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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創新維權思路促進納稅工作發展的思考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41W

近幾年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已逐步提上各級稅務部門的重要議程。注重“維權”既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成果在稅收工作方面的重要體現,又是各級稅務部門更新稅收理念、轉變機關職能、推進稅收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增強“維權”意識,完善“維權”措施,創新“維權”思路,值得我們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和探索,以期為構建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和諧稅收徵納關係打下堅實的基礎。

對創新維權思路促進納稅工作發展的思考

一、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本質和內涵

“維權”是一個法律概念,所有民主國家無不把法律援助或法律救濟視為依法行政的必要內容。究其理論依據,權利源自法律的公平,既然公民有依法履行義務的責任,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國家就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權”源自法律的正義,現代法學都把人的基本權利列入必須受到保護的範圍,即使對犯罪獲刑的人,除處以極刑者外也要保護其生存權、名譽權等基本權利。現代法律的公平正義與古代法律的護官壓民形成強烈的反差,這與西方國家的“人權天授”一說可能有一定關係。但在實質上,它是人是國家的主體、是社會進步的動力這一客觀事實在現代法律價值中的一種體現。公平與正義,也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件。我國古代哲人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小惠未遍民弗服也”的主張和對見利忘義的批判,就是把公平和正義看做是國泰民安的基礎。

“維權”用到稅收領域,又被賦予了獨特的含義。按照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國家行使職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籌措資金的重要手段,亦就是說課稅的前提是政府的公共服務。雖然這一觀點只是理論上的假設,實際上“維權”並不受被維護人是否已履行法律義務的約束,而且它與政治學上關於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組織,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會自覺維護國家利益而無私奉獻的定義也有一定差異,但是“稅收交換說”易於被社會所理解、所接受,也有利於促進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樹立“納稅人養活了我們”的觀念,所以在實踐中仍有一定的意義和作用。

綜上所述,可見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納稅人權利包括公民的所有權利,當然也包括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管理和稅收使用等方面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而狹義上的納稅人權利,僅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應享受的權利。目前,這些權利主要體現在《稅收徵管法》的相關條款之中,雖然尚不夠完善,但對明確基層稅務機關規範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並指導其增強“維權”意識、完善“維權”措施已經起到了指令性的作用。本文著重從維護狹義上的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作一些具體探討。

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

“維權”不僅是各級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而且對促進稅收事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進而以和諧稅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維權”是實現稅收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稅收的公平正義,在經濟上的體現是稅負公平合理、執法公正廉明,杜絕“人情稅”、“關係稅”、“態度稅”;在政治上的體現是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納稅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權利。基層稅務機關雖然無權在稅收立法、司法等方面“維權”,卻能夠在公正、公平、公開執法和在納稅服務中充分滿足納稅人的合理需求等方面履行“維權”責任。當然,基層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調研,分析稅收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應,收集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上反饋,為有權機關提供決策參考,從而全面促進和諧稅收建設。

2.“維權”是實現徵納和諧的必要措施。過去,在較長一段時間裡,我們著重強調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把納稅視為一種“天經地義”的義務,而忽視了維護納稅人的權利。這種情況目前雖有很大好轉,但稅務機關憑藉執法者的優勢地位,濫用自由裁量權等侵犯納稅人權益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使和諧稅收建設出現了不協調的“音符”。只有把“維權”提升到法律和道義的高度加以認識,並切實貫徹落實,才能真正實現徵納關係和諧融洽。

3.“維權”是落實稅收核心價值觀的必然選擇。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工作宗旨,體現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核心價值理念。稅務機關尊重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就是要打破“官本位”、約束“官權力”、遏制“官利益”(如權力尋租、以稅謀私),以依法誠信徵稅引導依法誠信納稅,以良好的形象贏得全社會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使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得以全面貫徹落實,實現好稅收的核心價值。

