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12W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

安全規定有很多,所有的規定都是重要而不可忽視的。其中有一些規定一旦被忽視將會威脅生命。這裏重點討論八種高風險作業的控制和管理。這裏所講的一切都必須執行,不得討價還價。每位主管人員都必須學習掌握並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包括: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腳手架.開挖.用電安全.掛牌/上鎖.起重/吊裝.受限空間.夜間作業。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十篇

1、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

工作開始前,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防墜落保護措施到位(例如,安全繩,速差器,吊帶)。

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有安全的通道通往高空平台或腳手架,例如:梯子。

原則、離可墜落邊緣2米以內和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100%系掛雙大鈎安全帶,並系掛到可靠的系掛點上(例如:生命線.護欄.吊帶)。系掛點要求能夠承受2,270公斤的載重量。

兩根安全繩不得繞過系掛點鈎與鈎直接連接,這樣一旦其中一個掛鈎滑落,就沒有了墜落保護。

防墜落保護設施在使用前,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承重後的防墜落保護用品設備必須銷燬,不能再使用。

生命線直徑應不小於12毫米,必須使用花籃螺旋扣調節生命線鬆緊。

在電動升降平台或其它吊裝設備(吊籃)內的人員必須佩戴和系掛安全帶

一旦發現有工人違反墜落保護規定,將通知相關主管負責人並對其採取處罰措施,第一次違規現場停工、停薪3天;第二次違規開除出現場。如發現主管人員沒有提供足夠的培訓或指使工人在沒有足夠墜落防護的地方工作,該主管人員將受到至少停工、停薪3天的處罰,處罰包括開除現場。

2、腳手架

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檢查並掛牌,每7天進行一次複檢。腳手架材料.施工及維護應符合項目要求:綠牌,允許使用;黃牌,有限制使用;紅牌,嚴禁使用(架子工除外),嚴禁使用無牌腳手架。

腳手架在搭建或拆除過程中,要對所有通道進行封鎖,防止進入。

在腳手架搭建過程中要在所有入口處懸掛“危險,禁止使用”的牌子。如有梯子可提供進入通道,應移開該梯子以防止進入。

如果腳手架上的材料有可能跌落到下面的工作區域或是通道,要將該區域進行隔離,防止人員進入。

在所有梯子的入口處必須設置標有該梯子最高載重量的中英文標誌牌。

如果腳手架需要進行調整,必須在合格的腳手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腳手架跳板間的空隙不得大於5釐米,並且不得刷漆及出現破損情況。

工作平台上四面都要安裝踢腳板,最低高度15釐米。

腳手架搭建完成後,剩餘鬆散的管道.管件.跳板或工具不得被遺放在腳手架上。

腳手架所有平台上都要安裝標準護欄,高度要達到1 1米。中護欄高度不得高於69釐米。

如果使用者認為腳手架不安全,應立即通知主管。

每塊跳板必須固定,跳板放置要滿鋪,兩頭對接要嚴密,固定牢固。

腳手架梯子:

梯子必須伸出平台1米高(5個橫檔)。

腳手架最低兩層梯子可以外置,其它層面梯子內置。

梯子入口處要有單護欄。

梯子的放置角度要達到1:4的比例(水平距離30釐米垂直距離120釐米)。

平台上梯子通道口寬度必須大於75釐米。

梯子的底端應該結實牢固,頂部和底部梯檔應該用扣件扣緊。

長梯子中部的位置要加支撐並且固定,防止彈動。

木製.鋁製梯子必須符合標準。自制的梯子禁止使用。

梯子不得塗油漆或是使用其它方法隱藏損壞部位。

梯子橫檔不得出現變形.損壞或缺失的情況。

每個螺栓的螺絲必須固定到位,不得缺失。

內置式腳手架通道口處必須要有護欄。

移動式腳手架

移動式腳手架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

移動式腳手架只能在平穩的堅固地面上移動。

移動式腳手架每層高度不得超過2.7米,底層固定越低越好。大橫杆和小橫杆要用死卡扣固定。

移動式腳手架只有一個工作平台,必須在底座的範圍內,不得越出。

腳手架移動時禁止載人.載物。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通過平台護欄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平台要符合一般腳手架的標準、上護欄.中護欄和踢腳板。

