敏學術著作抄襲的問題。

20xx年6月5日,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就舉報所稱王正敏院士20xx年申報院士時三本個人專著涉嫌抄襲國外名著一事進行專題討論。並遞交了調查報告。

二、調查情況和結果

(一) 關於王正敏的博士學位問題

舉報人認為,“王正敏當年(1979)在瑞士蘇黎世大學只是臨床的專科培訓,根本不是去讀大學,其論文博士沒有學歷,它和博士是兩個不同的學位概念。”舉報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是:由蘇黎世大學校長和醫學院院長共同簽名授予王正敏醫學博士的德文證書影印件,以及由蘇黎世大學醫學院院長翻譯的該證書英文影印件,在英文影印件上寫明“發給醫學博士學銜(issue the title of a doctor of medicine)”。另外,王正敏在蘇黎世大學時的導師Ugo Fisch於20xx年8月11日在其所寫書籍《顱底顯微外科》的中文版序中的話也是:“獲蘇黎世大學1982屆博士學銜。”即英文原文是title of doctor 而非 degree of doctor。所以認為,王正敏以學銜冒充學位,屬於學歷造假。

王正敏則對舉報人的指責予以反駁,他的理由是:“我在1980年6月至1982年6月,由國家派遣作為與瑞士國交換留學生到瑞士蘇黎世大學附屬蘇黎世州立醫院耳鼻喉科學習。兩年中,我在該院耳鼻喉科主任Fisch教授指導下,從事實驗研究,參與臨床,修完學業課程,完成醫學博士論文,通過論文答辯,而被授予蘇黎世大學醫學博士學位。”他提供了一些相關材料,包括:博士論文、蘇黎世大學外國留學生學生證、蘇黎世大學研修留學生(讀博)課程修讀登記表、Fisch 建立的著名國際顯微外科基金會“學報”、王正敏蘇黎世大學學位證書,以及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20xx年4月3日為王正敏的學位證書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教留服認瑞士[20xx]00029號)。該認證書稱:“王正敏1980年6月至1982年5月在瑞士蘇黎世大學(Universitaet Zuerich)從事眼鼻咽喉科學專業研究,向大學提交學位論文,並通過考核與審查,於1982年5月獲得該校頒發的醫學(論文)博士學位證書”。“經核查,蘇黎世大學系瑞士正規高等學校。王正敏所獲博士學位證書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學歷,經查無誤。”

規範委員會認為,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在國內應該具有權威性,因此王正敏的博士學位不存在造假行為。

(二) 關於王正敏作為合作者之一發表的論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問題

舉報人認為,以下論文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問題:

1. 中、英三組論文的一稿二投 :包括:①以陳兵為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王正敏為合作者之一的《A Correlation Study of Endoneurial Fluid Pressure and Electroneurography of the Facial Nerve》(ORL, 20xx; 67: 113-118)與陳兵、王德輝、王正敏《面神經液壓與面神經電圖的相關性研究》(中華耳鼻咽喉科雜誌 20xx;38:268-271); ②《中耳加壓治療豚鼠內淋巴積水》(樑琴、遲放魯,中華航海醫學與高氣壓醫學雜誌,20xx;11:198-202)與《Effects of Hyperbaric Therapy on Function and Morphology of Guinea Pig Cochlea with Endolymphatic Hydrops》(Fang-Lu Chi, Qin Liang, and Zheng-Min Wang. Otology & Neurotology. 20xx; 25: 553–558),後一篇英文論文中有王正敏的署名。

而被舉報人根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制定的《生物醫學期刊投稿的統一要求》(中華醫學會的刊物也遵循此原則),將其歸結為“以另一種文字再次發表,特別是在其他國家的再次發表,是正當的”,即屬於“重複發表”或“二次發表”,而非“一稿二投”。

