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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熱點專題 / 發佈於: / 人氣:5.67K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

1.1目的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3篇)

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1.2.1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室

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後方可作業: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鑽、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

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交叉作業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其他危險作業

1.3職責及許可要求

1.3.1責任部室

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准工作。

攪拌站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後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生產部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室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人員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作業。

1.3.2許可範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 範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1.3.3審批程序

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產部審核確認。

臨時用電作業除安環辦審核外,還必須生產部審核確認。

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產部進行相關氣體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作業過程對其他部室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生產部對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並簽發許可。

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籤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室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部存留(存根),一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3.4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生產部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1.3.5消票

危險作業結束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到生產部辦理消票手續。

1.4危險作業的實施

1.4.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部室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1.4.2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1.4.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1.4.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1.4.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1.4.8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室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室彙報作業完畢。

1.4.9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包括公司油庫及運行中的輸油設備,運行輸送及儲存設備,高壓配電室、運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輸送管道、壓力容器等。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室批准,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

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採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並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後,應清理現場、熄滅餘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籤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以上部室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動火作業前,生產部室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室,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5.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生產及施工部室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部室必須與施工部室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部室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室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確認後填入相應欄內。

施工部室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其他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施工部室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後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必須切斷影響容器內安全的電源、關閉卸料孔等。必要時採取雙保險措施防止密閉設備內的設備意外運轉或發生卸料事故的發生。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使用安全燈具.斷電上鎖後配電櫃鑰匙及緊急制動開關鑰匙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並派專人監護。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內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並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後,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施工部室和生產部室雙方簽字驗收。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1.5.3高處、高空作業管理要求

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凡在高出地面(或樓扳平面)兩米以上(含兩米)無支承物處進行工作的,必須採取相應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才准許作業。

多工種和工作量大而複雜的高處或高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要編制施工安全措施,確定項目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員。開工前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熟悉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在高處高空作業中凡遇有起吊設備和零部件時,要確定指揮人員,明確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在進行高處高空作業時不管工作量大小,一個人不許工作,最少要兩人蔘加,應有專人監護,應按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戒範圍及圍欄。

高空作業應先搭建腳手架或平台,並要符合規定。腳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紮好圍欄。在不能搭建腳手架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工作時,必須採取防止墜落的相應措施。

高處作業無防護欄杆的必須加設防護欄杆。高處作業的設備處不平整或面積狹小的應搭設平台。否則,不許施工。

嚴禁作業人員搭乘吊車和捲揚機上的吊籃進行高處、高空作業。

高處高空作業人員,違反高處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

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高空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提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夜間高空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行燈照明必須有防護罩,電壓不得超過36伏。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廠房上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在石棉瓦上作業時,應用固定的板或鋪瓦梯。

直接登攀部室、辦公室、窗户(擦玻璃時)及高處、爬梯,必須採取可靠安全防範措施方可作業。

1.5.4大型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單位負責制定。

項目組負責人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後,由技術部室存檔。

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佈置和安全提示。

施工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參加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施工部室必須到安全管理部室辦理《大型吊裝作業工作票》方可施工。

施工開始前,施工部室應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機具。

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對起重設備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1.5.5交叉作業管理要求

施工部室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按批准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施工中安全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交叉作業前施工部室必須與交叉部室聯繫,設計並安裝安全設施。

施工完畢後,安裝部室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生產部根據檢查結果對施工部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月度考核結果。

外協施工部室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部將根據《外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部室處以不同程度罰款。

外協施工部室未經生產部批准即開始施工的,生產部將對發包部室及外協施工部室同時進行處罰。

1.5.6斷路作業管理要求

施工部室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誌,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斷路作業前,施工部室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部室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杆、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後,報告生產部,恢復交通。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在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

甲部室到乙部室作業,乙部室要向甲部室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後實施;多部室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室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1.5.7其他危險作業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參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考核

1.6.1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2未辦理危險作業消票手續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3許可證及消票手續辦理滯後、不及時的,按未辦理處罰。

1.7相關文件

1.7.1《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7.2《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設備檢查及保養安全作業要求

1.8.1 安全操作規程

作業前準備(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攪拌站結構部件連接必須緊固可靠,限位裝置及及制動器靈敏可靠。

電氣、氣動稱量稱量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有效,保險裝置可靠。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控制室保護接地,主樓避雷裝置完好。

輸料裝置的輸送皮帶無損傷,各傳動皮帶無損傷。

進出料閘門開關靈活、到位。

空氣壓縮機和供氣系統運行正常,無異響和漏氣現象,壓力應保持在規定範圍內。

操作區、儲料區和作業區必須設置明顯安全標誌。

按規定檢查各稱是否正常;

確認各料倉、皮帶機、各傳動部位無人。

在啟動空氣壓縮機前先排放氣水分離器中過多的積水,打開貯氣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1.8.2 作業中注意事項:

啟動攪拌系統後,應先進行空運轉,檢查機械運轉情況,檢查各旋轉部件的旋轉方向是否與所標箭頭方向一致。確認攪拌系統正常後,方可自動循環生產,嚴禁帶負荷啟動。

作業時應集中精神,注意觀察各個儀表、指示器、皮帶機配料器的輸料系統,發現有大塊石料和異物時應及時清除;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生產;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向有關人員報告。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牢記啟動、停機過程控制指令;微機出現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維修。

