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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3篇

欄目: 責任書 / 發佈於: / 人氣:2.12W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制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追究辦法。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僅供參考。

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3篇
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一: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檔、漏報、漏管。

依據公安、衞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況,全面摸實本村20xx年1月1日以來漏檔、漏報、漏管人員,如實上報分檔歸類,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實上報,至今還故意隱瞞每發現一例對包村計生指導員扣發半年崗位津貼,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倆個月工資;每發現兩例,對包村計生指導員扣發全年崗位津貼,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半年工資;每發現三例及三例以上,對計生包村指導員調離計生崗位,對村支部書記免職、村計生專職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級硬件建設

1、每個行政村至少保證有三間計劃生育服務室,對無服務室或現有服務室比較差的、要在村顯要位置臨時租用,村服務室必須做到內外環境整潔。

2、健全村級計生組織,要有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村計劃生育協會、配齊育齡婦女小組長(名單上牆),人口學校領導小組。

3、村服務室應有辦公桌椅、資料櫥、孕檢牀等設施。

4、各項制度齊全,牌匾上牆,包括村民自治章規、村規民約、“三個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種工作職責制度。

5、醒目位置應有3-5幅計劃生育宣傳標語。

以上1-4項必須五天內準備到位,第5項由鎮政府統一安排粉刷,以所在管區及村兩委為主做好這項工作。如五天內不能落實到位的,對包管區副科級領導及村兩委全鎮通報批評。

三、完善落實各種材料及軟件建設。

各行政村應準備以下材料。

1、已婚育齡婦女檔案、20xx年1月1日以來的人口統計報告單、村級利導政策報告單、藥具報告單。

2、計劃生育協會有關材料,包括協會會員花名冊、活動記錄。

3、流動人口有關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記本、查體反饋證明、外出人員計劃生育合同簽訂、保證書。

4、藥具有關材料,包括服藥人員花名冊、領取藥具記錄、服藥人員隨訪記錄。

5、利益導向有關材料,包括辦理優待證人員花名冊、已享受55歲以上獎扶花名冊、享受14週歲以下獨生子女獎勵費花名冊、減免新農合、新農保人員花名冊、享受自願放棄二胎及雙女絕育户人員獎勵花名冊。

6、村級三為主有關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訂(具備五稿)、計劃生育行政合同、鎮與村簽訂的人口目標責任書、村幹部計劃生育承諾書、黨員帶頭實行計劃生育保證書。

7、人口學校有關材料,包括學員花名冊、教材、教案、教學計劃。

8、查體及隨訪服務有關材料,包括20xx年1月1日以來查體記錄、產後術後隨訪記錄、優生檢測人員名單。

9、村兩委研究部署計劃生育有關材料,包括村兩委計生工作會議記錄、計生專職副主任工作筆記。

10、政務公開,包括內容有人口出生、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享受各種獎勵獎扶人員名單。

在20xx年8月19日前,以上10項內容每缺一項或不完善不規範的,對計生包村指導員全鎮通報批評,限期兩天時間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調離計生崗位;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全鎮通報批評,停發三個月工資,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免職、解聘。

四、省、市、縣考核後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

1、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重點關注鄉鎮,鎮將對鄉鎮分管計生領導及計生辦主任全鎮通報批評,責成向黨委作出深刻檢查並限期整改,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扣發一年崗位津貼,並向黨委寫出深刻檢查,對所查村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半年工資,在全鎮計生工作大會上一併做檢查,限期整改到位。

2、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黃牌警告鄉鎮,鎮將對鄉鎮分管計生領導及計生辦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戒免一年,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是黨員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不是黨員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扣發半年工資,調離計生隊伍,對村支部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戒免一年,扣發一年工資,對村計生專職副主任解聘。

3、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重點管理鄉鎮,鎮將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停薪停職。對村支部書記就地免職,留黨察看一年,對村計生專職副主任就地解聘,是黨員的留黨察看一年。

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二:

第一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則;

2、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3、責任自負的原則;

4、過錯與承擔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5、重大教育的原則。

第三條 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1、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生育手續的;

2、不按生育審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違反規定隨意簽發計劃生育證件的;

4、 違反規定作出處罰或違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

5、不按時給被徵收人送達徵收社會撫養費通知書,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

6、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會撫養費,不夠刑事責任的;

7、在查辦計劃生育案件時,接受當事人宴請或賄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

8、違反國家統計法規,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

9、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紀律,侵犯公民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的;

