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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調研報告4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31W
本文目錄2020年信訪調研報告縣民政局信訪穩定工作調研報告基層法院涉執信訪的調研報告法院涉訴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去年下半年以來,隨著世界性金融危機的日益蔓延和加深,黨中央、國務院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提出了“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重大決策部署。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理論指導下,按照“科學發展、和諧信訪”的理念,進一步提高做好當前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紮實做好信訪工作,順利實現和完成信訪年度目標任務,確保社會政治穩定,在新時期新形勢下顯得異常迫切和重要。

信訪調研報告4篇

一、必須站在政治的全域性的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意義

第一,認真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長期堅持的重大戰略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切實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就要求我們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及時瞭解民情,充分集中民智,切實為民謀利,最大限度地推動科學發展的積極因素,凝聚促進科學發展的強大力量。認真做好信訪工作,進一步暢通訊訪渠道,傾聽群眾呼聲,廣納群眾智慧,代表和維護群眾利益,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現代化建設的主動性、創造性,切實將人民群眾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積極性保護好、引導好、發揮好,只有這樣才能夠群策群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真正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落到實處,富有成效。

第二,認真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佈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域性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集中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願。“信訪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新的定位。必須充分發揮信訪工作的職能,充分發揮信訪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基礎性作用,及時妥善地化解各類矛盾和糾紛,理順群眾情緒,最大限度地化消積因素為積極因素,化不穩定因素、不和諧因素為穩定和諧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有利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通過信訪工作,教育和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幫助群眾解決他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形成並達到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和諧社會的良好局面。

第三,認真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是推進“三個安慶”建設,全面實現我市追趕跨越、奮力崛起的迫切需要。建設“千億安慶、活力安慶、和諧安慶”,全面實現我市追趕跨越、奮力崛起是市委市政府關於安慶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也是全市600多萬人民的共同心聲。經過多年的努力,三個安慶建設已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果。省委書記王金山同志在視察我市時指出:安慶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為下一步更好地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處處洋溢著生機勃勃的景象。目前,皖江城市帶建設發展規劃藍圖初現,安慶作為承接東部產業轉移重點城市已明確,沿江城際鐵路已開工建設,石化煉化一體專案已獲批准。良好的局面,疊加的機遇無不昭示人們:安慶正處於騰飛的前夜、進入了一個快速起跳的新階段。推進三個安慶建設,加速我市追趕跨越,需要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需要全市人民的統一行動和意志。因此,必須把信訪工作放到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去研究、去推進,切實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用統籌的眼光研究問題,用創新的思維解決矛盾,把化解矛盾的過程轉化為凝聚民心的過程,把利益調整的過程轉化為改善民生的過程,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穩定和諧的環境。

二、必須採取有針對的對策與措施,確保我市信訪工作年度目標任務的實現

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在全面分析總結我市信訪工作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XX年全市信訪工作目標任務,這就是: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控制增量,減少存量,努力實現赴京非訪、赴省集體訪、信訪總量三個指標全面下降,力爭遠離全省信訪目標考核重點管理“小籠子”。實現市委、市政府信訪工作年度目標,任務重、壓力大,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下真功夫,出真效果。

第一,堅持面向基層,著眼源頭控制。基層是信訪工作的源頭,是信訪工作的起點和基礎。認真做好基層信訪工作,進一步增強基層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關鍵所在。因此,必須面向基層,依靠基層,及早發現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奠定工作基礎。當前要突出抓好三個方面的源頭控制:一是大力推進公共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必須牢固樹立群眾觀念,真正把群眾意願知在決策之前,把群眾工作做在執行之前,把群眾利益落在實施之前,通過信訪工作推進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從而從源頭上 減少信訪問題的產生。二是把握“先信後訪”這一信訪基本規律,切實加大群眾來信辦理工作力度,提高初信一次性辦結率,力求把群眾的利益訴求解決落實在辦理來信環節,有效防止來訪或越級訪的發生。三是加強和改善基層社會管理,綜合運用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鄰里調和等手段,著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隱患消除在萌芽,把群眾穩定在當地,使基層真正成為維穩信訪工作的第一道防線。

