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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欄目: 實施方案 / 發佈於: / 人氣:2.64W

為貫徹落實全省“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根據省紀委、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紀發(2011)8號)文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勞動保障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1-2012年工作規劃》的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局各中心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統籌兼顧,整體推進。“小金庫”治理工作既要與加強非税收入管理、規範津貼補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户監管等工作相結合,又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税務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依紀依法,寬嚴相濟。堅持依紀依法辦事,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被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制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改革,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銀行帳户清理規範辦法等,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專項治理的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範圍

主要以各中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幾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XX)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帳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劵)及其他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範圍。重點是XX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XX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薄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編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三、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項治理工作從2011年5月起至2011年底基本結束,具體工作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11年5月)

局下屬各單位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羣眾監督,鼓勵羣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截至2011年6月20日)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範圍的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中心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諮詢工作,開展內部檢查,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報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局統一上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重點檢查(2011年6月20至10月20日)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要與加強非税收入管理、規範津貼補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户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税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章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後,於2011年11月5日前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11年11月中旬)

各中心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局各中心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11年11月5日前報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局“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縣“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

四、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薄,依法進行財務、税務等相關處理。各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税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及時瞭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燬證據、突擊發錢、打擊報復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專項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曾金生

組員:張橋生湯躍懷饒日梅劉書忠鄭健

遊林生樑建英呂德高王雪珍肖端蓮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治理“小金庫”工作的日常事務和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肖端蓮擔任。

六、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已通過全局治理“小金庫”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各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並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髮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將紀〔2011〕8號文件規定上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獎勵。(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0598-2267337)

(三)完善協調機制

“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中心的溝通和聯繫,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局紀檢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

(四)強化工作領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中心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棄,以及拒絕接交重點檢查的單位,及時給予批評並責令整改。

附件:**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