4.“維權”是推動稅收管理創新的強大動力。稅務機關增強“維權”意識,必然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教育,提高稅務隊伍的職業操守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時還要注重改進徵管制度,精簡業務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加強宣傳輔導,降低稅收成本,使納稅人能夠享受到顧客般的待遇,方便快捷、心情舒暢地履行納稅義務。近幾年來,各地稅務部門實施徵管流程再造,實現“網上辦稅”,規範辦稅服務廳建設,涉稅事項“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結等舉措,就是在“維權”意識的帶動下,運用科學先進的理念創新稅收管理的有力佐證。

三、創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既然“維權”事關征納關係和諧,而徵納和諧又是和諧稅收“四要素”——稅收制度和諧、稅收徵納和諧、稅收使用和諧、稅收協作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和質量,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降低稅收徵收成本和納稅人奉行成本、風險成本,營造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的和諧氛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就要在總結提高的基礎上,探索更加有效的“維權”新思路。

客觀地說,近幾年各地稅務部門在依法“維權”方面採取了不少有力措施,如建立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涉稅案件集體審議制、落實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和稅務行政複議、依法支援註冊稅務師行業開展稅務代理以及加強行風廉政建設,並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好評。今後,只要完善“維權”立法,充實“維權”內容,建立完整的維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並梳理已有的“維權”做法,增加“維權”新措施,建立有效的維護納稅人權利的制度體系,就能夠把“維權”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值得探討的是,目前“維權”工作基本上侷限於稅務部門的單方行為,並沒有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這一方面不利於促進納稅人增強“維權”意識,扭轉不懂“維權”、不會“維權”、不敢“維權”的傾向;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單方“維權”,在遇到需要正確處理任務與政策、執法與服務、監督與被監督等的關係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偏差,以犧牲納稅人權益保護稅務機關權益。不但如此,稅務機關單方“維權”,還會產生稅務人員被動“維權”、消極“維權”乃至躲避“維權”的負面效應。

為此,**市地稅局以納稅人的利益為重,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這個大局,立足於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誠實守信、高效便民,倡導並牽頭組建成立了準第三方性質的**市地方稅收納稅人權益維護協會。所謂準第三方是依據中國的國情和稅情,在初始階段由稅務機關承辦並進行業務指導,而不是獨立於稅務機關之外,純粹由社會各界和納稅人代表組成的社會性“維權”機構。具體做法是,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稅務機關牽頭,社會各有關方面參與,建立起以納稅人為主體的“維權”協會這一群眾性社會團體。其成員既有稅務機關和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政府部門代表,又有與納稅人密切相關的人大、政協、工商聯、行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律師、會計師、註冊稅務師協會等社會團體代表,還吸收了大量辦事公正並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納稅人蔘加,搭建起一個徵納之間交流溝通的平臺。其主要職責為:

——開展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輔導,既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又促進納稅人增強“維權”意識,併為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採取多種形式,收集納稅人對稅收執法、稅收管理、納稅服務和稅務行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評議整改結果。

——選派代表有重點地參與定期定額評議、納稅評估約談、稽查案件審理以及稅務聽證、複議和訴訟前的調解等稅收執法活動,參與協調化解徵納爭議、爭端,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訊,支援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控管理,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與對稅務行政執法和行風廉政建設的社會性評議活動,促進稅務機關規範執法行為和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有選擇地開展稅收政策法規實施效應調研活動,反映納稅人的合理需求,為稅收立法、司法提供決策參考。

——參與納稅信譽等級評定,促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並對不同信用等級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提出建議。

——完成稅務機關委託交辦的有關事項。

從其職責可以看出,這個準第三方“維權”組織,是徵納雙方溝通交流的橋樑,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陣地,和諧稅收同心共建的樂園。有了這樣一個準第三方社會化的納稅人“維權”組織,可以預期在加強徵納雙向交流,增進雙方相互理解,落實稅收政策法規,促進徵納關係和諧等方面必然會出現新氣象,達到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