但是中華醫學會雜誌社20xx年“關於一稿二投和重複發表問題的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中,對二次發表規定了以下條件:(1)作者應事先徵得兩個刊物編輯部的同意,負責二次發表的刊物應得到首次發表文稿的影印件、單行本或原稿。(2)首次發表距二次發表的時間至少為1周(雙方編輯部經協商者例外)。(3)二次發表的目的是針對不同的讀者群,往往以發表簡化的版本為宜。(4)二次發表的內容應真實反映首次文稿的資料和解釋。(5)應在二次發表文稿的文題頁腳註中向讀者、審稿人和文獻收錄機構說明該文已全部或部分發表過,並註明首次發表文稿的文獻出處。

經調查核實後認為:上述三篇二次發表的論文,均沒有滿足該《處理原則》中的(1)、(5)二條,而且後文也沒有引用前文。所以這種做法應該屬於學術不規範。但上述重複發表之事,均發生在上述《處理原則》還未明確之時,故可不以違反《處理原則》論。然而他們“二次發表”在國外ORL和Otology & Neurotology雜誌上的論文,顯然是違背了兩個國外刊物的投稿準則,即:“收到的稿件被明確的理解為它沒有同時被其他任何出版物所考慮(接收)。”因此按國際學術界的慣例,後發表的三篇英文論文必須作撤稿處理。

2、多篇中文論文中存在學術違規問題

舉報人所指的多篇中文論文,實際是以陳兵為第一作者、王正敏為合作者之一的5篇論文:①《病理狀態下面神經內壓微創測量的實驗研究》(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雜誌, 1998;5:235-238);②《面神經損傷後面神經內壓的變化》(中華耳鼻咽喉科雜誌, 1998;33:338-340);③《面神經內壓與面神經Wallerian 變性》(上海醫科大學學報,20xx;27:339-342);④《面神經液壓與面神經電圖的相關性研究》(中華耳鼻咽喉科雜誌,20xx;38:268-271);⑤《面神經內壓微創測量的實驗研究》(臨床耳鼻咽喉科雜誌,1999,13:273-275)。

經核查,其中論文①和②,從實驗材料、方法、結果、討論以及參考文獻等各環節上看,可以認定為同一篇論文(例如前一篇論文237頁上的“附表”與後一篇論文339 頁上的“表2”完全一樣)“兩篇文章相同程度達85%甚至90%以上”,可以認定其為一稿二投。

舉報人稱重複使用相同的圖來發表論文是指:論文③中341頁上的圖1,是對論文④中270頁上圖1進行右下方截圖後再順時針旋轉180度所得; 論文③中第341頁的圖2, 是對論文④第270頁上圖2的右上方截圖後再順時針旋轉180度所得; 論文③、④中的圖2,其實與發表在ORL雜誌中的圖片也是相同的,但是對文中圖片的註釋不同,即在ORL文中,對此圖的註釋為“面神經損傷後1周”,而在論文③、④中則註釋為“面神經損傷後3天”,對同一張圖片有兩種不同的時間註釋,前後矛盾,屬於任意編纂實驗結果。

被舉報人陳兵的解釋是:中文論文①、②和③三篇文章中儘管有關神經內壓部分資料有交叉,但每一篇文章的研究角度並不相同,是同一實驗在不同研究階段的實驗成果,並不存在“一稿多投”。而發表於20xx年ORL雜誌的文章,與中文論文③、④在圖2的註釋時間點上有出入,其可能的原因是在英文翻譯過程或編輯校對過程中的工作失誤,說明校對過程欠仔細,未能及時發現,並對其作改正,並不是任意編纂實驗結果。

經規範委員會的對比後確認:中文論文①和②,確實如舉報人所說的內容高度重複,可認定其為一稿二投。論文③、④和ORL論文中,有一圖多用的學術不規範行為。中、英文論文中存在圖片標註時間不符的問題,因其不涉及論文的核心問題,故認同被舉報人所說的因工作粗心而造成的筆誤。

