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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退的決定(通用6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1.6W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1

馬建偉,20xx年12月從部隊退伍,經縣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監站工作,20xx年1月獲得湖南省城市學院建築工程技術專業函授大專學歷。

關於辭退的決定(通用6篇)

經查,馬建偉同志擔任局安監站工作人員期間,於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連續51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鑑於上述情況,縣住建局於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報》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須返回本單位上班,如逾期不歸,將依據相關規定作辭退處理。”與此同時,我局還安排專人每天定時打電話與其聯絡,均無音訊。至今為止,該同志仍未到崗。

限期返崗時間已過,依照中共桂陽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桂陽縣委組織部、桂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清理整治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的通知》(桂組通[20xx]5號)的有關要求及《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四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者”可以辭退的規定,經住建局黨組研究,決定對該同志予以辭退。

桂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9月20日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2

董琦,男,20xx級市場營銷三班學生,20xx年9月至今任管理工程系學生會外聯部部長一職。

董琦在主持外聯部工作期間,違反學生會工作程式和原則,對學生會聲譽造成了一定影響,其理念與學生會宗旨相沖突。

經管理工程系學生會主席團研究,並報系分團委,決定給予董琦辭退處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年十一月五日

管理工程系學生會組織部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3

近期有學員通過信件和網路舉報我校教練員在工作中對學員存在吃拿卡要和服務程式不到位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我校決定對羅明、王彪、楊曉華、張振峰、舒貴堂、劉少清作出予以辭退處理。其中楊曉華由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劉少清交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我校將上述6名辭退教練員上報給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運管所備案列入黑名單,只要是經過處理的教練員都會弔銷其教練證,今後不能從事教練工作。

我校承諾:對教練員的吃拿卡要和服務不到位的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遷就,歡迎社會各界舉報。

孝感市安福駕校

年8月27日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4

關於辭退馬建偉的決定

馬建偉,20xx年12月從部隊退伍,經縣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監站工作,20xx年1月獲得湖南省城市學院建築工程技術專業函授大專學歷。

經查,馬建偉同志擔任局安監站工作人員期間,於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連續51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鑑於上述情況,縣住建局於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報》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須返回本單位上班,如逾期不歸,將依據相關規定作辭退處理。”與此同時,我局還安排專人每天定時打電話與其聯絡,均無音訊。至今為止,該同志仍未到崗。

限期返崗時間已過,依照中共桂陽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桂陽縣委組織部、桂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清理整治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的通知》(桂組通[20xx]5號)的有關要求及《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四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者”可以辭退的規定,經住建局黨組研究,決定對該同志予以辭退。

桂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xx年9月20日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5

陶海華,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學文化程度,20xx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入黨,20xx年11月由部隊轉業到溫嶺市司法局,安排在鬆門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員。

陶海華於20xx年11月27日到鬆門司法所報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該同志並未按照局裡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辦好請假手續的情況下,就私自外出,局裡接到所裡報告後,要求陶海華必須在3日內返回,該同志仍未理睬,後向人勞局彙報並聯合多次催促下,於12月16日回到局裡,並作出一個書面檢討,在局黨組研究給予處分期間,陶海華在12月30日向局裡要求休假10天,局裡未予批准,陶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歸。這段時間鬆門司法所和局政治處曾經打電話要求其返回,但該同志對所裡的催返未作反應,對政治處的催返電話不予接聽,簡訊未予回覆。我局向溫嶺市人勞局反映,市人勞局也多次打電話聯絡,要求陶海華回到司法局上班,並跟他解釋政策,如確不願上班可辦理辭職手續,但陶海華要麼口頭答應回來,要麼不接聽電話,至今仍沒有返回局裡,也無法再聯絡。

鑑於陶海華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長期不上班和曠工累計已達七個月的錯誤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3條第5款的規定,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陶海華同志作辭退處理。

關於辭退的決定 篇6

關於給予王靖宇同志辭退的處理決定

王靖宇同志於20xx年4月15日到我校擔任門衛一職,在工作期間,不服從學校管理,工作懶散,上班不認真負責,經常不上班,也不給領導請假。20xx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覺,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沒上班,6月4日上午該他的班也沒上,無視學校領導,還經常帶一些社會外來人員到學校宿舍,嚴重影響了學校的安全,為了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安全,鑑於該同志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建議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隊。

奇台總場中學

20xx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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