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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審查意見(精選6篇)

欄目: 意見 / 釋出於: / 人氣:1.44W

答覆審查意見 篇1

尊敬的審查員先生/女士:

答覆審查意見(精選6篇)

首先感謝您對本申請的認真審查。對於審查員的意見,申請人進行了認真的研讀,(簡述審查員的意見,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員的建議,)申請人對申請檔案做出了修改並陳述意見如下:

1.修改說明

(針對新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逐一分析,說明出處。)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符合《專利法》三十三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本發明涉及……

2.關於新穎性

對比檔案1涉及(簡述對比檔案1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對比檔案1披露了新修改獨立權利要求1前敘部分的內容,但未披露“本發明區別技術特徵”;

(2) 與對比檔案1相比,本發明具有區別技術特徵)

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檔案1對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對本檔案2涉及(簡述對比檔案2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檔案2相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由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新穎性。

3.關於創造性(“三步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指出現有技術中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提供的對比檔案中,由於對比檔案*與本發明技術領域相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近,所以,確定對比檔案*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第二步: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

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相比,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它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是(論述區別技術特徵)。由此可知,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並沒有給出解決此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沒有給出解決此問題的相關啟示。

(第三步:將最接近現有技術與其他檔案結合對比)

(其後的論述分兩種情況:第一種,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沒有在其他對比檔案中披露;第二種,該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其他對比檔案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檔案中起到的作用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公知常用手段,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第二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對比檔案*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檔案中起到的作用是,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從而該對比檔案及其他對比檔案和公知常識沒有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上以解決此本發明中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問題的啟示,由此可知從上述對比檔案和公知常識得到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

修改後權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有益效果),具有顯著進步。

綜上所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或者其同*的結合,都具有突出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22條3款關於創造性的規定。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相信修改後的申請檔案,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礎上繼續對本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陳述的內容,懇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再給與一次修改檔案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代理人 :,

審查員在一通中經常用到“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輕易想到”

1.首先承認他明確給你的區別,其次列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與參考文獻和常規技術手段的區別,從三方面論述:①發明目的和任務②技術特徵③技術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強調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別不大,就強調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權利要求,重點在修改合理,而不在於論述長;

3.使用成套語言:

【例如】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與對比檔案1相比,存在明顯區別,對比檔案1是申請人公開的純屬是導電聚乙烯泡沫塑料,本發明是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儘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發明的目的和任務根本不同。本發明與對比檔案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對比檔案1是解決導電的技術配方,本發明是解決抗菌防黴的技術配方。本發明的技術配方是經過重新的組合和嚴格的選擇,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效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黴效能,並且有協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較優良。

上述事實說明對比檔案1和結合對比檔案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不出本發明。要得到本發明就必須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

對比檔案2只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僅僅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PVC製成的抗菌防黴塑料(沒具體實施例和資料),又沒有記載所說的?等抗菌防黴塑料具體實施例和資料,更不必說這些塑料本身效能各異。

選擇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黴母料活性成分要考慮它的適用性強和使用安全性。適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應當是不可預見效果(確切地說是不可預見的積極效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化學藥物抗菌防黴母料的使用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要對環境友好。要精心選擇能夠找到對環境友好使用安全並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學效能適用性強的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因此,在判斷化學組合物用途發明的創造性時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比檔案1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檔案2或公知常識可以匯出本發明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樣對比檔案2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檔案1的導電泡沫塑料就會匯出本發明。

普通技術人員是不能簡單的根據對比檔案1和結合對比檔案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出本發明。因此,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本發明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滿足專利法

第22條三款的規定,具有創造性。

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

1.閱讀通知書

(1)明確審查員的總體傾向性意見。

(2)重點放在指出的實質性缺陷,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上。

不僅要知道審查員的結論性意見,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來支援理由的證據(如評價權利要求無新穎性、創造性時所引用的對比檔案)。

注意,如果通知書中未指出某從屬權利要求有實質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種暗示:將此權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術特徵補充到引用的權利要求中而改寫成新的獨權要求,就有可能取得專利保護。