(三) 關於抄襲國外專著的問題

舉報人稱,以下三本著作均存在“抄襲”的問題。

1. 舉報人稱,王正敏的專著《耳顯微外科》(1989年,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出版),實際上是抄襲其導師U. Fisch於1980年出版的《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鼓室成形術和鐙管切除術:技術手冊》一書和U. Fisch、Douglas Mattox等合著於1988年出版的另一本專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顱底顯微手術)》的內容,“書中僅圖片一項就抄襲了100多幅。”此外,王還將該專著拆為14篇文章,在由自己擔任主編的《中國眼耳鼻喉科雜誌》雜誌上發表。20xx年又把這些文章冒充成正式論文放入院士申報材料中。”

但王正敏稱:該書的“許多章節,在介紹、評論和討論手術和其他有關方面引用Fisch作品時,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專有名稱。” 而事實上,他在文字敘述中的表述不能說明他對國外作者的工作以及圖的來源作了明確的註釋或引用。例如用這樣的敘述:“Fisch於1980年報告TORP(Plastipore)102例術後一年氣骨導差在0-10db佔10.8%...。讀者根據書中的原話是不可能認識到他書中的圖1-25是採用了Fisch專著中的原圖。而且王正敏的這本書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文獻。

本學術規範委員會經調查後確認: 王正敏編著的《耳顯微外科》中,至少有58幅圖同U h於1980年出版的專著《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中的圖雷同; 王在該書中共有解剖圖170幅,其中與Fisch兩本英文版書中的圖相同者為62幅,佔王書圖片的36%,其第一章中的全部58幅圖,均來自Fisch的1980年書中的25幅圖, 另外4幅與Fisch的1988年書中雷同,所有涉嫌抄襲的圖片累計佔據篇幅為26頁,約佔該書294頁的9%: 王正敏在該書中所有重新描繪圖,與原圖相比僅線條形式略有差別; Fisch的原著版權頁上寫明:“(出版社)保留所有權利,包括出版、發行、銷售以及翻譯的權利。受本書版權所保護的所有工作在未得到出版方書面允許的情況下,不能被以任何方式複製或抄襲,或用任何繪圖、電子、機械的方法影印、記錄、磁帶儲存等” ,而且該書還專門寫明“58幅圖是由Ivan Glitsch所作”。

2. 舉報人稱,王正敏主編的《顱底外科學》(1995年,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抄襲U. Fisch和D. E. Mattox的專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l(顱底顯微手術)》。

經調查後確認:王正敏主編的《顱底外科學》也存在“參考繪圖”現象,如第146頁圖5-40 A、B就分別和U. Fisch和D. E. Mattox上述專著第431頁圖6-13B和第430頁圖6-12、圖6-13A雷同。該書有圖182幅,未發現一張圖直接註明其出處。全書未附有參考文獻,不符合對他人著作的引用或註釋的規範。

3. 舉報人稱,王正敏所著的《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Microsurgery of the ear》(20xx年,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出版)一書,抄襲U. Fisch、J. May、T. Linder於1994年出版的專著《Tympanoplasty, Mastoidectomy, and Stapes Surgery》。

王正敏稱其“在介紹、評論和討論手術和其他有關方面引用Fisch作品時,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專有名稱。”而對Fisch的工作以及圖的來源不作明確的註釋或引用。

經調查後確認:王正敏在該書中也同樣存在上述“參考繪圖”現象,如第123頁,圖9-9至9-13就分別和U. Fisch等所著專著第17頁圖9A-C、第18頁圖9D、9E雷同。該書的總論、第一篇到第六篇的末尾共列出354篇次參考文獻,但其中沒有一篇是Fisch的論文或著作。

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於20xx年6月5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就舉報所稱王正敏院士20xx年申報院士時三本個人專著涉嫌抄襲國外名著一事進行專題討論。會議經過投票一致認為“舉報所及的王正敏院士的三本書籍不存在抄襲行為”,並認為“舉報所及王正敏院士三本書籍中的部分源自國外專著的圖片儘管相似,但都經過了重新繪製;三本書籍中在序言或正文章節的引言部分都提及國外專著的作者Fisch教授”。

