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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青少年法制宣傳演講稿

欄目: 中學生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1.74W

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中學生青少年法制宣傳演講稿

我叫,在司法所工作。今天我來給同學們講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識,以便同學們在今後學習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們知道,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資訊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收到各種新鮮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們是否想過你們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違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那麼,什麼行為是犯罪的行為呢?要遠離犯罪,這是同學們首先耍弄清楚的問題。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學生,也就是說你們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第17條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己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於年齡小,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貢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部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那麼有些同學會說我現在還不到十四周歲呢,在這裡我要告訴你們,如果你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雖末達到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國家法律還是有懲罰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處罰、送勞動教養、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等等。同時我認為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如從小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後要改正就很難,乎時又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後必將釀成大錯。在這裡,我給同學們舉幾個說明未成年人由於不知道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不懂犯罪概念而釀成大錯的真實案例:一個是發生在午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己買來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冉灌入一點老鼠藥,而後放入附近一國小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裡,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國小生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後,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後,該投毒的中學生後悔不已,他說自己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國小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後果己經造成,該學生的後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後該同學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冉給同學們講一個XX年發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週歲,原是四中的學生,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進網咖玩了一下,覺得挺好玩,以後就經常到網咖玩,之後一直沉迷於玩網咖和遊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怎麼辦呢,他想到了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四中操場玩時,看見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萬某給他錢,並威脅萬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己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死你,萬某很伯,將自己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後劉某陸續向萬某耍了三次,共計六十餘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萬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後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萬,用玻璃刮萬某手掌,用菸頭燙方某,並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萬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在接受審判時說道:“我以為只是敲點同學的錢好玩,不知道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劉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只是較為典型的幾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遊戲室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玩進班房。所以在這裡我耍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遵紀守法,什麼遊戲室、網咖、舞廳等地萬,同學們f萬不要進去,因為那種地萬很容易接觸到一些不健康的東西,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就是由於在遊戲室、網咖、舞廳等地結識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後就被帶壞,最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再給同學們講一講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同學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有時會碰到各種各樣的不法侵害,比如說被人敲詐、被人毆打、被人搶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麼辦呢?我們要增強分辨能力,學會自我保護。國家的法律都是為保護一切合法權益、懲罰各種不法行為而制定的,也就是說在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時,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面臨危險的時候,同學們要機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如果畏懼罪犯的話,就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他們有恃無恐地實施犯罪行為。

所謂犯罪的自我防範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的可能,進行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萬法,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後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目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範。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且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後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範,遵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如我在99年辦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搶劫案,涉案人員有三人,其中年齡最小的王某年僅14週歲,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樓某與李某到我為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動手幫助實施搶劫,那麼王某也將被判刑坐牢某也積極"主動

(二)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遭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切切要記住兩點。

第一、同學們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鬥,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後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

第二、如果同學們發現自己正在或己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採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學樣、家庭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例如前面所舉案例中的萬某,他當時就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保護自己,如果他被劉某第一次搶劫時立即向父母或老師報告,就不會三番五次地被劉某搶劫。此外學生之間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學們的注意,據調查,一些學生被同學毆打後並不是向家長或學校彙報,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來報復,要知道報復傷人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是要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給同學們講另一種自我保護的特殊情形。舉一個案例說明:學生蔣某假期與鄰居李某及張的幾個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蔣某和李某等人坐計程車出去玩,在出租車上,蔣某聽李及朋友說:"等一下要將那人的手機槍來,另外還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沒有錢",蔣某聽了這話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搶劫,他有點想不去,但礙於朋友情面,他跟著去了搶劫現場,實施搶劫時,蔣某站在邊上看,李某叫蔣某幫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蔣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並將搜到的錢全部交給李某,案發後,由於受害人及時報案,公機機關很快將李某還有蔣某一併抓獲,蔣某歸案後一直辯解說他並不想搶別人的餞,他覺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規定:幫助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強行劫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同樣構成搶劫罪。蔣某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舉這個例子的目的是耍告訴大家:當你開始與同伴在一起玩時發現同伴有犯罪意圖時,你應當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話,你就要趕快想辦法遠離他,千萬不能為了哥們義氣跟著同伴去搶劫,因為你一旦到了犯罪現場,即使你沒有動手,你也難脫千系。因為受害人不管你具體有什麼行為,他只說共有多少人實施了搶劫,你們這些去的人即使沒動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們的同學以後如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惹禍上身。

總之同學們如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著、冷靜,機智勇敢,耍敢於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幹壞事的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

以上我給同學們講述了違法犯罪的一點基本知識和如何加強自我防範萬面的問題,我所講的只是給同學們起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同學們耍真正做到遠離違法、犯罪,健康成長,還要靠大家字句刻苦的學習文化知識,做一名尊紀受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