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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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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XX年9月1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XX〕10號)精神,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農民增收,現就加快推進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一部分集體林已實行分戶經營。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集體林地產權不清晰、經營主體地位未落實,加之集體林地流轉中存在著操作不夠規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經營機制不活等問題,影響了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制約了林業產業的發展,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一)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要求。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林地的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落實到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使生產關係更加適應林業生產力,充分發揮集體森林資源優勢和林業發展潛力,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農村又一次重大改革,對於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有效途徑。我市現有林業用地6118萬畝,是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林業是農民就業、增收的重要領域,特別是山區農村,山多地少,適宜發展林業。區域經濟發展的潛力在山,農民增收的希望在林。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經營者有其山,務林者得其利,有利於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林區農民脫貧致富,破解“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建設生態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是林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權責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社會各界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繁榮生態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明晰林地權屬,建立現代林業產權制度,不僅是培育林業市場主體、滿足社會對林業發展多樣化需求的迫切需要,而且有利於解決集體林地界限不清、林木權屬不明等問題,減少涉林糾紛隱患;有利於從制度上規範集體林資產經營,緩解農村幹群矛盾;有利於調動農民群眾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有效遏制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五)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xx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實施森林工程為統領,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並重,不斷創新林業經營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輕稅費,調動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繁榮林區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六)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堅持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七)總體目標:用2—3年時間,完成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逐步完善以規範流轉、放活經營、健全服務為主要內容的配套改革,形成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努力實現森林資源豐富、林業產業發達、農民收入增長、生態系統穩定、生態文化繁榮。

三、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明晰產權,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目前仍由集體經營管理的山林,可將林地和林木分配到農戶,也可採取“分山不分林”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將權益明晰到農戶。對不宜承包到戶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將權益明晰到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一定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的林地,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予以維護;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隨意調整。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以及因實施森林工程等而新造的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維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產權明晰後,要依法及時頒(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各級政府要重視和加強林權管理,加快頒(換)發證進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要切實提高林權證頒(換)發工作質量,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範,資料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

(九)放活經營權。按照分類經營管理的要求,全面放開商品林經營權。對劃定的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豐林和工業原料林,由經營者自主決定種植方向、管理模式和經營目標,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充分發揮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經濟,促進農民增收。

(十)落實處置權。允許經營者自主處置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經營權可依法繼承、抵押、入股、出租、轉讓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十一)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對中幼林撫育間伐材、經濟林產品、生產林化產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為原料的林副產品、農民經批准採伐自用的木竹免徵育林基金。

四、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十二)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林業建設。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投資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大力提倡承包荒山造林、營造紀念林、認養名木古樹。認真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在稅費、資源利用和投融資等方面積極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對以木材為原料的製漿造紙企業建立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資金,專項用於原料林基地的造林、營林等生產活動。提取的資金計入企業加工產品的生產成本。對次小薪材、灌木、三剩物的綜合利用和廢舊木製材料、一次性木製品的回收利用,按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凡新造林100畝以上的,允許建少量配套設施、管理用房。

(十三)穩步推進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創新。進一步改進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簡化審批程式,提供便捷服務。建立人工林採伐限額結轉制度,當年未使用的指標可結轉到下年度使用。完善採伐限額的消耗型別管理,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商品林可由業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根據經營方案確定年度森林採伐量。採伐指標的分配要公開透明,並逐步推行採伐指標直接分配到經營者的方式。未享受退耕還林政策的非基本農田承包耕地上營造的林木,不納入林地和採伐指標管理,權利人可自主採伐。

凡經營商品林規模在1000畝以上的經營實體或大戶,以及新造速豐林基地和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可由經營者根據市場需要,自主確定林木採伐週期,單獨編制採伐計劃,其採伐限額、採伐方式、採伐年齡等可依據經批准的經營方案確定。

凡新發展的速生豐產用材林,需要採伐林木的,以蓄積量控制為主,放寬出材量控制,並允許按伐區設計的出材量辦理木材運輸證,徵收的育林基金實行全額返還。

(十四)完善流轉制度,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積極鼓勵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合理流轉,實行規模經營,創造最佳效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輪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接流轉的權利。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及補償所獲得的收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分配或用於公益事業。

(十五)建立林業要素市場,搭建林業產權交易平臺。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林業生產要素市場。選擇部分資源豐富、交通便利、基礎較好的區縣(自治縣)進行試點,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林業要素市場,建立市級交易中心和區縣(自治縣)交易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加強對林業要素市場的監管。

(十六)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辦法,允許以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抵押貸款。各金融機構要創新林權貸款品種,簡化貸款手續,擴大面向林農的小額貸款規模。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林權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確認,並做好產權抵押相關的登記確權工作。對貸款到期後無法還貸,且經招標拍賣仍無法變現的抵押林木,符合採伐條件的,優先安排採伐指標。

(十七)大力推動政策性保險。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援、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穩步推進的原則,重點推進森林火災保險業務,積極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保險業務,逐步擴大保險品種和範圍,所需保費由政府和業主共同負擔。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林業局商市財政局、市政府金融辦另行制定。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多渠道籌措公益林補償基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適時對公益林開展生態效益補償。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繁育給予補貼。進一步加大對林業產業扶持力度,對林業企事業單位發展木竹加工、森林旅遊、苗木花卉、森林食品等四大特色林業產業專案給予貸款貼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分類確定徵收比例並規範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要特別加大對渝東南和渝東北地區的林業投入。各區縣(自治縣)要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經費,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十九)加快現代林業產業建設步伐。加快新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促進林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積極引導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以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為紐帶,組建新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經營實體,提高林業經營的組織化程度。指導和幫助合作經濟組織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加大對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在信貸融資、採伐指標分配、科技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

(二十)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加快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木竹及其製成品質量檢驗等中介機構建設,鼓勵和引導組建專業化的林業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權益保護,為農民提供方便、高效、優質的服務。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二十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事關農村發展穩定的大局,事關新農村建設的成效,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農村工作的重大任務,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制定方案,狠抓落實。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林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農業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多部門參與、整體聯動的工作執行機制,各負其責,形成合力。

(二十二)轉變作風,搞好服務。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辦法和制度,認真開展政策、管理和技術培訓。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機構和隊伍建設,積極推進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林業執法監督體系。逐步完善以管理、執法、服務為主的林業管理體制,把林業工作的重點轉到巨集觀指導、依法行政和提供服務上來。要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十三)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加強宣傳教育,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使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和了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增強全社會參與改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抓好試點示範,把總結經驗、宣傳典型與推動改革結合起來,營造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氛圍。要增強改革信心,利用一切有利條件,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以加快推進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林業在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