20xx年7月4日,眼耳鼻喉科醫院11名耳鼻喉科醫生聯名向學術規範委員會提交“對王正敏院士的三本書引用部分Fisch作品圖解的說明”,提出“經仔細查閱王正敏教授的《耳顯微外科》(1988年出版)、《顱底外科學》(1994年出版)及《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20xx年出版), 發現在上述三本書的許多章節,在介紹、評淪和討論手術和其它有關方面引用Fisch作品時,均指明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專有名稱;除此之外,在其他章節的多個頁面中也多次引用Fisch作品專有名稱及相關圖解(修改重繪),但為簡明見不再重複註明Fisch的名字。”該“說明”還列表例舉了王正敏上述三本書中“引用作品(含相關圖解)的名稱內容”、原作者名字和對應的頁數。“說明”還提出:“這三本書中涉及的顳骨解剖圖及手術圖另有畫師參考Fisch著作中部分耳手術解剖圖重繪,不是直接拷貝。人體解劑及手術時所見的結構其實是類似或者是相同,所以畫師繪之不可能有大的變動,故粗看似乎相同的,但線條及比例有所不同,其中還有所變動。”

應校學術委員會的要求,校學術委員會醫學部於20xx年7月5日舉行了關於王正敏學術著作插圖是否違反學術道德一事徵求意見的專題會議。到會委員就學術規範委員會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對比,並查閱了原始書籍,經過討論,達成以下共識:1. 關於王正敏的三本專著中,尤其是20xx年的《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專著與U. Fisch教授英文原著插圖高度相似或雷同的問題。醫學部委員們認為,醫學學科中的人體解剖及外科手術圖解如以線條圖描繪,除因畸形、變異等特殊情況外,在形態上均大同小異,繪圖的差異也主要表現線上條的粗細,輪廓透視的大小等。在王正敏的三本專著中,尤其是20xx年的《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專著中,其插圖均根據原著進行了重畫,這也是國內其他主要著作中被採用的通常做法,而且當年出版社也接受這一做法,並予以出版,因此不被認為為抄襲。2.關於王正敏著作的插圖與FISCH教授英文原著的關係問題。鑑於FISCH教授是王正敏教授的導師,雙方長期來保持著師生情誼,且 FISCH教授對王正敏教授在中國推動發展耳顯微外科學深感滿意。涉嫌被抄襲的FISCH教授本人還為20xx年《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撰寫了英文前言,在前言中FISCH教授明確寫道 “The surgical procedures described in the book are illustrated with care and in great detail facilitating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 adequate way to solve difficult surgical problems.” (中譯文:在本書中仔細並細心地用圖解(根據英華大詞典翻譯)描述了手術過程,從而促進了讀者瞭解並選用恰當的方法解決困難的外科手術問題)”,這表明U. Fisch教授認同並肯定王正敏教授的插圖,未持異議。到會委員通過無記名投票一致認為,對所舉報的有關三本學術專著的插圖內容:不屬於抄襲。

20xx年7月15日學校聘請三名校外專家對王正敏著作是否涉嫌抄襲進行鑑定。專家認為,舉報信件中有一條涉嫌“文字抄襲”,內容為解剖學描述。王正敏的中文描述(約100字),與Ugo Fisch著作中的英文描述類似。這在解剖學闡述中是有可能存在的,且不涉及創新觀點、新技術、新發現的抄襲。王正敏《耳顯微外科》(1989年)、《顱底外科學》(1994年)和《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20xx年)三本著作中的附圖與Ugo Fisch 著作中的附圖相似,涉嫌抄襲,但與圖片相關的正文未被舉報有抄襲現象。亦即沒有涉及對Fisch的學術觀點、理論或手術技術的抄襲。根據Fisch為《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20xx年)所寫的序言,可以理解為Fisch對該書引用他的附圖是知情並表示讚賞的。在上述三本著作中,未能逐圖標註原圖出處和參考文獻,說明作者王正敏教授和相關出版社在出版規範上還不夠規範,應予指出。但不能認為這屬於學術剽竊。