第二,堅持超前工作,著力隱患排查。超前防範,超前化解是做好信訪工作的一種有效途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必須善於見微知著,增強工作的超前性,在千方百計地做好信訪問題事後處置工作的同時,把更多的精力用於信訪問題的事前防範;必須加強工作的主動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主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到矛盾多、問題多的地方去,著力促進涉及群眾利益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實,促進基層幹部作風特別是對群眾態度的改進,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最直接、最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隱患、穩定群眾。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著力抓好矛盾糾紛及信訪隱患排查調處工作,真正做到各種矛盾糾紛和信訪隱患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必須建立和完善信訪事項交辦落實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各種信訪隱患及不穩定因素,及時交辦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其負責落實包案領導、責任單位和穩控措施,限期落實解決。對排查出來的一些有著牽動力、影響力的重大重要信訪隱患和突出信訪問題,信訪主管部門必須提交同級黨委政府聯席會議研究,採取領導包案、帶案下訪的辦法及時予以處置和落實。

第三,堅持重點突破,注重關鍵環節。信訪工作任務重,戰線長,只有抓住要害,抓住關鍵環節,堅持重點突破,才能帶動全面,整體推進。目前我市信訪工作的重點應放在赴省集體訪、重複訪,進京非正常上訪三個方面,同時要重視和做好市委、市政府兩個大院來訪接待及處置工作。通過紮實工作實現赴省集訪、赴京非訪及信訪總量全面下降,確保我市信訪工作在全省處於中等位次。實現上述目標,必須突出抓好以下幾個關鍵環節:一要堅持並落實好現有的信訪工作各項制度和舉措。健全和規範黨政領導接待日製度,紮實開展縣(市)區書記大接訪活動;堅持並落實好領導幹部帶案下訪制度;堅持並落實好信訪工作督查督辦制度,確保信訪工作各項舉措真正落到實處,富有成效。二要克難攻堅,著力解決群眾信訪問題。“事要解決”是信訪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要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對群眾合理、合法訴求要及時解決到位,對要求過高的要說服到位,對無理糾纏的要教育到位,對觸犯法律的要處置打擊到位,同時要合理運用信訪特殊救助資金,對那些特殊信訪事項,尤其對那些處於“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訪事項,採取特殊處置辦法實施必要的救助,切實做到“不欠政策帳、不欠程式帳、不欠感情帳”,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存量。三要規範訴求行為,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要教育和引導群眾正確履行公民權利和義務,依法進行信訪活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自覺維護秩序;同時,強化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工作,依法實行信訪三級終結,促進信訪事項的解決和落實,提高群眾息訴罷訪率。四要切實加大接訪勸返工作力度。對已發生的集體訪、異常訪尤其是大規模越級集體訪、異常訪,主要責任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親自指揮、協調,做好現場處置工作,同時及時跟蹤督辦,做好後續調處工作,防止重複上訪。

第四,強化責任意識,全面抓好落實。一要突出抓好責任制的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是信訪工作一項重要制度和規定。做好信訪工作的關鍵在於領導重視,責任到人。必須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信訪工作原則,對信訪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分管領導作為直接責任人,對信訪工作必須直接負責,具體抓好信訪工作;其他領導成員實行“一崗雙責”,在認真做好分工範圍內的工作同時,支援配合和協助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全力抓好信訪工作。同時,要層層分解和落實責任制,形成層層有人抓,層層有人負責的良好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措施都能得到較好的貫徹與執行。二要突出抓好責任追究制的落實。責任追究制是責任制順利實施的有力保證,落實責任追究制必須建立和形成一種制度。信訪部門作為黨委政府主抓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好《信訪條例》賦於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三項建議權,及時通報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查處不落實的事,不落實的人,對極少數幹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敏感、不負責的問題,對一些不斷重複上訪、越級上訪和屢接屢返現象,要實行責任倒查制,必要時請紀委監察部門共同參與,查清問題環節,查清責任所在,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民政局信訪穩定工作調研報告2020年信訪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穩定是當前我國社會的發展前提和基礎,沒有穩定就沒有發展。民政部門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程序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訪物件、內容、形式

