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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6W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把“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增強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確保發展黨員質量,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通用3篇)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違反發展黨員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的行為等情況,落實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凡屬責任追究的問題,要認真受理、查處,不得姑息遷就:

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凡屬在工作職權範圍內失察、失管或蓄意謀事發生問題的,都要以事實為依據,追究黨組織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工作範圍及職責,準確認定錯誤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區別對待,做到既嚴肅認真,又處理恰當:

堅持羣眾路線,接受羣眾監督的原則。凡屬羣眾反映發展黨員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都要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問題,並及時調查核實,對確實有問題的,要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對象

主要是基層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責任人。具體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培養人、考察人、入黨介紹人、支部組織委員、支部書記;基層黨委組織委員(幹事)、政工(人祕)科長、分管領導、黨委書記。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範圍

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考察,發展對象的政審、確定、公示、培訓及其規定履行的入黨手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工作過程中,出現把關不嚴,工作失職,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問題,均屬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尚未構成違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採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幫助改正;對不適宜從事組織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七條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係或幹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

第八條責任追究的時限

對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責任人和事,要嚴肅及時地進行查處。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一般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在60天內處理完畢。

第九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及轉正時,沒有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沒有能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能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能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4)沒有進行發展黨員公示,或在公示期間羣眾有反映沒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願書》、《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黨內外羣眾意見徵求情況、黨委談話記錄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在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前,未指派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的;

(7)在審批時,未經過集體討論、表決決定的;或以黨委成員傳閲、有關人員聯席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的;

(8)對支部遞交預備黨員的轉正決議,未能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9)沒有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發現上述情況的,對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黨內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屬以下情況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沒有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介紹人,沒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按規定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2)沒有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後,沒有聽取或徵求黨小組、培養聯繫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或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為支部大會)討論和同意,或未向全體黨員公佈,而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採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未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吸收為預備黨員的;

(5)因支部把關不嚴,新發展的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發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未能按時討論其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對不具備入黨條件,而予以討論通過轉正或未經討論通過而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9)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前,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或對公示期間,羣眾反映的問題未調查核實就予以接收或轉正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對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

黨總支應對支部大會通過接受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在審查中,如發現發展對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入黨手續不完備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向黨委彙報。黨總支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也要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村級黨組織當年不培養入黨積極分子,三年內不發展黨員的,該黨支部必須予以整頓,黨組織負責人免職並通報批評,取消該黨組織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鎮黨委所屬行政村中出現1個及以上三年內未發展黨員的組織,對該鎮黨委班子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誡勉,取消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第十二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海

(1)沒有認真瞭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沒有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彙報的;

(2)沒有在《入黨志願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沒有如實向支部負責人及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在有關入黨材料填寫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沒有經常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並按期填寫意見的;

(5)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其黨籍一律不予承認,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在支部大會上公佈。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不為舉報人保密,客觀上為舉報對象提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條件,或參與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不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舉報情況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進行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中共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管理,保證各項政策的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國家利益,保證參保對象的權益不受侵害,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快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局各股室、全體工作人員,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對嚴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受到上級相應處理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行為的處理,堅持自查自糾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股室主動自查自糾,按本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局內組織查證屬實的,按本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條 對違反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本局相關制度的處理方式分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發工資、獎金;影響年終考評、考核;轉崗、離崗學習、待崗;建議免除職務;建議上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以上處理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單位影響較小或損失較少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造成對單位有較大影響或損失的,建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免除職務,對直接責任人員作轉崗或離崗或待崗處理(離崗學習只發一半工資,待崗不發工資),年終考評、考核定為不稱職:

1、違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紀律,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2、不遵照執行內部徵繳、稽核、預審、複核、支付、收費、監督等等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公用經費損失的;

3、不遵照執行內部會計、統計相關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4、不遵照執行參保註冊、變更、註銷、個人賬户、IC卡管理、網絡管理制度,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5、不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造成對單位有影響或損失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局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扣發工資、獎金,年終考評、考核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問負責制的;

4、不履行服務承諾制的;

5、不遵守事務辦理時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紀律,工作制度和學習制度的;

8、在鄉鎮村組指導、監督、檢查中態度粗暴、故意刁難的。

第七條 對被多次投訴、舉報的主管人員、主辦人員,加重處罰。

第八條 凡對相關人員處罰,應由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工作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篇3

一、礦長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是本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防治水負全面責任。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水文地質規程》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建立專門防治水機構,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3、經常聽取礦總工程師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工作情況彙報,並保證人力、物力和相關資金的落實。

4、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負責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5、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夏季的礦井水災演習。

6、對煤礦水害隱患要及時組織處理。發生傷亡事故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市委、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立即組織搶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禁遲報、謊報、瞞報各類傷亡事故。

二、礦黨委書記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頒發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全礦安全思想教育負總責。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主持召開黨委會,研究決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員考核任免,黨員幹部和羣眾職工水害培訓等事項。

3、負責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負責安全法規、遵章守紀方面教育的宣傳,不斷增加職工的安全生產意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勞動理念。

4、經常性地參加防治水專項會議,及時解決會議提出的有關防治水物質、資金出現的問題。

5、及時掌握防治水技術人員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員思想動態,解決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現的難題。