(3)歸納通知書提出的所有問題。

應歸納指出的全部問題,並仔細理解論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書及其引用證據

對於肯定性結論意見,基本上屬於形式缺陷,只需針對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對於否定性結論意見和不定式結論意見,必要時結合申請檔案內容及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進行分析,從而正確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義。

通知書引用對比檔案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應結合對比檔案披露的內容來理解通知書的分析,不僅要將通知書列出的對比檔案逐篇與本申請對比,還要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與本申請對比,尤其要結合起來與通知書認為無新穎性、創造性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比(如何分析可參見本節後面的進一步說明),在此基礎上考慮有無商討餘地。

對通知書指出的幾類主要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1、申請缺乏新穎性/創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尤其是最接近的對比檔案(新穎性)

審查員判斷是否具備新領性/創造性的主要依據是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仔細研讀對比檔案是深入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相對於通知書指出的對比檔案,逐篇指出新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或原獨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徵未被該篇對比檔案披露,從而說明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每一篇對比檔案均具有新穎性。

(2)將幾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分析,重點分析現有技術有無結合啟示(創造性)

將幾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分析,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這幾篇對比檔案得到本申請披露的技術方案(尤其是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以確定這些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得出是否具備創造性。 ①從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中確定一篇最接近現有技術。②指出上述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與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確定該技術方案相對於該最接近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③進一步指出通知書引用的其他對比檔案或公知常識中未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來解決上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此外,還可以從本申請①相對於最接近對比檔案解決了長期以來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②相對於現有技術由於其採用的技術手段而獲得商業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術偏見④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來分析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說明具有創造性。

(4)確定是否修改權利要求並對說明書作相應修改,並根據修改情況撰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書。

將本申請、尤其是獨權要求與對比檔案對比後,就要確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審查員意見,即認為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書,此時必須充分論述原獨權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書的意見,如原獨權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應考慮修改獨權要求。提交修改檔案時,應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的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2、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即說明書不支援權利要求)

首先應弄清得出此結論的具體理由是什麼,是指①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太寬,還是②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未記載。然後有針對性地修改和答覆。

3、缺乏單一性

(1)爭辯重點:兩權利要求之間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特定技術特徵是指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是指不僅作出新穎性貢獻而且要作出創造性貢獻

(2)對缺乏單一性的專利申請的處理辦法

①刪去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獨立權利要求因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而導致並列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無單一性時類似地刪去一項發明)

②刪去的發明可根據申請人的意願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時間/類別/文字/內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陳述意見時:各方面、各方面的每個層次都要論述到:

1. 不超範圍。具體指出在說明書的哪部分有支援。如果是考撰寫就不必寫了。

2. 新穎性。要相對每篇對比檔案陳述。

3. 創造性。要按對比檔案1+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檔案2+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檔案1和2結合+公知技術常識幾種情形分別論述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兩方面。對公知技術常識只要提到即可。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可以從考試材料中摘抄,對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之間的關係可以作一些個人發揮。

4. 如果有多個獨立權利要求,論述單一性,具體指出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答覆審查意見 篇2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以下意見陳述是針對審查員xx年xx月xx日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出的。申請人仔細研究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與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檔案1-2,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缺陷,申請人對申請檔案進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並意見陳述如下:一、修改說明:1、增加了權1的技術特徵,將….增加到權1中,修改依據來源於說明書和實施例x。說明書第xx段有相應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原說明書的範圍,符合專利法33條和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二、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1、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檔案1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1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檔案2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2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2、權利要求2-5的新穎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三、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1、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1)對比檔案1與本申請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且公開了本申請的技術特徵最多,因此對比檔案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對比檔案1公開一種…..,權利要求1公開了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相比,區別如下: 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3)對於此區別特徵:對比檔案2中並沒有公開這個區別特徵,也沒有任何暗示,(或者對比檔案2雖然公開了這個特徵,但是作用不同),此區別特徵也不是公知常識。本申請還取得有益效果,具體….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1、2或者兩者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性進步,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5的創造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四、關於不清楚的問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問題。(針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規定。申請人相信,經過修改,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及不清楚的問題,並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請審查員在修改文字的基礎上授權本發明的專利權。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申請人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積極配合審查員工作,以加快審查程序。最後,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審查員認真細緻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謝。