主要表現為“三多”:一是信訪物件日益增多。民政信訪工作的主體已不單純是過去的以優撫物件、老弱病殘、貧困戶為主,現在則擴大到下崗職工、失地農民、換屆選舉中的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社會求助者及其他如舉報、諮詢、婚姻服務物件等。民政信訪物件區域性特點越來越明顯。過去信訪物件主要集中在農村,現在城鎮信訪物件呈逐年上升之勢,外地人員來信來訪的現象也逐年增多。二是信訪內容日益增多。目前,除了退伍士兵的安置、貧困戶的救濟等老主題外,信訪內容已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確定、農村貧困戶危房幫建等。信訪物件反映的問題絕大多數都很現實,基本都涉及到個人或集體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確要求為其解決實際問題,不達目的,不肯罷休。許多信訪物件反映的問題,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處理起來難度較大。有些問題,如果我們稍有疏忽,處理不當,極易在社會上產生消極影響。三是信訪形式日益增多。由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民政物件相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他們對民政部門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強,來信來訪的形式已不單純侷限於個人的以書信、電話、登門等形式的來信來訪,近兩年,群訪、聯訪、串訪、越級訪有增多趨勢,防不勝防,由於他們對政策瞭解的不全面,反映的一些問題失實,不但毀壞了基層幹部的名譽,也造成了基層工作的被動。

二、成因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方面的原因。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民政物件的救濟、補助等標準雖然幾經調整,有所提高,但民政物件的生活水平仍難以實現同步提高,例如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二是資金方面的原因。國家每年投入救災救濟、優撫、五保供養、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巨大,但整個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縣級的資金已不能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需要,造成了信訪物件的增多。三是人員素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少數民政信訪物件自身人為因素,造成不應有的來信來訪增多,主要表現在:不懂政策;不滿足對問題的解決,要求過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識淡薄,無理取鬧等。其次,個別民政信訪接待人員素質不高,對新政策、新標準及有關知識瞭解不全,業務不熟,工作被動應付,處理問題質量不高,有的工作方法簡單,帶來負面效應,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信訪。

三、對策

一是提升人員素質,以情感染信訪物件。要培養和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精通,務實高效,有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的信訪幹部隊伍。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更新各種專業知識,熟悉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國家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協調、化解矛盾和理論政策研究的能力。優化接待工作,真正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讓座,一杯開水解渴,一片誠心辦事”。積極宣傳黨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提出的要求,無論是否合理,都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能解決的當場聯絡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向來訪者說明情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這樣,我們就能求得來訪者的諒解,避免重複來訪和越級上訪。反之,如果信訪接待人員態度粗暴,推諉扯皮,必然會激化矛盾,引起不良後果。

二是收集信訪資訊,以主動面對信訪物件。建立健全縣、鄉鎮(街道)、村三級民政資訊網路,加強基層信訪力量,加強橫向聯絡,形成多元化的信訪格局,把信訪觸角延伸到基層的各個角落。廣大民政工作者特別是黨員幹部必須善於利用各種渠道傾聽民政物件的呼聲,正確把握民政物件的思想脈搏,及時發現和掌握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隨時防止突發事件和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現象的發生。

三是加強作風建設,以高效服務信訪物件。民政物件來信來訪主要源於一些實際問題難以解決。所以我們在信訪工作中,對信訪物件反映的實際問題,要真正做到“封封信有迴音,件件事有著落”,以提高信訪者對信訪工作的滿意度,真正從根本上控制信訪量。在解決民政物件信訪中反映的問題時,凡是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必須保證不折不扣地及時落實到位;對一些信訪反映較多的難點問題,要想方設法解決好;對一些社會熱點問題,要強化宣傳,耐心解釋,積極引導,認真研究解決。在工作中要加強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的聯絡和配合,特別是職能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來,嚴格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該哪一級、哪個部門解決就由那一級、那個部門解決,不能互相推諉扯皮,更不能將矛盾上交或推給社會。總之,切實解決好民政信訪物件的實際問題,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民政物件的合法權益。

基層法院涉執信訪的調研報告2020年信訪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一、涉執信訪概況和主要特點

近年來,涉法涉訴信訪量高位徘徊,其中約50%涉及基層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執行工作的信訪(以下簡稱涉執信訪)幾乎佔基層人民法院信訪總量的50%,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事實上,涉執信訪不僅制約法院發展,而且損害法院形象,更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必須認真思考和解決的課題。本文,筆者以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為樣本,對基層法院的涉執信訪情況進行調查和思考。

