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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大綱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75W

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的主題,人類社會也將步入典型的信用時代。古語云: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是現代公民立足社會的道德基石,公民要像呵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恪守自己的信用,將誠實守信作為自己的生存理念。目前,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危機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某些無形的道德資源尤其是信用資源的匱乏問題卻令人堪憂。依我之見,“信用”可能是時下中國人最稀缺的一種道德性資源,中國實際上正面臨著幾乎整個社會都陷入一種集體性~的尷尬局面,因而警惕~、強化信用意識和倡導信用至上實屬當務之急。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適用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是一種信守承諾的責任感,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場經濟其實是最為典型的信用經濟,信用堪稱市場經濟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信用已經成為每個人立足社會不可缺的“無形資本”,恪守信用乃是每個人應當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許可以沒有信仰,卻不可沒有信用,沒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講信用的人則是“醜陋”的。在這個道德失重的“無根的年代”,人們似乎已經對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騙習以為常,現在在一些地方搭訕著販賣假文憑、假證件的現象已經成為一道城市風景線。我並非漠視善良、純樸等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美德,只是想正視和反思“坑蒙拐騙”甚至“坑熟”成為不少中國人生財之道這一現實。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的~問題,除了重視以崇尚“信用至上”為核心理念的道德說教之外,更為重要的還是應當建構維護信用的制度,無形的信用有賴於制度這一有形屏障的呵護。 信用問題並不侷限於消費信貸之類的經濟領域,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領域同樣不容忽視,作為一種社會病的~也早已侵入法治領域,法院裁判文書之所以“執行難”,與被執行人不講信用、不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有很大的關聯。難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對中國法院“執行難”問題感到匪夷所思,在他們看來,當事人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書的義務是毋庸置疑的,否則將使自己置於喪失信用的尷尬境地。對於篤信“信用高於一切”這一常識性理念的大多數西方人而言,恐怕沒有比喪失信用這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無形資本更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們國家,不少“債務人”往往比“債權人”還理直氣壯、悠閒自在,為討債磨破嘴皮跑斷腿的債權人有時甚至要對債務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順,生怕得罪了對方可能出現“竹籃子打水一場空”的後果。這種咄咄怪事也從一側面折射出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何等匱乏。同樣法律授予當事人訴權,意在其權利遭到侵害時得以尋求法律救濟,但在司法實踐中,不乏有當事人濫用訴權,違反訴訟目的,惡意訴訟,將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列為被告,或起訴在程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實體上沒有勝訴證據,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的浪費,均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債權理論中,誠實信用原則佔據著很重要的位置。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必須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之,這是民法對權利義務實現所作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最先是在民法的債權法中得到肯定,但是到了後來已經不分公法和私法,不分實體法和程式法,而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併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 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完成的,在法律社會化的演變過程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得以接受並最終確定下來。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滲透到訴訟的各個民事訴訟程式之中,不僅在審判程式,就是在執行程式、破產程式等,法官都在積極地、頻繁地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以解決新產生的複雜糾紛及法律問題。 在民事訴訟立法方面,各國對誠實信用原則相關的真實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1885年的奧地利民事訴訟法、19XX年的匈牙利民事訴訟法和1933年修改的德國民事訴訟法都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陳述虛偽事實,或妨礙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出無理爭辯及提出不必要的證據時,法院可以處以罰款。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日本民事訴訟法、~時期的民事訴訟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法院在民事訴訟實踐中逐漸擴大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 二、我國民事訴訟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依據 第一、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使公法和私法能夠相互彌補。在相互依存的社會關係中,人們之間的權益衝突和糾紛的發生,最終的解決要依靠國家以公法即民事訴訟的方式來達成。誠實信用作為道德規範,當它被私法吸收和確立為私法原則後,對私法的機能起到很大的彌補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法也逐漸藉助私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來彌補自身的某些不足。民事訴訟法是國家以審判權的方式介入民事糾紛,並由法院代表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權威判斷,使得民事糾紛的解決完全變成由國家進行審判的公法關係,可見,為私法所採用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公法的補充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第二、擴大法官的審判裁量權。在私法領域匯入道德規範,是為了彌補法律功能的不足。但是,道德規範的法律化過程中,固然需要具體化為操作性很強的具體條文,也需要伸縮性很大且適應性更強的原則性條款。作為指導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然為法官擴大裁量權,應付新型別案件和層出不窮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擴權運作的手段。 第三、確保判決效力的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判決的既判力。既判力的根據在於確保國家的審判權威,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辯論機會、攻擊防禦機會,最終使他們服從於在充分程式保障下的審判結果。誠實信用原則在程式中,將直接約束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方式以及內容。當事人既然不能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要對此承擔責任,其表現就是應對判決既判力的尊重。 三、誠

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大綱

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的主體物件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基礎在於民事訴訟程式中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係為基礎。在這些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是相當廣泛的。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各個主體。首先,是課以當事人以附隨義務的機能,例如對事實等的說明義務。其次,阻止濫用權利的機能。再次,是基於不可能期待對權利加以限制的機能。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不能實施矛盾的訴訟行為。例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當事人之間必須相互負擔相應的義務,如不得妨礙對方的舉證等。如果當事人懈怠履行義務,法院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可以課以當事人以一定的責任。另外,判斷是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其許可權無疑屬於法院。而且,濫用訴訟權利,也應包括當事人與法院形成的審判法律關係中的訴訟權利。因此,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各個主體。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適用形態 第一、排除不正當形成的訴訟狀態。當事人為了個人自己的利益,惡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不當地妨礙對方當事人有效地實施訴訟行為,從而形成有利於自己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狀態時,對方當事人對此可以提出異議,法院也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否定一方當事人已經惡意實施的訴訟行為。例如,為了爭取有利於自己的審判管轄法院,故意變更義務履行地或修改合同履行地等。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基於地方保護主義,不當地利用職權,或者故意規避法律規定,製造出一些不正常的訴訟狀態,通過亂列第三人擴大管轄權的範圍,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背棄和違反,應予以排除。 第二、訴訟上的禁反言。主要是防止一方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之間出現前後互相矛盾的訴訟行為,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在訴訟進行中,在程式內或者程式外,一方當事人先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先行行為),令對方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深信不疑並實施了訴訟行為後,已實施先行行為的當事人一方又作出與先行行為矛盾的行為(後行行為)時,就有可能會危害後實施行為的當事人。如果該矛盾行為會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否定後行的矛盾行為。再如,一方當事人基於某事實提起訴訟,並極力證明事實的存在後,對方當事人在肯定該事實存在的同時,也基於該事實提起別的訴訟請求,並極力作了舉證,但先起訴者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否認了原來主張的事實,這是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三、訴訟上權利的失效。當事人一方懈怠行使訴訟權利,長期沒有行使的表示和實施相應的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以為已經不會再行使,而實施了一定的訴訟行為時,方開始行使該項權利,並導致對方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應作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否定。 第四、訴訟權利濫用的禁止。訴訟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加以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利,意圖拖延訴訟,或者阻撓訴訟的進行。例如,濫用程式異議權、迴避申請權,或者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不當地提出證據,或者在訴訟程式將要結束時,要求傳喚新的證人等等,法院可以引用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制止。 總之,法官判案,依靠的是事實根據。在民事訴訟中,除特殊情況外,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明事實的依據主要來自當事人,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將法院從繁重的訟累中解放出來,不應允許當事人基於惡意目的,故意作虛假陳述,以遲延訴訟,或依投機心理獲取勝訴結果。因此,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應注意吸收世界各國的先進學說和立法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上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