腳手架的爬梯要搭設在腳手架內部短邊側。

移動式腳手架使用時一定要將輪子鎖定,禁止載人載物移動。

腳手架的安全荷載要標註在輪子上。

3、開挖

無論是手工或是機械開挖,在開工前都要從相關負責部門取得工作許可證,並且將工作許可證在施工地點放置。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有邊坡支撐保護措施或將邊坡進行放坡。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每隔7.5米有一個通道(如梯子)。梯子要狀態良好,可以使用,梯子的放置要求末端探出放置點1米,並且進行固定。

距開挖坑邊一米以內嚴禁堆放任何材料,梯級放坡,護欄和坑邊保持一米距離。

每天要對開挖進行檢查,大雨後要進行專項檢查,以防出現塌方,保護措施失效,產生有毒氣體或其它險情。

深度超過1.2米,有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開挖區域也被定義為受限空間。

通道包括走道,橋和坡道,每個通道空間需要足夠大以保證安全通行。

有人員或設備過往的開挖和溝渠,都需要安裝有標準護欄的通道.橋.坡道。

如果發現不明材料或有害物,請立即通知業主。

確保安全護欄搭建合格,有中護欄,上護欄。

4、用電安全

掛牌/上鎖許可證可防止非故意的意外啟動。

確保工人瞭解.知道受電電纜的危險性。受電電纜要張貼標識,並且在橋架上纏有紅色警示帶。

在所有潮濕的環境中,如要使用電氣設備,必須要安裝漏電斷路器。

電氣工作前,要取得授權人員簽署的有詳細工作計劃的許可證。

建築物或結構上非永久的大於240伏單相插座都要安裝漏電斷路器(例如施工臨時用電)。

需要將漏電斷路器的動作電流設置為30毫安(0.03安培)。

每季度對插座.延長線及機具進行檢查,並粘貼色標。

為了避免損害地下公共設施,開挖前必須辦理開挖許可證。(開挖許可證可以有效預防損害地下設施)。

電纜放在水裏或穿行在尖鋭的物體中是非常危險的,使用電纜延長線要格外小心。通過把電纜架空就可有效避免這類危險。

破損電線的維修一定要符合項目要求。

5、掛牌 上鎖

在已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許可證,許可證必須註明鎖定點,並且要確保工作前檢查設備已經掛牌/上鎖。

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施工,確保設備掛牌/上鎖。

在受電系統或是臨近受電系統上工作時必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設備應掛牌上鎖以防意外啟動。

鎖定設備可以防止它從你身上運轉。

在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

6、起重吊裝

吊機的搭建包括檢查載荷.保證吊裝線路無阻礙及熟悉吊裝計劃:

1 確保地面夯實;

2支腿要完全伸展,墊板要放置在水平地面;

3 禁止將吊機支腿設置在不平穩的地面上。

吊裝主管要負責制定安全工作方法和計劃,同時要監督工作的執行。

吊裝主管一定要確保吊裝活動採取了以下措施:

1 信號工;

2 隔離工作區域,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3 將帶有底墊的支腿安放在堅實的地面上;

4 控制吊物的溜繩。

吊裝工程師協助吊裝主管制定吊裝計劃,協助設計。

吊機供應承包商每天要對吊機進行檢查,並填寫吊機檢查表格,吊機同時也要通過其它的月檢及年檢。

起重機具必須標有安全載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

每3個月都要對設備進行檢查,並且對設備張貼色標。

任何吊裝都必須事先計劃,嚴禁在吊物下方工作,如果在吊物下工作,你可能被壓的粉碎。

7、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進出通道狹窄受限,形狀.大小各異。

只有接受並通過受限空間培訓的'人才能進入受限空間工作。

未授權人員不得進入的標識,進入任何受限空間需要進入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

工作主管要保證工作前取得受限空間許可證,並且將其張貼在工作現場,工作許可證要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後主管人員要負責將其撤銷。

進入前和進入後,必須進行氣體檢測和監控。

受限空間內必須保證通風,受限空間外監護人監護。

禁止將壓縮氣瓶帶入受限空間內。

8、夜間作業

夜間作業,在有危險的地方,要進行圍護,並且使用反光燈,使之易於被發現。

在工作區域提供足夠的照明及應急用電,確保工人不在陰影下幹活。

不得使用鈉燈,可燃材料應從照明燈處移走。

注意文明施工—確保電線架高防止出現絆人的情況。

注意車輛—對車輛進出進行指導。

確保在有施工活動的地方,提供醫療設施保障。

確保光線充足,人員不在陰暗處工作。

提供足夠的工具和設備確保充足的照明。定期對照明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

危險在哪兒

發現有威脅生命的危險存在時你必須立即制止活動的進行並予以糾正。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1目的

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1.2.1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室

