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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大綱

欄目: 通知 / 釋出於: / 人氣:1.66W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大綱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與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簽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員工拒絕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怎麼辦?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個人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及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