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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治稅的若干問題的探討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29W

一、依法治稅的內涵

關於依法治稅的若干問題的探討

總體來說,依法治稅是指依照稅收法律來管理稅收,達到依法徵稅、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稅。依法治稅的內涵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個角度是把依法治稅看作是治稅的思想體系,一個角度是把依法治稅看作是一套治稅的方式、原則和制度。我們理解,依法治稅具體應包括以下五層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觀念上,承認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開展稅務機關工作的依據和評判稅務工作的核心標準;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不論級別高低,都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而不能凌駕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講的法律,不僅僅指稅法,而是泛指一切與稅務相關的法律。

2、職權法定。即稅務機關所具有的行使國家稅收徵收管理的職權是由法律授予或設定的,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或法規授權,不能具有並行使某項稅收職權。這一點與公民私權明顯不同,對於公民私權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公民皆可為之(當然也要受道德、紀律的約束)。稅務機關所具有的權力是公共權力,對於公權而言,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當然法律法規禁止的,更不得為之。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必然要負法律責任。

3、義務法定。即稅務機關所應承擔的義務和納稅人所應承擔的義務都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哪級組織規定的,更不是由個別領導規定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義務,與其他組織和個人承擔的義務有所區別,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於自身所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違法。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於法律賦予的義務,則必須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如果沒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不用說不履行義務了。

4、程式法定。即稅務機關執法所應遵循的程式是由法律規定的,稅務機關不得違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式也是由法律規定,納稅人也不得違反。如果稅務機關違反法律程式執法,即使稅務機關所依據的實體法依據是正確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式履行法律義務,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理,並要求納稅人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

5、作為法定。即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作為方式、作為手段和作為後果都是由法律規定的。(1)作為方式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時,不是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主觀意志來決定,而是由法律來規定;法律要求其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選擇不作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也不能選擇作為的方式,否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2)作為手段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自行選擇作為的手段,而必須根據法律賦予或設定的手段作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同條件下采取不同的作為手段。(3)作為責任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作為時,應對由其作為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作為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必須作為,否則,必須承擔應不作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稅務機關不能作為的,稅務機關就不能作為,否則,也必須承擔因作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治稅的地位

在治稅指導思想問題上,實際上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各項稅收工作都要圍繞組織收入這個中心來展開,稅收收入完成情況是衡量稅務部門工作績效的首要標準,這種觀點不妨稱之為組織收入中心論。第二種觀點認為,各項稅收工作都要圍繞依法治稅來展開,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這種觀點不妨稱之為依法治稅核心論。具體來說,依法治稅核心論包括以下論點:(1)依法治稅是指導稅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實行依法治稅,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導各項稅務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是評價稅務部門工作思路和稅務幹部思想觀念的核心標準。(2)依法治稅是衡量各項稅收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衡量各項稅務工作績效的標準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況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但是,在所有這些標準中,依法治稅佔據核心地位,其他各項衡量和判斷標準都要服從服務於依法治稅這一標準。(3)依法治稅是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要實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必須充分依靠依法治稅;只有通過依法治稅,實現稅收的各項職能,才是最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途徑,才是對市場經濟造成損失最小的最優途徑。(4)依法治稅是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的核心手段。組織稅收收入,必須建立在依法治稅的基礎上,必須把依法治稅作為完成稅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稅為手段,完成稅收收入任務,才是可靠的、真實的,符合經濟發展實際的。

我們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化程序的加快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治稅指導思想必然會由組織收入中心論轉向依法治稅核心論。理由如次:

1、稅收的本質特徵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從稅收的本質特徵看,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又是這三種特徵中最根本的特徵。稅收的本質特徵,特別是強制性特徵表明,稅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沒有國家強制力也就沒有稅收。在現代法治條件下,法律是實現和維護國家強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稅收的生命線所在,沒有法律作後盾也就沒有稅收,所以,依法治稅在各項稅收工作居於核心地位。

