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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報格式(精選3篇)

欄目: 通報 / 釋出於: / 人氣:5.93K

案件通報格式 篇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案件通報格式(精選3篇)

為深入貫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國土資源部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統一制定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格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研究,現將修訂後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格式》(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格式》不再使用。

附件:1、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收件登記單

2、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

3、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授權委託書

4、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通知書

5、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建議書

6、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

7、答辯通知書

8、詢問筆錄

9、協助調查通知書

10、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解書

11、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政決定書

12、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文書送達回證

13、延期調查處理通知書

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通報格式 篇2

今年來,全省各級工商部門根據總局的工作部署,繼續深入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執法行動,結合當地實際與群眾反映強烈重點行業的熱點問題,依法查處房地產、汽車駕校等強勢地位企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集中查辦一批大要案,有效遏制了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蔓延。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在執法實踐中湧現出等地查處房地產,長汀查處駕校,清流查處客運,羅源查處手機,廈門查處美容、速遞等行業“格式條款侵權”的典型案例。為及時推廣各地先進經驗,促進專項整治行動紮實開展,現將有關單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報,供各地學習借鑑。

案例:泉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一、違法行為基本情況

20xx年3月25日,安溪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發現當事人泉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購房戶強制收取水電開戶費的行為涉嫌違法,遂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安溪縣鳳城鎮龍津公園北側開發樓盤,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於20xx年開始對外銷售商品房,並與每個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在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合同補充協議》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約定“該商品房的總價款不包括以下費用,以下費用由買受人支付:買受人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要求繳納的相關費用,買受人辦理分戶產權證應繳納的契稅、工本費、查檔費、登記費、印花稅等費用,水、電、電視、電信、燃氣等開戶費,專項維修資金及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應由買受人繳納的其他相關費用。”從20xx年8月份開始,泉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條款規定,在辦理交房手續時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購房者和拆遷安置戶必須交清水、電開戶費才能拿到房屋鑰匙。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從20xx年8月份開始,當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戶購房者和拆遷安置戶收取了水、電開戶費,其中自來水開戶費每戶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電開戶費每戶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發時,當事人已向購房者違規收取水、電開戶費共計50.7萬元。

二、查處依據與結果

“水錶立表費、供電入網費”屬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收取的費用,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時就應將供電、供水的建設費用列入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向購房者另行收取。但當事人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向購房者另行收取水、電開戶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和負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應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安溪縣工商局認定,以上證據,相互印證,鑑於當事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並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退還消費者水電開戶費。根據《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九項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處罰款人民幣76.05萬元。

三、案例分析

1.開發商是否構成格式條款侵權行為。

當事人與購房戶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合同補充協議》,其中約定的“該商品房的總價款不包括以下費用,以下費用由買受人支付:買受人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要求繳納的相關費用,買受人辦理分戶產權證應繳納的契稅、工本費、查檔費、登記費、印花稅等費用,水、電、電視、電信、燃氣等開戶費,專項維修資金及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應由買受人繳納的其他相關費用。”這些條款,是由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購房戶協商,購房戶只能或是同意條款的內容與當事人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條款的內容而不與當事人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當事人協商修改條款的內容,因而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規定、《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對房屋消費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作減輕、免除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的這一行為屬於《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十二)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使用的格式條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規定所指行為。

2.開發商能否收取水、電開戶費。

首先,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承擔的開發小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費應計入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向購買人另行收取。其中規定商品房相關的部分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費用包括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屬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其次,關於在商品房銷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電配套設施費用問題,國家及有關部門已有明確:1、《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專案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專案的通知》(計價格〔20xx〕585號)已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包括“用電入戶、立戶費、自來水錶立戶費、水錶立表費、供電入網費”等各項費用。

3.開發商通過合同及補充協議能否免除其責任與義務。

綜上所述,“水電開戶費或者水電立戶、入網、安裝費”屬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收取的費用。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時就應將供電、供水的建設費用列入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向購房者另行收取。事實上,當事人並無證據證明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公司委託其“代收水錶開戶費和電錶開戶費”,供水、供電公司也沒有就“水錶開戶費和電錶開戶費”單獨與每個購房者及拆遷戶發生對應關係。但當事人利用單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格式條款——補充協議與購房者約定,在交房時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錶開戶費、電錶安裝費”的名義向購房者另行收費的行為,實際上是免除了當事人應當依照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第八條約定為購房者免費水電到戶的義務,將本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商品房供水供電配套性質的費用轉嫁給購房者承擔。

四、啟示

1.敢於亮劍,層層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備受關注、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市場,是當前熱點、難點問題。該案是一起較為複雜的房地產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因為該案事發牽扯的消費者眾多,同時還牽扯到相關的水電部門。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案件的調查取證難度很大,安溪縣工商局執法人員不畏困難,層層抽繭剝絲,透過現象看本質,終於認定了房地產商違法的事實,並用格式合同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最終以76.05萬元的處罰結案。