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後方可作業: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鑽、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

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交叉作業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其他危險作業

1.3職責及許可要求

1.3.1責任部室

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准工作。

攪拌站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後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生產部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室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人員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作業。

1.3.2許可範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 範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1.3.3審批程序

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產部審核確認。

臨時用電作業除安環辦審核外,還必須生產部審核確認。

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產部進行相關氣體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作業過程對其他部室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生產部對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並簽發許可。

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籤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室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部存留(存根),一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3.4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生產部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1.3.5消票

危險作業結束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到生產部辦理消票手續。

1.4危險作業的實施

1.4.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部室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1.4.2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1.4.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1.4.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1.4.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1.4.8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室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室彙報作業完畢。

1.4.9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包括公司油庫及運行中的輸油設備,運行輸送及儲存設備,高壓配電室、運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輸送管道、壓力容器等。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室批准,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

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採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並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後,應清理現場、熄滅餘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籤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以上部室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動火作業前,生產部室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室,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5.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生產及施工部室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部室必須與施工部室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部室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室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確認後填入相應欄內。

施工部室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其他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施工部室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後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必須切斷影響容器內安全的電源、關閉卸料孔等。必要時採取雙保險措施防止密閉設備內的設備意外運轉或發生卸料事故的發生。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使用安全燈具.斷電上鎖後配電櫃鑰匙及緊急制動開關鑰匙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並派專人監護。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內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並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後,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施工部室和生產部室雙方簽字驗收。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1.5.3高處、高空作業管理要求

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凡在高出地面(或樓扳平面)兩米以上(含兩米)無支承物處進行工作的,必須採取相應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才准許作業。

多工種和工作量大而複雜的高處或高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要編制施工安全措施,確定項目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員。開工前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熟悉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在高處高空作業中凡遇有起吊設備和零部件時,要確定指揮人員,明確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在進行高處高空作業時不管工作量大小,一個人不許工作,最少要兩人蔘加,應有專人監護,應按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戒範圍及圍欄。

高空作業應先搭建腳手架或平台,並要符合規定。腳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紮好圍欄。在不能搭建腳手架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工作時,必須採取防止墜落的相應措施。

高處作業無防護欄杆的必須加設防護欄杆。高處作業的設備處不平整或面積狹小的應搭設平台。否則,不許施工。

嚴禁作業人員搭乘吊車和捲揚機上的吊籃進行高處、高空作業。

高處高空作業人員,違反高處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

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高空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提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夜間高空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行燈照明必須有防護罩,電壓不得超過36伏。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廠房上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在石棉瓦上作業時,應用固定的板或鋪瓦梯。

直接登攀部室、辦公室、窗户(擦玻璃時)及高處、爬梯,必須採取可靠安全防範措施方可作業。

1.5.4大型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單位負責制定。

項目組負責人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後,由技術部室存檔。

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佈置和安全提示。

施工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參加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施工部室必須到安全管理部室辦理《大型吊裝作業工作票》方可施工。

施工開始前,施工部室應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機具。

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對起重設備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1.5.5交叉作業管理要求

施工部室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按批准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施工中安全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交叉作業前施工部室必須與交叉部室聯繫,設計並安裝安全設施。

施工完畢後,安裝部室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生產部根據檢查結果對施工部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月度考核結果。

外協施工部室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部將根據《外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部室處以不同程度罰款。

外協施工部室未經生產部批准即開始施工的,生產部將對發包部室及外協施工部室同時進行處罰。

1.5.6斷路作業管理要求

施工部室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誌,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斷路作業前,施工部室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部室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杆、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後,報告生產部,恢復交通。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在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

甲部室到乙部室作業,乙部室要向甲部室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後實施;多部室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室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1.5.7其他危險作業要求

臨時用電作業參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考核

1.6.1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2未辦理危險作業消票手續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3許可證及消票手續辦理滯後、不及時的,按未辦理處罰。

1.7相關文件

1.7.1《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7.2《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設備檢查及保養安全作業要求

1.8.1 安全操作規程

作業前準備(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攪拌站結構部件連接必須緊固可靠,限位裝置及及制動器靈敏可靠。

電氣、氣動稱量稱量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有效,保險裝置可靠。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控制室保護接地,主樓避雷裝置完好。

輸料裝置的輸送皮帶無損傷,各傳動皮帶無損傷。

進出料閘門開關靈活、到位。

空氣壓縮機和供氣系統運行正常,無異響和漏氣現象,壓力應保持在規定範圍內。

操作區、儲料區和作業區必須設置明顯安全標誌。

按規定檢查各稱是否正常;