至於王正敏將《耳顯微外科》一書中的部分內容寫成知識性的介紹或講座式文章,發表在《中國眼耳鼻喉科雜誌》上,符合該雜誌的要求或規定,在學術上不存在違規行為。

三、調查結論

1、關於博士學位問題

王正敏提供的醫學博士學位證書,最終獲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定,故舉報人質疑王偽造學歷的問題是不存在的。(反駁:王正敏沒有獲得蘇黎世大學的博士學位,這是有鐵證的——他的老師Fisch教授已經給我證明,我們去年7月就已要求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去函蘇黎世大學,取得官方證據,但復旦大學不予採納。同時,王正敏一直設法弄到我國教育部的官方證明,但開始時由於不符合教育部學位認證的基本條件被拒,後來他通過何種關係於今年四月方才弄到這份我國教育部的證明(值得追查!),對此我們不予認可,唯有瑞士蘇黎世大學的官方證明才能說明一切!)

2、關於論文投稿問題

王正敏為合作者之一所發表的幾篇中文論文中,有些論文內容高度重複,另有幾篇論文中曾使用相同的內容或圖表,屬於重複發表,但王正敏本人均稱其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為論文的合作者。(反駁:王正敏說“毫不知情”,想抵賴,復旦大學就允許了!?)但王正敏在事後申報科學院院士過程中,又將上述某些論文列入申報材料之中而未對其作任何說明,這種做法在學術態度上也不是實事求是的。(反駁:“不是實事求是”,太輕了吧,分明就是欺騙嗎。)

3、關於書籍中的引用問題

按國際上公認的學術規範和版權原則,在作品中採用他人著作的原圖,應取得原作者書面同意書以及原出版社的書面許可,並在相應的圖注和參考文獻中說明其出處。但王正敏編著的《耳顯微外科》、王正敏主編的《顱底外科學》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顯微外科學》三本著作中,在未取得國外著作版權的同意下,對其原著圖片採取重新描畫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圖,且未註明出處,這種做法儘管不屬於學術剽竊(反駁:這句關鍵的結論與前面認定的事實完全不合邏輯,是學校包庇袒護王正敏的最好明證!),但是不符合國際公認的學術規範。至於舉報信中所提及的“文字抄襲”,因其內容為解剖學描述,不屬於抄襲。

四、處理意見的建議

1. 所有有王正敏署名、涉及內容重複發表的論文均不能作為科研成果列在個人簡歷和各種申報材料中;因發表這些論文而獲得的科研獎勵應予以收回。(反駁:難道由此獲得的各種獎勵、榮譽,特別是騙取的中科院院士稱號不應該收回嗎?)

2. 王正敏必須就《耳顯微外科》、《顱底外科學》和《王正敏耳顯微外科學》專著中,未經標註採用英文原著中圖片的學術不規範行為(反駁:這樣嚴重的系列的剽竊造假行為,復旦大學只輕描淡寫地用學術不規範一筆帶過,看來中國的學術界可以以此揚名世界了。),向原作者做出書面道歉。今後對這些書籍的重印或再版,必須嚴格遵循我國目前所制定的學術規範。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應將本調查報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反駁:王正敏本人剽竊造假,不僅在學術上屬於嚴重違規,更已屬於違法,他應該向上述三本書的出版社,更應包括被抄襲的國外著名出版社進行道歉,接受相應的處罰)

3. 王正敏應當就在院士申報論文材料中存在不實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國科學院做出說明。(反駁:王正敏在院士申報材料中竟然有65篇文章屬於欺詐,學校卻不予公開表態,在此處卻用這樣的語句來為他遮掩,這能夠讓群眾滿意嗎?此其一。其二,所謂“存在不實事求是的做法”,實為欺騙,這樣嚴重的欺騙,已看過事實的院士們用“史無前例”來形容,可復旦大學卻可以這樣的敷衍上級組織,敷衍公眾,我們根本無法理解。其三,難道這樣一起嚴重的學術欺詐案,一起早已引發輿論和民眾關注的社會公眾事件,能夠允許王正敏或者復旦大學與中科院進行私了嗎?王正敏本人必須就此事件公開向社會公眾和各級組織作出公開的說明,接受社會公眾和輿論媒體的共同監督)