2.精於突破,相互印證,形成鐵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該局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認真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鑑和學習的。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務必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講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不能將“怕麻煩”等個人情緒帶到辦案之中去,要學會看到案件的本質,要將案件的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都考慮到,對於涉案金額巨大,召開縣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監管責任風險的發生。

3.違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較強隱蔽性,查處難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產公司侵犯消費者權利這一現象較為普遍,通常這類案件僅僅只是房地產商單獨侵犯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比較明顯,但在這個案件中,房地產商在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後,卻將違法行為轉嫁到水電部門,同時在處理上因為多收費用屬於《價格法》所調整,不屬於工商部門管轄,種種原因造成了取證困難並且難以突破,該案能夠順利辦結實屬不易,是工商系統歷年來查辦的房地產公司侵犯消費者權利案件中較典型的案件。

201x年x月x日

案件通報格式 篇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連續發生犯罪分子搶劫銀行、殺害銀行職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國共發生此類案件40起。為保護國家財產,金融系統的幹部職工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分子進行了英勇鬥爭,共有16人犧牲,13人負傷,湧現出許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今年發生的幾起重大案情通報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東陽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職工到所屬營業網點收取當日營業款。在返回該社準備卸款入庫時,運鈔車車門左側出現一持槍蒙面歹徒,駕駛員奚海港迅即從車內取出防暴器械進行自衛,歹徒見狀便向車內開槍,將車內職工杜巧英擊傷。車內另一職工劉媛媛不顧個人安危,迅速跳下車廂高聲呼救,並用電話報警。歹徒見搶劫不成遂與另一名同夥騎摩托車倉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兩名歹徒潛入中國銀行江蘇省錫山市支行前洲辦事處,將值班人員葛壽林、吳玉祥殺害。該行會計沈燕君聽到樓下有異常響聲,遂下樓檢視,被躲藏在暗處的歹徒打成重傷。歹徒搶走現金77萬餘元后逃離現場。身受重傷的沈燕君甦醒後不顧傷痛,爬到樓外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立即部署堵截,將犯罪分子全部抓獲。

4月2日下午,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支行運鈔車到車站辦事處接款時,突然遭到四名手持衝鋒槍和雙管獵槍歹徒的襲擊,運鈔車司機史偉剛被殺害,辦事處主任韓英偉、出納員李娜被打傷。押運員李建亭舉起手槍還擊時,被歹徒開槍擊斷手指。歹徒搶走車內現金50餘萬元後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槍歹徒闖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巧報信用社海拉爾分社搶劫,該社職工周俊琴、雲海珠面對凶惡的歹徒臨危不懼,迅速拉響報警器、撥亂保險櫃密碼。歹徒殘忍地將她們槍殺後逃離現場。由於周俊琴、雲海珠的勇敢行為,使歹徒的搶劫活動未能得逞,信用社財產未受損失。

4月2日下午,兩名持槍歹徒闖入中國工商銀行湖北省三峽分行東湖儲蓄所搶劫。面對歹徒的槍口,營業員王健不顧個人安危,立即觸發了報警裝置,營業員孫芳機智地將款箱甩入櫃檯下。歹徒見無法進入櫃檯內搶劫,連開兩槍後逃離現場。儲蓄所資金和人員均未受損失。

以上案件表明,當前搶劫銀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搶劫過程中氣焰囂張、手段殘暴,對金融工作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切實加強金融系統的“三防一保”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傳金融系統幹部職工為保護銀行資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堅決鬥爭的英雄事蹟,隆重表彰為保衛國家財產,面對凶殘歹徒奮不顧身英勇犧牲和光榮負傷的銀行工作人員,號召廣大幹部群眾自覺保衛國家和人民的資產安全。

二、各地政府要對當前搶劫銀行的犯罪活動引起高度重視,動員全社會力量,嚴厲打擊搶劫銀行的各種犯罪活動。要結合這次通報的案情,對全社會特別是金融系統的廣大職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範和法制教育,增強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同時,要組織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門對各金融單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機構、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本系統安全保衛、“三防一保”工作的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安全責任制的落實。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堅決糾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違章操作的現象。要針對犯罪分子作案的特點,組織安全保衛等部門對運鈔沿途和營業網點的周邊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制定防搶劫應急方案,並搞好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應付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門要將打擊搶劫銀行犯罪做為近期的工作重點,開展專項鬥爭。金融單位的報警系統要與“110”報警臺聯網,以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公安部門要將銀行運鈔車和營業網點列為安全防範重點,加強保衛力量,一旦發生案件,要快速出動,快速堵截,儘快破案;對尚未破獲的案件,要組織精幹人員進行跨地區協作,儘快將犯罪分子緝拿歸案。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配合法院、檢察院對已發生的搶劫銀行案件進行審理,力爭做到快審理、快宣判,積極配合專項鬥爭,嚴厲打擊搶劫銀行犯罪的囂張氣焰,震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