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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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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指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維護好學校的秩序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

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範文篇一

學校是國家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重要基地。人民教師的勞動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援,依據憲法規定的精神,為了維護學校權益和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學校。不準闖入學校,尋釁滋事,進行流氓活動,蓄意侮辱、欺凌或毆打師生員工。

二、學校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學校的土地、校舍、操場、校辦工廠和校辦農場以及其它一切設施。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校園內放牧、取土、採石、種植和進行其它侵犯學校權益、影響教學秩序的活動。

四、嚴禁攜帶各種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學校。

五、不準在學校內打架、聚眾鬥毆、酗酒、賭博。

六、任何機動車輛未經學校允許不準進入學校,不準在校園內練習駕駛。

七、嚴禁各種商販進入校園或在校門口擺賣和流動叫賣。

八、不準在學校附近製造噪音,不準汙染學校環境衛生,不準損壞、偷竊學校財產及花草樹木。

九、嚴禁翻印、出售、傳抄、傳閱反動的淫穢的書刊、圖書以及播放、播映、收聽、收看反動的黃色的錄音、錄影、錄影製品或廣播、電視。

十、凡與學校有財產等糾紛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通告原則精神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懲處。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xx公安廳

年六月四日

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範文篇二

5月12日下午14時28分,我國四川省汶川縣發生7.8級特大地震,波及北京、重慶、湖南、陝西、山西、甘肅等省(市),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目前,國家已積極採取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地震發生後,我校廣大同學能夠從容應對,主動疏散避險,自覺維護校園秩序,學校各項工作保持平穩執行。為確保抗震救災期間學校教育教學和工作生活穩定有序,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要自覺遵守校紀校規,保持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按時上課,按時作息,努力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

二、要心繫災區、關注災情,以實際行動為國分憂解難,表達對災區同胞的關切之情。有關災情資訊,以國家權威部門釋出的資訊為準,廣大同學要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嚴禁制造地震謠言,散佈恐慌情緒。

三、要維護全域性,確保穩定。嚴禁在教室、餐廳、公寓等公共場所藉機大聲喧譁、亂扔雜物、聚眾滋事,違者將依照《西北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從嚴從重從快處置。

學生工作部(處)

xx學生公寓管理中心

年五月十三日

關於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範文篇三

為有效維護我省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校各項工作有序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學校是傳播知識、培養人才的重要場所。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教職工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二、學校要認真開展法制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預防各類不安全、不安定事件的發生。要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努力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嚴格依法按章辦事。

三、全體公民應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危害學校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損壞學校公共財產。

四、學校師生員工和聘用的工作人員在校內如發生非正常傷害事故,學校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事故發生後,各級組織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報警(110)或報急救中心(120),及時搶救和處置。學校保衛人員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公安或救護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受害人所在學校須及早通知直系親屬,做好接待和安撫工作。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調查確定原因後,學校應成立工作組,負責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在善後處理工作中,學校和當事人親屬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江蘇省有關規定,尊重事實,相互協商妥善處置,或通過司法程式,依法處理。

六、在處理事件過程中,如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封堵校門及學校周邊道路,妨礙學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2.在校內及校園周邊非法遊行或尋釁滋事的;

3.在校內焚燒紙錢、私設靈堂、擺放花圈、亂拉橫幅、散發傳單、張貼標語等聚眾滋事的;

4.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具進入校園的;

5.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校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學校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6.故意損毀或盜竊、搶奪學校公私財物的;

7.利用網路或新聞媒介,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

8.其它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的。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xx省教育廳 xx省公安廳

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