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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精選14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2.93W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

房屋徵收部門:xx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原xx市xx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精選14篇)

負責人:孫

地 址:xx市xx區路62號

被徵收人:趙磊,男,漢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島市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身份證號

20xx年3月15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作出《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20xx年3月19日,釋出《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公告,並進行了現場公示。同時,李滄區人民政府公示了《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意見》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與房屋徵收部門因對徵收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

上述徵收補償決定中的房屋面積依據被徵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確定,建築面積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針對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20xx年8月2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在執行聽證過程中,被徵收人趙磊提出在徵收期間,其曾對該房地產權證進行了面積變更,該處非住宅房屋現登記資訊為:非住宅房屋座落於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房產證號為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建築面積為197.11平方米。為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著公平和效率原則,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24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進行了及時補正。

但是李滄區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認為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系依據原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而該房地產權證已於20xx年4月14日變更登記為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已更為197.11平方米,因此認定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已無事實依據,依法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鑑於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所依據的事實發生變化,即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面積由原來的178.57平方米變更為現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實,《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及《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應予以撤銷。現李滄區人民政府決定:

撤銷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2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xx鎮至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並於同日公告。

現審查查明,《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所涉集體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於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龍巖市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閩政地〔20xx〕177號)予以徵收,本府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公告,無需再對該專案集體土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本府決定,撤銷《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3

房屋徵收部門:xx縣房屋徵收局

地址:xx縣路號x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守波

被徵收人:張 男 身份證號

被徵收房屋:xx縣

因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建設需要,灌雲縣人民政府於20xx年6月9日作出了《關於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76號),同日釋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徵收。因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

在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前,被徵收人一直未提供證明該處房屋產權主體的有效檔案材料,也未對房屋徵收部門經調查所確認的房屋產權主體提出異議。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徵收人提供了購房協議書和收條(影印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購房協議書,位於勝利西路146#的2間(套)房屋是張春於20xx年6月25日從中國建設銀行灌雲縣支行拍賣所得的,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經張春和張衛國(張春之子)本人共同確認,該處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為張春。故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所確定的被徵收人之一張衛國不具備被徵收人主體資格,《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應予以撤銷。現縣政府決定撤銷灌政徵〔20xx〕3號《xx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xx縣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4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5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xx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xx]28號)的規定,作出徵收決定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東關街舊城區改造工程。

二、徵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

三、徵收範圍:

1.新開路、鞍山路、市場街、長江路、日新街、無名街(唐御宮洗浴南側)合圍。

2.繁榮街、英山街、市場街、華勝街、平和街、長江路合圍。

3.長江路、西崗街、平和街、慶勝街合圍。

4.長江路、英華街、巨集濟街、生福街、慶勝街、西崗街合圍。

5.西崗街、鞍山路、長江路合圍。

6.巨集濟街、同慶街、無名街(前程國際北側西起西崗街與巨集濟街交叉口東南角、東至同慶街)合圍,同慶街10號、12號、42號。

四、房屋徵收部門:大連市西崗區城區改造辦公室。

五、實施時間:自20xx年10月12日起開始實施。

六、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大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註:《東關街舊城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被徵收人領取的《徵收手冊》)。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6

因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建設需要,市政府決定徵收下列範圍內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一、徵收範圍:福安市街尾片區,具體徵收範圍以規劃用地紅線圖為準。

二、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地產管理局,電話:6383。

三、徵收實施單位:城北街道辦事處,電話: 6585。

四、簽約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體簽約事宜由徵收實施單位辦理,徵收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被徵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騰空。

五、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1。

六、因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本決定公告發布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 xx市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紅線圖

3. 安置房規劃設計總平面圖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7

徵收人: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銳,區長。

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

因上海路專案建設需要,徵收人於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合(包)房徵決[20xx]第(3)號),同日釋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徵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專案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所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專案規劃紅線範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徵收人認為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式合法,現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徵收專案138戶已達成協議127戶,僅剩被徵收人等11戶,完成徵收比例達92%。經徵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徵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xx〕175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合肥市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祕〔20xx〕121號)、《查處違法建設(第一階段)有關問題的幾點解釋》(合規〔20xx〕57號)等檔案,以及《上海路專案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被徵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席井村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徵收部門。

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釋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8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鑑於20xx年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模擬徵收預籤協議實際進展情況,結合模擬徵收方案,現將蕪湖縣人民政府20xx年第1號《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徵收目的

加大我縣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力度,堅持以人為本,順應群眾意願,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做到依法、公開、公平徵收。

二、房屋徵收專案名稱

xx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三、房屋徵收範圍

該專案東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橋,西至青弋江,北至烏鳳灘(詳見紅線圖)的用地紅線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所涉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房屋徵收部門

蕪湖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蕪湖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完成搬遷。

公告之前已預籤協議自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60日內向蕪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房屋徵收紅線圖

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8月20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9

為了實施自治縣城鎮總體規劃,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本級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法規相關規定,經依法履行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公佈徵求意見、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方案進行修改、組織徵收聽證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後,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的徵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現本級政府決定,對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藍線範圍內的房屋依法進行徵收:

一、嚴格按照“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二、徵收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簽約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徵收專案所需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並專戶儲存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名稱)。儲存戶:焉耆回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四、本次徵收決定確定的徵收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五、本決定釋出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知道本決定之日起90日內,向焉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縣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0

因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徵收該專案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現將《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詳見附圖)。

二、房屋徵收部門: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工程建設指揮部。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簽約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婺城區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5月10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1

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政府決定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並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常武徵〔20xx〕2號)。現將徵收決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

二、徵收範圍:蘇南運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專案房屋徵收範圍東至常州無錫交界處、西至中天鋼鐵、南至運河、北至鐵路,具體詳見現場公佈的徵收範圍圖。範圍內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約9532.34㎡,其中住宅約23戶,建築面積2406.6㎡,非住宅約2戶,建築面積7125.74㎡。

三、啟徵日期:自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徵收部門:常州市武進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

六、徵收實施單位:常州市武進區橫林鎮人民政府。

七、徵收現場辦公地點、聯絡方式:橫林鎮成人教育中心校(橫林鎮古槐路 1號),聯絡電話:。

八、監督舉報電話:(區徵收辦) 86310134(區紀委)。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2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路號,身份證號碼:x0219xx。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0219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專案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儲存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3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經xx市石峰區人民政府研究,現作出徵收決定如下:

一、徵收目的:湘江xx段城市防洪(清響田保護圈)工程

二、徵收範圍:橋樑廠至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具體以規劃用地藍線圖為準)

三、徵收部門:xx市石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四、徵收實施單位: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處石峰中心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六、簽約期限:簽約期限90日,自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之日開始計算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篇14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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