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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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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合同 篇1

供電方:

電力合同(通用3篇)

用電方: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字中的填空線“ ”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R”標記,不選用的用“S”標記。

1. 用電地址、用電類別和用電容量

1.1 用電地址:

1.2 用電類別:

1.3 用電容量:

1.3.1 變壓器容量為 (其中分臺容量為 )。

1.3.2 與供電電源直接接用(含通過隔離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

1.3.3 用電方自備電源容量為 。

1.3.4 用電保安電源為: □供電方提供;□用電方自備,用電方自備的保安電源容量為 。

1.3.5用電方應安裝無功補償裝置,無功補償裝置容量為 千乏。

2. 供電方式和供用電質量

2.1 供電方式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千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1.2 供電電源:

第一路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 ,以 千伏電壓,在 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用電方採取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自備發電機 千瓦,安裝 地點,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點 。

2.1.3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 供電質量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執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 以上。

2.2.3供電方有權不定期對用電方的電能質量進行檢測,如用電方諧波、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或安全執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責任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並採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裝置,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情況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後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範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執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於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 用電計量

4.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自動化終端、計量櫃(計量表箱)、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試驗接線盒及其二次迴路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 用電計量裝置原則上應安裝在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處。若產權分界處不宜裝設,經協商供電方可採用 方式計量,另行裝設在 。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3 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4.4 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引數如下: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裝置規格準確度等級 計算倍率備註

5. 電價、電費結算及電費查詢方式

5.1電價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專案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5.2電費結算方式

5.2.1 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單一制電價 □兩部制電價,

□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計算,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計算,最大需量合同值為 千瓦。用電方當月實際最大需量值超過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內(含5%)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值收取基本電費,超過5%部份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約定的最大需量值調整時,按現行物價檔案執行。

5.2.2用電方同意採用“先支付電費後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使用者,為防止發生接電後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並按不低於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餘電費餘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資訊,瞭解測算電費餘額,在餘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餘額充足。由於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當用電方測算電費餘額低於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後,當測算電費餘額大於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於500元)。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0元 ○1000元 ○5000元○10000元○50000元。

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

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餘額低於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5000元○1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50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3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週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於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後,用電方應於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於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週期結算電費後,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簡訊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檯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後再協商解決。

5.7 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端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執行後,以遠端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端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簡訊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檯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 供用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執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後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閱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校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自有的用電設施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電網執行規程。

6.6 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進網作業電工,進網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6.7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8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裝置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9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檔案,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10 用電方暫停、減容,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6.11 用電方應當按照不同時期的電力供應情況以及當地政府計劃用電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計劃用電和錯峰用電。

6.12 供、用電雙方均應執行《電網排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電方的用電裝置如需由供電方排程的,雙方應另行簽訂電力排程管理協議。

6.13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後,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裝置處於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控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14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5預付費專項約定

6.15.1用電方採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後再用電。當剩餘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餘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2 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後,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並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6.15.3 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或跳閘機構損壞的,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執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5.4 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5.5 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的金額,用於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餘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5.6 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後,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5.7 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戶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5.8 用電方預購電後,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執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資料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5.9 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並處理故障。

6.15.10 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餘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11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迴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並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絡:

7.1 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7.2 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絡人:

7.3 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群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簡訊通知的,應於電話或手機簡訊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於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 違約責任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執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並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並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用電方應保證己方電氣裝置的運維人員具有電工資質,並具備一定的電氣裝置運維技能,否則因用電裝置執行維護不當造成的全部後果由用電方承擔。

8.13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9. 爭議解決辦法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3 本合同一式 兩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後,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

11.1用電方應保證其用電裝置安全正常執行。因用電方用電裝置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供電方的供電裝置不能正常供電的,由用電方賠償供電方的損失;在合同期內因用電方用電裝置故障或其他原因危及供電方供電裝置達到2次的,用電方應按供電方的要求安裝能自動隔離相間短路故障及接地故障的柱上負荷開關,否則供電方有權停電,造成用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11.2

★用電方宣告: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電力合同 篇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中電氣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結構型式:_____________

二、工程分包形式和分包範圍:按建築面積輕包,內容有: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______;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要求與驗收標準:

本工程單位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範及設計圖紙和變更內容的要求。

五、承包價格及決算方式:

1、承包價格:按建築面積_______元/m2承包,待工程完工後,按合同規定的建築面積計算結帳。

2、承包範圍:含臨電及全部圖紙及變更內容。

3、付款方式:乙方進場後,隨著工程進度按月支取生活費,工程竣工完成後付至合同價款的80%,在其後六個月內結至95%,餘5%為質保金,質量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內如因施工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維修,如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責任方承擔費用。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保脩金結清。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統一安排施工進度,安全防護,施工現場佈置,施工機械裝置的使用等。