代理人:,聯絡電話:

答覆審查意見 篇3

意見陳述書

P4E1210324C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檔案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檔案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檔案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效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說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定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定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定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定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參見本說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定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定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說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說,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定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定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定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定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定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引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引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定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效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定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定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定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定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絡,聯絡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絡,聯絡電話:021-51791460。

答覆審查意見 篇4

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1、認真閱讀審查意見內容,仔細分析對比檔案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時,首先應針對審查意見認真閱讀,尤其應仔細分析審查員所闡述的對比檔案與本申請區別特徵點及對創造性的判斷理由,這是審查員對本申請案做出傾向性結論的依據。

此時應認真分析審查員所指出的問題是否正確,同時應從專業上仔細分析本申請區別特徵較之於對比檔案所產生的技術效果,然後根據這種效果結合審查指南對創造性的要求判斷審查員意見是否準確,為下一步答辯打下基礎。

涉及創造性的答辯最好先與發明人溝通。雖然創造性判斷在審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規定,但涉及區別特徵和技術效果的問題仍然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針對創造性的答辯應圍繞區別特徵展開,這就需要透徹地瞭解本申請技術方案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技術方案及技術效果。發明人是從事該領域的專業人員,親身參與了該申請的研發,對本現有技術及申請技術方案較代理人和審查員必然有更為深刻的瞭解,能夠準確地判斷和挖掘出本申請與對比檔案之間的區別,並能根據其對所屬技術領域及現有技術的瞭解闡述這種區別所導致的技術方案、技術效果的差異,可通過這種差異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帶來的技術效果進行分析和闡述,以充分說明該技術方案對於審查員所引用的對比檔案的非顯而易見性,而這些內容是答辯時最有說服力的依據。

2、結合審查指南進行鍼對性答辯,做到有理有據

創造性的判斷是一個非常難以掌握的標準,審查員在判斷其技術方案對於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是顯而易見的,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能夠促使審查員正確理解發明的實質,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判。

答辯過程中,應當使審查員能夠清楚地看到本申請與對比檔案的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差別,而這種差別蘊含著不同於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從而帶來了不同的技術效果,且這種改進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並不是顯而易見的,符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要求。

在對審查員的觀點提出反駁時應當具有說服力,應就審查員所提出的意見結合審查指南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答辯,答辯時說理清楚,論據充分,必要時可印證對比檔案和本申請內容及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詳盡闡述其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使審查員清楚地瞭解本申請技術方案與對比檔案之間實質性的差異,因此這樣的意見陳述將可能使申請朝著有利於授權的方向發展。如果只有論點,而缺乏充分依據支援的意見陳述是很難有說服力的。

針對審查員提出的創造性缺乏的審查意見,在意見陳述書中對其發明與對比檔案的區別分別從區別特徵、技術方案、技術效果等方面充分論述本發明與對比檔案的差別,並論述本發明具有非顯而易見性的充分理由,答辯有理有據。

答覆審查意見 篇5

實質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實質審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審查員以一篇或幾篇對比檔案,將專利申請的一些技術特徵作等同對比,而剩餘的不同技術特徵,就以“公知常識”或“顯而易見”等為由,否認掉該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碰到這種情況有時是比較棘手的,因為審查意見一般不提供教科書、手冊等證據支援。若申請人不服,又苦於不能窮盡舉例說明不是“公知常識”等等,如何答覆是好,我之愚見:

1、 具體分析,認真對比

上述的審查意見有一些無疑是對的,但不排除的情況有:審查時間很緊,審查員大致給出基本否認的意見,而讓申請人去詳細說明解釋,再審時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過這類例項,一審意見全盤否定,答一通後又全部授權。外國的審查意見也有類似情況。另一情況:當今知識爆炸、分門別類越來越細,審查員可能不夠了解本領域的具體情況,給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評審意見,若發現情況不對,就要認真對比,為申請人爭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術方案中的實質不同點分析,闡明不同點帶來的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1)對於似是而非的評審意見,由於代理人的知識面和經驗是有限的,很多情況下初看似乎相同,難以分辨其中實質的不同。那麼就應該與發明人積極配合,使其瞭解相關規則,樹立信心,啟發鼓勵發明人提供一些技術資訊上的支援,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規和答辯技巧的優勢,大做文章了。

