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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公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 通知 / 釋出於: / 人氣:2.56W

市河務(管理)局,局直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規範公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因我局所屬有關單位名稱變更,為進一步規範我局公文處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於檔案頭的印製

1、省局根據此次變更後的名稱設計了文頭,字型為華康簡標宋體(同黃委文頭字型),各市河務(管理)局、局直各單位可以此為參照印製本單位上、下行文的文頭。

2、請各市河務(管理)局指導要求好縣局的文頭更改工作。

3、文頭印製標準嚴格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執行。

二、關於發文字號

1、根據變更後的名稱,對各單位發文字號規定如下:

菏澤河務局發文字號為“菏黃x〔XX〕xx號”(其中x為機關部門代字,xx為發文順序號,下同);

東平湖管理局發文字號為“東平湖x〔XX〕xx號”;

聊城河務局發文字號為“聊黃x〔XX〕xx號”;

濟南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濟黃x〔XX〕xx號”;

德州河務局發文字號為“德黃x〔XX〕xx號”;

淄博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淄黃x〔XX〕xx號”;

濱州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濱黃x〔XX〕xx號”;

河口管理局發文字號為“黃河口x〔XX〕xx號”;

經管局發文字號為“魯黃經管〔XX〕xx號”;

服務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服〔XX〕xx號”;

職工學校發文字號為“魯黃校〔XX〕xx號”;

黃河醫院發文字號為“魯黃醫〔XX〕xx號”;

資訊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信〔XX〕xx號”;

供水局發文字號為“魯黃供水〔XX〕xx號”;

儲備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儲〔XX〕xx號”;

培訓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培〔XX〕xx號”;

設計院發文字號為“魯黃設〔XX〕xx號”;

工程局發文字號為“魯黃工〔XX〕xx號”;

水泥廠發文字號為“魯黃廠〔XX〕xx號”。

監理公司發文字號為“魯龍監〔XX〕xx號”。

2、便函的發文字號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黃辦函〔XX〕1號”。

3、傳真電報的發文字號在年份前加“電”字即可,如“菏黃電〔XX〕1號”

4、各單位檔案要使用規定的發文字號,不得自行變更或重新設立。

5、各市河務(管理)局對所屬單位發文字號作統一的規定。

三、關於發文概括語

1、省局。“黃河水利委員會山東黃河河務局”簡稱“山東河務局”,系統內可簡稱“省局”。

2、各市河務(管理)局。指菏澤、聊城、德州、濟南、淄博、濱州河務局,東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單位。指經管局、服務中心、職工學校、黃河醫院、資訊中心、供水局、儲備中心、培訓中心、設計院、工程局、監理公司、水泥廠。

4、各縣河務(管理)局。指各市河務(管理)局所屬的河務(管理)局。

5、局屬各單位。指各市河務(管理)局及所屬縣河務(管理)局、閘管所,局直各單位。

6、局屬有關單位。指局屬單位中部分單位。

7、機關各部門。指省局機關各處(室)和直屬黨委、山東黃河工會。

8、檔案傳送單位較少或直接傳送某一單位的,可直接寫傳送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全稱、簡稱以《山東黃河河務局機構名稱規範》規定的為準。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關於檔案頭上網

1、各市河務(管理)局對上網的檔案進行規範,做到上網檔案字型、字號等與紙質檔案相同,並加上相應的紅頭,實現與紙質檔案原樣的顯示效果。

2、各市河務(管理)局負責督促、指導縣局檔案上網的格式規範工作。

3、詳細技術問題請與山東黃河資訊中心聯絡,聯絡電話:(80)7018、(80)7019。

五、關於規範使用單位名稱的問題

各單位檔案、信函、會場、標語等需要標識單位名稱時要使用規範化全稱或簡稱,字型使用規定的簡化字,不要出現繁體字,異體字,錯別字。

Tags:公文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