4. 眼耳鼻喉科醫院學術委員會和醫院領導應該督促被舉報人落實以上處理意見的建議,並且將本報告向全院醫師和研究生通報,進行一次端正學風、遵守學術規範的教育。

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

20xx年8月19日

關於學術不端調研報告 篇3

過去幾年裡,作為主編,我已處理過數十起論文抄襲剽竊事件,有些情況遠比付煒之事嚴重或“離奇”,但都沒有此次費心。可能有些學者認為我處理此案太慢,其實這是我處理最快的一次。我剛剛處理完的西班牙教授重複發表一事,事實極其清楚,但按IEEE的程式整整走了兩年多。

學術不端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希望有時間好好想一想相關的應對措施和法規問題。

現將處理報告呈上,請大家指正。

尊敬的各位顧問和編委:

付煒一事發生後,本人得到許多郵件,多少認為事實清楚、性質嚴重,應立即予以嚴厲地譴責。但我認為應以專業的方式處理,並要求走完我們自己的調查過程後再做結論和處理決定,不對相關人員的動機或道德進行評判。而且,我和各位副主編也達成一致認識,不以《自動化學報》名義給相關人員專業之外的評判,僅按學報的規定予以處置。

個人認為,一個人的錯誤與懲罰應當匹配。此事的處理過程中,我有許多感想,也再次切身體會了“社會媒體”的“衝動”和影響。用一個控制的專業術語,我們似乎正處在社會媒體的“超調”時期,必須十分謹慎。但願最終能像多數控制過程一樣,在失穩之前“安居”在一個可接受的狀態。

現將此事件的調查和決定報告呈上,請大家審閱並修改,並於7月20號之前將意見返回。

此稿已修改近十次,其中任何問題,我負完全責任。再次感謝學報編輯部的支援和辛勤工作。

1. 調查背景

20xx年5月20日,《自動化學報》收到《電子學報》發來的“學術成果剽竊案”通報,涉及發表在《自動化學報》第37卷第3期(20xx年3月)的一篇題為《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資料同化演算法》的文章。通報中稱:“被剽竊文章於20xx年12月4日投稿《電子學報》,20xx年7月14日《電子學報》請付煒審稿後於20xx年12月22日退稿。這篇文章卻於20xx年3月被當時的審稿人付煒以自己的名義略加改動後發表於貴刊。”,並提供了經付煒審稿後退稿的稿件及付煒的審稿意見表。

《自動化學報》收到《電子學報》通告後,主編於當日啟動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稿件處理程式。

2. 相關稿件資訊

題為《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資料同化演算法》的文章由付煒於20xx年4月16日向《自動化學報》投稿並提交簽名和加蓋單位公章的作者承諾書。按照《自動化學報》稿件處理流程,經責任編輯初審並在學術不端系統中檢測通過,提交給該文編委,編委初審通過後初步選擇兩位審稿人審稿,分別於20xx年5月27日和20xx年10月29日返回審稿意見,均為“錄用”。由於初步選擇的審稿專家的評審意見一致,編委不再安排進一步的審稿,於20xx年11月12日給出“錄用”的處理意見。基於審稿人、編委的一致意見,該文主編於當日給出終審意見為“錄用”。20xx年11月15日,責任編輯發出錄用通知。錄用之後,付煒添加了裴歡、廖曉玉、白超、高現文、田賀、朱瓊瑤六人資訊,並提交了包括所有作者簽名並加蓋第一作者單位公章的作者承諾書、單位開具的介紹信、版權轉讓協議、排版後的文章等定稿材料。20xx年3月20日,該文發表在《自動化學報》第37卷第3期。

