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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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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不會寫?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參考模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參考模板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參考模板1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託代理人:楊,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於x年x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並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二)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但一審未對此進行全面的認定、說理和裁決

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並約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於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並通知兩被上訴人。基於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係。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係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係的前提即因借貸關係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麼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於本案的債權轉讓關係是基於借貸關係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範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麼,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後,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係,即:一是基於原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後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係,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後產生的債權轉讓關係,那麼,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

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參考模板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於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於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沒有形成借貸關係,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並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於劉某形成借貸關係時,也並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後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並書寫借條,借款後,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係。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並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事實上,並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係,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於成都專案投資,而不是用於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後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x5萬元),用於自己成都專案的投資,其餘的43.x5萬元屬於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於事實認定錯誤,對於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x4條及10x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