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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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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 篇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精選3篇)

根據國家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

嚴格執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購政策,即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嚴格執行現有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即對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執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規定;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70%。繼續暫停發放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積極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增大用地供應力度。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根據市場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土地公開出讓時,採取競配建、競自持等多種方式有效控制地價快速上漲。

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監管

加強商品房價格監管,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繼續對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價格、現房銷售價格實行價格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專案,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交易網籤備案。

已取得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專案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並進行銷售,同時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專案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價金。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蓄客集中開盤、控制房源、故意製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進行促銷,不得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升值等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

嚴格貫徹執行房地產中介管理有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介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資訊等進行欺詐,不得捆綁、強迫其他服務和收費。

四、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土規劃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治理,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閒置土地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訊廣告服務機構參與炒房、哄抬房價、釋出虛假房源及價格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各類交易欺詐行為。

從嚴查處各類住房騙購行為,對提供虛假購房資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的商品住房專案,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防控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項用於工程建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房地產信貸政策,嚴把房貸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防控金融風險。嚴禁房地產中介機構收取房款、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嚴禁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從事首付貸、眾籌購房等金融槓桿配資業務,嚴厲整治房地產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嚴禁投資基金、銀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對企業開發貸款、高槓杆、高負債要全面清查,嚴格監管。

六、加強住房保障工作

認真落實人才綠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住房支援機制。進一步擴大公租房覆蓋面,多渠道籌集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逐步解決其居住困難。培育發展租賃市場,積極推進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七、正確引導輿論

各類新聞媒體、網路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對各類機構及個人利用各種公共平臺散佈虛假訊息及製造、傳播謠言的行為,由公安、網路資訊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八、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規劃委、工商局、統計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金融局、國稅局、地稅局,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單位參加,各司其責,切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市、區加強聯動,各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全面監管,保證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xx年10月4日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 篇2

各縣建設局、國土局、規劃局、房產局,各區建設局,市國土局、規劃局、房產局瑤海分局、廬陽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加大金融支援,進一步優化行政服務,保障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xx〕131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土地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擬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可採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採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讓價款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於50%(含競買保證金); 5000萬元—2億元人民幣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9個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含競買保證金); 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含競買保證金)。

二、受讓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達到總地價款的70%後,國土部門可以下達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市直相關部門可為受讓人辦理專案開工建設的其它前期手續。受讓人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國土部門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三、經營性用地競買保證金的比例由20%調整為10%,專案開工建設保證金暫不收取。

四、適當調整居住小區停車位配建標準。90平米以下套型住宅停車指標調整為0.5車位/戶;軌道交通站點及沿線500米範圍內小區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宅及其他的停車位配建指標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標準進行折減,折減係數為0.85。居住小區已經預留地下機械停車裝置安裝空間的,經房地產開發企業書面承諾後,可以允許其分期建設。

五、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下,允許商業設施分割銷售。分割銷售的商業設施四周應當有明確的界線。

六、房地產開發專案大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預防工程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人防易地建設費)延期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收取。

七、房地產開發專案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工程總造價的5%調整為2.5 %。

八、鼓勵銀行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援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正常合理的信貸需求。積極探索開展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集合信託、在建工程抵押等業務,推進房地產信貸產品創新和擔保方式創新。

九、拓寬房地產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援資信條件較好的企業經批准發行企業債券,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重點支援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開發建設;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併重組有關企業或專案,提供融資支援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建立政府、銀行與企業的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臺。

十一、完善房地產業統計制度;建立房地產新聞釋出制度,定期釋出房地產市場動態資訊,引導理性投資和理性消費;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涉房矛盾糾紛處置力度;加強對房地產領域的宣傳規範和輿論引導,杜絕虛假不實資訊,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虛假廣告等行為。

十二、本意見有效期1年。期間國家、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臺,按照新政策執行。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 篇3

為確保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檔案精神的落實,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力度,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新建住房最高貸款限額為單人從現行的30萬元上調至45萬元,家庭從現行的50萬元上調至70萬元;存量住房最高貸款限額為單人從現行的21萬元上調至45萬元,家庭從現行35萬元上調至70萬元。個人可貸公積金額度實行兩種計算方式並行,個人可貸公積金額度在現行按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計算基礎上,增加一種按月公積金繳存額計算的方式供選擇,使職工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公積金貸款。首套房貸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來90平米以下20%、90平米以上30%統一調整為20%。對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取消貸款利率上浮10%規定,執行首套房貸款利率。通過向受讓銀行轉讓存量公積金貸款資產的融資方式,進一步提高公積金流動性。

二、根據城市建設規模的需求,適度調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模。徵收房屋試點推行貨幣化回購實施辦法。逐步按照貨幣化補償為主、實物安置為輔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被徵收居民選擇貨幣化補償,使其直接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房。

三、適度控制土地上市的規模和節奏。對住房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規模過大的區域,減少或控制住宅用地上市。對住房供應不足的區域,適度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嚴格控制商業地塊的供應。

四、探索和培育商品房租賃市場的發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積壓嚴重、市場銷售不暢、產品不對路的新建商品房源用於養老、休閒旅遊等產業的深度開發。對符合條件開設的養老機構享受政府給予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適當降低商品住房專案貨幣資本金監管標準。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專案貨幣資本金按70%監管,地下建築部分免於監管。保障房專案按50%監管。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4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