經20xx年前的第九屆《自動化學報》編委會和20xx年後的第十屆《自動化學報》編委會的再次稽核,該篇文章從收稿、審稿、錄用到發表的過程完全符合《自動化學報》的稿件審查處理程式。

3. 調查稽核情況

3.1 初步稽核

首先,《自動化學報》學術規範委員會開展了初步核查。

通過對比《電子學報》提供的退稿稿件《資料同化框架下基於遺傳粒子群的多源影象融合》與付煒投向《自動化學報》的文章《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資料同化演算法》,發現兩篇文章在摘要、關鍵詞、正文文字、圖表、公式、參考文獻等方面幾乎完全相同。

3.2 深入調查

接下來,《自動化學報》就此事與付煒取得聯絡,於20xx年5月30日收到付煒的申訴說明材料。

付煒提供材料的郵件正文如下:

“據瞭解,來信所提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據其20xx年6月的研究生畢業論文改編撰寫而成。至於來信所提其它事項本人並不清楚。現隨信附上該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原件,請審查(見附件)。來信所提某作者於20xx年12月投稿給**期刊的文章,經瞭解,該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為審稿,當時就提出該文章與其研究生畢業論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處理。”

然而,該郵件附件為word格式的學位論文,只有正文章節和參考文獻,沒有論文封面、獨創性及使用授權的說明、中英文摘要、目錄、發表文章目錄、致謝等資訊。

因此,《自動化學報》進一步聯絡付煒請其提供該論文的作者姓名等論文相關資訊。20xx年6月2日,付煒提供了pdf格式的論文,仍然只有正文章節和參考文獻。隨後,《自動化學報》再次向其要求提供該論文的完整版本。20xx年6月8日,付煒回覆郵件:“作者已離校多年,無法聯絡。”20xx年6月16日,《自動化學報》與燕山大學資訊科學與工程學院辦公室取得聯絡,向其說明調查情況並請其提供付煒20xx年6月畢業學生的學位論文完整資訊,院辦表示考慮到論文有可能涉密,需要先向上級彙報。20xx年6月17日付煒在回覆郵件中稱此論文是“外單位一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並提供了所述研究生所發郵件截圖。由於付煒此次提供的材料說明其於20xx年5月30日、6月2日提供的論文並非燕山大學的學位論文,因此《自動化學報》未繼續請燕山大學提供該學位論文的完整資訊。

20xx年6月17日,經《自動化學報》學術規範委員會討論後,要求收集材料繼續進行調查,並明確以郵件和書面形式向付煒及涉嫌抄襲一文的其他作者發出通知詢問是否還有其他材料,如果有請其在一週內提供,過期將視為放棄。20xx年6月17日,收到付煒的回覆郵件;6月20日,收到裴歡的回覆郵件:“我沒有參與與該文章相關的任何過程,包括修改、校對等”;6月23日,收到廖曉玉的回覆郵件:“我從沒有參與論文的寫作與投稿工作,與“涉嫌抄襲一事”無關。”,其他四位作者均未回覆;6月27日收到付煒簽字返回的說明:“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已於20xx.6.17日通過E-mail發到《自動化學報》編輯部郵箱”。

付煒此次提供材料的郵件正文如下:

“本人於20xx年4月修改過一篇外單位一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關於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研究生畢業論文。該論文只是論文的主體部分,只包括論文的主要章節,沒有論文封面、題目、作者姓名、單位、作者簡歷,以及學位論文的全部整體資訊。該論文作者曾同意論文修改好後算作兩人的共同作品,可以單獨以任何一方名義將論文改編後公開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在這種情況下,本人才同意修改這篇論文(論文原件和修改稿見附件)。20xx年1月《電子學報》委託本人評審一篇武漢大學某作者的文章,由於該文章與本人曾經修改過的論文的某些章節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現象,故本人對該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並作修改後複審處理。20xx年4月本人在對上述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某些章節改編後,撰寫了一篇關於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動化學報》,該文章發表在20xx年37卷第3期。由於本人曾為武漢大學某作者的文章當過審稿人,因此該作者認為本人發表在《自動化學報》20xx年37卷第3期上的文章是抄襲他的文章,理由是本人曾經評審過他的文章。

