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對一起交警玩忽職守案的調查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37W

最近,《每日說法》收到一封“鳴冤”申訴信,此信是由灌南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二中隊的王軍和包學勤口述的,他們在信中講述了一起全國罕見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他們自己。他們因追截一違章摩托車駕駛員,致該摩托車撞樹,駕駛員死亡,曾是人民警察的他們因此被法院審判,最終被判定玩忽職守罪,請看——

對一起交警玩忽職守案的調查

王軍、包學勤一案的基本案情

王軍,系灌南縣公安交警大隊二中隊民警,兼執勤小組組長,包學勤系該大隊合同制工人。XX年6月2日上午,王軍帶領包學勤、唐文金等人在214、306線執勤巡邏。巡邏途中,查扣了一輛無牌無證的二輪摩托車,由包學勤(著警服)駕駛在巡邏警車前面行駛,10時許,包學勤至本縣李集街東側十字路口時,發現一人(即本案中受害人錢培佳)未戴頭盔駕駛摩托車向北駛去,即停車向王軍候望,王軍揮手示意向北,包學勤即駕車向北追截,王軍繼續駕駛警車尾隨其後。當包學勤追至和興莊拐彎向東路段與錢培佳平行時,包學勤即向錢培佳打手勢,示意停車接受檢查,但錢培佳發覺後卻加速行駛,包學勤亦加速追趕,王軍繼續駕車追隨。由於車速過快,錢培佳摩托車在李集獸醫站叉路口東約30米處,不慎撞到路邊樹上而倒地。包學勤見狀,即減速駕車返回,至叉路口西側迎面與王軍警車相遇,包學勤即將該車已撞倒的情況告訴王軍,王軍明知前方發生事故,惟恐地方群眾~,揮手讓包學勤原路返回,自己繼續向前從叉路口拐彎向南,急速離開現場。案發後王軍、包學勤等均稱未追過摩托車,也未見有事故發生。經法醫鑑定,錢培佳系巨大鈍性外力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嗣後,經調解,灌南縣公安交巡警大隊賠償了被害人錢培佳家屬喪葬費經濟損失12萬元。

XX年11月29日,灌南縣檢察院以王軍、包學勤涉嫌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XX年1月15日,灌南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王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包學勤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後,王軍和包學勤不服提出上訴。

XX年3月24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軍、包學勤一案是冤案,還是法院為維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勤政性作出的正確斷案,我們不妨讓案件~及各方觀點在這裡展現,讓讀者作出評判。

有關各方觀點

王軍、包學勤——

市縣兩級法院認定民警王軍、包學勤構成犯罪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首先,王軍、包學勤在晴天在道路巡邏中,發現違章糾正違章,對違章者不服從指揮、檢查,駕車逃跑實施追隨是依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履行公務的行為;其次,違章者錢培佳的死亡是自身違法行為造成的,根據法醫鑑定結論和現場目擊者證明,違章者是當場死亡,依據我國《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有關規定,在錢培佳的死與王軍、包學勤的不作為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

另外,如果就僅僅因為警察未及時察看違章者的死亡現場,且此行為沒有造成實際侵害,就認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檢察院這樣指控),是否違背事實~誇大其詞,危言聳聽?(摘自王軍、包學勤口述的讀者來信)

灌南縣公安局——

王軍、包學勤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第一,錢培佳的交通違章行為客觀存在,他未戴頭盔駕駛摩托車,在彎道處從被超車的右側超車,是嚴重交通違章行為;第二,王軍、包學勤在巡邏執勤中,查糾交通違章,是依法行駛職權的合法行為;第三,違章者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與王軍、包學勤查糾違章無法律上因果關係。違章者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後,王軍和包學勤沒有立即察看現場與錢培佳的死亡無必然因果關係,即使他們前往現場,也避免不了錢培佳的死亡結果的發生。

(摘自灌南縣公安局關於民警王軍、職工包學勤玩忽職守一案的情況彙報)

連雲港市公安局——

1、王軍、包學勤在巡邏過程中發現錢培佳違反交通法規後及時進行糾正,示意其停車檢查,系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

2、錢培佳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並拒絕接受檢查駕車逃跑,王軍、包學勤二人對其實施追截,屬於正當的公務行為,符合公安部《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力規範》關於追截車輛的有關規定。