10、因技術服務或工作不認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對羣眾舉報的行政違法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12、無故不按規定組織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或在調查、審核時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更改有關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執法過錯責任由執法過錯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導致執法過錯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五條 由於執法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而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執法人負責。

第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領導對執法人的執法過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人和執法人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領導指令干預導致執法過錯的,同領導者承擔從重追查責任。

第八條 由集體決定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主要領導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和工作人員按其負責程度分別擔。

第九條 執法過錯人處分形式有: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減發或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4、經濟處分(退賠、沒收非法所得);

5、紀律處分,直到解聘或辭退。

第十條 追究執法過錯行為應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從重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視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影響,以及責任人態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先行賠償後,再向責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 一般過錯,由執法過錯責任人所在單位調查後,依有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上級計劃生育部門或本級紀檢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十五條 在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案件中,責任人有申辯權、陳述權和提出異議權。

第十六條 追究執法過錯案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過錯和違法的追究處理,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決定實施

計生責任追究制度範文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工作任務,建立清理清查、打假求實的長效機制,形成計劃生育依法管理、規範管理的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解決人口與計劃生育底子不清、工作不實的問題,促進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全面完成,確保創建計劃生育省級優質服務縣目標的如期實現。根據省州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督查、考核、驗收或查實的信訪案件責任追究,是對工作出現問題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隨時處理,實行個案責任追究制。縣上平時督查、單項驗收、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出現的問題,實行個案經濟處罰;集中督查和省州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和會議、材料中點名批評的問題,既實行個案扣分,又實行個案經濟處罰。縣上督查考核和信訪案件查實的計外生育社會撫養費,縣上責成鄉鎮政府全額徵收,全額上繳縣人口計生委,由縣人口計生委轉繳縣財政計生專户,並不再返還鄉鎮。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追究當事責任人,又回顧跟蹤追究以前責任人的原則;同一行為追究不同責任人的責任和同一行為只追究一次的原則;主觀故意、突出問題和當年問題加重處罰的原則;納入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認定

第四條 下列問題是實行責任追究的依據:

(一)省上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

(二)省上會議、材料中通報的;

(三)市上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

(四)市上會議、材料中通報的;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弄虛作假行為,被查處的;

(六)信訪案件查實認定的;

(七)縣上平時督查和集中督查發現的;

(八)鄉鎮計生工作人員缺勤情況;

(九)各級督查考核中的違紀行為;

(十)其他形式認定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按照誰包的單位(鄉、村、户、對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誰簽名誰負責、誰加註意見誰負責等原則,對包村的鄉鎮領導、包村鄉幹部、包村鄉計生專幹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時限:對20xx年和今後每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出現的問題,上溯跟蹤追究五年內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辦法

第七條 凡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除對當事人及其他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外,對所在單位實行個案扣分。

第八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雖未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但工作進展緩慢,沒有按時完成任務的事項,對相關責任人落實經濟處罰的同時,對所在單位實行個案扣分。

第九條 個案扣分採取累計備案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成績中,按比例折算後扣減分。

第十條 對在五年責任期內的相關責任人依據問題性質參照現任人員落實處罰、處理,並追蹤兑現處罰或處理。

第十一條 對在五年責任期內責任人工作單位變動,調到縣外的,報市上及有關部門責成新單位對責任人落實處罰或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責任制建設

1、沒有建立年度全員包村包對象責任制的,給鄉鎮扣5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100元。

2、沒有對鄉專幹和服務人員進行月考評,每少考評一月給鄉鎮扣1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

3、沒有落實專幹到村住宿包抓責任制的,每有一村,給鄉鎮扣2分,並根據責任不同,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如責任在黨委、政府,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幹的,給包村專幹罰款200元。

第十三條 清理核查

1、鄉鎮沒有按季度安排部署清理核查工作的,給鄉鎮扣5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100元。

2、育婦漏報每有1人,給鄉鎮扣15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各罰款150元。

3、初婚漏報每有1對,給鄉鎮扣10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各罰款100元。

4、育婦孩次錯報,每有1人,給鄉鎮扣5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各罰款50元。

5、二女户漏報或錯報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10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各罰款100元。

6、獨生子女領證户漏報和錯報的,每有1户,給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各罰款50元。

7、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本人申請,但未登記辦理的,每有1户,給鄉鎮扣10分,給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計生辦主任各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 統計資料責任簽名