(2)透過技術表面上的相似之處,重點分析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實質上的不同點,這是爭取專利申請授權的關鍵所在。

(3)為明顯有別於現有技術,必要時應該作出適當的修改,以便獲得合理的保護範圍。

(4)在說明書中,應該儘可能披露技術資訊,以便作為實質性支援以及答覆審通和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基礎。

(5)要“步步為營、據理力爭”。當初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是“步步為營”,而到實質審查時,對於每一條權項都要據理力爭。

3、面對“顯而易見”或“公知常識”的審查意見,技巧性的應對

(1)面對“顯而易見”或“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的審查意見,一般可以通過分析該專案的背景技術、提案的基礎、實際投入的人力資源和物力,以及研發過程的有關記錄等材料來回答。

(2)面對“公知常識”的審查意見,除了通過上述方法分析之外,還可以與發明人配合儘可能主動介紹本領域常用的一些技術手段——主動舉證。若審查員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見,那麼他就完全應該對其提出的論點舉證,申請人也可以請求審查員舉證。這樣可化被動為主動,為後期的答辯留有餘地。因為,對待以“公知常識”為由抗辯是否要舉證、如何舉證,雖然法規有所說明,但是具體實踐中,業內不同階層理解不一樣。專利局的很多審查意見是不舉證的,而專利複審委的審查員和法官卻認為必須舉證。

對待審查意見中“顯而易見,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實驗可得出”、“本領域常用的技術手段”的內容,代理人必須與發明加強溝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闡述鮮明的觀點,可以爭取應有的權益。

答覆審查意見 篇6

專利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在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局通常會以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意見和傾向性結論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要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覆,而答覆審查意見通常需要發明人、專利管理工作者和專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業相關人員瞭解審查意見答覆的知識,對爭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會很有幫助。

通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會明確指出申請檔案存在何種缺陷,如果我們想要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覆來消除各種缺陷,則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對一些常見缺陷的答覆技巧來進行一一闡述。

一、 公開不充分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檔案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於“清楚”“完整”“能夠實現”的規定,即說明書公開不充分,通常會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首先指出這一缺陷。

導致審查員認為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有可能是因為說明書確實存在沒有全面完整地描述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說明書存在打字錯誤、翻譯錯誤;說明書的某些語句不通順,不易理解;說明書使用的術語不規範;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認為說明書缺少對本發明的描述;審查員沒有準確理解發明內容等。

申請人應當仔細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具體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審查員得出這種結論的原因所在,並針對不同情況成熟意見或者修改檔案。此時,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理解與掌握《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語句不通順、文字或語句存在歧義、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譯錯誤等造成的,則可以通過修改說明書以克服此類缺陷。申請人修改時應該充分說明修改的依據,指出修改的內容可以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直接匯出,否則將導致產生修改超範圍的缺陷。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從而其認為說明書未對某技術內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則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說明所述技術內容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此時最好提供相關的現有技術文獻,例如相關領域的教科書、詞典等作為輔證。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其沒能準確理解發明內容,則應該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作出澄清性說明,必要時對申請檔案作澄清性修改,並說明這樣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二、 屬於非授權主題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主題屬於專利法明確排除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主題,會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的相關規定。

如果審查員的具體理由是,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或者屬於疾病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則申請人需要認真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或者第4.3節的規定,並考慮是否有可能將權利要求改寫為裝置或用途的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實質內容是一種產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況下,發明的主題並不屬於或者主要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只是由於描述方式或者權利要求所涵蓋的範圍包括了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使得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刪除有關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的內容,往往能夠克服這種缺陷。

如果權利要求涉及數學公式、計算機程式等特殊問題,則申請人應當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意見表明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三、 不具備單一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不屬於一個總的構思,會指出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單一性,不符合《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審查員通常會建議申請人將不具備單一性的部分技術方案刪除並分案。有關單一性的詳細規定,申請人可以參閱《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內容。