三、礦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礦總工程師在礦長的直接領導下,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

2、對全礦防治水相關技術負責人的管理到位,確保技術管理體系暢順。

3、每月初組織召開一次防治水專項會議,協調和解決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難點和問題,總結上個月全礦湧水量變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並對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計劃。

4、組織編制和檢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斷層水、防老空水煤(巖)柱的設計。

5、組織制定並審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時審批各種施工措施,為科學施工提供可靠依據。

6、負責主持制定煤礦防治水工作計劃和防治水工程作業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教育和處罰。

7、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認真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產失控和漏管。

8、推廣應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把技術創新作為我礦技術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對專業技術工作重點跟蹤,組織技術攻關。

9、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評比活動。每年底對本礦本年度的科技項目,優秀設計及做出發明創造的科技人員進行評比並表彰,調動廣大技術人員鑽研技術的積極性。

四、分管副礦長崗位責任制

1、分管副礦長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防治水相關工作,並負領導責任。

2、負責學習上級下達的防治水方面有關技術政策、指令、細則、通報和措施等,並組織實施。

3、分管生產副礦長主要負責監督和落實防治水工程施工進度,施工質量,並做工程的驗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評比工作。

4、分管機電兼財務副礦長主要負責督察機電科做好機電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並保證防治水資金的落實,督促企管科對排水設備與探放水設備的購置工作,同時督促勞資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員的獎金決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監督防治水辦公室對礦井各掘進頭和採面的水害預報工作,負責督促培訓中心對探放水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五、地測科長(防治水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制

1、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對防治水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和規定,組織全科職工全面完成各項防治水工作任務。

3、組織編制全礦防治水長遠和年、季、月的工作計劃,並付諸實施。

4、組織分析礦井水文情況,掌握礦井湧水動態和變化規律,參加解決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負責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開防治水水會議,定期組織全礦防治水專項檢查。

6、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7、組織礦防治水相關方面技術競賽,積極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8、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資料,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六、地測副科長(防治水辦公室副主任)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組織防治水辦公室成員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務。

2、參加編制全礦防治水的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組織分析防治水工作情況與技術情況,制定技術措施,解決技術業務問題。

4、協助科長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5、督促防治水技術人員做好防治水月度預測預報、月度礦井湧水量測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長和其他領導交給的臨時任務。

七、水文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

1、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質技術工作。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規程,執行公司技術管理規範和防治水工作條例細則,分擔全礦水文地質技術或管理工作。

3、協助科長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4、協助科長組織每月的防治水專項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分管礦領導及科主要領導彙報,確保礦井安全正常生產。

5、負責對礦井各採掘生產頭面進行水害分析的預測預報,對存在水害威脅的頭面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工作,並根據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7、協助科長做好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工作。

8、負責礦井充水性圖等各種圖表的填匯工作,及時繪製地下水等水位曲線動態圖,掌握地下水的水位變化。

9、不斷總結礦井水文地質變化規律,積極探索礦井防治水的有效辦法。

10、負責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達標檢查所需的各種防治水資料。

11、積極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參與技術革新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八、探防隊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探防隊長崗位責任制

1、探防隊長在主管科長的領導下,對探放水方面工作負全面責任。

2、負責編制鑽探生產計劃,設備材料使用計劃,搞好鑽探銜接。熟悉本專業的各種施工設備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夠協調組織生產,按時晚產任務。

3、搞好施工現場的隱患排查,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探防隊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在主管科長和隊長的領導下,負責探防隊的技術工作。

2、根據施工設計編制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做好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

深入現場,及時解決鑽探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問題,保證鑽孔施工質量,預防孔內事故。

3、做好職工的專業培訓和安全培訓工作。

4、搞好事故隱患排查,做好業務保安,防止出現重大工程事故。

(三)探水工崗位責任制

1、在探防隊隊長和技術員的領導下,完成各項探水任務。

2、詳細做好鑽探進尺、湧水、巖心的記錄工作。

3、努力保證施工質量,保證原始記錄的準確性。

4、做好設備的正常維護修理工作,保證設備的完好。

5、積極學習新技術、新方法,改進鑽探工藝,提高鑽進效率。

九、相關科室人員崗位責任制

1、機電科負責礦井各排水點、水平排水系統排水設備的選型、安裝、維護及主要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測試等工作。負責對各水平變配電、泵房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水泵正常運轉。

2、生產科負責防治水工程如水倉、水溝及泄水通道的設計。在進行工程設計時必須根據煤礦設計規程要求綜合考慮防治水工程及地測科提供的各採掘工作面的湧水量對水溝的斷面積及流水坡度進行優化設計,並根據湧水量大小在採掘巷道設計一定數量的沉澱池,工作面回採前必須預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時間及有突水危險採面防突水預案的制定。

3、調度室負責協調井下生產運輸,保證防治水設備、材料運輸暢通,負責全礦公共區域內的水溝、沉澱池責任區的劃分,制定清倉計劃,並按時安排清倉隊伍,保證水倉的空倉容量經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溝的清理工作。

4、企管科負責防治水排水設備的購置,並配合機電科做好購置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