2、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要實現市場經濟對於法治的內在要求,稅收是極其重要的手段。在維護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各種手段中,稅收佔有突出的位置,因為其他各種手段最終往往都要落實到稅收手段上,稅收是各種手段中最具實質意義的手段。稅收具有財政、配置、調節、監督管理等多項職能,歸結起來,這四項職能的核心就是通過依法治稅,維護市場經濟法治秩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核心。

3、稅收與稅法的關係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與稅法相互依存,相互聯絡。稅收決定稅法,既決定稅法的內容,又決定稅法的性質和形式,但稅法不是被動地服從和從屬於稅收,而是能動地規定和影響稅收。因為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方式,國家意志在稅收分配中

起著特殊作用。這種國家意志始於立法程式,體現於稅法之中,完成於徵收管理過程。國家組織稅收收入,調整稅收關係,運用稅收調控經濟執行,都必須以稅法為根據。稅收與稅法之間的這種關係,決定了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決定了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徵收管理與逃避徵收管理、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矛盾,稅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圍繞這一矛盾展開的。解決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該項工作的核心。綜觀古今中外,解決徵納之間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徑就是依法治稅,因此,依法治稅是正確處理徵納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總樞紐,在稅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當前依法治稅存在的問題

客觀地講,當前我國依法治稅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推進依法治稅的程序。這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

1、立法方面的問題。(1)立法層次較低。現行稅法中,以稅收條例和暫行規定出臺的稅收法規所佔比例過大,許多稅種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式,致使其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範性和穩定性,實際執行中也往往受到來自各方面的衝擊和干擾,使依法治稅不能落到實處。(2)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對有關稅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問題缺少明文規定,缺少統領稅收法律法規的母法《稅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稅的法律依據不足。(3)稅法與稅法之間存在矛盾。在制定稅法時,往往就某個法律談某個法律,較少考慮不同稅法之間的銜接,特別是一些相關聯的稅法之間尚存在著少數矛盾衝突的地方,造成稅法執行上的困難與偏差。(4)立法技術水平較低。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的內容,或不夠完善或重疊交錯,法律用語過於簡單,模糊概念使用較多,立法前瞻性不夠,造成稅法修改補充頻繁、穩定性較差。

2、執法方面的問題。(1)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稅務幹部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忽視《稅收徵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程式法,而往往只注重從各稅種條例或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查詢依據,導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執法隨意性較大。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為,重習慣輕法律、重權力輕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稅收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3)執法力度不夠。在實際工作中不敢或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徵納秩序,一些重要指標如處罰率、查補率、入庫率明顯偏低。(4)執法監督不力。目前稅務機關對稅務幹部執法行為的監督較薄弱,內部執法責任制、執法督查制等監控制度不夠完善,對稅務幹部違法行為追究不力,導致稅務幹部違法違紀現象還時有發生。

3、依法治稅環境方面。(1)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較差。由於全社會尚未形成依法治稅的道德氛圍,相當多的納稅人尚未樹立起“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道德觀念,缺少自覺守法的內在驅動力,偷逃稅現象大量存在,抗稅、騙稅等嚴重違法犯罪案件不斷滋生,依法治稅的良好氛圍尚未形成。(2)部門配合不力。一些部門往往從部門利益出發,不能認真履行《稅收徵管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義務,對稅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門不能按時為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登記資訊,銀行不能按規定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給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驅動,對稅收執法干預嚴重,或有稅不收,或寅吃卯糧,或擅自變通國家稅法,或越權減免稅,或違規批准緩欠稅,影響稅法的貫徹執行。

4、執法幹部隊伍方面。(1)部分稅務幹部法治觀念淡薄。人治、特權思想十分嚴重,“官本位”觀念和舊的習慣觀念至今依然存在,對法的認識還沒有從工具層次上升到價值層次,依法治稅意識淡薄。(2)是部分稅務幹部法律素質較差。往往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稅種知識、財務會計知識,而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從而使其法律知識,特別是法律基礎知識以及同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欠缺,以致使執法權發生異化或弱化現象。(3)部分稅務幹部執法能力較差。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從而造成執法偏差,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

