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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通用13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3.01W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1

當事人:廣州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通用13篇)

地 址:xx市xx區路6號401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開展20xx年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重點檢查的通知》(粵財監〔20xx〕55號)有關工作要求,省財政廳派出檢查組對你所執業質量進行了檢查。查出的主要問題及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 主要問題

檢查組抽查了你所出具的佛山創意產業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創意園公司)20xx年度合併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A036號,簡稱創意園合併審計專案)、一五零六創意城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一五零六公司)20xx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A035號,簡稱一五零六審計專案)、珠海慧生能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慧生能源公司)20xx年度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A126號,簡稱慧生能源審計專案)、龍川紐恩泰新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紐恩泰新能源公司)20xx年度報表審計(恆越會審〔20xx〕MB109號,簡稱紐恩泰新能源審計專案)、百靈時代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百靈傳媒公司)20xx年度合併報表審計(恆越會審〔20xx〕MB598號,簡稱百靈傳媒合並審計專案)、廣州星鵬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星鵬集團公司)20xx年度合併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B080號,簡稱星鵬集團合併審計專案)、廣東大埔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埔農商行)20xx年度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B030號,簡稱大埔農商行審計專案)、梅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簡稱梅縣農信社)20xx年度報表審計專案(恆越會審〔20xx〕MB029號,簡稱梅縣農信社審計專案)等8個專案。上述8份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均為肖燕雲和古國章,審計意見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相關審計專案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審計結果與事實不符。

在部分審計專案中,你所審計人員僅獲取被審單位一些憑證影印件等資料,對獲取資料未實施檢查核實,底稿無任何審計軌跡,在未實施必要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符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你所三級複核執行無效,未能起到質量控制的作用。例如:你所出具的一五零六公司審計報告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錯報金額較大;創意園公司合併審計報告中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審計程式和證據,你所未獲取被投資單位的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基本資料,未核實被投資單位的股東資訊,僅取得了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表、以及被審計單位支付投資款的兩張憑證影印件,審計程式和審計證據嚴重不足;慧生能源審計專案錯報股東資訊,少列長期股權投資,經查閱你所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未見審計人員實施實收資本審計程式,未獲取任何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資料。

(二)銀行存款審計證據不充分。

你所審計人員未實施銀行存款函證,且未說明不詢證的理由。創意園合併審計專案、一五零六審計專案、慧生能源審計專案、紐恩泰新能源審計專案、百靈傳媒合並審計專案、星鵬集團合併審計專案等均未實施相關審計程式。同時,部分審計專案獲取的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表金額與審計報告銀行存款存在較大差異,審計證據不充分。

(三)未實施合併過程審計程式,無合併過程和組成部分財務資訊的充分審計證據。

創意園合併審計專案、百靈傳媒合並審計專案和星鵬集團合併審計專案,在被審單位資產總額較大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未檢查被審單位合併過程,各科目審定表以合併後的資料作為未審數 ,未列示合併範圍內子公司的具體資料,未列示合併資料的合併過程,未執行對合並範圍內子公司個別報表重要專案實施審計,對彙總數進行計算驗證,複核抵銷分錄,對抵銷後的合併數進行計算驗證等必要程式。同時,創意園合併審計專案合併範圍存在錯誤,未將佛山一五零六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和佛山一五零六夢想城投資有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

(四)未實施應收款項發函詢證程式,且未實施替代審計程式。

百靈傳媒合並審計專案、慧生能源審計專案。你所未實施應收款項發函詢證,除了編制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的審定表,審計人員未實施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的其他審計程式。

(五)未實施存貨監盤程式,未實施存貨相關審計程式。

星鵬集團公司(合併)和慧生能源公司審計專案,你所審計人員僅編制了星鵬集團公司(合併)存貨審定表,僅獲取了慧生能源公司7份與存貨相關的憑證影印件(2份生產領料憑證影印件,5份原材料入庫憑證影印件),未見任何審計軌跡。

(六)未實施投資性房地產或固定資產監盤審計程式;未檢查投資性房地產權屬證明;未實施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審計程式;未實施固定資產折舊測算。

創意園合併審計專案、一五零六審計專案、紐恩泰新能源審計專案、星鵬集團合併審計專案、慧生能源審計專案、百靈傳媒合並審計專案等六個審計專案你所均未實施相關審計程式。

檢查結果表明:你所在執行審計業務程式中,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審計結果與事實存在不符。你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有關《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

二、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所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xx省財政廳

年5月3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2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xx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

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3

李,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xx省xx人,群眾,1982年7月畢業於華東水利學院水工建築力學專業,本科學歷,教授級高階工程師,1982年8月進入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20xx年更名為“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統稱“省水電設計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x年4月任省水電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xx年4月至今任省水電設計院總工程師(副處級)。

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較大損失,20xx年6月15日,我廳以粵水人事〔20xx〕18號文給予李少鵬行政警告處分,到20xx年1月14日滿6個月。李少鵬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違紀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工作表現較好。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李少鵬行政警告處分。

xx省水利廳

年1月20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4

號(所屬部門:,職務:):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結果顯示遲到、早退2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廣東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關規定,特決定給予您書面警告、記小過一次處分,相關處分自本決定書做出之日起執行。

