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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4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83W
本文目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申請書(撤銷環評)行政複議申請書(立項批覆)

申請人李小虎,男,漢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系中山市橫欄鎮尚萊特燈飾電器廠業主。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4篇

申請事項:

請求貴處中止申請人請求撤銷《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與理由:

11月9日,申請人因不服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貴處已正式受理該行政複議案件。在本案審查過程中,中山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本案所涉事項正與申請人協調,但需要一定時間。為了有效緩解社會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申請人特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中止行政複議之申請,請貴處予以准許。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二月九日

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2) | 返回目錄

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説:“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説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説: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脱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説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書(撤銷環評)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3) | 返回目錄

申請人喬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宣化東街宣化衚衕23號。

被申請人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地址:河南省鄭州市東明路1號。

法定代表人李慶瑞,職務:廳長。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4月27日得知,被申請人於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c4100059502),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豫環監[XX]39號),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本案中的離子膜燒鹼及pvc樹脂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情形,而被申請人忽略審批應有的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行政複議。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書(立項批覆)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4) | 返回目錄

申請人劉xx,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2號,身份證號:21052319750909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1號,身份證號:210523195903161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8號,身份證號:5105231949090611xx。

申請人馬xx,男,漢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6號,身份證號:5105231954071511xx。

申請人楊xx,男,漢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身份證號:510523640610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身份證號:5105233811061xx。

申請人段xx,女,漢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5號,身份證號:510523195504051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6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711xx。

申請人吳x,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4號,身份證號:5105231968051311xx。

申請人龍xx,男,漢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3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42711xx。

申請人馬xx,男,漢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7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1130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520403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61511xx。

申請人劉xx,男,漢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43052811xx。

申請人於x,男,漢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9號,身份證號:51052319631204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0號,身份證號:510523194411xx。

申請人遊xx,男,漢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8號,身份證號:5105231953060111xx。

代表人於xx,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xx。

代表人劉xx,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xx。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法定代表人張平,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川渝高速公路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8月26日,申請人經代理律師分別在瀘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得知:國家高速公路網成渝地區環線納溪至宜賓段公路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已經上報審批。

10月20日,被申請人在答覆申請人對川渝高速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公開申請時明確告知:該項目立項已經審批。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缺乏用地預審文件等必備要件,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缺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應予撤銷。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十四規定:“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因此,被申請人在沒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依據不足,應予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1、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也沒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剝奪了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2、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特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依法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

民生村陳貴兵等19户村民

(代表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