四、推進依法治稅的措施

當前,要把依法治稅作為稅務系統的一項戰略性工作,針對依法治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推進依法治稅的程序。

1、以提高法律級次為核心,完善稅收立法體系。當前,要通過人大立法,進一步修訂完善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使主要稅收法律上升為法律級次,增強其剛性和權威。同時,立足我國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應儘快制訂《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原則、執法原則、管轄原則以及其他稅收共性問題作出明確界定;加快稅改費改革步伐,完善稅收程式法,出臺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新稅種,填補目前稅收法律的空白點。通過“十五”以至今後相當長時間的努力,逐步構建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為基礎,各單行稅收法律為主幹,程式法與實體法並重,不同位階稅法相協調,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稅法規範體系。

2、以重在治權為核心,完善稅收執法體系。完善執法體系重點在於,建立並完善重在制約權力的稅收執法機制。(1)建立完善的執法工作機制。結合稅收徵管改革,明確稅務機關和執法崗位的範圍,實現執法權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現代資訊科技的應用步伐,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法制工作機構,完善各項稅收徵管制度,建立以機構制權、技術制權和制度制權為重要內容的稅收執法機制。(2)完善稅收執法的監督檢查機制。在稅務機關內部,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做到責任、崗位、考核、獎懲等“四個明確”,實現對稅收執法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督檢查。在稅務機關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監督機制,強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介及社會~等對稅務執法的監督和評議,保障依法治稅目標的實現。(3)完善稅務經費法律保障機制。從法律上明確稅務機關的經費來源渠道,確保稅務機關有法定的、可靠的來源,為依法治稅創造良好的條件。

3、以強化組織職能為核心,完善依法治稅領導體制。依法治稅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貫穿於稅收各項工作中,必須加強對依法治稅的統一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形成一把手總負責,班子成員對口

負責,分管局長具體負責的依法治稅領導體制,在此基礎上,對依法治稅實施全過程領導。完善內部法制工作機構,把依法治稅工作的各項職能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有條件地區的稅務局應設立專門的法制崗位,配備專門的法制工作人員;積極探索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常設性的法律專家組,構建法律專家機制,為依法治稅提供強有力的支援。

4、以健全護稅協稅體系為核心,優化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完善稅務司法保衛體系,優化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的協同配合,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協同打擊,以淨化稅收環境。強化各級領導的依法治稅意識,堅決糾正亂開減免稅口子,隨意改變、變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為,保證稅法剛性。完善協稅護稅網路,健全稅務機關同其他執法機關及社會組織之間協同配合機制,做到稅務機關專業管理與社會協稅護~量的有機結合。切實做好稅法宣傳工作,把稅法宣傳與納稅服務相結合,與提高納稅人辦稅能力相結合,不斷提高納稅人依法治稅的道德意識和依法辦稅的基本技能,不斷優化稅收法治環境。

5、以強化資訊化建設為核心,完善依法治稅的技術支撐體系。科學技術的專迅猛發展,要求儘快完善依法治稅的技術支撐體系。發揮資訊科技在依法治稅中的特有優勢,藉助資訊科技管人,如利用稅收徵管業務管理系統對稅務行政過程中產生的資料進行前後臺校驗,對稅務行政管理權進行設定,為實現依法治稅目標提供技術制約機制。追蹤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不斷提升資訊化平臺,把資料倉庫、資料探勘、智慧代理等最新資訊科技應用到依法治稅中去。按照依法治稅的需要,積極探索加快資料向資訊轉化的有效途徑,不斷提高資訊利用水平,從而不斷提高依法治稅的效率。加快稅務部門與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網步伐,不斷提高資訊共享水平,完善對納稅人的監控體系;加快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聯網步伐,推廣網上報稅,降低納稅成本。