3、根據法醫鑑定結果和現場目擊者證明,錢培佳系當場死亡,且錢培佳的死亡是由於自己急於逃避檢查,驚慌失措而造成的,與王軍、包學勤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4、王軍、包學勤沒有及時組織現場施救,嚴重違反了人民警察職責,屬於玩忽職守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應依據有關紀律嚴肅處理。(摘自連雲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關於王軍、包學勤申請維權一案的情況報告)

江蘇省公安廳——

一、王軍、包學勤在巡邏過程中發現錢培佳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後及時進行糾正,示意停車檢查,系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錢培佳無證駕駛、挪用號牌、未戴頭盔、違章超車等行為,已經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其拒絕接受檢查駕車逃跑,王軍、包學勤對其實施追截,屬於正當的公務行為;

三、王軍、包學勤的行為與錢培佳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王軍、包學勤沒有及時組織現場施救,嚴重違反了人民警察職責,屬於玩忽職守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應依據有關紀律嚴肅處理。

(摘自江蘇省公安廳關於對王軍、包學勤申請維護執法權益問題的答覆)

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XX年6月2日上午,王軍駕駛警用麵包車與包學勤及唐文金等人沿214、306線執勤巡邏。10時許,包學勤在李集街叉路口發現一青年(指錢培佳)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即停在那裡等候王軍指示,王軍見狀即揮手示意向北,包即騎扣來的摩托車尾隨,王亦駕車相隨,當包追至和興莊拐彎與該人平行時,包(著警服)用手示意錢培佳停車接受檢查。但錢培佳發現後加速行駛,包學勤繼續追趕,由於車速過快,錢培佳所駕摩托車在李集獸醫站叉路口東側約30米處,不慎撞到路邊樹上而倒地,包學勤見狀即駕車返回,迎面與王軍駕車相遇,包學勤稱“摩托車跌倒了”,王軍明知前方發生事故,本應積極組織搶救,由於心怕群眾~等,揮手讓包返回,自己也駕車離開現場。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案發後,兩被告人多次訂立攻守同盟逃避偵查。

經法醫鑑定,錢培佳系巨大鈍性外力致顱腦嚴重損傷而

死亡。

兩被告人在執行道路巡邏任務過程中,追截違章車輛,導致發生事故,本應依法積極搶救,但沒有履行其職務,致使人民利益受損。(摘自灌南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書)

灌南縣人民法院——

王軍、包學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道路巡邏中,違反規定,採用不正確手段和方式,錯誤地履行職責,導致違章人在被追趕途中發生事故,其後又逃避職責,不施救助,致使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及國家因此賠償12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二被告人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與法律不符。兩辯護人僅以二被告人不施救助這種不作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而認定兩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觀點,其只闡述了被告人不作為的行為,而沒有分析被告人違規追截的作為行為及二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對該觀點不予採信。

被告人包學勤雖為工人性質,但屬於“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被告人王軍身為執勤小組組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包學勤的行為是在王軍組織、指揮下實施的,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摘自灌南縣人民法院[XX]灌南刑初字第233號判決書)

連雲港市中院——

王軍、包學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不能正確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被害人在被追趕途中發生事故而死亡,造成重大損失,在事故發生後又逃避職責,不施救助,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摘自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XX]連刑二終字第12號裁定書)

法律專家評說

●丁小林(“每日說法”法律顧問,江蘇國泰新華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主任)——

我認為,對王軍、包學勤不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罪,作為一種職務犯罪,其罪與非罪的認定,應看其是否符合玩忽職守罪的四個犯罪構成要件,即: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觀方面有過失。這四個構成要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構成犯罪。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本案王軍與包學勤罪與非罪關鍵的就是看王軍、包學勤的行為是否符合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要求,即其是否實施了玩忽職守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實質上這又包含了玩忽職守行為和重大損失這兩個要件,結合本案的其他情況來看,只有王軍、包學勤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且該行為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王軍、包學勤才構成玩忽職守罪;反之,如果王軍、包學勤的行為並不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而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職守,不按法律、法規或規章行使管理職權。結合本案來看,由於錢培佳有未帶頭盔、違章超車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王軍、包學勤發現後,為了及時進行糾正,示意其停車檢查,屬於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顯然不是玩忽職守行為。錢培佳拒絕接受檢查,駕車逃跑,王軍、包學勤對其進行追截,也符合相關規定,同樣不屬於玩忽職守的行為。但王軍、包學勤兩人在錢培佳撞樹後沒有進行施救和現場保護、勘驗等,違反了人民警察的相關職責,屬於玩忽職守的行為。但該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還要看該行為是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一般而言,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傷2人以上,或有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定罪。在本案中,要看王軍、包學勤的行為與錢培佳的死亡之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有,則可以定罪;如沒有,則不能定罪。從本案法醫鑑定的結論和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來看,錢培佳系撞樹後當即死亡,二審裁定也認定錢培佳是在被追趕途中發生事故而死亡。也就是說,錢培佳的死亡在先,而王軍、包學勤玩忽職守行為發生在後,所以,錢培佳的死亡與王軍、包學勤的不及時施救的不作為之間並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從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由於王軍、包學勤的行為並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因此不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按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進行處分。

