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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複議申請書(精選18篇)

欄目: 熱點專題 / 釋出於: / 人氣:1.82W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複議申請書(精選18篇)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號

委託代理人:高嶽鬆 本公司專案經理

委託代理人:鄒鑄仁 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於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不能接受該裁定書:解除被執行人江西易思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傑公司)位於南昌市高新區京東大道399號萬年青科技園內的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的查封的決定,依法提出異議,南昌中院在舉行聽證之後於11月7日製發(20xx)洪中執異字第27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不服,現提出複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 駁回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其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易思傑公司應於20xx年8月31號支付最後一筆40萬元給申請人,而易思傑公司自己在聽證會上當庭承認其最後一筆40萬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帳戶,可見易思傑公司已明顯違約。為此,異議人於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執行局送交恢復原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現駁回裁定對易思傑公司明顯違約的事實不予認定,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二、駁回裁定書認定,“易思傑公司支付最後一筆款項的義務和申請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國家正式發票的義務,應為同時履行的對等義務”與事實不符,是在迴避易思傑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曲解,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三、根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二條第1款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易思傑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決內容執行。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未按協議付款後不僅沒有義務向其出具發票,而且有權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的內容。申請人也按約行使了要求恢復原判決執行權利。所以,駁回裁定認定申請人未同時履行出具發票義務是錯誤的。

二、 駁回裁定駁回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解除查封異議的理由是認定:“申請人履行沒有與易思傑公司付款同時出具發票的義務”,不僅是無視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對付款期限的明確約定,而且無視易思傑公司的最後一筆付款已明顯逾期違約的事實,是強加於人的徑行裁判,還具有以執代審之嫌。所以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認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是《民訴法》為切實保障生效判決內容的實現和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沒有按期償付拖欠款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同意解除對易思傑公司在建廠房的查封。對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異議於法有據,現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異議,是明顯偏向於易思傑公司,同時也是在放縱或助長不守誠信的逾期違約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能接受,現向貴院申請對駁回裁定予以複議,撤銷南昌中院的錯誤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人:

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11月26日下發(20xx)X民初字第00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將申請人銀行存款X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一、該裁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現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上述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事實上,申請人也並沒有採取任何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貴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沒有事實依據。

二、貴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年X月份簽訂的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需方即申請人所在地法院。貴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審查就應當知道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貴院卻不顧法律規定,明知沒有管轄權而先行立案並立即裁定採取訴訟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護嫌疑,也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依法撤銷該裁定,解除對申請人賬戶的凍結。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焦作市X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一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路基工程12標專案經理部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

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並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慾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麼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於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證金歸屬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於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儘管如此,申請人依然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四、結論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一、財產保全範圍應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三、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於收取的一方,也不屬於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於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於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於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4

複議人(被執行人):彭漢銘,男,1959年7月30日生,漢族,無職業,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

申請執行人:任素華,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漢族,物業,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號。

被執行人(複議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柳州市紅陽路雲嶺區111號。

被執行人:覃少華,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燈臺區水南路84號金桃園1棟1單元201室。

複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執異字第14號執行裁定書特申請異議,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援複議申請人的 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位於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的房產是複議人生活所必需最後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產,法院強制執行行為,剝奪了其合法居住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懇請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審查複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年 月 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魏德清,男,生於1970年12月12日,漢族,個體戶,住湖北鄖縣青曲鎮青曲村3組。

申請人:萬秀麗,女,生於1969年12月8日,漢族,農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請人:陳西強,男,生於1963年1月19日,漢族,建築個體戶,住鄖縣鄖縣青曲鎮店子河村2組。

申請人於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貴院(20xx)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2712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21萬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該裁定程式違法,被申請人陳西強事實上沒有提供任何擔保。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9條對不動產查封作出了具體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據此規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陳西強提供的其子陳俊名下坐落於十堰市張灣區紅衛街辦秦家巷92號11棟2-5-2住房一套作為擔保,但並沒有向房產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更沒有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也沒有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此房屋到底是一萬元還是價值壹拾萬元,是否與凍結申請人21萬元的存款價值相同,沒有任何依據。因此,事實上被申請人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程式嚴重違法。

