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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的製作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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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仲裁申請書的製作及法律依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仲裁申請書的製作及法律依據

仲裁申請書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已發生的爭議正式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書。可以說仲裁申請書是訴狀的一種,訴狀具有一定的格式,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文書名稱,即"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包括申請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事項。

(三)被申請人的身份,基本與申請人的事項相同。

如果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應分別按照上述的要求寫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請書的主體部分,包括仲裁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一)仲裁請求。主要是請求仲裁委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申請人通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如買賣合同糾紛,因拖欠貨款引起的糾紛,可以提出要求對方何時給付貨款,並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如因違約造成損失的,還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數額和仲裁費用的承擔等內容。仲裁的請求應明確、具體、合法合理,同時應注意不要遺漏。

另外,申請人如要申請財產或證據保全的,則要另寫申請書。

(二)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裡所說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或是被申請人違約或侵權的事實和證據。事實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爭議的發展過程;

3.爭議的焦點和主要內容;

4.對方(即被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所依據的事實要如實陳述,具體清楚,實事求是,有理有據。

所陳述的事實需要有證據支援。申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可在敘述事實中,用括號加以註明;也可在敘述事實之後,再寫明證據。申請人舉證時要注意:

1.列舉證據名稱、內容及證明的物件;

2.說明證據的來源和可靠程度;

3.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證據的原件及影印件。

在事實陳述清楚之後,應概括地分析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和責任,同時要提出仲裁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以論證請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寫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稱、仲裁申請人簽章、仲裁申請時間和附件名稱。

法律依據: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二、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仲裁申請書》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之一,用於明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闡述事實和理由等。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的,也應當填寫《仲裁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