管城區法院XX年至XX年共新收執行案件4788件,年均1197件,年收結案數在全市13個基層法院中一直位列第4;四年間共出現涉執信訪186件(次),佔執行案件總數的3.88%,佔全院信訪總量的36.39%,在全院信訪總量中所佔比例較全市法院平均值低11.62個百分點。

◎涉執信訪量呈上升態勢,佔全院信訪總量的比例則有所下降。XX年,管城法院在“北京奧運會”前全力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集中清理涉執信訪積案活動;XX年,為迎接“建國六十週年大慶”,又前所未有的投入人財物防範和化解信訪,但受社會大氣候影響,涉執信訪量仍居高不下。由於執行機構案多人少導致辦案週期較長,因為執行隊伍整體素質不高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加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逐年增多,以及廣大幹警期待已久的信訪問題終結機制遲遲未能真正建立,可以預見,在若干年內涉執信訪形勢不容樂觀。(見表一)

◎集體訪、越級訪和纏訪鬧訪量相對平穩,處理這類信訪難度較大。以XX年至XX年為例,出現涉執集體訪4件、越級訪19件、纏訪鬧訪3件。其中,75%的集體訪由被執行人所為,無一例外是組織民工到管城法院“興師問罪”,以法院執行案件影響被執行人給民工發工資為藉口,向法院施壓,無理要求法院解除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扣劃的財產。其次是越級訪佔較大比例,有纏訪鬧訪現象,多是上訪人“面見高官好辦事”、“好事多磨”、“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思想作怪,把信訪作為實現自己訴求的最佳選擇,甚至還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將嬰幼兒留置法院、在法院自殺相威脅。(見表二)

◎進院訪佔較大比例,重複訪時有發生。自XX年開始,管城法院每年適時組織院領導集中公開接訪活動,常年堅持每天安排一名院領導和一名中層正職輪流在院信訪接待室接訪,因而直接進入該院的涉執訪較多,共132件,佔涉執信訪總量的70.96%。其外在表現是信訪人對法院的信任,其客觀結果是有效減少了到區、去市、赴省、進京訪。重複訪累計9件,主要是個別幹警接到交辦的信訪件後,缺乏責任心或不善於做群眾工作,致使有理者重訪,無理者也重訪。

二、涉執信訪的成因

管城法院186件涉執信訪,成因主要有四:執行幹警自身原因造成的45件,佔24.19%;非自身原因造成的97件,佔52.15%;當事人無理要求或要求過高的31件,佔16.66%;其他原因造成的13件,佔6.9%。

◎少數執行幹警工作作風問題,造成當事人信訪。極個別幹警依然是“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衙門作風。有的工作方法簡單,甚至與當事人發生口角;有的責任心不強,查詢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敷衍了事;有的藉口案件多,容易的先辦、複雜的後辦,催得緊的快辦、其他的緩辦。

◎個別執行幹警業務水平較低,辦案效率不高。個別執行幹警以案件多、任務重、壓力大為由,不願擠時間鑽研業務,在實際工作中憑想當然辦事,用老經驗辦案,不當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引起被執行人、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滿;有些幹警碰到疑難複雜案件束手無策,暫時擱置起來,以致時過境遷,失去執行時機,造成執行不能,形成執行積案,釀成涉執信訪。

◎有些申請執行人缺乏訴訟風險意識,案件“空調”、“白判”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缺乏常理認知,沒有訴訟風險意識,明知被告沒有履行判決能力,或者早已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執行,仍然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以致繳納訴訟費增加了負擔,勝訴了案件也長期執行無望。甚至有些申請執行人偏執地認為,法院掌握無限國家權力,不管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如何,都應當給其執行到位,否則,就是法院的失職。

◎部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權”、“法”位置顛倒,“信訪”不“信法”。一些當事人“權大於法”觀念根深蒂固,有著濃厚的“青天”情結,“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不論執行幹警是否窮盡執行手段,不論幹警是否依法執行案件,如果影響自己的利益,就“信訪鳴冤”。有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動輒給中央和省委領導寫告狀信;有的進京上訪和旅遊二者兼顧,找全國人大、最高法院或國家信訪局的信訪接待部門隨意填張信訪登記表即開始遍遊名勝古蹟;有的請在京的親朋好友拿個身份證就近找信訪機構填張信訪登記表,待信訪件層層批轉到基層後,幹警們忙碌幾天也甄別不出究竟是誰辦的案件。

