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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食品安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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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地安全關乎我們的生命安全,所以應該加強食品的安全,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加強食品安全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加強食品安全通告
加強食品安全通告範文一

為了確保廣大群眾平安、祥和度過春節,堅決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縣人民政府決定在 年春節期間開展全縣食品安全集中整頓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農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立即組織對節日期間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節日大宗食品,如大米、麵粉、油、豆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保健食品、飲料、散裝食品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檢查整頓,從嚴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行為。檢查整頓要重點突出學校周邊和學校內小賣部是否存在違法銷售過期、黴變、“三無食品”和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縣內賓館、飯店、小餐飲、夜市、流動小攤販衛生狀況是否達標和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地溝油的行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存在違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

二、未經檢驗或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並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縣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農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來自同一產地的該品種食品採取限制進入本縣的措施。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 )中規定的內容使用食品新增劑,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作為新增物質,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食品質量、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食品進(銷)貨臺帳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違者由工商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

六、堅決依法取締無證無照的食品經營者。

七、對於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各類行為,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嚴從快處理。

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予以監督、制止和舉報( ),經有關部門查實後給予獎勵和表彰。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施行。

年 月 日

加強食品安全通告範文二

為了確保20xx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xx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採取如下措施:

一、凡經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並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質量技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農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來自同一產地的該品種食品採取限制進入本市的措施。

二、單位銷售蔬菜、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生產者索取相關證明檔案。個人銷售蔬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隨附相關證明檔案。不具備相關證明檔案的,不得上市銷售。

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證書上載明為展覽用途的進口食品,展覽後應當按照進境展品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使用亞硝酸鹽等食品新增劑。

五、禁止在食品中新增工業鹽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八、單位銷售的蔬菜未按照規定向生產者索取相關證明檔案或者個人銷售的蔬菜未按照規定隨附相關證明檔案的,由工商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國家標準使用亞硝酸鹽等食品新增劑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在食品中新增工業鹽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由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

十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四月十五日

加強食品安全通告範文三

為保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複檢工作過程規範,複檢結果準確、可靠,現就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結果有異議提出複檢申請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提出複檢申請的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組織監督抽檢的部門;並在複檢機構同意複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複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檔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複檢申請書、複檢機構同意受理複檢的書面材料等資料。

二、複檢機構不得接受有委託檢驗關係的申請人的複檢申請。

三、複檢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複檢申請。

四、複檢樣品應當由複檢機構、初檢機構和複檢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由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指定專人送達複檢機構,並由複檢機構專門保管;樣品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儲存條件。複檢機構應當做好複檢樣品接收記錄。

五、複檢應當使用相關標準規定的仲裁方法,無仲裁方法的,應當使用更為靈敏、精確的檢驗方法。複檢機構應當採取拍照或錄影等方式對複檢過程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複檢樣品狀態、拆封情況、樣品前處理、檢驗關鍵點等情況。初檢機構可對複檢過程進行觀察,複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六、複檢結束後,複檢機構應當出具被檢樣品是否合格的檢驗結論。

七、複檢申請人應當在提出複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託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複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複檢結論同初檢結論一致。

八、組織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複檢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複檢機構有不符合相關檢驗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終止複檢,並向社會公佈。

九、對不執行本通告相關要求的複檢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複檢機構資質並向社會公告。對複檢機構在複檢過程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複檢機構被要求終止複檢的,複檢申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更換複檢機構。更換複檢機構的,應當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

十一、本通告適用於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的複檢工作,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