如果審查員指出該權利要求存在單一性問題,要求申請人分案,則申請人一定要針對審查員提出的特定問題,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舉例,可能的情況下與審查員會晤或者電話討論,就該問題充分陳述意見。

若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確實不具有單一性時,應當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技術方案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四、 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指出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則會作出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相關規定的審查意見。

在確定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應當分析該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的集合是否能夠解決說明書中所指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特別要分析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區別技術特徵。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缺少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徵就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術問題,則應當修改獨立權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技術特徵,審查員指出的未寫入的技術特徵只是為了解決說明書中提及的次要技術問題,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而修改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中有關技術問題的相關描述,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適應。

五、 保護範圍不清楚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沒有清楚地限定保護範圍,則會引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節第3.2.2節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申請人在看到通知書中指出的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準確理解審查員指出這一缺陷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分析通知書中的意見是否正確,必要時針對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通常,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的情況有幾種:一類屬於文字表達不清,不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對於這種情況,可採用與審查員溝通的方式,具體商討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類不清楚的情況則有可能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變化,此時對該權利要求修改時,應考慮如何增加較少的技術特徵來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類是原權利要求的文字表達錯誤,未能正確表述其技術方案而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此時應當根據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對權利要求作出正確的限定,以清楚表達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此外,權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實質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時只要克服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還有一些情況是因為描述不當造成的,對於這種缺陷的修改,根據說明書換一種表達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說明書支援

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要求,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援,此時對申請檔案有兩種修改方式。

(1)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時指權利要求的概括不適當,則應當考慮對權利要求作出進一步限定,使其與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相適應。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合理地推出權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則可以陳述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合理概括出相應的技術方案,以爭取到一個較好的保護範圍。

(2)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是由於權力要求的用語與說明書中的用語不一致,或者是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缺少與權力要求技術方案相應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則可通過對說明書進行修改來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備新穎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某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已被公開,則會引用相關對比檔案作出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的審查意見。

申請人在答覆時,應當找出發明與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檔案之間的區別特徵。如果該區別特徵沒有寫入權利要求中,則應當修改權利要求書,將區別特徵補入權利要求中,並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說明修改之處;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已經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則應當陳述意見,向審查員說明和解釋本發明與對比檔案的區別之處,以及權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僅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上述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具備新穎性的理由,還應當論述其具有創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審查員指出,某一項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則申請人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處理,或者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對有關創造性規定的理解,申請人需要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的具體內容。通常,審查員在分析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會採用該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此外,在分析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審查員通常會採用《專利審查指南》中設立的輔助審查基準,即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是否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是否克服了技術偏見;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是否在商業上獲得了成功。

申請人在答覆有關創造性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借鑑上述 “三步法”的實質,判斷審查員的意見是否合理,從而在意見陳述中作出妥當的答覆。一般步驟如下:

首先,判斷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檔案是否公開了與本發明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

其次,如果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檔案確實為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檔案,則應當找出權利要求與該對比檔案相區別的技術特徵,分析這些區別特徵帶來了哪些技術效果、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對現有技術作出了哪些改進。

再次,在確定了區別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後,接下來就要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

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具體方法是:檢視審查員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對比檔案是否給出了一種啟示,根據該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將該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對比檔案中,以解決該最接近的對比檔案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取得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從而形成本申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啟示,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此時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但應當向審查員陳述意見,詳細說明支援自己觀點的理由,必要時還應當爭取與審查員會晤的機會,努力說服審查員改變其觀點,接受申請人關於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意見。如果經過分析發現審查員的理由較為充分,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則難以說服審查員時,就應當按照審查員的建議,或者根據本發明的實際情況,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在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後,必要時還要對說明書的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以及說明書摘要等部分作適應性修改。

九、 修改超範圍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申請人對申請檔案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即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則申請人應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節的規定,認真分析審查員的意見,確定修改是否超出了範圍。

對於可從原申請檔案記載的內容直接匯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說明如何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匯出目前修改的內容。為了更好地說服審查員,可以與審查員會晤或電話討論。

對於修改的確超出原申請檔案記載的內容的部分,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要求將其刪去,以克服修改超範圍的缺陷,否則該申請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