◎案件“執行難”,申請執行人不予理解。“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的一大難題,也是引發涉執信訪的主因。有的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就著手轉移財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式時早已人去樓空;特困企業或正在改制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強制執行往往會造成企業職工情緒不穩定,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執行外地政府部門、村委會或人大代表等特殊主體時,往往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處處受阻,遇上述情形,法院不得不中止或暫緩執行,一些申請執行人不理解,遂開始信訪。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期望值過高。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上訴、申請再審、申訴,有多種司法救濟渠道,而滿心歡喜拿到勝訴裁判文書,因被執行人經濟條件所限導致執行不能或不能全部執行到位,就往往遷怒於法院和執行幹警。這在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尤為突出。

三、涉執信訪的對策

涉執信訪量日趨增多,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筆者思考,應著重從六個方面應對。

◎始終堅持用先進科學理念指導執行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用這一先進的理念武裝幹警,真正把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落到實處。一是始終堅持依法治國方略。依法建立健全執行工作制度,把執行工作納入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軌道,用制度堵塞漏洞,規範管理,推進工作。二是著重強化司法為民宗旨教育。狠抓思想政治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逐步增強執行幹警的民本意識、廉政意識、效率意識和形象意識,嚴肅處理“冷硬橫推”,果斷查處“吃拿卡要”,有效防止不作為,堅決杜絕亂作為,促使執行幹警公正、高效、廉潔、文明司法,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改善司法形象,樹立司法權威。三是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司法實踐中尤其要情、理、法兼顧,堅決克服簡單搬用法條的傾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四是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執法活動要主動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的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既要反對只講法律效果不講社會效果,就案辦案、機械執法,也要反對只講社會效果不講法律效果,甚至損害法治原則和權威。五是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領導的政治優勢,緊緊依靠人大監督、政府支援和社會各界配合,著力從根本上解決涉執信訪問題。

◎注重整合法院內部力量,通過多種渠道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僅僅依靠法院執行局無法根治涉執信訪,必須整合法院內部力量,構建齊抓共管格局。一是把好訴訟案件立案關口。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在社會矛盾大量匯聚法院的新形勢下,立案部門應把好“立案關”,以免由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職能部門解決的矛盾糾紛進入法院後,管不了,管不好,引發涉訴、涉執信訪。同時,應及時送達舉證責任書、訴訟風險提示書,使當事人對訴訟風險有明確的認識,對訴訟後果有合理的預測,減少勝訴或敗訴後對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牴觸情緒。二是強化審執一體化觀念。應特別要求審判法官樹立“全院一盤棋”思想,克服“孤立辦案、一判了之”傾向,積極採取先予執行和訴訟保全措施,儘可能在審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過程中以調解方式結案,講求法律文書的可執行性,防止生效判決成為“空頭支票”,形成執行積案,誘發涉執信訪。三是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權相對集中的崗位和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縱觀全國法院,因執行幹警辦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造成當事人信訪、舉報和控告的情況屢有發生。因此,必須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建立健全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長效機制,以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權制約執行權;拓寬外部監督渠道,擴大執行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新聞媒體等各個層面的監督,用社會各界的知情權監督執行權。

◎切實用足法律賦予的執行權力,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據統計,大約80%的涉執信訪是由執行不到位引發的。毋庸置疑,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執行權,最大限度地實現勝訴方的權益,是預防和減少涉執信訪的最重要途徑。一是依法窮盡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要依法窮盡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廣泛推廣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查詢效率為目標,對不同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予以集中查詢的集約化財產查詢模式;大力推行換人執行、集中執行、專項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等常規性做法;積極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執行方式方法。二是全力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格局。實踐證明,法院孤軍奮戰,根本無法破解“執行難”、“涉執信訪”這些嚴重困擾法院的難題。應儘快通過立法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統一協調和指揮的,黨委和政府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全國性執行聯動機制,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三是大膽啟動刑罰程式。據調查,基層法院每年有63%左右的民商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生效後,被告方拒不履行義務,原告不得不申請強制執行。我國刑法設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現實中誠信缺失、道德失範的“老賴”很多,但極少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對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法院應主動以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震懾一批“老賴”。

