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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之規範仲裁協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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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之規範仲裁協議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實施已近7年,通過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已逐漸為眾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瞭解。從上海仲裁委員會20xx年受理的431件案件情況分析,在合同仲裁協議中直接寫明“上海仲裁委員會”為糾紛仲裁機構的,佔受理案件數的48%;書寫“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或“市仲裁委員會”(且雙方當事人均是上海的)為糾紛仲裁機構的,佔受理案件數的43%;其餘9%的案件的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表述不很正確,但該表述在文字和邏輯上不發生歧義,能夠推定由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比如“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合同簽訂地在上海),又如“上海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上海有關仲裁機構”等等。上述資料表明,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規範地書寫仲裁協議的越來越多,但還是有一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表述很不準確。如“當地仲裁機構仲裁”(其中雙方不是同一地區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上海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等等。由於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表述存有瑕疵,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會造成當事人無法申請仲裁,或在仲裁中處於不利地位。此外,仲裁請求含糊不清、仲裁範圍約定過窄等,也會造成無法仲裁或難以及時結案。因此,規範地書寫仲裁協議對於仲裁申請被選定的仲裁機構受理、實現仲裁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前提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這一規定表明,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是該合同發生爭議後能否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的前提。目前,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活動頻繁活躍,由此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經濟糾紛。以上海為例,每年數以萬件的經濟合同糾紛,真正通過仲裁解決的僅有幾百件。這既反映出人們對仲裁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還不十分了解,也有一些是因仲裁協議不規範而無法實現仲裁。筆者在實踐中碰到過許多這樣的情況:(一)當事人在履行經濟合同發生爭議後,要求通過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由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仲裁機構就不能受理,且一旦發生爭議,雙方經多次協商不成再要達成補充仲裁協議就較困難。(二)兩份相關聯的合同,一份有仲裁條款,一份沒有仲裁條款,當發生糾紛時,就會出現當事人既要到法院提出訴訟,又要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情況,當事人在法院與仲裁機構之間疲於奔走。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仲裁條款,但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在解決終止預售合同糾紛時就會出現上述情況。又如建設工程合同中,施工總承包合同有仲裁條款,分包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而有些工程款的支付又涉及到建設方,結果就出現相關聯案件既要在法院訴訟、又要在仲裁機構仲裁的情況,不但給當事人帶來訟累,也不利於糾紛及時解決。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選擇仲裁為解決經濟糾紛的途經,就應規範地書寫仲裁協議,明確仲裁機構名稱,且在簽訂相關聯的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時,同樣約定仲裁條款,選定同一個仲裁機構,一旦發生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由此可見,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達成請求仲裁的補充協議。上海仲裁委員會曾經受理過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履行經濟合同中發生爭議後,達成補充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並要求按簡易程式進行,放棄答辯期,雙方共同選定了一名仲裁員審理此案。案件受理後,上海仲裁委員會迅速組成仲裁庭,當場確定開庭日期和時間,只用一個多星期就解決了此案。

二、準確書寫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該案的基礎

由於我國《仲裁法》實施的時間與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時日尚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時,難免會出現仲裁條款書寫不準確的情況。如約定由“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機構”、“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仲裁等等。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曾在上海仲裁委員會成立之初,就《仲裁法》實施中的問題與上海仲裁委員達成會議紀要。《仲裁法》實施一段時間後,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精神,於20xx年1月31日發出了《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名稱表述不規範等問題,提出瞭如何處理的意見,解決了一些仲裁條款書寫不規範、不準確的問題。合同仲裁條款的約定只要在文字和邏輯上不發生歧義,並能從文字和邏輯上確定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條款應有效。法院的這一規定,使不少仲裁條款表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糾紛及時得到仲裁處理。但實際生活中還會其他情況。曾有這樣一個仲裁協議:履行本合同如有糾紛,向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個仲裁協議從字面上看,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約定了仲裁地點,但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執行的仲裁協議。因為法律上沒有“未違約地”這個概念,它是指未違約一方住所地,還是指其他什麼地方,不明確。即使認為“未違約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未違約一方的住所地,那末在案件尚未審理前,仲裁機構又如何確定哪一方未違約。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就意味著仲裁機構未經審理就已認定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是未違約的,這顯然有違仲裁機構公正的原則。退一步講,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認為他們未違約,應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機構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案件審理結果是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違約或雙方均有違約情況,那末仲裁庭如何繼續審理此案?因此,有這樣的仲裁協議等於沒有,因為沒有哪個仲裁機構可以受理此案。所以,準確地書寫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基礎。

三、仲裁協議是確定仲裁庭審理案件範圍的依據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就是說,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明確三件事,即要求仲裁、選定仲裁機構、仲裁的範圍。所以,仲裁協議除了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明確的仲裁機構外,約定仲裁範圍也是必備的要件。因為它是對仲裁庭審理案件範圍的限定,仲裁庭不能超此限定審理案件。實踐中,不少仲裁協議因仲裁範圍不明或約定仲裁範圍太小,以致仲裁庭審理案件時因範圍的侷限而無法一次斷清案件,使案件不能得到全面解決。如有的建築工程合同的仲裁協議規定,“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工程款結算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一致的,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粗看,仲裁協議對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仲裁事項的約定也是明確的,但由於約定的仲裁範圍是“工程結算的爭議”,即除了工程結算的糾紛,其他與工程結算會有關係的糾紛如逾期交付工程、工程質量問題、終止合同等等,均不屬於仲裁的審理範疇,這就在無形中侷限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範圍,增加了案件難度,甚至難以結案。另外,這些合同一旦發生爭議,如一方提出工程款結算問題,另一方提出工程質量問題,提出工程質量問題的一方就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仲裁反請求,最終給當事人自己造成解決爭議的難度。因此,規範的仲裁協議應當寫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而最大限度地公正、及時解決爭議,保證資本迅速運轉,促進經濟發展,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點。要使仲裁為市場經濟服務,發揮其調處經濟糾紛的積極作用,當事人依法規範地、準確地書寫仲裁協議是重要的前提

仲裁協議書範本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於1xxx年3月1日簽訂並經××市公證處公證了鬆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鑑於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範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19××年10月28日簽訂於××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