二、此款是申請人全家的保命錢,且本案採取保全措施沒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實是:於20xx年3月,湖北鄖縣青曲鎮楊家溝村村民龔士華建房,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本鎮店子河建房老闆陳緒強,陳緒強又聘請陳緒武在該工地幹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樓預製板時,由於吊預製板的吊杆機支架從木橋上脫落,使預製板落地摔斷,並導致陳緒武受傷。

該預製板從答辯人處購買是事實,但屬於建築商違章操作,也沒有其他支撐防護的情況下使預製板掉下才發生事故,與預製板的質量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是僱主應當承擔的承擔責任,法院也判決讓建房老闆陳緒強承擔賠償責任。可建房老闆陳緒強躲避賠償責任,把所有財產轉移,使法院無法執行。因此陳緒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www.),為了杜絕陳緒武shàngfǎng,該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決做出錯誤的決定,將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申請人家中有80多歲的父母,且體弱多病,常年臥病在床,一月的醫療費就需幾千元。法院將申請人的存款全部凍結,等於掐住了申請人一家的喉嚨,是要只申請人一家於死地的。而且申請人的兒子在部隊服役,聽說法院如此執法後傷心欲絕,使其不能安心保家衛國,此裁定嚴重擾亂軍心。

再者,被申請人陳西強作為僱主應當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可法院雖然判決了,但其轉移財產拒絕執行,是不能向申請人追索的。該裁定事實上是“未審先判”嚴重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產品質量責任一案,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懇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鄖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申請人:

X年X月XX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X年X月XX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X年X月XX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年月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年月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1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於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而後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夥財產,但其並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等字樣。沒有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行局提出其為合夥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於07年12月7日給劉法餘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夥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後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定,就蒙陰縣法院執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並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請人: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訊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訊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

被申請人:揚州市江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浦江路85號,負責人:不詳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為非因公死亡、不屬於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幾個字“經審定”就當然得出“於20xx年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死者工亡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關於“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時左右騎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時值冬日,凌晨5點天還未亮,五點鐘就去上班,時間也有點太早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於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5時,並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

複議請求:

撤銷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做出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傷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認定了某某右眼負傷為工傷,並載明某某所在單位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做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存在多處嚴重錯誤,故依法申請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為工傷無事實依據。某某右眼受傷一事,被申請人並沒有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就認定了某某為工傷,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某某右眼受傷一事,某某本人曾經在**年9月份與天津開發區泰達醫院進行過訴訟,但經過法院審理,並沒有辦法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系在該醫院受傷,此事實說明了某某受傷一事很難被認定為是在履行單位安排的任務時受傷的情況,對其受傷認定為工傷缺乏事實依據。

二、被申請人認定某某的工作單位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屬。

認定事實錯誤。某某的工作單位為天津開發區某某賓館,而非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認定存在錯誤。

三、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年11月26日做出的編號為××××的《工傷確認通知書》中,援引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某某受傷屬於工傷。但是,該《辦法》為**年十二月十九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24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自**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也就是說,在被申請人做出該工傷認定時,該辦法根本還沒有出臺,更沒有開始實施。因此,被申請人做出的工傷認定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四川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__街_廣場_1樓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 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縣房產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_縣_街

法定代表人:王__、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

責令__縣房產管侷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託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 “__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於20_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託書,代理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__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資訊屬於個人保密資訊以及害怕承擔洩露業主資訊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並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

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於“__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同時,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託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資訊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四川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二〇_年三月十五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6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你(單位)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在複議過程中,第三人有權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向本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如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請向本機關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託書。

附:空白委託書一份

__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__年__月__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7

申請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檔案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裁定複議申請書 篇18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雲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雲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雲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雲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第二款: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溼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

20xx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