◎著力提升執行幹警司法能力,不斷提高破解涉執信訪難題水平。不少基層法院仍僅僅把審判工作視為“主業”,致使執行隊伍整體素質遠不及審判隊伍,導致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提升執行隊伍司法能力,增強司法水平,無疑是提高執行效能、降低涉執信訪量的治本之策。因此,基層法院應適時集中開展業務培訓;針對不同崗位,制定量化的技能達標標準,圍繞標準組織崗位練兵和分類測試,激勵幹警爭先創優;鼓勵和支援執行幹警參加續職培訓、學歷教育及國家司法考試,提高理論素養、學歷層次和處理疑難複雜問題能力。並且要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每月排序公佈執行幹警收、結案情況,安排結案數位居第一的介紹經驗,要求結案數倒數第一的分析原因,給辦案多、質量高、效果好的幹警兌現獎勵,從而在執行機構營造更加濃厚的“比學習、強素質,比先進、找差距,比貢獻、塑形象”氛圍。

◎積極應對涉執信訪,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一是科學決策,全面推行涉執信訪風險評估機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堅決要求執行瀕臨倒閉的企業法人,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強烈不滿,凡此等等,如草率中止、終結執行或強制執行,勢必造成涉執信訪甚或釀成大的事端。為此,執行案件尤其是關乎民生的案件,必須進行涉執信訪風險評估,兼顧情、理、法,因人而異,因案施策,多策並舉。二是捕捉苗頭,把信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對不穩定因素定期開展拉網式排查,特定時期每天排查,將排查出的信訪隱患分門別類登記造冊,責成相關執行幹警迅速採取查詢財產、蹲點守候、司法拘留等相應措施,防止信訪隱患演變成信訪案件。在各級“兩會”等社會敏感時期,可提前組織以出現涉執信訪苗頭案件為重點的集中執行行動,並邀請申請執行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全程參與,以爭取他們的理解、信任和支援。三是講求實效,準確把握信訪人思想動態對症下藥。對生效判決不服的被執行人信訪的,引導其儘快依法申請再審或申訴,提交中止執行裁定;對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或動用執行救助基金,或協調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協調鄉(鎮)、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或幫助重新就業;無端猜疑執行不力的,及時告知信訪人執行進度,落實“執行公開”。四是強化措施,全力化解涉執信訪案。對業已形成的涉執信訪,全力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想方設法追查被執行人下落;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努力尋求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既為申請執行人挽回損失,又注意保障被執行人的正常生產生活。五是責任到人,逐步扭轉疲於應付的信訪工作局面。某種程度上,涉執信訪是執行工作優劣的“晴雨表”,頻頻引發信訪的執行幹警,工作質效或工作作風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問題。應本著“誰辦案、誰負責”和“誰惹事、追究誰”原則,對由於自身原因引發到市以上信訪的幹警,責令其限期辦結上級交辦、督辦的信訪件,向院黨組做檢討,給予一票否決。六是硬起手腕,依法懲處極少數無理纏訪鬧訪人。對無理纏訪鬧訪的被執行人,以及個別以煽動集體上訪等手段嚴重阻礙法院依法執行案件的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全面分析評估,準確把握時機,果斷司法拘留,直至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達到懲處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儘快完善信訪責任查究機制和信訪問題終結機制,強力推進信訪工作規範化。當前,信訪工作中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問題:不論被執行人有無財產可執行,也不論執行幹警有無過錯,更不論信訪人訴求是否合理合法,僅憑信訪人一面之詞,中央省市有關方面一律登記,一概交辦,責成基層按照“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群眾滿意”的標準限期辦結。否則,責令幹警做檢討,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進行組織處理,致使出現了一些怪現象:為讓信訪人“滿意”,為讓信訪人寫出“息訴罷訪保證書”,幹警出資給進京上訪人“報銷”往返路費和生活補助者有之,四處託關係找中間人當“說客”者有之,拿出微薄工資請信訪人吃喝者有之,凡此等等,可謂絞盡腦汁,使盡辦法,苦不堪言。目前,涉法涉訴信訪是最令人歎為觀止的中國信訪現象,是我國信訪七大焦點問題之一,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中紀委等四部委局《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解釋已於XX年7月25日頒佈實施,呼籲儘快改革“來訪往下交,來信往下轉”的做法,由省、市兩級政法委分別組建類似醫療事故鑑定性質的機構,專事涉法涉訴信訪責任查究:查實確係幹警違法、失職等自身問題導致當事人信訪的,給予黨政紀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查實確屬信訪人無理纏訪鬧訪、集訪或誣告幹警的,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XX年6月10日轉發的《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實施信訪問題終結機制,對其信訪事項“不交辦、不轉辦、不通報”,並指定有關部門依法打擊處理,以此規範信訪秩序,扭轉信訪量與日俱增的局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院涉訴信訪問題調研報告2020年信訪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涉訴信訪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消解了本身就較羸弱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對社會穩定、和諧也是一大威脅。解決好這一難題,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務,也是法院強化自身職責,主動參與社會管理的需要。筆者經過調研潁東法院的涉訴信訪案件,對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及解決對策進行了一番思考,以求為化解涉訴信訪難題提供些許參考。

