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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盜竊罪起訴狀(通用3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67W

檢察院盜竊罪起訴狀 篇1

被告人曹,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x061992,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無業,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住本市鼓樓區**大街號單元**室。被告人曹曾因犯盜竊罪,於x5年11月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x0元;於x6年2月16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曹因涉嫌盜竊罪,於x6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經我院批准逮捕,當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執行逮捕。

檢察院盜竊罪起訴狀(通用3篇)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涉嫌盜竊罪,於x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黃某某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曹,聽取了被害人黃某某的意見。現已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x6年2月28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曹在本市鼓樓區祁家橋神祕島網咖內,趁被害人黃某某在網咖座位上熟睡之機,將其放在電腦鍵盤右側的錢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51元)和手機(經鑑定,價值人民幣870元)竊走,後通過操作手機,更改被害人支付寶繫結的銀行卡密碼的方式,充值遊戲人民幣6000餘元、套現人民幣1000元。

同年3月1日,被告人曹在本市江寧區華宇網咖內被民警抓獲。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曹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未出賬單明細傳真,前科劣跡材料,案發、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樑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曹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鼓樓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證結論書;

6.搜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x6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現羈押於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貳冊;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建議書壹份。

檢察院盜竊罪起訴狀 篇2

被告人蔣某某,男,1x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11996,漢族,國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鎮**村組號。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盜竊罪,於x6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於x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x6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聽取了被害人夏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x6 年4 月21 日19 時許,被告人蔣某某在本市鼓樓區北路號賓館員工宿舍其朋友夏某某的宿舍內,竊得夏某某放在被子下面的蘋果牌6S 手機一部(經鑑定,價值人民幣3400 元)。次日,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自己以1500元購得一部蘋果6S手機,在約定地點本市鼓樓區大橋南路家樂福超市門口將手機交給夏某某欲向其索取錢財時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取得了被害人夏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資訊,調取證據清單、發還清單、刑事攝影照片等物證、書證;

2.被害人夏某某陳述;

3.被告人蔣某某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鼓樓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於蘋果iphone6S手機的價格鑑證結論書;

5.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製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相

x6年6月6日

檢察院盜竊罪起訴狀 篇3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1221993,漢族,國中文化,無業人員,貴州桐梓人,住桐梓縣**鎮路巷號,因犯盜竊罪於x1年4月2日被桐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於x4年8月20日被桐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涉嫌盜竊罪,於x5年11月25日被桐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x5年12月25日被桐梓縣公安局執法執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盜竊罪,於x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x5年11月,被告人某某甲為籌集毒資吸食毒品而以暴力掰壞門面店面的玻璃門把手、撬開窗戶及破壞居民房門等手段,在桐梓縣婁山關鎮多次進入他人店面或家中實施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廠家屬院旁邊的被害人樑某某的“您好漂亮”理髮店中,盜竊了一臺華碩膝上型電腦和現金70元。

2、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巷內的被害人黎某某經營的“川板凳重慶小麵館”店面中,盜竊了現金100餘元。

3、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附近,通過破壞被害人張某某經營的“名姿”理髮店窗戶,進入該店內實施盜竊,未盜竊到財物。

4、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縣委斜對面的*甲店中,盜竊了被害人楊某甲的兩套化妝品。

5、x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桐梓縣**國小對面的曹某某經營的“中脈形體管理會所”,盜竊了該店的一臺索尼牌膝上型電腦、一個手提包和現金300餘元。

6、x5年11月9日,被告人某某甲通過用腳踹開居民房門的手段,進入婁山關鎮步行街天主教旁邊的被害人成某某的家中,盜竊了現金150元和一些老版人民幣、外幣。

7、x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再次到桐梓縣**國小對面的“中脈形體管理會所”,盜竊了該店的現金50元。

8、x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帝城酒店旁邊巷道中的被害人賀某某的“99奶茶吧”店中的7包香菸和現金100餘元。

9、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海校旁邊的“皮美邇”皮衣保養店中,盜竊了被害人楊某乙店中的一件愛登堡牌男士皮衣。案發後,被告人父親婁方奎將被告人某某甲藏在家中的該皮衣上繳公安機關。經桐梓縣價格中心鑑定,該被盜皮衣價值3219元。

10、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西門*路口處的“先偉酒超市”店面內,將被害人魯某某店中的一臺華碩膝上型電腦、9包磨砂牌香菸、13包硬遵牌香菸、10包軟遵牌香菸、9包利群牌香菸、9包喜貴牌香菸、10包福貴香菸、2包小玉液香菸和現金300餘元盜走。

11、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附近的“*乙店”中,將店內的500元現金盜走。

12、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旁邊的“生態魚館”店內,盜走了被害人某某乙中的一瓶芒果汁飲料和一瓶蘋果醋飲料。

13、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陽光雨美容會所”店內,盜走被害人趙某某的現金6元。

14、x5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龍某某“語過添情休閒吧”店中,盜竊了被害人王某某店內現金398元。

15、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苑對面“韓都依舍”服裝店中,盜竊了被害人姚某某的100元假幣。

16、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鎮路“巴黎婚紗”攝影店中,盜竊了被害人何某某店內的兩臺尼康牌相機和一個尼康牌相機鏡頭。經桐梓縣價格中心鑑定,被盜相機、鏡頭價值共計5367元。

17、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婁山關鎮園林酒店旁邊的“優酷奶茶吧”店內,盜竊了被害人塗某某店內的一臺聯想牌膝上型電腦和收銀臺抽屜內的現金數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辨認、搜查筆錄、照片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梓縣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常傳龍

x6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桐梓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光碟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