6、以提~部素質為核心,加強執法主體建設。通過把好進人關、晉升關,啟用用人機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稅收執法隊伍;加強業務素質培訓,特別是法制培訓,不斷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拒腐防變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監督制約機制,對稅務幹部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五、依法治稅要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當前,依法治稅工作中存在許多難點問題。歸結起來,這些難點問題就是如何正確處理推進依法治稅過程中的幾個關係問題。

1、正確處理依法治稅與以德治稅的關係,堅持“德法並重”。依法治稅與以德治稅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方略在稅務系統的具體體現,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其一,依法治稅是以德治稅的保障。依法治稅重在他律,為實現稅收職能,完成稅務機關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沒有依法治稅作為保障,以德治稅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稅是依法治稅的基礎。道德不僅是稅收立法的基礎,因為稅收立法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為指導,而且道德是稅收執法的基礎,因為稅收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和自由心證權的正確行使都要以道德作為基礎。道德也是納稅人守法的基礎,因為納稅人守法程度高低與納稅人對稅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關,道德還是彌補稅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為許多涉稅行為難以完全用法律來規範,只能通過道德來規範。

2、正確處理依法治稅與組織收入的關係,由收入導向轉變為執法導向。在處理依法治稅與組織收入的關係上,我們認為,重點把握以下三點:(1)必須按照經濟—稅收—經濟的原則處理依法治稅和組織收入關係。稅收決定於經濟,又反作用於經濟。只要嚴格地堅持依法治稅,就能夠充分發揮稅收的配置資源和調控經濟職能,就能夠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做出應有的貢獻。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力維護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會為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創造經濟條件。相反,如果我們不顧國民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大局,不堅持依法治稅,而是片面地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使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受到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受到破壞,那麼,這樣的組織收入為中心有什麼意義?何況,這樣做也不能保證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2)依法治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前提。組織收入的法律依據是稅法(當然,還有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沒有稅法作依據,稅務機關就不能強制性地組織收入,因此,組織收入必須始終以稅法為依據,必須始終依法進行,依法治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前提。(3)組織收入情況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標準。依法治稅的過程,就是貫徹稅法的過程,也就是組織收入的過程,依法治稅貫穿於組織收入過程始終。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組織收入情況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在稅收收入計劃科學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地完成收入計劃。組織收入任務沒有完成,或者因為收入計劃不科學,或者因為依法治稅的水平和力度不夠。以上三點歸結起來,就是稅收工作的指導思想應逐步由收入導向轉向執法導向。

3、正確處理系統規劃與分步實施的關係,堅持長期性與階段性相結合。依法治稅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須對依法治稅進行系統規劃,明確依法治稅的長期目標和整體目標,從而明確依法治稅的方向。依法治稅受到各個方面因素,特別是外部環境因素的制約,因此,必須在明確依法治稅的長期目標和總體目標後,進一步明確依法治稅的階段目標和具體目標,並根據外部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階段目標和具體目標進行適時調整。目標明確之後,依法治稅要從具體工作做起,紮紮實實地把依法治稅推向前進,從而把依法治稅的系統規劃與分步實施結合起來。

(本文刊登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研究資料》XX年第8期) 參考文獻: 1、閻秀峰(1998):稅務執法難點探析及對策,載《稅務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吳西峰(1999):依法治稅論要,載《稅務研究》第2期。 3、劉隆亨(1999):依法治稅是稅務工作的基本要求,載《稅務研究》第6期。 4、劉隆亨周紅焰(XX):依法治稅的理論和對策,載《1999年全國稅收理論研討會論文集》,中國稅務出版社。 5、龐鳳喜(XX):“依法治稅”課題組

研討會觀點綜述,載《1999年全國稅收理論研討會論文集》,中國稅務出版社。 6、曾國祥魏志梅(XX):關於依法治稅的理論思考,載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報告》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