作業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作業中嚴禁打開安全罩和攪拌蓋檢查、潤滑,嚴禁將工具、棍棒伸入攪拌桶內扒料或清理。

當電氣裝置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1.8.3. 作業後注意事項

工作完成後應將散裝水泥罐閘門關好,如遇長期停用將螺旋管內水泥輸送出來,不要殘留任何水泥在管內。

徹底清洗機械及工作現場;對攪拌鍋內的混凝土一定要清洗乾淨。

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各潤滑點加註潤滑油(脂),對需保護部分塗油防鏽。

氣温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內均應採取防凍保温措施。

冬季作業後,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

作業後,應切斷電源,鎖上操作室。

1.8.4.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在高空維護保養時,必須二人以上作業,並系安全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遇大風、下雨、下雪等天氣,不得在高空進行維護保養作業。

在操作枱下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維護、修理攪拌機頂層轉料桶、清理攪拌機內襯板及攪拌刀片時,必須切斷電源,並在電閘箱處設明顯“嚴禁合閘”標誌,設專人監護。在攪拌機內清理作業時,機門必須打開,並在門外設專人監護。

1.9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

安全規定有很多,所有的規定都是重要而不可忽視的。其中有一些規定一旦被忽視將會威脅生命。這裏重點討論八種高風險作業的控制和管理。這裏所講的一切都必須執行,不得討價還價。每位主管人員都必須學習掌握並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包括: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腳手架.開挖.用電安全.掛牌/上鎖.起重/吊裝.受限空間.夜間作業。

1、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

在工作開始前,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防墜落保護措施到位(例如,安全繩,速差器,吊帶)。

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有安全的通道通往高空平台或腳手架,例如:梯子。

原則、離可墜落邊緣2米以內和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100%系掛雙大鈎安全帶,並系掛到可靠的系掛點上(例如:生命線.護欄.吊帶)。系掛點要求能夠承受2,270公斤的載重量。

兩根安全繩不得繞過系掛點鈎與鈎直接連接,這樣一旦其中一個掛鈎滑落,就沒有了墜落保護。

防墜落保護設施在使用前,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承重後的防墜落保護用品設備必須銷燬,不能再使用。

生命線直徑應不小於12毫米,必須使用花籃螺旋扣調節生命線鬆緊。

在電動升降平台或其它吊裝設備(吊籃)內的人員必須佩戴和系掛安全帶

一旦發現有工人違反墜落保護規定,將通知相關主管負責人並對其採取處罰措施,第一次違規現場停工、停薪3天;第二次違規開除出現場。如發現主管人員沒有提供足夠的培訓或指使工人在沒有足夠墜落防護的地方工作,該主管人員將受到至少停工、停薪3天的處罰,處罰包括開除現場。

2、腳手架

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檢查並掛牌,每7天進行一次複檢。腳手架材料.施工及維護應符合項目要求:綠牌,允許使用;黃牌,有限制使用;紅牌,嚴禁使用(架子工除外),嚴禁使用無牌腳手架。

腳手架在搭建或拆除過程中,要對所有通道進行封鎖,防止進入。

在腳手架搭建過程中要在所有入口處懸掛“危險,禁止使用”的牌子。如有梯子可提供進入通道,應移開該梯子以防止進入。

如果腳手架上的材料有可能跌落到下面的工作區域或是通道,要將該區域進行隔離,防止人員進入。

在所有梯子的入口處必須設置標有該梯子最高載重量的中英文標誌牌。

如果腳手架需要進行調整,必須在合格的腳手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腳手架跳板間的空隙不得大於5釐米,並且不得刷漆及出現破損情況。

工作平台上四面都要安裝踢腳板,最低高度15釐米。

腳手架搭建完成後,剩餘鬆散的管道.管件.跳板或工具不得被遺放在腳手架上。

腳手架所有平台上都要安裝標準護欄,高度要達到1 1米。中護欄高度不得高於69釐米。

如果使用者認為腳手架不安全,應立即通知主管。

每塊跳板必須固定,跳板放置要滿鋪,兩頭對接要嚴密,固定牢固。

腳手架梯子:

梯子必須伸出平台1米高(5個橫檔)。

腳手架最低兩層梯子可以外置,其它層面梯子內置。

梯子入口處要有單護欄。

梯子的放置角度要達到1:4的比例(水平距離30釐米垂直距離120釐米)。

平台上梯子通道口寬度必須大於75釐米。

梯子的底端應該結實牢固,頂部和底部梯檔應該用扣件扣緊。

長梯子中部的位置要加支撐並且固定,防止彈動。

木製.鋁製梯子必須符合標準。自制的梯子禁止使用。

梯子不得塗油漆或是使用其它方法隱藏損壞部位。

梯子橫檔不得出現變形.損壞或缺失的情況。

每個螺栓的螺絲必須固定到位,不得缺失。

內置式腳手架通道口處必須要有護欄。

移動式腳手架

移動式腳手架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

移動式腳手架只能在平穩的堅固地面上移動。

移動式腳手架每層高度不得超過2.7米,底層固定越低越好。大橫杆和小橫杆要用死卡扣固定。

移動式腳手架只有一個工作平台,必須在底座的範圍內,不得越出。

腳手架移動時禁止載人.載物。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通過平台護欄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平台要符合一般腳手架的標準、上護欄.中護欄和踢腳板。