1、清理核查核定的基礎卡冊,鄉鎮、村有關人員沒有按要求籤字的,每有一項給單位扣0.5分,給包村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10元;村級有關人員沒有按要求籤名的,給所在鄉鎮扣0.2分,給包村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5元。

2、育齡婦女生育卡上沒有育齡婦女本人照片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0.1分,給包村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2元。

3、隨意更換基礎卡冊的或沒有保存原有卡冊的,每有1户,給所在鄉鎮扣0.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第十五條 生育指標安排

1、一孩生育指標沒有在上報初婚當月領取發放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30元。

2、再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標,從羣眾遞交申請30個工作日內,沒有上報申請報告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4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40元。

3、符合生育條件,本人申請,但沒有安排指標的,如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幹,罰款50元;責任在計生辦主任,罰款50元。

4、《生育保健服務證》到達鄉鎮後,沒有及時送到育齡羣眾手中,每有1人,給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20元。

5、生育指標安排對象發證不準,每發現1人,給單位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出生

1、漏報當年出生(包括懷孕),每有1人,給所在單位扣10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300元。

2、漏報歷年出生的,每有1人,給所在單位鄉鎮扣10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300元。

3、當年虛報出生(包括懷孕)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8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200元。

4、歷年虛報出生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8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200元。

5、當年孩次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100元。

6、當年性別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100元。

7、當年計劃內外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100元。

8、歷年出生沒有漏報,但孩次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50元。

9、歷年性別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50元。

10、歷年計劃內外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幹和駐村幹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節育和補救措施

1、虛報當年節育措施和補救措施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0分,給包村計生專幹、駐村幹部各罰款300元

2、歷年虛報節育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幹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150元。

3 、當年節育錯報,放埋錯報為結紮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50元;結紮錯報為放埋的,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50元;放環和皮埋錯報的,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20元。

4、歷年節育錯報的,放埋錯報為結紮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0元;結紮錯報為放埋的,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30元;放環和皮埋錯報的,給所在鄉鎮扣0.5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5、當年節育時間有誤差,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50元

6、歷年節育措施有時間誤差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幹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20元。

7、當年節育措施漏報,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50元

8、歷年節育漏報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幹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20元。

第十八條 環孕情服務

1、在統計資料上出現假環孕情服務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2、給户裏發送假環孕情服務證明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3、年內有出生,但《環孕情服務登記冊》和《月報告單》沒有登記上報一次懷孕情況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幹和服務人員各罰款50元。

第十九條 入户訪視

1、專幹或服務人員沒有專門入户和產術後訪視記錄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專幹或服務人員本人罰款50元。

2、專幹對包村、户、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具體情況記錄不準確的,發現一次罰款30元。

3、專幹入户訪視記錄次數和户裏實際調查訪視次數有誤差的,每誤差1人(次),罰款2元。

第二十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

1、對當年、上年和歷年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沒有登記在冊的,每有1户,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20元;

2、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沒有在育婦卡上記載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3、社會撫養費徵收中執法文書不健全或執法程序不嚴格的,每有1户,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專幹各罰款20元。

4、社會撫養費徵收户裏沒有財政監製的統一票據的,每有1户,給鄉鎮扣3分,給主要領導、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幹各罰款30元。

5、鄉鎮社會撫養費沒有建立“專户儲蓄、專人管理”體制,管理混亂的,給鄉鎮扣5分,給主要領導各罰款50元。

6、一季度不向縣財政上交社會撫養費,給鄉鎮扣2分,給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

7、社會撫養費已徵金額虛假的,每有1人,給單位扣5分;責任在領導的,給領導各罰款50元,責任在計生辦主任的,給計生辦主任罰款50元,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幹的,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管理

1、沒有建立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登記冊等檔案的,每有一村,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20元。

2、流動人口漏登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0.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2元。

3、對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掌握不清楚,但未填寫在《計劃生育基本情況待查核實登記冊》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4、《計劃生育基本情況待查核實登記冊》上登記的對象,沒有在縣流動人口管理站流動

人口信息交換平台上發出協查通報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30元。

5、對流動人口管理站轉辦的協查案件,每有一件不及時調查函覆的,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承辦人員各罰款20元。以“查無此人”做結果上報,但縣上核查卻有其人的,每有1人,給做假責任人罰款100元。

6、流出人口每有1人未辦理《婚育證明》,給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10元。

7、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收費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經辦人員罰款50元。

8、對流入人口沒有按每季度一次的要求查證驗證,每有無證者1人或未驗證1人次,給所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幹罰款20元。(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