確認各料倉、皮帶機、各傳動部位無人。

在啟動空氣壓縮機前先排放氣水分離器中過多的積水,打開貯氣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1.8.2 作業中注意事項:

啟動攪拌系統後,應先進行空運轉,檢查機械運轉情況,檢查各旋轉部件的旋轉方向是否與所標箭頭方向一致。確認攪拌系統正常後,方可自動循環生產,嚴禁帶負荷啟動。

作業時應集中精神,注意觀察各個儀表、指示器、皮帶機配料器的輸料系統,發現有大塊石料和異物時應及時清除;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生產;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向有關人員報告。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牢記啟動、停機過程控制指令;微機出現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維修。

作業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作業中嚴禁打開安全罩和攪拌蓋檢查、潤滑,嚴禁將工具、棍棒伸入攪拌桶內扒料或清理。

當電氣裝置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1.8.3. 作業後注意事項

工作完成後應將散裝水泥罐閘門關好,如遇長期停用將螺旋管內水泥輸送出來,不要殘留任何水泥在管內。

徹底清洗機械及工作現場;對攪拌鍋內的混凝土一定要清洗乾淨。

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各潤滑點加註潤滑油(脂),對需保護部分塗油防鏽。

氣温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內均應採取防凍保温措施。

冬季作業後,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

作業後,應切斷電源,鎖上操作室。

1.8.4.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在高空維護保養時,必須二人以上作業,並系安全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遇大風、下雨、下雪等天氣,不得在高空進行維護保養作業。

在操作枱下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維護、修理攪拌機頂層轉料桶、清理攪拌機內襯板及攪拌刀片時,必須切斷電源,並在電閘箱處設明顯“嚴禁合閘”標誌,設專人監護。在攪拌機內清理作業時,機門必須打開,並在門外設專人監護。

1.9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3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並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4

一、交叉作業的概念:

交叉作業是在同一工作面進行不同的作業,或者是在同一立體空間不同的作業面進行不同或相同的作業。施工現場經常有上下立體交叉的作業,以及處於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這些都屬於交叉作業的範疇,極易發生墜物傷人、高處墜落、機械打擊等安全事故。因此,針對交叉作業施工現場和人員,在遵守文明施工一般安全要求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交叉作業中相互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叉作業的範圍: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活動,都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施工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結構)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物料(轉移)存放;所以作業干擾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觸電,火災等。

四、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

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五、交叉作業的管理方式: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協作的主要形式是簽訂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各單位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同時,各單位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職責清楚,分工明確。為了使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真正得到貫徹,保證作業區域內的生產安全,施工各方還應當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解決。

六、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1、施工各方在同一區域內施工,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繫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並儘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施工條件、作業環境。干擾方應向被幹擾方提供施工計劃,被幹擾方據此提前安排施工,以減少干擾所帶來的損失;如雙方無法協調一致,或被幹擾方必須停工時,則應報請安監科幫助協商解決。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儘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儘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因施工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向對方申請;説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範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結構)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三不傷害”。

5、雙方在交叉作業施工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對方本班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衝突和影響施工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築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施工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七、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交叉作業施工中需遵守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交叉作業要設安全欄杆、安全網、防護棚和示警圍欄;夜間工作要有足夠照明;施工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作業時須帶安全帽,不準穿涼鞋、硬底鞋、塑料鞋及赤腳攀登;作業中不準將工具、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索綁牢後吊運;六級以上大風時不能施工工作。

2。支模、砌磚、裝飾裝修交叉操作時 上下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時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不符合此條件時,中間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隔離層)。

3。拆除腳手架與模扳時

地面應劃有安全區域,並派專人進行監護操作人員,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拆下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應不小於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梯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拆下物件。

4。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沒安全防護棚;高層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設施;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體,以及處於起重機把扦迴轉範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範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或防護棚。

5。交叉作業區段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業區段,即多種作業交叉和協調進行的區段。在交叉作業區段,若沒有明顯的居主導地位的單項作業,即其它作業都要服從和配合其施工要求時,在各項同時交叉進行的作業之間需要進行很好的協調安排,以確保有條不亂和安全順利地進行。

6、雙方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時;應在施工作業前對施工區域採取全封閉、隔離措施,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7、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揮,檢查現場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作業現場,吊物運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應無條件撤離;指揮人員站位應便於指揮和了望,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採取防滑措施,吊鈎應有安全裝置;吊裝作業前,起重指揮人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線範圍無人員及障礙物,方可起吊。