上述研究生論文檔案的修改時間是20xx年4月24日,這從論文檔案的修改時間可以看出(見附件)。可檢視該論文檔案的屬性列表,在檔案修改時間記錄裡可看到論文檔案的修改時間是20xx年4月24日。另附這位研究生髮給我的E-Mail記錄證據(見附件),從E-Mail記錄中可看出發給我論文的時間是20xx年4月24日,即修改論文的時間是20xx年4月24日,均早於武漢大學作者的投稿時間。

上述研究生是本校以外的研究生,當時只發給我學位論文的主體部分,沒有論文封面、題目、作者姓名、單位、授權、中英文摘要、致謝、作者簡歷等論文的全部整體資訊。該研究生自20xx年後就失去聯絡,本人曾給他發過多次電子郵件,均無迴應。本人也不知他的電話,無法聯絡。故您要我提供的有關論文的全部整體資訊資料本人無法提供,請諒。

目前本人只能提供上述論文的接收時間證據和修改時間證據(見附件),均早於武漢大學作者的投稿時間,供審查參考。

以上情況屬實,特此說明。”

該郵件附件為所述研究生所發郵件截圖及學位論文不完整版。除此之外,付煒未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3.3 審查結果

《自動化學報》學術規範委員會經過多次會議,認真審查收集到的所有材料,達成以下認識:

(1)《電子學報》提供的退稿稿件與付煒投向《自動化學報》的文章在摘要、關鍵詞、正文文字、圖表、公式、參考文獻等方面幾乎完全相同。

(2)在付煒提供的材料中,其對論文作者、論文來源等的說明中多處前後不一致,且無法驗證,不足以支援其沒有抄襲的說法。

例如:

A)20xx年5月30日,付煒稱其投向《自動化學報》的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據其20xx年6月的研究生畢業論文改編撰寫而成。”;20xx年6月17日,付煒稱“本人於20xx年4月修改過一篇外單位一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關於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研究生畢業論文。”,“20xx年4月本人在對上述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某些章節改編後,撰寫了一篇關於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動化學報》,該文章發表在20xx年37卷第3期。”

B) 20xx年5月30日,付煒稱“來信所提某作者於20xx年12月投稿給**期刊的文章,經瞭解,該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為審稿,當時就提出該文章與其研究生畢業論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處理。”;20xx年6月17日,付煒稱“20xx年1月《電子學報》委託本人評審一篇武漢大學某作者的文章,由於該文章與本人曾經修改過的論文的某些章節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現象,故本人對該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並作修改後複審處理。”

C)20xx年5月30日,付煒提供的“20xx年6月的研究生畢業論文”裡,參考文獻中有6篇文獻的發表年份標註為20xx年、20xx年;20xx年6月2日、6月17日,付煒提供的學位論文裡, 20xx年以後的所有文獻在其參考文獻中年份均被改為20xx年以前,而文獻的題目、作者、卷期、頁碼均未改變。《自動化學報》編輯部通過在CNKI資料庫中檢索證實,這6篇文獻確為20xx年以後發表的文章。

4. 處理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自動化學報》學術規範委員會認為付煒等署名發表的《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資料同化演算法》一文存在嚴重的抄襲剽竊行為。

根據《自動化學報》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條例,學術規範委員會對付煒等人的這一學術不端行為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 撤銷發表在《自動化學報》第37卷第3期的文章《多源遙感影象融合的資料同化演算法》,並刊登撤稿宣告

(2) 付煒署名投向《自動化學報》在審的一篇稿件做退稿處理。

(3) 5年內拒收付煒署名的稿件,3年內拒收該篇文章其他作者裴歡、廖曉玉、白超、高現文、田賀、朱瓊瑤署名的稿件。

《自動化學報》學術規範委員會

20xx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