2、甲方要求乙方所有進場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配帶安全帽;(2)不允許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3)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4)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物品;(5)嚴禁私自拆改安全防護設施;(6)嚴禁酒後上崗,無證上崗;(7)嚴禁非機電人員操作機電裝置及私拉亂接電源;(8)嚴禁違章操、違章指揮;(9)材料應按規格碼放整齊,不許亂扔小型配件;(10)不允許大材小用、無計劃用料,造成材料浪費;(11)嚴格執行宿舍衛生制度;(12)嚴禁聚眾賭博、打架、違法亂紀;(13)使用無磷洗衣粉,生活汙水、剩飯菜等不得隨地傾倒;(14)宿舍不得有長明燈;(15)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操作規程、做到施工、生活不擾民;(16)控制減少施工揚塵的產生;(17)不得在現場焚燒各種廢棄物,以免造成環境汙染;

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章行為和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對不合格的勞務人員給予辭退,以無能力履行合同的分包隊伍有權清除出場,解除分包合同,對清除出場的隊伍不予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進場後,需提前做出材料計劃,並與現場核算員進行核實確定,施工中無其他正當原因造成材料用量超出的,其超出部分的材料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對甲方所進材料進行驗收,不合格的產品不準用於工程,否則一切返工由乙方自付。

2、乙方自行對承包工程進行管理,但必須執行甲方的有關現場的管理規定,乙方應提供合格的、充足的勞務人員,向專案部提供進場人員花名冊(花名冊內容包括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工齡、籍貫、身份證號、上崗證號、技術級別、近期健康狀況)。

3、乙方必須以大局為重,服從甲方對整體工程的統一指揮和統一安排,積極配合甲方完成各項工程任務指標,及時調配參建人員,滿足工期和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阻礙甲方的正常管理工作。維護安全防護設施和自用機械的保養工作,精心計算原材料的加工,減少材料浪費。

4、乙方從甲方處所領用的各種工具和材料不得隨意損壞、丟失,如有此現象發生,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5、自備小型工具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具,以保證滿足甲方的工期要求和質量要求,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明施工,安全作業,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乙方承包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健康保障的勞動環境和休息場所,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誤,提出索賠和工期順延(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否則甲方將給予重罰)。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後果均 由乙方負責。

七、工程驗收: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嚴格的自檢、自查工作,合格後,報工程專案管理人員進行復查和現場監理工程師及業主代表終驗,全部合格通過後,方為有效工程量。

八、工程結算:

工程完工後,乙方持甲方工程施工負責人開具的結帳單和合同文本,到財務部結帳(結帳單應註明完成質量情況和工期情況,且必須有專案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簽字及不拖欠工人工資證明,否則不予結算)。

九、補充內容: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後生效,乙方一份,甲方財務一份,專案部一份,存檔一份。

發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

電力合同 篇3

勞務發包人:

勞務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勞務承包工作物件及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範圍:

質量標準:質量評定等級為合格

二、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結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曆天數為: 天。

三、勞務價款

1、本工程的勞務價款採用下列方式計算:

根據20xx年《 省安裝工程計價表》,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清單計算,採用人工定額基價為 37元/工日 , 取機械費定額總價的 50% 。

2、勞務價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預付款 30000 元;

(2)進度款支付:

每月根據本月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價款, 支付 本月完成價款的60% ;

(3)最終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勞務結算總價款,支付至 勞務結算總價款的95% ;勞務結算總價款的5% 作為質量保脩金,質量保修期(竣工驗收起一年)滿後7天內,付清(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施工圖紙、補充協議);

(3)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五、圖紙

勞務發包人應在勞務承包人現場開工 3 天前,向勞務承包人提供圖紙 2 套。 六、勞務發包人義務

1、成立與工程相適應的專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勞務承包人進行交底;

2、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勞務發包人應完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在施工前向勞務承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

(2)在施工前完成水、電、通訊等施工管線和施工道路,並滿足完成本合同勞務作業所需的能源供應、通訊及施工道路暢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3)在施工前向勞務承包人提供相應的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4)在施工前完成辦理下列工作手續(包括各種證件、批件、規費,但涉及勞務承包人自身的手續除外);

(6)在施工前向勞務承包人提供生產、生活臨時設施:滿足生產生活要求 ,勞務承包人對其設施進行妥善保管;

3、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4、及時提供相應的施工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裝置,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裝置、週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5、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6、負責與總包方、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絡,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七、勞務承包人義務

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勞務發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熟練技術的工人投入工作;未經勞務發包方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工程總包方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2、 勞務承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經勞務發包人批准後嚴格實施;

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4、自覺接受勞務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勞務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裝置、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域性;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5、勞務承包人須服從勞務發包人轉發的總包方及工程師的指令。

八、工程量及點工的確認

1、現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承包人按月將完成的工程量報勞務發包人,由勞務發包人確認,作為進度款的支付依據;

2、發生的現場點工按確定的工時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承包人及時將提供勞務點工數報勞務發包人,由勞務發包人確認,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

3、全部工作完成,經勞務發包人認可後14天內,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

九、爭議解決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執二份。

十二、補充條款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勞務發包人:(公章) 勞務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