請您懲前毖後,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履行好本職工作。

廣東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月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5

各處、室,各管理處:

現將《關於給予王磊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予以通報,希望各部門要以這起違紀案件為教材,認真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道德品行教育、崗位廉政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要加強部門作風紀律整頓,仔細查詢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各個環節上的風險點,堅決杜絕各類問題的發生。全體黨員幹部職工要引以為戒,自覺守住做人、做事、用權、交友的底線,守住黨和人民交給的政治責任,守住自己的人生價值,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工作中要堅持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嚴格執行市管理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確保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在陽光下執行。

中共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

年2月7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6

xx市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區路中興橫地段建設一幢13層辦公商業綜合樓工程,根據《關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意見的覆函》(荔人防建〔1998〕1號)批覆,該專案應建5級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該專案建設過程中,你公司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導致防空地下室達不到應有的防護要求且無法整改。你公司於20xx年7月16日向我辦書面作出《關於西場電子城專案人防工程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說明》,申請該專案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考慮到該專案納入了市“爛尾樓”專案,又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我辦同意該專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於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發出《關於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號),該專案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之後,我辦多次催促你公司繳納易地建設費,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目前該綜合樓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九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研究,依法決定如下:

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4月30日前憑《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廣州市指定銀行網點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66.75萬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情況採取處罰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

2、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年月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7

沁縣安監局

關於 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法規

行政處分決定書

,男,19 年月日生於沁縣新店鎮大橋溝村,沁縣安監局職工,城鎮戶口,現住沁縣城街。經調查, 於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於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經主動申報並交納社會撫養費。依據沁紀發(20xx)5號檔案精神,經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同志行政記大過之處分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8

關於劉水同志的處理決定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 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 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9

公司各單位:

張海軍,男,漢族,河南焦作人,1977年xx月出生,高中學歷,1993年xx月參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xx月至1998年7月武警部隊陽泉市支隊一中隊士兵;1998年8月至20xx年7月,中鐵十五局二處(公司)機運五隊工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公司第二機械化工程隊黨支部副書記;20xx年1月至今,公司鐵路既有線架子隊隊長。20xx年9月27日下午,石長鐵路專案二分部在未通知業主、裝置管理單位的情況下,擅自安排架子隊在益陽東站內k185+300段右側進行三改道路施工,主要任務是地方道路平整及砼護欄移位作業。道路右側為高斜坡,左側(營業線側)為一段1.5-2m高原狀土擋土牆(通訊光電纜埋設在此擋土牆裡面,深度約30cm),作業中挖機需要轉向,由於道路較窄,挖機司機將挖鬥支撐在原-2- 狀土上移動挖機,挖機鬥齒插入原狀土將通訊光電纜挖斷。:27造成益陽至益陽東站通訊裝置故障。事故發生時由於現場無管理人員,挖機司機安全意識淡薄,造成事故發生20分鐘後項目部才接到通知,延誤了搶險時間,16:30裝置單位到場進行搶修。專案經理16:53才接到通知。17:06恢復正常通訊,期間影響X771和520xx次列車正常執行。被廣鐵集團認定為構成一般D9類事故上報中國鐵路總公司。張海軍作為石長鐵路專案既有線架子隊隊長,本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加強專案安全管理,但是其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不力,導致專案發生“9.27”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並嚴重影響企業信譽,張海軍對此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違規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察科長辦公會研究,並報經20xx年10月7日公司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批准,決定給予張海軍撤銷既有線架子隊隊長職務處分。本決定自20xx年10月7日起生效。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監察科

20xx年10月16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10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xx年3月xx日(週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飲酒後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曾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9mg/100ml,屬醉酒駕駛。xx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涉嫌危險駕駛,於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xx年6月3日,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不起訴。

曾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鑑於曾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並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

20xx年5月10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11

劉,女,漢族,1971年5月出生,山東省日照市人,20xx年4月入黨, 1994年7月師範學院本科畢業後分配到我校外文系公共外語教研室工作,1996年12月到外語教研部任教,20xx年1月聘為副教授。

20xx年劉以口頭協定的方式,將其在xx校區的住房(北區32-3-5)擅自出租給繼續教育學院20xx級研究生王青居住。在學校對違規住房進行集中清理期間,未向單位報告,隱瞞其違規出租住房的事實,違反了《曲阜師範大學關於進一步清理違規住房,優化教職工居住環境的意見》(校發[20xx] 11號)的規定,在全校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上級和學校檔案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劉佳愛行政降級處分(降低兩個工資檔次),扣發20xx年校內基本崗位津貼。

年七月六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12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一、主要錯誤事實