一、涉訴信訪基本情況簡介

1、信訪案件、信訪理由相對集中

XX年,潁東區法院共受理信訪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執行局有11件,分別佔到信訪總數的32.1%和39.3%,信訪案件分佈相對集中,信訪理由多與立案和執行業務相關。涉及其他部門、事項的信訪理由,如舉報控告違法辦案行為、給在審案件的法官施壓等,就相對較少。

2、黨委政府等部門批轉案件較多

從案件來源來看,本院來信、來訪案件共有9件,佔到信訪案件總數的32.1%,其他信訪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門轉辦的。也就是說信訪人能準確“找對門”的只佔三成多點,其他涉訴信訪案件均沒有直接找到司法機關,導致黨委政府等其他部門轉辦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3、信訪案件卷號較雜、立卷較多

潁東區法院信訪卷號有東信法、東信人、東信、東訪、東信信、東信政共六種卷號,卷號劃分過細而區別度較低,不利於案卷的流轉和案號的 識別、區分與記憶。同時,立的信訪案卷也較多,因為有些信訪情況是不需要立卷的,比如(XX)東刑初第108號和(XX)東刑初第68號案件的信訪,該兩起案件仍在審理當中,利害關係人試圖通過信訪來干擾法院的審理,顯然是不應接訪的,更沒有立卷的必要。當然,立卷多也和個別信訪人的重複信訪行為是有關的。

4、涉訴進京訪案件仍然不少

涉訴進京訪案件絕對數少,只有4件,但是仍然佔到信訪總數的12.5%。因為涉訴進京訪會帶來更大的維穩壓力,更大的司法權威及裁判終局性的挑戰,所以對於每一個此類案件都應當加倍重視,否則,一個案件就會影響到整個法院的業績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響群眾對整個司法系統的信任度。

二、涉訴信訪問題的原因探析

1、缺乏系統、規範的法律指引

嚴格地說,法院當前在應對涉訴信訪的問題上仍然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立法滯後的現象已經凸顯。雖然《信訪條例》作為統一的處理信訪的行政法規,對於應對涉訴信訪問題可以提供有益借鑑,但是其仍然缺乏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針對性、規範性和系統性,也沒有兼顧考慮到法院的特殊性質。

2、民眾“法治”意識差

我國民眾的“法治”意識較低,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訪人的身上,主要表現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信訪人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封建殘餘思想較重,相信“人治”大過“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結,不管是不是涉訴的問題,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過政府來壓制司法。②依法維權不及時。有相當部分的信訪人是沒有及時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比如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等,而往往等到上訴期、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又來無理信訪,而且對其作出的合法解釋也多半不被理解。

3、缺乏統一的信訪資訊分享平臺

現行的信訪體系是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戰,缺乏有效資訊的溝通,最終也就導致各部門之間責任意識都不強,信訪案件能推則推,大量信訪案件批辦轉辦,其結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訪問題依然存在。這不僅導致瞭解決問題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訪人不得不在各個“站點”之間不斷徘徊。

4、立案、執行環節有待進一步優化

立案、執行環節的大比例信訪暴露了這兩個方面工作的一些問題,比如立案、再審等的審查不及時,執行不及時、不到位等。這就提醒我們,案件的“發起點”和“終結點”是涉訴信訪問題的多發點,也是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關鍵點之所在,進一步優化立案、執行的相關環節,提升立案、執行的效率較為迫切。