8、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作好防護,並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並採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並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9、各方應自覺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暢通,不得隨意佔道或故意發難。凡因施工需要進行交通封閉或管制的,必須同時報區域車間和安監科審批,且一般應在30分鐘內恢復交通。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確定運行路線,確認影響區域和範圍,採取防範措施(警示標識、引導人員監護),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車輛進入施工區域,須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後通行,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道。

10、同一區域內的施工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施工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徵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切實加強施工現場消防、保衞、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必須做到施工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必要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5

一、人員要求

1、配電帶電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妨礙作業的生理和心理障礙,應具有電工原理和電力線路的基本知識,掌握配電、帶作業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作業工具的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通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並且有上崗證。

2、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配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會緊急救護法,觸電解救法和心肺復甦法。

3、工作負責人,(包括工作監護人)應具有3年以上的配電帶電作業實際工作經驗,熟悉設備狀況,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事故處理能力,經領導批准後,負責現場的安全監護。 4、氣象條件的要求

5、作業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於5級以上,一般不宜進行作業。 6、在特殊情況下,若必須在惡劣氣修下帶電搶修,工作負責人應針對現場氣象和工作條件,組織全體人員充分討論,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領導審核後方可進行。 7、夜間搶修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8、帶電作業過程中若遇天氣突然變化,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儘快恢復設備正常狀況,或爭取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9、配電帶電作業的新項目,新工具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合格通過在模擬製備上實際操作後,確認切實可行,並制訂出相應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准後方能在運行設備上進行作業。

10、凡是有較重大或較複雜的作業項目,必須組織有關技術人員,作業人員研究討論後製定出相應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本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本單位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執行。

二、工作制度

1、工作票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時應按《兩票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填寫電帶作業第二種工人票,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員審核可行性簽字後生效。

(2)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准檢修時限,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應簽署“已執行”章子,並存檔1年備查。

(3)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有豐富的帶電作業經驗,熟悉人員,設備,配電網絡,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細則,經考試合格並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的人員擔任。

(4)每次作業前全體作業人員應在現場列隊,由工負責人宣讀工作票,佈置工作任務並進行人員分工,交代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施工,作業及配合等,並認真檢查有關有工具、材料,齊全、合格後方可開始工作。

2、工作監護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在工作現場行使監護職責,對作業人員的作業方式,步驟進行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監護人不得擅離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2)工作負責人因故必須離開崗位時,可交給有資格擔任監護的人員負責,但必須將現場情況、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務交代清楚。

3、工作間斷和終結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過程中,可能因故需臨時間斷,在間斷期間工作現場的帶電工具和器材應可靠固定,並保持安全距離,派專人看守。

(2)間斷工作恢復以前,必須檢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設備,經查明確定安全可靠才能重新工作。

(3)每項作業結束後,應仔細清理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嚴格檢查設備上有無工具和材料遺留,設備是否可以恢復工作狀態。

三、作業方式

1、絕緣杆作業法

絕緣杆作業法是指作業人員與帶電體保持《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以下簡稱《安規》),規定的安全距離,通過絕緣工具進行作業的方式,在作業範圍窄小或線路多回架設,作業人員有可能觸及不同電位的電力設施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具,對帶電體應進行絕緣遮蔽,絕緣杆作業法即可在登杆作業中採用,也可在鬥臂車的工作鬥或其他絕緣平台上採用。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各本部門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工作內容

4.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組織管理措施: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佈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並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製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採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措施

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採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控制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製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髮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在製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高温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温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高温作業禁忌症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温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製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個體防護,處於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技術措施

技術改造,對於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濕式作業,利用某些粉塵有較好的親水性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塵濃度,濕式作業是一種簡單實用、經濟有效的防塵措施;

密閉塵源,儘可能的使生產過程管道化、機械化、自動化,避免塵源外泄;

通風除塵,產生粉塵密集的作業場所,常採用在塵源處或其附近設置吸塵罩、利用風機作為動力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及輸送粉塵的氣體吸入罩內,經管道輸送至除塵器進行淨化,達到排放標準後排入大氣。

4.3.2控制工作場所有毒物質的技術措施

通風排毒,對於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必須設置通風和排風設施,將有毒物質及時安全地排放到大氣環境中;

有毒氣體燃燒淨化法,用燃燒的方法銷燬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或煙塵,使之變成無毒無害物質的方法,適用於可燃物質或高温下分解的物質,最終產物是無毒無害的物質;