1993年3月1日,孫在省民政廳江西溝安置農場擔任場長期間,以江西溝安置農場的名義申請貸款,從共和縣農業銀行江西溝營業所貸款10萬元,貸款理由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1993年3月1日將10萬元貸款的手續辦好後,當日從江西溝營業所436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43123帳戶,同日又從安置農場43123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駐西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3月15日孫將10萬元貸款私自作主從駐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轉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437024帳戶,借給使用,此款進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437024帳戶後,將這10萬元和自己帳戶上現有的10萬元共20萬元於1993年3月17日從採購站的437024帳戶轉入省民建綜合物貿公司的帳戶用於購買鋼材,因鋼材質量問題雙方沒有成交,省民建物貿公司於1993年4月23日從20萬元中扣除原先與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發生業務時欠款3541元后,將剩餘的196459元轉退給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1993年5月31日,將437024帳戶上的199451.10元轉給了貴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的437150帳戶,此款用於給貴德縣物資站還債。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在辦理轉帳、借款手續後一直沒有將轉帳支票存根交本場財務人員,財務人員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離任場長時才將借款給同德物資站的事告訴了後任場長,農場財務於1994年3月才作了10萬元的支出帳。1997年8月,此款無法收回。由於貸款期限已到,無法還清共和縣農業銀行10萬元貸款,農行將安置農場訴告法院。共和縣人民法院已將安置農場機械裝置查封,影響收割。後任場長從省民政廳借款10萬元還了農行江西溝營業所的貸款,於1994年1月1日以同德縣物資站的名義給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此借款至今未還。

20xx年12月6日共和縣檢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屬數額較大,立案偵查,12月13日將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1月11日取保候審。

20xx年9月23日共和縣檢察院以共檢刑不訴(20xx)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不起訴。

二、所犯錯誤的性質

綜上所述,在安置農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憑個人關係,私自作主將10萬元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的貸款挪作他用,借給搞營利活動,並且多年不還,犯有挪用公款錯誤。

三、處分決定

所犯錯誤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本應從重處理。鑑於案發前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認錯態度較好,並將本金10萬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3號令)第六條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監發[1989]24號)第十條第1項規定,經20xx年11月29日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xx年xx月xx日

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 篇13

當事人:劉,女,19歲,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

住址:XX縣XX鎮路245號樓3號,

身份證號:XX6,

聯絡電話:138XX7171。

20xx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XX縣嵐關鄉街上XX市場對面有人非法經營網咖,要求工商部門查處。

20xx年6月17日下午16時,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到達嵐關鄉政府,向嵐關鄉黨委、政府領導彙報情況並請求支援。在當地公安幹警配合下,準備對設立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家住房內的網咖進行檢查,到達現場執法人員擬對該網咖檢查時發現,該網咖門鎖緊閉,無法進入實施檢查。至6月17日17時,嵐關中學教師譚受該網咖業主劉委託前來,在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幹警在場的情況下,譚將該網咖門鎖砸開,我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幹警才得以進入該網咖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網咖內供上網服務營業的14臺電腦均與網際網路寬頻接通,執法人員當場從該網咖主機內調出當日的營業額記錄:20xx年6月 尋範文 上 17日經營額為377元。同時該網咖場所無《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涉嫌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報經局領導批准,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於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詳見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並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3月,當事人在XX縣嵐關鄉街上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後,在熊住房內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調取的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20xx年6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擅自設立網際網路的場所進行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並對當事人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拍攝了現場證據照片,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證據二:我局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用於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予以扣留的工商扣字(20xx)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通知書》及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用於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

證據三:20xx年7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同時還證明當事人在20xx年6月17日,電話委託嵐關中學教師譚將該網咖門鎖砸開,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情節。

證據四:從當事人網咖電腦主機內調出的營業情況登記表,證明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的經營額為5239元。

證據五:20xx年7月27日,執法人員對XX縣嵐關中學教師譚進行調查,製作了《調查筆錄》,證明譚明全於20xx年6月17日受當事人委託,主動配合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證據六:20xx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咖的管理人員錢進行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熊住房內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七:20xx年6月17日、20xx年7月27日、20xx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對向時俊及該網咖場所的房主熊進行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熊住房內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八:20xx年7月28日,當事人提交的網咖轉讓協議一份,證明當事人從他人手中轉讓網咖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能力。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及相關證明人簽名認可,並經查證屬實。

經查實:當事人於20xx年3月,在XX縣嵐關鄉街上以16800元從他人手中轉讓14套舊電腦,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嵐關鄉嵐關村中街組村民熊住房,又投入3200元對該批電腦進行維修後,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其間當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資聘用熊之妻錢管理該網咖;至案發之日止經營額為5239元,已構成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五款“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的規定,已構成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證據一至證據八)。 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我局認為,當事人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至案發之日經營額為5239元,對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未達到移送司法機關追訴的條件。

20xx年8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工商聽告字(20xx)第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也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本文來自第一公文網]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鑑於當事人系剛走入社會無職業人員,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瞭解,在此案調查中能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提交違法證據,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同時當事人已認識到其違法行為,表示以後吸取深刻教訓(證據三),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證據

三、證據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四)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作如下處罰:

1、沒收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電腦14套(詳見第50號《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財物清單》);

2、處罰款人民幣X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XX縣繳納罰款(帳號:XX001057,戶名:XX縣工商局,地址:XX縣XX鎮南街),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