5、相關人員對信訪人存在不良“引導”

涉訴信訪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機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訪經濟”的客觀存在,這無疑助長了信訪人堅持信訪的信心。“信訪經濟”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發展階段、信訪人法治素養等客觀原因外,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辦法官不良“引導”的慫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對於這些幕後推手的追查和責任追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6、案件質量尚需提高

涉訴信訪問題說到底還是和法院審理的案件密切相關的,法院審理案件質量的好與壞直接關係到信訪案件的少與多。有些信訪案件直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質量問題,以及舉報審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等行為。可以說,案件質量是法院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之所在,切實提升案件質量,力求從根源上化解問題顯得尤為迫切。

三、破解涉訴信訪問題的對策建議

1、提高案件質量,注重源頭治理

加強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是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的關鍵。法院全體幹警要在思想上轉變認識,明白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不只是領導的事,也不只是立案庭、信訪室的事,而是全體審執人員共同的事。法官幹警們要樹立“一盤棋”思想,把處理涉訴信訪工作內化為日常審執工作的一部分,自覺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素質,切實提升案件質量,注重涉訴信訪的源頭治理,齊心協力減少“新訪”的產生。

2、制定專門法規,提升指導的規範性、針對性

《信訪條例》作為人民政府應對信訪的專門行政法規,用以處理法院涉訴信訪的問題時,針對性明顯不足,也易導致司法行政化不良傾向。2月25日印發的《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把其指導物件擴大到“各地區各部門”,覆蓋範圍明顯提升,並增加了“不支援、不受理越級上訪”、“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等新規定,對於改變涉訴信訪批轉案件多的現狀,扭轉“權大於法”的認識等意義重大。但是,該《意見》仍然沒有考慮到涉訴信訪與案件的密切關係,缺乏對司法職能與地位的特殊對待和細緻分析,仍屬巨集觀指引,缺乏微觀指導。一個應對涉訴信訪的專門法規亟須付諸立法。

3、優化立案、執行相關環節,提升司法效率

要以立案、執行工作作為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把“立案難”、“執行難”與涉訴信訪問題統一考慮、統籌規劃。力求在破解“立案難”、“執行難”的過程中尋找解決涉訴信訪的“金鑰匙”,在處理涉訴信訪的過程中探求破解“立案難”、“執行難”的“金點子”,不斷提升立案、執行、信訪工作的效率,比如提升申請再審審查、聽證的效率等,以更好地服務群眾。

4、建立更廣資訊平臺,暢通訊訪渠道

最高法院以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為契機,於2月28日開通了網上申訴信訪平臺,這不僅暢通了群眾信訪的渠道,也節約了信訪的成本,具有很大的進步性。但是從當前中國國情來看,處理涉訴信訪問題不是僅憑法院系統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我們應考慮建立更加廣泛的資訊分享平臺,把人大、政府、信訪部門等相關主體也納入平臺建設中來,讓平臺資訊更加豐富,形成部門之間更易協調的新局面。

5、分類對待信訪理由,著力消除“信訪經濟”

分類涉訴信訪的理由,有針對性地建立涉訴信訪“即時終結”、“程式終結”和“風險預警”機制,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到位。針對個別案件當事人家屬等人的“審理中信訪”行為,可不予接待、不予立卷,告知其等待審理結果即可。對於纏訪鬧訪的要堅決打擊,大力消除“信訪經濟”存在的空間,扭轉信訪人“權大於法”的錯誤觀念,嚴防因個人的不當干涉而影響到案件的正常、公正審理。

6、追究不良引導人責任,鞭策信訪人迴歸理性

涉訴信訪往往涉及多方主體,各方利益(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的交織使得涉訴信訪問題變得尤為棘手,再加上個別法官的廉潔意識不強,個別律師的職業道德偏低等因素的滲透,更使得這一問題難上加難。但是在這些外部因素的影響之下,本來“木訥”的信訪人變得“精明”了,他們四處取經以實現自己的“信訪經濟”。而他們的取經物件正是需要被一併打擊的不良引導人,因為他們給信訪人的所謂“真經”往往是違紀的,甚至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