綜觀全案,有關人員也有值得吸取的經驗教訓,特別是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應正確、全面地履行應盡的職責,如有關人員當時採取的措施得當,也不至於造成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惡劣影響”。

●採飛(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調研室主任)——

我認為王軍、包學勤二人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

如何判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正當履行職責?關鍵在看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權來自於法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如果違反了規定行使職權,即構成違法。我們知道,出於社會公共管理的需要產生了公法,賦予相關的主體以特殊的權力,以制約普通民眾之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但是出於對公民私權利的保護,在平衡公共利益與私權利的要求下,有了公權法定的原則。這一原則告訴我們,無論是何種公權享有者(即實施者),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實施方式等行使。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交規的行為,進行處理本是應盡之職,如果不處理乃為失職。但是問題在於,交警的職責在於維護交通秩序,而不僅僅是抓獲違章者。按照公安部對公路巡邏民警執法的規定,只有在抓捕逃犯的情況下才明確規定追截,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巡邏民警發現交通違章行為可以追截的明確規定。因此,交警在處理違章者時,應當考慮安全問題,一味追截而不考慮對方安全的行為應當屬於不恰當。

並且需要指出的是,在對方被撞之後,應當處理現場並施救。其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撞乃因追截行為引起,所以在此情況下追截者負有先行為義務;二是交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法律職責,交警在明知出了車禍的

情況下,應當依照職權處理現場。因此,從上述兩個角度而言,交警履行職責存在不當。

判斷該行為是玩忽職守罪還是一般玩忽職守行為,其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按照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導致1人以上死亡的應屬於重大損失。

從此案的因果關係來看,王軍、包學勤履行職責不當的行為與後果具有因果關係。具體分析如下,在案件中交警具有兩種不同的行為,一是主動的追截行為,一是未現場施救的不作為行為。前者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後者則與死亡後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張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刑檢科副科長)——

我認為,灌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正確。

1、主體。該罪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王軍的主體無需多言。對包學勤的主體問題,XX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瀆職罪的主體作出解釋,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還有三類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也應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按照上述規定,包學勤的主體也沒有問題。

2、客體。關於該罪侵犯的客體,大家認識不盡一致。歸納起來看,主要有:一是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從而使管理活動失範。二是侵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制度,使職務行為失範。三是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後果,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以及公共財產權利和私有權利。我個人認為,本案侵害的直接客體在於交巡警的“職守”。

3、主觀方面。該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本案中,王、包二人對於追截車速在70碼以上的摩托車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在摩托車撞樹倒地後,不履行救助義務,可能產生的後果,作為交巡警,在主觀上應當有能力預見,在客觀上也應當能夠預見,但由於過失,卻沒有預見到。

4、客觀方面。一是從客觀行為上看,該罪客體行為的重要特點是行為上的背職性。本案中,對王、包二人不履行救助義務是背職行為沒有異議。關鍵是違章人加速行駛後,王、包二人的追趕行為是否也是一種背職行為?我個人認為,同樣是一種背職行為,是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表現。根據警務規範,對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駕駛者等危險人員乘坐的車輛,可以進行高速追截,但應當儘快請求支援,儘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險。對一般違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車輛以及一般違章車輛不得進行高速追截,避免給違章人、乘客、被追截車輛及其他人員、財物造成危害。交巡警有高速追擊的職責,但只能對特定的人行使。本案中,錢的違章行為只是沒有戴頭盔等,屬於一般的違章行為,王、包二人在履行職責時過於草率,因而判決書認定“採用了不正確的手段和方式,錯誤的履行了職責”也是正確的。二是從後果上看,該罪繫結果犯,只有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由於王、包的行為造成1人死亡的後果,按照《立案標準》的規定,屬於重大損失。三是從因果關係上看,正是由於王、包二人先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後又放棄職責,才導致違章人死亡這一後果的發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