腳手架的爬梯要搭設在腳手架內部短邊側。

移動式腳手架使用時一定要將輪子鎖定,禁止載人載物移動。

腳手架的安全荷載要標註在輪子上。

3、開挖

無論是手工或是機械開挖,在開工前都要從相關負責部門取得工作許可證,並且將工作許可證在施工地點放置。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有邊坡支撐保護措施或將邊坡進行放坡。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每隔7.5米有一個通道(如梯子)。梯子要狀態良好,可以使用,梯子的放置要求末端探出放置點1米,並且進行固定。

距開挖坑邊一米以內嚴禁堆放任何材料,梯級放坡,護欄和坑邊保持一米距離。

每天要對開挖進行檢查,大雨後要進行專項檢查,以防出現塌方,保護措施失效,產生有毒氣體或其它險情。

深度超過1.2米,有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開挖區域也被定義為受限空間。

通道包括走道,橋和坡道,每個通道空間需要足夠大以保證安全通行。

有人員或設備過往的開挖和溝渠,都需要安裝有標準護欄的通道.橋.坡道。

如果發現不明材料或有害物,請立即通知業主。

確保安全護欄搭建合格,有中護欄,上護欄。

4、用電安全

掛牌/上鎖許可證可防止非故意的意外啟動。

確保工人瞭解.知道受電電纜的危險性。受電電纜要張貼標識,並且在橋架上纏有紅色警示帶。

在所有潮濕的環境中,如要使用電氣設備,必須要安裝漏電斷路器。

電氣工作前,要取得授權人員簽署的有詳細工作計劃的許可證。

建築物或結構上非永久的大於240伏單相插座都要安裝漏電斷路器(例如施工臨時用電)。

需要將漏電斷路器的動作電流設置為30毫安(0.03安培)。

每季度對插座.延長線及機具進行檢查,並粘貼色標。

為了避免損害地下公共設施,開挖前必須辦理開挖許可證。(開挖許可證可以有效預防損害地下設施)。

電纜放在水裏或穿行在尖鋭的物體中是非常危險的,使用電纜延長線要格外小心。通過把電纜架空就可有效避免這類危險。

破損電線的維修一定要符合項目要求。

5、掛牌 上鎖

在已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許可證,許可證必須註明鎖定點,並且要確保工作前檢查設備已經掛牌/上鎖。

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施工,確保設備掛牌/上鎖。

在受電系統或是臨近受電系統上工作時必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設備應掛牌上鎖以防意外啟動。

鎖定設備可以防止它從你身上運轉。

在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

6、起重吊裝

吊機的搭建包括檢查載荷.保證吊裝線路無阻礙及熟悉吊裝計劃:

1 確保地面夯實;

2支腿要完全伸展,墊板要放置在水平地面;

3 禁止將吊機支腿設置在不平穩的地面上。

吊裝主管要負責制定安全工作方法和計劃,同時要監督工作的執行。

吊裝主管一定要確保吊裝活動採取了以下措施:

1 信號工;

2 隔離工作區域,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3 將帶有底墊的支腿安放在堅實的地面上;

4 控制吊物的溜繩。

吊裝工程師協助吊裝主管制定吊裝計劃,協助設計。

吊機供應承包商每天要對吊機進行檢查,並填寫吊機檢查表格,吊機同時也要通過其它的月檢及年檢。

起重機具必須標有安全載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

每3個月都要對設備進行檢查,並且對設備張貼色標。

任何吊裝都必須事先計劃,嚴禁在吊物下方工作,如果在吊物下工作,你可能被壓的粉碎。

7、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進出通道狹窄受限,形狀.大小各異。

只有接受並通過受限空間培訓的'人才能進入受限空間工作。

未授權人員不得進入的標識,進入任何受限空間需要進入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

工作主管要保證工作前取得受限空間許可證,並且將其張貼在工作現場,工作許可證要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後主管人員要負責將其撤銷。

進入前和進入後,必須進行氣體檢測和監控。

受限空間內必須保證通風,受限空間外監護人監護。

禁止將壓縮氣瓶帶入受限空間內。

8、夜間作業

夜間作業,在有危險的地方,要進行圍護,並且使用反光燈,使之易於被發現。

在工作區域提供足夠的照明及應急用電,確保工人不在陰影下幹活。

不得使用鈉燈,可燃材料應從照明燈處移走。

注意文明施工—確保電線架高防止出現絆人的情況。

注意車輛—對車輛進出進行指導。

確保在有施工活動的地方,提供醫療設施保障。

確保光線充足,人員不在陰暗處工作。

提供足夠的工具和設備確保充足的照明。定期對照明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

危險在哪兒

發現有威脅生命的危險存在時你必須立即制止活動的進行並予以糾正。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後,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衝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