吸收淨化法,是採用適當的液體作為吸收劑,根據廢氣中各組分在液體中溶解度的不同,液體吸收劑有選擇地使氣相中的有害組分溶解在液體中,從而使氣體得到淨化的方法;

吸附淨化法,是指利用吸附作用,使有害廢氣與表面積大的多孔性固體物質相接觸,將廢氣中的有害組分吸附在固體表面上,使其與氣體混合物分離,達到淨化目的的技術;

冷凝淨化法,是指物質在不同的温度下,具有不同的飽和蒸汽壓,利用該性質,採用降低有害氣體的温度或提高有害氣體壓力的方法,使一些易於凝結的有害氣體或蒸汽態的污染物冷凝成液體並從有害氣體中分離出來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術措施

合理設計工藝流程;

利用水或導熱係數小的材料進行隔熱;

通風降温。

4.3.4控制噪聲的技術措施

吸聲,是採用多孔吸聲材料,板狀共振吸聲結構、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和微穿孔板吸聲共振結構等技術方法,降低室內的混響聲,從而實現降噪目的。

隔聲,是指應用隔聲構件將噪聲源和接受者分開,隔離噪聲在介質中的傳播,從而減輕噪聲污染程度。隔聲措施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間等,一般能降低噪聲級20db-50db。

消聲,是指採用消聲器,允許氣流通過,又能阻止或減弱聲波傳播的裝置。對於通風管道、排氣管道等噪聲源,在進行降噪處理時,需要採用消聲技術。消聲器的種類很多,依據消聲機理主要分為三類: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阻抗複合消聲器。

隔振與阻尼:物體的振動也會產生噪聲。對於振動產生的固體聲,一般採用隔振措施。常見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屬隔振器、橡膠隔振器、空氣橡膠彈簧隔振器、各種隔振墊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於板結構的物體振動,如輸氣管道、機器的防護壁、車體和飛機的外殼等。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台帳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規範);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1.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實施台帳

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和檢修記錄表;

單位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和處理記錄表;

職業衞生監督意見和落實情況資料表。

《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xx]第23號);

6.2《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1-20xx);

6.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衞生部令[20xx]第23號);

6.4《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xx) ;

6.5《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xx)。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並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准後,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並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並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後,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範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後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並掛上鎖掛籤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後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餘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後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後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於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後,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鬆動,並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後,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温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乾淨。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後,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並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着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於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衞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後的孔洞要佈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並經校正的壓力錶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准。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杆和建、構築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衞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於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後,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並檢驗合格後,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範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並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後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於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並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佈,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後,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台進行上報,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並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並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並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後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後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8

1.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生調科批准後方可進行。

⑴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迴轉範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⑵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⑶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於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⑷ 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並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⑸ 在靠近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生調科批准後方可施工。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9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後,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衝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高風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0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衞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1總經理職責

1.1.1組織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

1.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1.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1.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1.1.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1.2主管副總職責

1.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1.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1.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1.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1.3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責

1.3.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制度。

1.3.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1.4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4.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1.4.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1.4.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

1.4.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1.5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5.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職業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規、規定、標準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5.2主管副總領導下組織制訂、修訂和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規程;

1.5.3負責對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2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2.1日常監測

2.1.1各加氣站負責各探測儀、報警儀的正確使用和保養,

2.1.2加氣站負責做好監測記錄(記錄表);。

2.2檢測和評價

2.2.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2.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達到;

2.2.3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檢測和評價。

3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1崗前告知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3.2作業場所告知

3.2.1作業場所設置規範、醒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

4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4.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週期;

4.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誌、職業危害設施、工藝、電氣、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4.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規定;

4.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複查要求。

5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申報工作負責人;

5.2每年申報時間;

5.3申報程序;

5.4申報存檔資料。

6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明確教育培訓的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6.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6.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6.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6.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複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7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7.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7.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的職責範圍;

7.3明確檢修的種類;

7.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7.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檢修的記錄要求;

7.7檢修的驗收要求。

8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8.1明確配備標準;

8.2明確採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8.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

9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9.1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9.1.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9.1.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9.1.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9.1.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9.2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2.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9.2.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9.2.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9.2.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9.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9.3.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9.3.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9.3.3職業病報告卡;

9.3.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10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

主要包括內容:

10.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點操作的複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10.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10.4工藝衞生和環境衞生。

11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1.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11.2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查處事故;

11.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台帳。

12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2.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12.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12.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13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管理

13.1明確各級人員應急責任;

13.2明確應急方式;

13.3明確應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